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兼善云。三阴伤寒。太阴为始。则手足温。少阴则手足清。厥阴则手足厥逆。然病至厥阴。乃阴之极也。故反有发热之理。盖阳极则阴生。阴极则阳生。此阴阳推荡。
必然之理也。易云。穷则变。穷者。至极之谓也。阳至极而生阴。故阳病有厥冷之证。
阴至极而生阳。则厥逆者有发热之条。凡言厥深热亦深者。乃事之极而变之常。经曰。
亢则害。承乃制也。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
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
始发热。邪在表也。至六日邪传厥阴。阴气胜者。作厥而利。厥反九日。阴寒气多。
当不能食。而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除、去也。中、胃气也。言邪气大甚。除去胃气。
胃欲引食自救。故暴能食。此欲胜也。食以索饼试之。若胃气绝。得面则必发热。若不发热者。胃气尚在也。恐是寒极变热。因暴热来而复去。使之能食。非除中也。金匮要略曰。病患素不能食。而反暴思之。必发热。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阳气胜也。期之旦日夜半愈。若旦日不愈。后三日。脉数而热不罢者。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经曰。
数脉不时。则生恶疮。
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伤寒脉迟。六七日。为寒气已深。反与黄芩汤寒药。两寒相搏。腹中当冷。冷不消谷。则不能食。反能食者。除中也。四时皆以胃气为本。胃气已绝。故云必死。
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痹。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脓血。便脓血者。其喉不痹。
伤寒先厥而利。阴寒气胜也。寒极变热。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
其喉为痹者。热气上行也。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利不止。必便脓血者。热气下行者。
热气下而不上。其喉亦不痹也。
王宇泰云。厥而利。发热则利必止。反汗出者。亡阳也。咽中痛。热上冲也。亡阳。
则阴独复会于热。则阴阳结而为喉痹也。内经曰。一阴一阳。结为喉痹。
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
前厥后发热者。寒极生热也。前热后厥者。阳气内陷也。厥深热深。厥微热微。随阳气陷之深浅也。热之伏深。必须下去之。反发汗者。引热上行。必口伤烂赤。内经曰。
火气内发。上为口糜。
吴氏云。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是传经之邪。前热后厥者。亦传经之邪。当以厥之微甚。辨热之深浅。若厥热入腑而实者。须下去之。若反发汗。则胃中津液。愈燥竭而热。故必口伤烂赤。然经云。诸四逆者不可下之。至此又云应下。
最宜详审。先贤谓热厥。手足虽厥冷而或有温时。手足虽逆冷而手足掌心必暖。戴院使又以指甲之暖冷。别寒热二厥。临病之工慎之。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
故知自愈。
阴胜则厥。阳胜则热。先厥五日。为阴胜。至六日。阳复胜。热亦五日。后复厥者。
阴复胜。若不厥。为阳全胜。故自愈。经曰。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为愈。
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是也。
手之三阴三阳。相接于手十指。足之三阴三阳。相接于足十指。阳气内陷。阳不与阴相顺接。故手足为之厥冷也。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为蛔厥也。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令病者静。而复时烦。此为脏寒。蛔上入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方。
脏厥者死。阳气绝也。蛔厥。虽厥而烦。吐蛔已。则静。不若脏厥而躁。无暂安时也。
