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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乏铜之患,前代已言之。江淹谓古剑多用铜,如昆吾、欧冶之类皆铜也。楚子赐郑伯金,盟曰:“无以铸兵,故以铸三钟。”古金三品:黑金是铁,赤金是铜,黄金是金。夏后之时,九牧贡金,乃铸鼎于荆山之下。董安于之治晋阳公宫,令舍之堂皆以炼铜为柱质。荆轲之击秦王,中铜柱。而始皇收天下之兵,铸金人十二,即铜人也。阖闾冢铜椁三重,秦始皇冢亦以铜为椁。战国至秦,攻争纷乱,铜不充用,故以铁足之。铸铜既难,求铁甚易,是故铜兵转少,铁兵转年甚一年,岁甚一岁,渐染流迁,遂成风俗。所以铁工比肩,而铜工稍绝。二汉之世,愈见其微。建安二十四年,魏太子铸三宝刀、二匕首。天下百炼之精利,而悉是铸铁,不能复铸铜矣。考之于史,自汉以后,铜器绝少,惟魏明帝铸铜人二,号曰翁仲;又铸黄龙、凤凰各一。而武后铸铜为九州鼎,用铜五十六万七百一十二斤。自此之外,寂尔无闻,止有铜马、铜驼、铜匦之属。昭烈入属,仅铸铁钱。而见存于今者,如真定之佛,蒲州之牛,沧州之狮,无非黑金者矣。

唐开元中,刘秩上议曰:“夫铸钱用不赡者,在乎铜贵,铜贵则采用者众。夫铜以为兵,则不如铁;以为器,则不如漆。禁之无害,陛下何不禁于人?禁于人则铜无所用,铜益贱,则钱之用给矣。”文宗御紫宸殿,谓宰臣曰:“物轻钱重,如何?”杨嗣复对以当禁铜器。考禁锢之令,古人有行之者。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四月甲子,禁人车及酒肆器用铜。唐玄宗开元十七年八月辛巳,禁私卖铜铅锡及以铜为器。代宗大历七年十二月壬子,禁铸铜器。德宗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卖剑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造铸。宪宗元和元年二月甲辰,禁用铜器。晋高祖天福三年三月丁丑,禁民作铜器。宋高宗绍兴二十八年七月己卯,命取公私铜器,悉付铸钱司,民间不输者罪之。然今日行之,不免更为罔民之事。惟有销钱、铸钱,上下相蒙,而此日之钱固无长存之术矣。

《南齐书·刘悛传》:“永明八年,悛启世祖曰:‘南广郡界蒙山下有城,名蒙城,可二顷也,有烧炉四所。从蒙城渡水南百许步,平地掘土,深二尺,得铜,有古掘铜坑井,居宅处犹存。邓通,南安人,汉文帝赐通严道县铜山铸钱。今蒙山在青衣水南,故秦之严道也。蒙山去南安二百里,此必是通所铸,甚可经略。’并献蒙山铜一片,又铜石一片,平州铸铁刀一口。上从之,遣使入蜀铸钱。”《魏书·食货志》:“熙平二年,尚书崔亮奏:‘恒农郡铜青谷有铜矿,计一斗得铜五两四铢;苇池谷矿,计一斗得铜五两;鸾帐山矿,计一斗得铜四两。河南郡王屋山矿,计一斗得铜八两。南青州苑烛山、齐州商山,并是往者铜官旧迹。既有冶利,所宜开铸。’从之。”《旧唐书·韩洄传》:“为户部侍郎判度支。上言:‘商州有红崖冶出铜,又有洛源监久废不理,请凿山取铜,置十炉铸钱,而罢江淮七监。’从之。”《册府元龟》:“元和初,监铁使李巽上言:‘郴州平阳、高亭两县界有平阳冶,及马迹、曲木等古铜坑,约二百八十余,并请于郴州、旧桂阳监置炉两所,采铜铸钱。’”《宋史·食货志》:“旧饶州永平监岁铸钱六万贯,平江南,增为七万贯,而铜、铅、锡常不给。转运使张齐贤访求,得南唐承旨丁钊,能知饶、信等州山谷产铜、铅、锡,乃便宜调民采取。且询旧铸法,惟永平用唐开元钱料最善。即诣阙面陈,诏增市铅、锡、炭价,于是得铜八十一万斤,铅二十六万斤,锡十六万斤,岁铸钱三十万贯。”此皆前代开采之迹。

