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礼配位
洪武元年十一月庚子、冬至,始祀上帝于圜丘。有司议配祀,太祖谦让不许,亲为文告太庙曰:“历代有天下者,皆以祖配天。臣独不敢者,以臣功业有未就,政治有关失;去年上天垂戒,有声东南,雷火焚舟、击殿吻,恐无以承上帝好生之德,故不敢辄奉以配。惟祖,神与天通;上帝有问,愿以臣所行奏帝前,善恶无隐。候南郊竣事,臣率百司恭诣庙庭,告成大礼,以共享上帝之锡福。”(《礼志》。 )
二年五月癸卯,夏至,将祀方丘,群臣复请。太祖执不允,曰:“俟庆阳平,议之。”八月,庆阳平。十一月乙巳,冬至,群臣复固请。乃奉仁祖配天于圜丘,(同上。 )
三年五月戊申,祀地于方丘,以仁祖配。
建文元年正月庚辰,大祀天地于南郊,奉太祖配。(已上《本纪》。 )
洪熙元年正月敕曰:“太祖受命上天,肇兴皇业。太宗中兴宗社,再奠寰区。圣德神功,咸配天地。朕崇敬祖考,永惟一心。今年正月十五日,大祀天地神只,奉皇祖、皇考配祀。仍著典章,垂范万世。”(《通典》。 )
嘉靖九年,给事中夏言上疏言:“太祖太宗并配,父子同列,稽之经旨,未能无疑。臣谓周人郊祀后稷以配天,太祖足当之;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太宗足当之。”礼臣集议,谓:“二祖配享百有余年,不宜一旦轻改。”帝降敕谕,欲于二至日,奉太祖配南北郊;孟春祈,奉太宗配上帝于大祀殿。阁臣以二祖分配,于义未协;且录仁宗所撰谕并《告庙文》以进。帝复命集议于东阁。皆以为太庙之祀,列圣昭穆相向,无嫌并列。况太祖、太宗功行并隆,圜丘、大祀殿所祀,均之为天,则配天之祖不宜阙一。臣等窃议,南北郊及大祀殿每祭皆宜二祖并配。帝终以并配非礼,谕阁臣讲求。璁等言:“古者、郊与明堂异地,故可分配。今圜丘、大祀殿同兆南郊:冬至,礼行于报,而太宗不与;孟春,礼行于祈,而太祖不与。心实有所不安。”帝复报曰:“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天惟一天,祖亦惟一祖。故大报天之祀,止当以高皇帝配。文皇帝功德岂不可配天?但开天立极,本高皇帝肇之耳!如周之王业,武王实成之;而配天止以后稷,配上帝止以文王,当时未闻争辨功德也。”因命寝其议。已而言复疏言:“虞夏殷周之郊,惟配一祖。后儒穿凿,分郊、丘为二,及误解《大易》‘配考’、《孝经》‘严父’之义;以致唐宋变古,乃有二祖并侑、三帝并配之事。望断自宸衷,依前敕旨。”报曰:“礼臣前引太庙不嫌一堂。夫配帝与享先不同,此说无当。”仍命申议。张璁入言:“郊祀之议,圣见已决,独臣不忍无言。皇上信以并配之说尽古礼乎?大祀殿非明堂之位,孟春祈又非大享之礼,则未免有失于古也。皇上信以并配之说非今宜乎?太祖百有余年之神座,岂忍言撤;文皇百有余年配天之报,岂忍言废,则又未免有失于今也。窃以天地分祀,宜从古礼,彰我皇上善继善述之孝。祖宗并配,宜从今制,彰我皇上不愆不忘之心。”疏入,帝乃责璁前后变志,非忠爱之道。于是礼臣复上议:“南北郊虽曰祖制,实今日所创。请如圣谕,俱奉太祖独配。至大祀殿则太宗所创,今乃不得侑享于中,窃恐太宗之心有所未安。宜仍奉二祖并配。既复古礼,又存祖制,礼意人情,两不为失。”遂依拟行之。(《实录》、《礼志》。 )万历三年,张居正进《郊礼图册》云:“自洪武初,奉仁祖配向配享;建文初,更奉太祖配享;洪熙元年,奉太祖太宗同配享;嘉靖九年,初建圜丘方泽,分祀天地,俱止奉太祖一位配享,而罢太宗之配。其大祀殿则以孟春上辛举行祈,奉太宗同配享。十年,又改以启蛰日行祈礼于圜丘,仍止奉太祖一位配享。十七年九月,诏举明堂大飨礼于大内之元极宝殿,奉献皇帝配享。隆庆元年,诏罢明堂配享。”(《通典》。 )
