共征盐埕饷银一千六百八十两,岁除支拾公费银,三百四十四两六钱四分(旧额公费银三百四十六两六钱四分),如数归款外,余银归府管理,候文划兑兵饷。
附录
「台湾志略」:台地自入版图之后,盐皆归于民晒民卖;其盐埕饷银,由台、凤两邑分征批解。缘民晒民卖,价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内,奉文归府管理。每场设巡丁数名不等,昼夜巡逻;设管事一人、家丁一人,专司稽查,以防透漏。夏秋恒多雨水,盐埕泥泞,晒常不敷;春冬二季,收晒多贮备用。所出之盐,尽数用制斛盘量收仓,每月照数给价晒丁收领。凤山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各县贩户庄民赴馆缴课领单,每盐一石定课价番广银三钱、脚费银三分;执单赴场支盐各庄运卖。所卖盐银,除每月支发盐本及盐馆办事人役工食外,余悉存贮府库,按月申报。
「台湾志略」:各县贩户庄民运卖盐斤,水载以船、陆载以车,视路程还近以定价值;既绝私煎私贩之弊,复无忽低忽昂之患,裕课便民,诚莫善焉。
(附)当税
乾隆十六年新升一间,年征银五两(向例无定额,尽微尽解)。
经费
按「会典」有经费目,所以阜民财、致物用,「周官」之遗意也。郡县志多阙不载;凡存留、起运诸费,每附见「田赋」之末。赋与用淆,非王会之书矣。台郡志准「会典」例为补是编,俾知国家则壤定赋。凡以赋之民者用之民,一丝一粒非有私焉;则荡平公溥之经,夫亦可以共喻矣。
存留支应项下,计通县官俸役食并祀典、公式、宾兴、恤政诸项统支销经费银共一千四百八十三两八钱六分六厘零。内: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铺司兵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一百九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十九两九钱六分,年匀给银六两三钱八分四厘),实给银一百九十七两九钱四厘。
旧有灯夫四名,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民壮五十名,实给银三百一十两。今俱裁。
本县县丞俸薪银:四十两。民壮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四十九两六钱;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旧止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教谕与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与全俸)。廪生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零;斋夫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门子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下淡水巡检司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一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钱),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本县文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崇圣词、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年额银:一百四十八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一十八两。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年额银:一十两三钱五分七厘。
本县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一两二钱。习仪、拜贺、救护年额银:六钱。乡饮二次年额银:六两。
旧有本府进表合用绫状纸张年额银:二两二分八厘零(乾隆二十年裁)。
本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
本县存恤孤贫夏冬衣布银:旧额九十五两二钱三分八厘;乾隆十九年裁减六十二两五钱零二厘,实给银三十二两七钱三分六厘。孤贫六十名口粮:旧额每名月给银三钱三分零;乾隆三年定每名日给银一分,实给银二百一十六两(小建每口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囚犯口粮银:二十两。
按本县旧有解送本道、本府官俸(本道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本府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共银八十五两九钱一分二厘;又支给本道、本府经历、儒学役食(本道皂役十二名、快手十二名、听事吏二名,工食连闰共银一百六十两二钱;本府库子四名,工食连闰共银二十四两八钱;本府经历民壮八名,工食连闰共银四十九两六钱;本府儒学斋夫二名,工食连闰共银一十二两四钱):共银二百四十八两。俱于乾隆二十年,改归台湾县就近支给。此项银两,编为「起解」项下(囗)更旧两察院吏役夏季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今定三年一次察巡,值年送;余裁。
耗羡
通县额征田园供谷折银(每石征耗谷一斗折银五分)、匀丁并番丁饷银(每两征耗银七分、加封平余银二分,共银九分)、杂项饷银(每两征耗银一钱、加封平余银二分,共银一钱二分),共征耗银三千七百六十四两三钱四分六厘零。内:
田园供谷(新旧额征四万五千八百四十五石二斗二升五合)应折征耗银:二千二百九十二两二钱六分二厘零。
匀丁饷(匀丁额征银七百一十七两三钱二分零)应征耗银:六十四两五钱五分八厘零。
番丁饷(额银五百二十八两八钱二分)应征耗银:三十七两五钱九分二厘零。
蔗车饷(额银五百六十二两八钱)应征耗银:一百二十二两四钱。
鹿皮饷(额银二十二两五钱五分)应征耗银:二两零三分四毫。
梁头饷(额银二百八十两六钱六分八厘)应征耗银:三十三两六钱七分二厘零。
潭港饷(额银四百四十二两九钱七分四厘)应征耗银:五十三两一钱四分八厘零。
采捕乌鱼旗饷(额饷九十六两六钱)应征耗饷:一十一两五钱九分二厘零。
罟、罾、囗〈罒上令下〉、縺等饷(额银二百二十六两二钱九分)应征耗银:二十七两一钱四分四厘零。
官庄饷(额银九千三百三十二两九钱六分七厘)应征耗银:一千一百一十九两九钱四分八厘零。
番檨宅饷(额银六两)应征耗银:七钱二分。
(附)养廉
通县每年支销养廉银共二千二百二十两,向例在耗羡项下支给。内:
本县知县养廉:每年八百两。
县丞养廉:每年四十两(内本县耗羡项下支给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二十两)。
典史养廉:每年四十两(支给同上)。
下淡水巡检养廉:每年四十两(支给同上)。
派解巡按察院养廉:每年四百两;又代彰化县解银一百两(原逐年解送,今遇巡按年解送)。
派解台湾道兼理学政养廉:每年四百两。
派解台湾镇总兵官养廉:每年二百两。
派解台湾府知府养廉:每年四百两;又代彰化解银一百两。
派解台湾府同知养廉:每年二百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