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朝议定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上则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园,实征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三圭。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二勺九抄二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七抄零四圭。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二勺四抄九撮四圭。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二抄五撮。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七勺三抄六撮。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一勺七抄八撮。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七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首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一勺零八撮八圭。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七勺二抄。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二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八勺。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四抄。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六千八百一十三石三斗九升二合三勺三抄八撮九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