祈
嘉靖十年正月辛卯,祈于大祀殿,奉太祖、太宗配。(《本纪》。 )
明初,未行祈之典。世宗欲更定二祖分配礼,因诸臣固请,乃许于大祀殿祈,奉二祖配。至是,始以上辛日举行。礼毕,帝心以为未当,谕张璁曰:“自古惟以祖配天,今二祖并配,决不可法后世。嗣后大报与祈,只奉太祖配,”寻亲制祝文,更定仪注,改用惊蛰节。礼视大祀少杀,不设从坛,不燔柴,著为定典。(《三编》。 )
十一年正月辛未,祈于圜丘。始命武定侯郭勋摄事。(《本纪》。 )
给事中叶洪言:“祈、大报,祀名不同,郊天一也。祖宗无不亲郊。成化弘治间,或有故,宁展至三月。盖以郊祀礼重,不宜摄以人臣。请俟圣躬痊,改卜吉日行礼。”不从。(《礼志》。 )
《文彬》按:世宗厘正祀典,皆能折衷于古。顾郊祀更定后,三十余年间,祀南郊者七祀方泽者一;议行祈大飨诸典,仅初举时一躬亲,以后皆遣代。所为纷纷制作,徒崇虚文以饰观瞻而已。
十八年二月丁未,祈于元极宝殿,不奉配,遂为定制。(《礼志》。 )
隆庆元年正月,礼臣言:“先农亲祭,遂耕田,即祈遗意。今二祀并行于春,未免烦数。且元极宝殿在禁地,百官陪祀,出入非便。宜罢祈,止先农坛行事。”从之。(同上。 )
崇祯十四年正月辛巳,祈于南郊。(《本纪》。 )
十五年正月,行祈礼。上辛即在朔日,辛未,礼部以朝贺不便,疏请改十一日辛巳为中辛。得旨:“改中辛日行礼。”(《五礼通考》。 )大雩(祷雨附。 )
明初,凡水旱灾伤及非常变异,或躬祷,或露告于宫中,或于奉天殿陛,或遣官祭告郊庙陵寝及社稷山,无常仪。
洪武二年,太祖以春久不雨,祈告诸神只,中设风、云、雷、雨、岳镇海渎凡五,帝亲行礼。(已上《礼志》。 )
三年六月戊午朔,以久旱祷雨,互服草履,徒步至山种坛露宿,凡三日。(《本纪》。 )七年五月,大雩。(《吾学编》。 )宣德八年六月乙酉,祷雨不应,作《闵旱诗》示群臣。
景泰六年五月己巳,祷雨于南郊。成化六年二月丁丑,祷雨于郊坛。
八年四月、旱,遣使祷于郊社、山川、淮渎、东海之神。(已上《本纪》。 )
弘治十七年五月,畿内山东久旱,遣官祭告天寿山;分命各巡抚祭告北岳、北镇、东岳、东镇、大海。
嘉靖八年,帝谕礼部:“去冬少雪;当春,雨泽不降;当亲祭南郊、社稷、山川。”尚书方献夫等具上仪注。二月,亲祷南郊,山川同日,社稷用次日;不除道。冠服浅色,群臣同。文五品、武四品以上,于大祀门外;余官于南天门外;就班陪祀。
九年,帝欲于奉天殿丹陛上行大雩礼。夏言请筑雩坛。每风孟春祈后,雨时若,则雩祭遣官摄行;如雨泽愆期,则躬行祷祝。
十一年,乃建雩坛于圜丘坛外泰元门之东,风旱则祷,奉太祖配。(已上《明会典》。 )
十二年,夏言等言:“古者大雩之祀,命乐正习《盛乐》、舞《皇舞》;盖假声容之和,以宣阴阳之气。请于三献礼成之后,九奏乐止之时,乐奏《云门之舞》。仍命儒臣括《云汉诗》词,制《云门》一曲,使文、武舞士并舞而合歌之。”(《礼志》。 )
十七年四月,大雩。时将躬祷郊坛,帝谕礼部:“祷雨乃修省事,不用全仪,不奉祖配。”(《实录》。 )二十二年七月丙午,以久旱,亲祷雩坛。(《大政记》。 )
二十四年四月丙申,上祷雨于神只坛。(《实录》。 )三十七年五月,大雩。(《大政记》。 )四十三年四月,大雩,(同上。 )四十五年六月,亲祷雨于凝道雷轩。