病患脏寒。胃虚。蛔动上膈。闻食臭出。因而吐蛔。与乌梅丸。温脏安虫。
乌梅丸方第一百
乌梅(三百个味酸温) 细辛(六两辛热) 干姜(十两辛热) 黄连(一斤苦寒)当归(四两辛温) 附子(六两炮辛热) 蜀椒(四两去子辛热) 桂枝(六两辛热)人参(六两甘温) 黄柏(六两苦寒)上十味。异捣筛。合治之。以苦酒渍乌梅一宿。去核。蒸之五升米下。饭熟。捣成泥。和药令相得。内臼中。与蜜。杵二千下。丸如梧桐子大。先食饮服十丸。日三服。
稍加至二十丸。禁生冷滑物臭食等。
肺主气。肺欲收。急食酸以收之。乌梅之酸。以收肺气。脾欲缓。急食甘以缓之。人参之甘。以缓脾气。寒淫于内。以辛润之。以苦坚之。当归桂椒细辛之辛。以润内寒。
寒淫所胜。平以辛热。姜附之辛热。以胜寒。蛔得甘则动。得苦则安。黄连黄柏之苦。以安蛔。
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热除也。欲得食。其病为愈。若厥而呕。胸胁烦满者。其后必便血。
指头寒者。是厥微热少也。默默不欲食。烦躁者。邪热初传里也。数日之后。小便色白。里热去。欲得食。为胃气已和。其病为愈。厥阴之脉。挟胃贯膈。布胁肋。厥而呕。胸胁烦满者。传邪之热甚于里也。厥阴肝主血。后数日。热不去。又不得外泄。迫血下行。故致便血。
王宇泰云。设未欲食。宜干姜甘草汤。呕而胸胁烦满者。少阳证也。少阳与厥阴为表里。邪干其腑。故呕而胸胁烦满也。肝主血。故后必便血。
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结胸。小腹满。按之痛者。此冷结在膀胱关元也。
手足厥。不结胸者。无热也。小腹满。按之痛。下焦冷结也。
吴氏云。小腹满。俱是热病。惟冷结膀胱一证为寒。有手足厥冷可辨。
又云。小腹。下焦所治。当膀胱上口。主分别清浊或用真武汤。
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四日至七日热不除者。
其后必便脓血。
先热后厥者。阳气邪传里也。发热为邪气在表。至四日后厥者。传之阴也。后三日复传阳经。则复热。厥少则邪微。热多为阳胜。其病为愈。至七日传经尽。热除则愈。
热不除者。为热气有余。内搏厥阴之血。其后必大便脓血。
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
伤寒阴胜者先厥。至四日。邪传里。重阴必阳。却热三日。七日传经尽。当愈。若不愈而复厥者。传作再经。至四日。则当复热。若不复热。至五日厥不除者。阴胜于阳。
其病进也。
伤寒六七日。脉微。手足厥冷。烦躁。灸厥阴。厥不还者死。
伤寒六七日。则正气当复。邪气当罢。脉浮身厥。为欲解。若反脉微而厥。则阴胜阳也。烦躁者。阳虚而争也。灸厥阴以复其阳。厥不还。则阳气已绝。不能复正而死。
伤寒发热。下利厥逆。躁不得卧者。死。
伤寒发热。邪在表也。下利厥逆。阳气虚也。躁不得卧者。病胜脏也。故死。
伤寒发热。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金匮要略曰。六腑气绝于外者。手足寒。五脏气绝于内者。利下不禁。伤寒发热。
为邪气独甚。下利至甚。厥不止。为腑脏气绝。故死。
伤寒六七日不利。便发热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阴无阳故也。
伤寒至七日。为邪正争之时。正胜则生。邪胜则死。始不下利。而暴忽发热下利。
汗出不止者。邪气胜正。阳气脱也。故死。
伤寒五六日。不结胸。复濡脉虚。复厥者。不可下。此为亡血。下之死。
伤寒五六日。邪气当作里实之时。若不结胸而腹濡者。里无热也。脉虚者。亡血也。
复厥者。阳气少也。不可下。下之为重虚。故死。金匮玉函曰。虚者重泻。真气乃绝。
发热而厥。七日下利者。为难治。
发热而厥。邪传里也。至七日传经尽。则正气胜邪。当汗出而解。反下利。则邪气胜。里气虚。则为难治。
伤寒脉促。手足厥逆者。可灸之。
脉促。则为阳虚不相续。厥逆。则为阳虚不相接。灸之以助阳气。
王三阳云。厥逆则为阳虚。阳虚二字。当作阴胜二字。必有差讹。
伤寒脉滑而厥者。里有热也。白虎汤主之。
滑为阳厥。气内陷。是里热也。与白虎汤以散里热也。
手足厥寒。脉细欲绝者。当归四逆汤主之。
手足厥寒者。阳气外虚。不温四末。脉细欲绝者。阴血内弱。脉行不利。与当归四逆汤。助阳生阴也。
当归四逆汤方第一百零一
当归(三两辛温) 桂枝(三两辛热) 芍药(三两酸寒) 细辛(二两辛热)大枣(二十五个甘温) 甘草(二两炙甘平) 通草(二两甘平)上七味。以水八升。煮取三升。去滓。温服一升。日三服。
内经曰。脉者。血之府也。诸血者。皆属心。通脉者。必先补心益血。苦先入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