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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养于父妾,父卒,为之三年,所以报其鞠育之恩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严父而不敢自专其报之义也。父命妾曰:“女以为子。”谓怜其无母,亲之如子长之育之,非立之以为妾后也。《丧服小记》以为为慈母后,则未可信也。

《礼记·曾子问篇》:“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吾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公始也。然但练冠以居,则异于如母者矣,而孔子以为非礼。

《南史·司马筠传》: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薨,诏礼官议皇太子慈母之服。筠引郑玄说:“服止在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为不然,曰:“礼言慈母有三条:一则妾子无母,使妾之无子者养子,命为子母,服以三年,《丧服·齐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则嫡妻子无母,使妾养之,虽均乎慈爱,但嫡妻之子,妾无为母之义,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丧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则子非无母,择贱者视之,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故亦有慈母之名,师保无服,则此慈母亦无服张。《内则》云:‘择于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姆。’此其明文言择诸母,是择人而为此三母,非谓择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问,自是师、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郑玄不辩三慈,混为训释,引彼无服以注慈己。后人致谬,实此之由。”于是筠等请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没为父妾所养,服之五月,贵贱并同,以为永制。

《丧服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注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然则虽云如母,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出妻之子为母

“出妻之子为线”,此经文也;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子夏传也。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此传中引传,援古人之言以证其无服也,当自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又经文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子夏传也,当自为一条,今本乃误连之。

父卒继母嫁

“父卒,继母嫁,从。”“从”字句,谓年幼不能自立,从母而嫁也。母之义已绝于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犹在于子,不可以不为之服也。报者,母报之也,两相为服也。

有适子者无适孙

冢子,身之副也。家无二主,亦无二副。故有适子者,无适孙。唐高宗有太子,而复立太孙,非矣。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隋书》刘子翊云“‘其’者,因彼之辞”是也。后儒谓以所后为父母,而所生为伯叔父母,于经未有所考,亦自“尊无二上”之义而推之也。宋欧阳氏据此文,以为圣人未尝没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数千言,然不若赵瞻之言辞穷直书为简而当也。按经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亲之辞。

《黄氏日钞》曰:“欧公被阴私之谤,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力。公集濮议四卷,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滔滔数万言,皆以礼经‘为其父母’一语,谓未尝因降服而不称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则尊无二上明矣。谓所生父母者,盖本其初而名之,非有两父母也。未为人后之时,以生我者为父母;已为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后,而追本生之称,自宜因其旧以父母称,未必其人一时并称两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观先朝嘉羰之事,至于入庙称宗,而后知圣人制礼,别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闻之儒,而未见及此。学者所以贵乎格物。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谓所生之父母报之,亦为之服期也,重其继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继父同居者

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适人之妇。且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假令妇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岁之子,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又无大功之亲,而不许之从其嫁母,则转于沟壑而已。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视之如子而抚之,以至于成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不得不称为继父张。长而同居,则为之服齐衰期;先同居而后别居,则齐衰三月,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此后儒不得其说而为之辞。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殁则姑老”,明其不与祭矣。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期,曾孙之妇尚存,缠緦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之,若玄孙为后,而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谓:“舅殁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君之母妻

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

齐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

宋沈括《梦溪笔谈》曰:“丧服但有曾祖、曾孙而无高祖、玄孙。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

《礼记·祭法》言:“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玄孙,无有老幼。”玄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氏笺曰:“曾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谓诸侯事五庙也,于曾祖已上称曾孙而已。《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祷文王,称“曾孙蒯聩”。《晋书·钟雅传》:无帝诏曰:“礼事宗庙,自曾孙已下。”皆称曾孙,义取于重孙,可历世共其名,无所改也。

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非经文之脱漏也,盖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孙相见,其得至于五世者,鲜矣。寿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曾孙之子,百有余年而曾孙之子之子亦可矣。人之寿以百年为限,故服至五世而穷。敬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曾祖也。经于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观于祭之称曾孙,不论世数,而知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

兄弟之妻无服

“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盖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阂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远。《记》曰“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夫外亲之同爨犹緦,而独兄弟之妻不为制服者,以其分亲而年相亚,故圣人嫌之。嫌之故远之,而大为之坊,不独以其名也,此又传之所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断其义于兄弟,夫圣人之所以处此者精矣。

嫂叔虽不制服,然而曰:“无服而为位者惟嫂叔。”《奔丧》。子思之哭嫂也为位,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阙也。然而郑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与弟之妻,则不能也。”此又足以补《礼记》之不及。

先君余尊之所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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