万历十三年二月,旱。庚午,大雩。三月甲申,大雩。四月丙午,大雩。崇祯元年五月辛巳,祷雨。
四年四月庚戌,祷雨。五月甲戌朔,步祷于南郊。(已上《本纪》。 )大飨
明初,无明堂祀上帝及配位之制。嘉靖十七年,前扬州府同知丰坊上言:“孝莫大于严父,严父莫大于配天。宜建明堂,尊皇考为‘宗’,以配上帝。”下礼部会议。尚书严嵩言:“明堂、圜丘皆所以事天。今大祀殿在圜丘之北、禁城东南,正应古之方位。明堂秋飨之礼,即此可行,不必更建。至侑飨之礼,昔周公宗祀文王于明堂,传以为万物成形于秋,故秋祀明堂,以父配之,取其成物之时也。自汉武迄唐、宋诸君,莫不皆然,主亲亲也。至钱公辅、司马光等之议,则主于祖宗之功德。今以功德论,则宜配文皇;以亲亲论,则宜配献皇。至称‘宗’之礼,则未有称‘宗’而不太庙者,臣等不敢妄议。”帝降旨:“明堂秋报大礼,宜于奉天殿行之,其配享皇考。称‘宗’何为不可?”命再议。户部侍郎唐胄疏争之曰:“三代之礼,莫备于周。《孝经》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又曰:‘严父莫大于配天,则周公其人也。’说者谓:周公有圣人之德,制作礼乐,而文王固其父,故引以证圣人之孝,答曾子问而已。非谓:有天下者,皆必以父配天,然后为孝。不然,周公辅成王践阼,其礼盖为成王而制,于周公为严父,于成王为严祖矣。然周公归政之后,未闻成王以严父之故,废文王配天之祭而移于武王也。及康继成,亦未闻以严父之故,废文王配天之祭而移于成王也。后世祀明堂者,皆配以父;此乃误《孝经》之义,而违先王之礼。昔有问于宋儒朱熹者,曰:‘周公之后,当以文王配耶?当以时王之父配耶?’朱熹曰:‘祗当以文王配。’又问:‘继周者如何?’熹曰:‘只以有功之祖配之,后来第为严父之说所惑耳!’由此观之,明堂之配,不专于父,明矣。皇上继统之初,廷臣执为人后之说,于是力正大伦,惟张孚敬席书诸臣。及何渊有建庙之议,陛下嘉答诸臣,亦云:‘朕奉天法祖,岂敢有干太庙。’顾今日乃惑于丰坊之言耶?臣谓明堂之礼,诚不可废,惟当奉太宗配,于礼为宜。若献皇帝得圣人为之子,不待称宗议配,而专庙之享,百世不迁矣。”疏入,帝怒,下胄诏狱。嵩乃再会廷臣议,请奉献皇帝配明堂,而文皇帝配祀于孟春祈。帝从献皇配帝之请,却文皇议不行。已复集文武大臣于东阁,议献皇帝宜称“宗”。帝以疏不言“庙”,留中不下,乃设为臣下奏对之词,作《明堂或问》,以示辅臣。大略言:“文皇远祖,不应严父之义,宜以父配。称‘宗’虽无定说,尊亲崇上,义所当行。既称‘宗’则当庙,岂有太庙中四亲不具之礼?”帝既排正议,崇私亲,心念太宗永无配享,无以谢廷臣,乃上献皇帝庙号曰睿宗,而改称太宗号成祖。时未建明堂;迫季秋,遂大飨上帝于元极宝殿,奉睿宗配。(《礼志三编》。 )
二十一年四月丙辰,建大飨殿,谕礼部曰:“周之明堂与郊祀并重。曩以季秋享地未定,特祭于元极宝殿,朕心歉焉。兹朕自作制象立为殿,恭存名曰‘泰亨’,用昭寅奉上帝之意。”乃定:岁以秋季大飨上帝,奉皇考睿宗配享;行礼如南郊,陈设如祈。(《通典》。 )
《通典》云:“明堂之礼,明初未议。及嘉靖中,丰坊首创严父配天之说,迎合上意,由是特举斯礼,追崇所生。元极既配之后,明年幸承天,享帝下于龙飞殿,亦奉献皇帝配。其后自定规制,更建泰享殿,三年而后成。然大享之礼终未举行,内殷荐亦止遣官摄事。盖帝之排群议,崇私亲,虽矫强于一时,终有然不自安者。故礼臣敦请,屡谕缓行,非仅耽奉元修,惮乘舆之一出也。先圣所云:‘名不正,言不顺,而事不成者,’岂不信哉!”