《通监》:“周世宗显德元年九月丙寅朔,敕立监采铜铸钱,自非县官法物、军器及寺观钟磬、钹铎之类听留外,其余民间铜器、佛像,五十日内悉令输官,给其直。过期隐匿不输,五斤以上,其罪死;不及者,论刑有差。上谓侍臣曰:‘卿辈勿以毁佛为疑。夫佛以善道化人,苟志于善,斯奉佛矣。彼铜像岂所谓佛邪?且吾闻佛在利人,虽头目犹舍以布施。若朕身可以济民,亦非所惜也。”

《五代史》:“高丽地产铜银。周世宗时,遣尚书水部员外郎韩彦卿以帛数千匹市铜于高丽,以铸钱。显德六年,高丽王昭遣使者贡黄铜五万斤。”

钱面

自古铸钱,若汉五铢,唐开元,宋以后各年号钱,皆一面有字,一面无字。储泳曰:“自昔以钱之有字处为阴,无字处为阳。古者铸金为货,其阴则纪国号,如镜阴之有款识也。”凡器物之识,必书于其底,与此同义。沿袭既久,遂以漫处为背。近年乃有别铸字于漫处者。天启大氏始铸一‘两’字,崇祯钱有‘户’、‘工’等字。钱品益杂,而天下亦乱。”按唐会昌中,淮南节度使李绅,请天下以州名铸钱,京师为京钱。未几,武宗崩,宣宗立,遂废之。

无字谓之阳,有字谓之阴。《仪礼疏》:“筮法,古用木画地,今则用钱,以三少为重钱,重钱则九也。三多为交钱,交钱则六也。两多一少为单钱,单钱则七也。两少一多为折钱,折钱则八也。”今人以钱筮者犹如此。钱以有字处为阴,是知字乃钱之背也,碑之背亦名为阴。

短陌

《隋书·食货志》曰:“梁大同后,自破岭以东,钱以八十为百,名曰‘东钱’。江郢以上,七十为百,名曰‘西钱’。京师以九十为百,名曰‘长钱’。中大同元年,乃诏通用足陌。诏下,而人不从,钱陌益少。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为百。”唐宪宗元和中,京师用钱,每贯头除二十文。穆宗长庆元年,以所在用钱垫陌不一,敕内外公私给用钱宜每贯一例,除垫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贯。至昭宗末,京师以八百五十为贯,每陌才八十五。河南府以八十为陌。汉隐帝时,王章为三司使,聚敛刻急。旧制,钱出入,皆以八十为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谓之“省陌”。《宋史》言:“宋初,凡输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为百。诸州私用,则各随其俗,至有以四十八为百者。太平兴国中,诏所在以七十七为百。”《金史》言:“大定中,民间以八十为陌,谓之‘短钱’。官用足陌,谓之‘长钱’。大名男子斡鲁补者上言,谓官司所用钱皆当以八十为陌,遂为定制。”衰季之朝与乱同事,大抵如此。而《抱朴子》云:“取人长钱,还人短陌。”则是晋时已有之,不始于梁也。今京师钱以三十为陌,亦宜禁止。

钞法之兴,因于前代未以银为币,而患钱之重,乃立此法。唐宪宗之飞钱,即如今之会票也。宋张咏镇蜀,以铁钱重,不便贸易,于是设质剂之法。一交一缗,以三年为一界而换之。天圣间,遂置交子务。然宋人已尝论之,谓无钱为本,亦不能以空文行。今日上下皆银,轻装易致,而楮币自无所用。故洪武初欲行钞法,至禁民间行使金银,以奸恶论,而卒不能行。及乎后代,银日盛而钞日微,势不两行,灼然易见。乃崇祯之末,倪公元璐掌户部,必欲行之,其亦未察乎古今之变矣。

