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一者,天也。天者,阳也。五脏之应天者肺,肺者五脏六腑之盖也,皮者肺之合也,人之阳也。故人皮以应天。】
人肉应地,
【注 二者,地也。人之所以应土者肉也,故人肉以应地。】
人脉应人,
【注 三者,人也。人之所以成生者,血脉也,故人脉以应人。】
人筋应时,
【注 四者,时也。四时之气,皆归始春。筋乃春阳甲木之所生,故人筋应时。】
人声应音,
【注 五者,音也。人之发声以备五音。】
人阴阳合气应律,
【注 六者,律也。合气者,六脏六腑,阴阳相合,而为六也。以六气之相合,而应六律。】
人齿面目应星,
【注 七者,星也。人面有七窍,以应七星。《灵枢经》曰:天有列星,人有牙齿。】
人出入气应风,
【注 八者风也。人气之行于周身,犹风之遍于六合也。】
人九窍三百六十五络应野,
【注 九者,野也。阴阳应象论曰:地有九野,人有九窍。九野者,九州之分野也。人之三百六十五络,犹地之百川,流注通会于九州之间。】
人心意应八风,
【注 八风不常,而心意之变动如之。】
人气应天,
【注 天运不息,而人气之出入如之。】
人发、齿、耳、目、五声,应五音六律,
【注 发、齿、耳、目共六。齿又为六六之数;而发之数,不可数矣。律吕之妙,推而广之,可千可万,而万之外,不可数矣。】
人阴阳脉血气应地,
【注 地有十二经水,人有十二经脉。水循地行,脉随地转。】
人肝目应之九,
【注 肝开窍于目,九窍之一也。一之九者,九而九之,九九八十一也。】
九窍三百六十五。
【注 六节脏象论曰:天以六六之节,以成一岁,人以九九制会,计人亦有三百六十五节,以为天地,久矣。是人之经脉,有三百六十五穴,节之交亦有三百六十五会,皆外通于九窍,内本于九脏者也。】
人一以观动静天二以候五色七星应之以候发母泽五音一以候宫商角征羽六律有余不足应之二地一以候高下有余九野一节俞应之以候闭节三人变一分人候齿泄多血少十分角之变五分以候缓急六分不足三分寒关节第九分四时人寒温燥湿四时一应之以候相反一四方各作解
【卢良侯曰:一百二十四字一百二十四字 实有一百二十三字。《素问》针解篇王冰注谓:此一百二十四字,蠹简烂文,义理残缺,莫可寻究。新校正云:详王氏云一百二十四字,今有一百二十三字,又亡一字。,连九窍三百六十五七字在内,然其间尚有成句可意会者,惜乎蠹损之文,不模传也。】
灵枢经
骨度篇
黄帝问于伯高曰:脉度言经脉之长短,何以立之?伯高曰:先度其骨节之大小、广狭、长短,而脉度定矣。
【注 此言经脉之长短,从骨节之大小、广狭、长短而定其度数,故曰骨为干,脉为营,如藤蔓之营附于木干也。】
黄帝曰:愿闻众人之度。人长七尺五寸者,其骨节之大小长短各几何?伯高曰:头之大,骨围二尺六寸。
【注 此言头之大骨度数。众人谓天下之大众。长七尺五寸者,上古适中之人也。适中之人,则头骨亦适中。头骨适中,通体之骨皆适中矣。】
胸围四尺五寸,腰围四尺二寸。
【注 此胸骨、腰骨围转一周之总数也。】
发所覆者,颅至项,尺二寸;发以下至颐,长一尺。君子终折。
【注 此言头颅前后上下之骨度。发所覆者,谓从前额颅之发际,上至颠顶,以至后项之发际。计发所覆者度一尺二寸。发以下至颐者,谓从前额颅之发际以下,至于两颐,计长一尺。君子终折者,谓从发际之始,以至发际之终,可折中而度量。盖君子之人面方广,而发际高。发所覆者,从颅至项,度一尺一寸,发以下至颐长一尺一寸也。】
结喉以下至缺盆中长四寸,缺盆以下至骨(曷骭)长九寸,过则肺大,不满则肺小。(曷骭)骭以下至天枢长八寸,过则胃大,不及则胃小。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过则回肠广长,不满则狭短。横骨长六寸半;横骨上廉以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内辅下廉下至内踝,长一尺三寸;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膝腘以下至跗属,长一尺六寸;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故骨围大则太过,小则不及。