二十四年八月辛丑,大飨殿成。礼部请行秋享于新殿,上命是秋仍于元极宝殿行礼。自是,岁遣官行之以为常。(同上。 )
隆庆元年,礼臣言:“我朝大飨之礼,自皇考举行,追崇睿宗以昭严父配天之孝。自皇上视之,则睿宗为皇祖,非周人宗祀文王于明堂之义。于是帝从其请,罢大享礼,命元极宝殿仍改钦安殿。(《礼志》。 )
朝日夕月
洪武三年,礼官言:“古者祀日月之礼有六:然郊之祭,大报天而主日配以月;此从祀之礼,非正祀也。《大宗伯》:‘肆烦于四郊,兆日于东郊,兆月于西郊;’《观礼》:‘祀方明,礼日于南门之外,礼月于北门之外;’此因事之祭,非常祀也。惟春分,朝日于东门之外;秋分,夕月于西门之外;此祀之正与常者。盖天地至尊,故用其始,而祭以二至。日月阴阳之义,春分阳方永,秋分阴气始长,故祭以二分。今宜设坛专祀。朝日坛筑于城东门外,夕月坛筑于城西门外。朝日以春分,夕月以秋分;星辰则祭于月坛。”从之。(《春明梦馀录》。 )
七年二月丁酉朔,日有食之。是日春分。礼官奏:“朝日礼用己亥。”制曰:“可。”(《典汇》。 )
二十一年二月,增修南郊坛。于大祀殿丹墀内叠石为台四,东西相向,以为日月星辰四坛。其朝日、夕月、星之祭悉罢之。(《通典》。 )
嘉靖九年二月,帝谕张璁曰:“日月照临,其功甚大。太岁等神岁有二祭,而日月星辰止一从祭,于义未安。当并建东、西郊与南、北郊而四。”遂定春、秋分之祭,如常仪;而建朝日坛于朝阳门外,西向;夕月坛于阜成门外,东向。(《礼志三编》。 )
时改郊坛礼,朝日、夕月等坛玉爵,各用其方之色。因诏求红黄玉于天方、哈密诸国,不可得。有回回馆通事撒文秀者言:“二玉产在阿丹,去吐鲁番西南二千里。其地两山对峙,自为雌雄,或自鸣。请如永乐、宣德时,赍重贿往购。”帝从部议,已之。(《外国传》。 )
十年,夕月坛以铁炉置于坎上焚燎,不必造燎坛,以称祭月于坎之义。(《图书编》。 )
二月庚辰,上亲祀大明于朝日坛。八月癸未,亲祀夜明于夕月坛。(《大政记》。 )
隆庆元年,礼部议定:东郊以甲、丙、戊、庚、壬年,西郊以丑、辰、未、戌年,车驾亲祭。馀岁,遣文大臣摄祭朝日坛,武大臣摄祭夕月坛。(《礼志》。 )
三年,礼部上朝日仪,言:“正祭遇风雨,则设小次于坛前,驾就小次行礼。其升降奠献,俱以太常寺执事官代。”制曰:“可。”(《会典》。 )
天启六年二月己亥,祭日于东郊。(《本纪》。 )星辰
洪武三年,帝谓中书省臣:“日月皆专坛祭,而星辰乃祭于月坛,非礼也。”礼部拟于城南诸神享祭坛正南向增九间,日月及周天星辰皆于是行礼。朝日、夕月用春、秋分;祭星辰则于天寿节前三日。从之。
四年九月,帝躬祀周天星辰,仪如朝日。二十一年,以星辰既从祀南郊,罢星之祭。
先是元年,太常司奏:请以立秋后辰日祀灵星,立冬后亥日,祀司中、司命、司民、司禄,为坛于城南。从之。二年,从礼部尚书崔亮奏:每岁圣寿日祭寿星,同日祭司中、司命、司民、司禄,八月望日祀灵星,皆遣官行礼。至三年,罢寿星等祀。(已上《礼志》。 )
太岁风云雷雨之祀
洪武初,以太岁、风、雷、雨师从祀圜丘,增云师于风师之次。(《会典》。 )
二年,以太岁风云雷雨诸神合祀城南,享祀之所,未有坛,非尊神之道。命礼官考古制以闻。礼官奏:“太岁、风、云、雷、雨、岳镇、海渎及天下山川城隍诸神,宜合为一坛,春、秋专祀。”从之。遂定以惊蛰、秋分日祀太岁诸神,以清明、霜降日祀岳渎诸神。(王圻《续通考》。 )