议者但言,洪武间钞法通行,二十七年八月丙戌,禁用铜钱矣。三十年三月甲子,禁用金银矣。三十五年十二月甲寅,命俸米折支钞者,每石增五贯为十贯。是国初造妙之后,不过数年,而其法已渐坏不行。于是有奸恶之条,充赏之格,而卒亦不能行也。盖婚烂倒换,出入之弊必至于此。乃以钞之不利而并钱禁之,废坚刚可久之货,而行软熟易败之物,宜其弗顺于人情,而卒至于滞阁。后世兴利之臣,慎无言此可矣。

自钞法行而狱讼滋多,于是有江夏县民,父死以银营葬具,而坐以徙边者矣;有给事中丁环,奉使至四川,遣亲吏以银诱民交易,而执之者矣。舍烹鲜之理,就扬沸之威;去冬日之温,用秋茶之密。天子亦知其拂于人情,而为之戒饬;然其不达于天听,不登于史书者,又不知凡几也。《孟子》曰:“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若钞法者,其不为罔民之一事乎?

《元史》:“世祖至元十七年,中书省议流通钞法,凡赏赐宜多给币帛,课程宜多收钱。于是陈瑛祖之,请通计户口食盐纳钞。又诏令课程、赃罚等物悉输钞。又诏令笞杖定等,输钞赎罪。又令权增市肆门摊,课程收钞。又令倒死亏欠马驼等畜并输钞。又令各欠羊皮、鱼鳔、翎毛等物并输钞。又令塌坊、果园、舟车、装载并纳钞。欲以重钞而钞不行,于是制为阻滞钞法之罪:有不用钞一贯者,罚纳千贯:亲邻、里老、旗甲知情不首,依犯者一贯罚百贯;其关闭铺店,潜自贸易及抬高物价之人,罚钞万贯,知情不首罚千贯。有阻滞钞法者,令有司于所犯人每贯追一万贯入官,全家发戍边远,而愈不可行矣。

宣德三年六月己酉,诏停造新钞,已造完者悉收库,不许放支。其在库旧钞,委官选拣,堪用者备赏赉,不堪者烧毁。天子不能与万物争权,信夫。

《大明会典》:“国初止有商税,未尝有船钞。至宣德间,始设钞关。”夫钞关之设,本藉以收钞而通钞法也。钞既停,则关宜罢矣。乃犹以为利国之一孔,而因仍不革,岂非戴盈之所谓以待来年者乎?

宣德中,浙江按察使林硕、江西副使石璞累奏:“洪武初,钞重物轻,所以当时定律,官吏受脏枉法八十贯律绞。方今物重钞轻,苟非更革,刑必失重,乞以银米为准。”未行。至正统五年十一月,行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议:“今后文职官吏人等,受枉法赃比律该绞者,有禄人估钞八百贯之上,无禄人估钞一千二百贯之上,俱发北方边卫充军。”亦可以见钞直之低昂矣。

伪银

今日上下皆用银,而民间巧诈滋甚,非直绐市人,且或用以欺官长。济南人家专造此种伪物,至累十累百用之,殆所谓“为盗不操矛弧”者也。律:凡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其法既轻,而又不必行,故民易犯。夫刑罚,世轻世重,视其敝何如尔。汉时用黄金,孝景中六年十二月,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造伪黄金与私铸钱者,同弃市。武帝元鼎五年,钦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余人。如淳曰:“《汉仪注》金少不如斤两及色恶,王削县,侯免国。”宋太祖开宝四年十月己巳,诏伪作黄金者弃市。而唐文宗太和三年六月,依中书门下奏,以铅、锡钱交易者,过十贯以上,所在集众决杀。今伪银之罪不下于伪黄金,而重于以铅、锡钱交易,宜比前代这法,置之重辟,庶可以革奸而反朴也。

汉既以钱为货,而铜之为品不齐,故水衡都尉其属有辨铜令、丞,此亦《周官》“职金”之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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