【注 此仰面之骨度也。结喉下两旁巨骨陷中为缺盆。(曷骭)骭骨一名尾翳,即鸠尾骨也。自两旁缺盆而下至(曷骭)骭,计长九寸,过则肺大,不满则肺小。盖(曷骭)骭内,心肺之所居也。天枢在脐旁二寸,乃足阳明之穴。从两旁(曷骭)骭而下至天枢计长八寸,过则胃大,不及则胃小。盖自鸠尾以至于脐,胃腑之所居也。横骨在毛际横纹中。自天枢而下至于横骨,计长六寸半,过则回肠广大,不及则狭短。盖自脐以至少腹,大肠之部分也。横骨横长亦六寸半。内辅者,内之辅骨也。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者,在上之腿度也。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者,膝之连骸,一名膝盖骨也。内辅下廉下至内踝,长一尺三寸者,在下之腿度也,曰内辅、内踝者,以足八字分立,则内骨偏向于面也。踝者,下廉之腿骨与足骨相连之凹处,在内者为内踝,在外者为外踝。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者,足跟骨也。膝腘者,膝前下之腿骨。跗者,足面上之跗骨,即足阳明之动脉处。自膝前而下至于跗面,计长一尺六寸也。属者概足面而言也。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者, 足面而下至足底之骨也。骨围大者,骨之粗大也;小者,骨之细小也。】
角以下至柱骨,长一尺;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腋以下至季胁,长一尺二寸;季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髀枢以下至膝中,长一尺九寸;膝以下至外踝,长一尺六寸;外踝以下至京骨,长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长一寸。
仰人骨度
伏人骨度
【注 此侧身之骨度,皆纵数之也。其上之旁为角,肩胛上之颈骨为柱骨。自角以下至柱骨,长一尺。肋下臑内为腋。自柱骨至腋中,计长四寸。胁骨之下为季胁。自腋以下至季胁,计长一尺二寸。捷骨之下为髀枢,一名髀厌,在臀之两旁,即足少阳之环跳穴处。自季胁以下至髀枢,计长六寸。髀枢以下,至膝盖骨内之中分,计长一尺九寸,即上之腿数也。膝以下至外踝,长一尺六寸,即下之腿数也。京骨,足太阳膀胱经穴名,在足外侧,大骨下,赤白肉际陷中。外踝骨以下至京骨,长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长一寸。此侧身之骨度也。】
耳后当完骨者,广九寸;耳前当耳门者,广一尺三寸;两颧之间相去七寸。
侧人骨度
【注 此头侧之横度也。耳后高骨为完骨,入发际四分。广者横阔也。耳后当完骨者,从耳至于脑后也。耳前当耳门者,从耳而至于鼻准也。此头侧之横度也。两颧之间相去七寸者,此当面之横度也。】
两乳之间广九寸半。
【注 此形身前面之横度也。】
两髀之间广六寸半。
【注:此形身背面之横度也。】
足长一尺二寸,广四寸半。
【注 此两足之纵横数也。】
肩至肘,长一尺七寸;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腕至中指本节,长四寸;本节至其末,长四寸半。
【注 此两臂两手之骨度也。本节者,指掌交接之骨节。末者,指尖也。】
项发以下至背骨,长二寸半;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节,长三尺。上节长一寸四分分之一,奇分在下,故上七节至于膂骨,九寸八分分之七。
【注 此脊背之骨度也。项发以下至背骨者,自项后发际至背骨之大椎,计长二寸五分。膂骨,脊骨也。自背骨之大椎,循膂骨以下,至于尾骶,计二十一节,共长三尺。上节每节长一寸四分一厘,其奇分之九厘,在下节计算,故膂骨以上计有七节,每节长一寸四分一厘,则七得七寸,四七二寸八分,共九寸八分。又每节一厘,共计九寸八分七厘,故曰九寸八分分之七也。】
此众人骨之度也,所以立经脉之长短也。是故视其经脉之在于身也,其见浮而坚,其见明而大者,多血;浮而坚,其见明而大者,多血;细而沉者,多气也。