六年,命天下祀风、云、雷、雨之神。(《通典》。 )
七年,令春秋上旬择日祭太岁。未几,以诸神从祀南郊,遂省春祭。(《春明梦馀录》。 )
嘉靖九年,改定风、云、雷、雨神牌次序,曰“云、雨、风、雷”。(《日下旧闻》。 )
十年,何孟春言:“国初,定祭太岁于山川坛之正殿,而以春夏秋冬四月将分祀两庑。或谓‘月将’非经见者;按《祭法》:‘埋少牢于泰昭,祭时也,相近于坎坛,祭寒暑也。’太岁实统四时,而月将四时之候,寒暑行焉。古人有‘时’与‘寒暑’之祭。今祭太岁、月将,则固时与寒暑之神,孰谓非经见耶?”(《春明有梦馀录》。 )
是年,建太岁坛于正阳门外之西,与天坛对。中、太岁殿;东庑,春、秋月将二坛;西庑,夏、冬月将二坛。帝亲祭于拜殿中。每岁孟春享庙、岁暮祭之日,遣官致祭。(《礼志》。 )
十一年,厘正祀典,改叙云、雨、风、雷祭期。每岁仲春、秋上旬,择日行事,并同社稷仪注。(《通典》。 )社稷
吴元年八月癸丑,建社稷坛于宫城西南,北向,异坛同。(王圻《续通考》。 )
洪武元年二月戊申,祀社稷;太社以句龙配,太稷以周弃配。是日,上亲礼社稷,服皮弁服,省牲祭服,通天冠、绛纱袍,行三献礼。初,上命中书省、翰林院议创屋备风雨。学士陶安言:“天子太社必受风雨霜露。亡国之社则屋之,不受天阳也。建屋非宜。若遇风雨,则请于斋宫望祭。”从之。(《春明梦馀录》。 )
十二月己丑,颁社稷坛制于天下。郡邑皆建于本城西北,右社、左稷。祭用春、秋二仲月上戊日。(《礼志》。 )
三年,于社稷坛北建享殿,又北建拜殿五间,以备风雨。(《通典》。 )
十年八月癸丑,太祖以社稷分祭,配祀未当,下礼部议。尚书张筹历引《礼经》及汉唐以来之制,请改建于午门外之右,社稷共为一坛;罢句龙、弃配位,奉仁祖配享。遂升为大祀。(《纪事本末》,《明史张筹传》。 )
文彬按:社稷升为大祀,始于唐天宝三载。至于同坛合祭,奉祖配享,自周以来二千余年,未之闻。初,陶安议礼,谓社稷之“社”与郊社之“社”异。社与郊对举,则天地分祭之本义也。社与稷异名,则社稷异坛之本义也。故据古礼分祀,而以句龙配社,后稷配稷。今张筹迎合上意,改为合祀,改为配祖,说多强为传会。且既以仁祖配南郊合祭之社,又以配五土之社,混淆无别,于尊祖、亲地之道雨失之。此与改天地合祀,同一变礼之过也。
十一年,礼臣言:“太社、稷既同坛合祭,王国、各府、州、县亦宜同坛,称国社、国稷之神,不设配位。”诏可。十三年九月,复定制,两坛一如初式。(已上《礼志》。 )
建文元年二月,祀社稷,奉太祖配,撤仁祖位。(《太常纪》。 )
永乐十九年正月,北京社稷坛成,制如南京。奉安神位,遣太孙行事。(《实录》。 )
洪熙元年二月,祭社、稷,奉太祖、太宗同配,命礼部永为定式。(《通典》。 )
宣德二年二月,祀社、稷,仍用上戊日。是日适当万寿节,礼官以祭期妨庆典,请改用中旬。帝以祖宗定制不可改,至日,行礼如常。(《实录》。 )
正统二年,令应天府建社稷坛,春秋祈报,以守臣行事。(《会典》。 )
嘉靖九年,谕礼部:’天地至尊,次则宗庙,次则社稷。今奉祖配天,又奉祖配社,此礼官之失也。宜改从皇祖旧制:太社以句龙配,太稷以后稷配。”(《礼志》。 )