【注 此总结骨之度数,定经脉之长短也。经脉之浮而坚,明而大者,多血;细而沉者多气。此篇论骨气而结以经脉之血气者,血脉资始于肾骨之精,气盛则经脉之血气亦盛矣。】
邪客篇
黄帝间于伯高曰:愿闻人之肢节,以应天地,奈何?伯高答曰:天圆地方,人头圆足方以应之。天有日月,人有两目;地有九州,人有九窍;天有风雨,人有喜怒;天有雷电,人有音声;天有四时,人有四肢;天有五音,人有五脏;天有六律,人有六腑;天有冬夏,人有寒热;天有十日,人有手十指;辰有十二,人有足十指;茎垂以应之。女子不足二节以抱人形。天有阴阳,人有夫妻;岁有三百六十五日,人有三百六十五节;地有高山,人有肩膝;地有深谷,人有腋腘;地有十二经水,人有十二经脉;地有泉脉,人有卫气;地有草蓂,人有毫毛;天有昼夜,人有卧起;天有列星,人有牙齿;地有小山,人有小节;地有山石,人有高骨;地有林木,人有募筋;地有聚邑,人有(月囷)肉;岁有十二月,人有十二节;地有四时不生草,人有无子。此人与天地相应者也。
【注 此论人形身、四体、脏腑、阴阳,应天地之日月、星辰、山川、草木,人与天地参也。卫气昼行于阳,夜行于阴,应天道之绕地一周,一岁而终三百六十五度。日月五星,随天道之环转;风、雨、雷、电,从天气以施行。山川泉谷,上天之无不覆帱;林木草蓂,感天气而生长。卫气日行于阳,上至头、目、口、齿,下至足、胫、膝、腘,四旁之四肢、肢节、(月囷)肉、皮毛;夜行于阴,内循五脏六腑,熏于募筋,充于胸腹。人之身形脏腑,应六气之降升,五运之出入。卫气之行,应天道之绕地环转,而复通贯于地中。故曰地有泉水,人有卫气。是卫气非独行于形身之外内,而复贯通于经脉之外内者也。】
古今医统 【明 徐春甫】
背部胷部尺寸
大椎穴下尾骶骨穴,共计二十一椎,通作三尺。故谓人为三尺之躯者,此也。
上七椎,每椎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
中七椎,每椎一寸六分一厘,十四椎与脐平,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
下七椎,每椎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
第二行侠脊各寸半,除脊一寸,共折作四寸分。两旁第三行侠脊各三寸,除脊一寸,共折作七寸,分两旁。膺部腹部横寸并用,对乳间横折作八寸;膺部横寸取穴,悉依直寸取穴;依心胸岐骨下至脐,共折八寸;脐下至毛际横骨,折作五寸;天突至膻中折作六寸八分。下行一寸六分,为中庭。上取天突至中庭,共折八寸四分。手足穴并用中指穴取之。
周身经穴,随处而取之,则其长短阔狭,各合其度,而自无过与不及之弊矣。今人悉以中指一寸,通身取之,乌得谓之同身?当日同指。必其随所处,而取其穴道,故曰同身寸。
取穴尺寸说
人身经脉十四,络脉十五,原穴十二,诚为一身枢要纲维之大,不可不熟会于胸中也。至于取法,如《标幽赋》云:取五穴,用一穴而必端,取三经,用一经而可正。今世之医,惟取中指中节,谓之同身寸,凡取诸穴悉依之,其亦未之思耳!殊不知同身之义,随身之大小、肥瘦、长短,随处分折而取之,则自无此长彼短之弊,而庶几乎同身之义有准矣。若以中指为法,如瘦人指长而身大,则背腹之横寸岂不太阔耶?如肥人指短而身大,则背腹之横寸岂不太狭耶?古人所以特谓同身寸法者,盖必同其身体随在而分折之,固无肥瘦长短之差讹也。如头部,则以前眉中直上至后大杼骨,共折一尺八寸;眼内眦角至外眦角,为一寸。头部直横寸法悉依此准。如背部,自大椎下至尾骶,共折三尺;横寸第二行,连脊分开各二寸;第三行,连脊分开各三寸半。背部直横寸法,悉依此准。如腹部,天突至膻中折六寸,岐骨至脐折八寸,脐下至毛际折五寸,两乳对折八寸。腹部直横寸法,悉依此准。如四肢尺寸,手肘内曲泽穴至经渠为一尺,足膝至踝尖为一尺六寸,踝尖至地为三寸。亦不独以中指为法也。何后世不论背腹,概以中指谓之同身,简而行简,讹而愈讹。愚故悉背腹之所,总较尺寸,以备考取之便。倘考有未尽,法有未周,惟同志者订之,庶斯集之无遗憾也。
图书编 【明 章潢】
人身杂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