十年,上命于西苑空闲地开垦为田,树艺五,改土、坛为帝社、帝稷坛。每岁仲春、秋上戊之明日,祭帝社、帝稷。(《春明梦馀录》。 )十八年三月,帝至承天,秩于国社、国稷。(《本记》。 )
隆庆元年,礼部言:“帝社、稷之名,自古所无,嫌于烦数,宜罢。”从之。(《礼志》。 )《通典》云:“按汉书郊祀志有太社、矿产稷,又别立官社。《臣瓒注》所谓‘王社’是也。自魏、晋至唐皆有帝社,相沿已久。嘉靖时,帝社稷之名,不为无据。隆庆礼臣谓‘自古所无’,未免失考,以为烦数而罢之,则可矣。”
岳镇海渎山川
国初,建山川坛于天地坛之西,正殿七间,祭太岁、风、云、雷、雨、五岳、五镇、四海、四渎、钟山之神。东西庑各十五间,祭京畿山川、春夏秋冬四季月将及都城隍之神。(《会典》。 )
洪武二年,太祖以岳镇海渎诸神合祭城南,未有坛,非隆敬神只之道,命礼官议。礼官言:“岳镇、海渎、山川、城隍诸神宜合为一坛,与天神埒,春秋专祀。”遂定祭日,以清明、霜降。(《春明梦馀录》。 )
是年,命官十八人祭天下岳镇海渎之神。(《礼志》。 )
三年六月癸亥,诏曰“岳镇海渎之封,起自唐世。崇名美号,历代有加。朕思之则有不然。夫英灵之气,萃而为神,必皆受命于上帝,岂国家封号之所可加?渎礼不经,莫此为甚!今宜依古定制:凡岳镇海渎并去前代所封名号,止以山川本名称其神。”(《日知录》。 )
是年,奏准:自今遣官祭山川坛诸神,春用惊蛰后三日,秋用秋分后三日。(王圻《通考》。 )
七年,令礼部颁祭岳镇海渎仪于所在有司。(《图书集成》。 )又令春、秋仲月上旬,择日祭山川坛。
九年,复定山川坛制,凡十三坛。正殿:太岁、风云雷雨、五岳、五镇、四海、四渎、钟山七坛。东庑,京畿山川,夏、冬月将;西庑,春、秋月将,京都城隍;各三坛。
十年,太祖亲祀山川坛诸神于殿中,功臣分祀两庑。命官十八人分祀岳镇海渎,赐之制。(已上王圻《通考》。 )
二十一年,增修大祀殿诸神坛。乃敕十三坛诸神并停春祭,每岁八月中旬择日祭之。命礼部更定山川坛仪,与社稷同。(《礼志》。 )
永乐十八年,建山川坛于正阳门南之右,位置陈设悉如南京旧制,惟正殿钟山之右,增祀天寿山神。(《明会典》,《春明梦馀录》。 )正统九年三月,雨雪愆期,遣官祭岳镇海渎。
弘治十七年,畿内、山东旱,分命各巡抚祭告北岳、北镇、东岳、东镇、东海。(已上《礼志》。 )
大学士邱浚云:“历代东海南海,皆临海而祭,西海北海则望祀。在宋都汴梁,无由至辽苏之域,出国门而北望祭之可也。今建都於燕,望南而祭北海,岂天子宅中以临四海之义?按京师东北乃古碣石沦海之地,於此立祠而祭,於理为宜。若夫中国之正西在於秦陇,西南则蜀,稍南则滇也。滇之极西,百夷之外,闻有大海,宜於此处望祀之。”今祭北海仍在让庆,祭西海仍在蒲州,是邱之说终明世末用也。(《春明梦余录》。 )
嘉靖八年,今凡亲祀山川等神,皆用皮弁服行礼,以别于郊庙。先是改山川为中祀。嘉靖中,凡由川皆天子亲祀。国有大事,则遣官祭告。(《会典》。 )
十一年,大学士李时等以圣嗣未降,请廷臣诣岳镇名山祝寿。礼部尚书夏言言:“辅臣所请,止于岳镇;窃以山川海渎发祥效灵,与岳镇同功,祈寿之礼皆不可缺。”遂命大臣诣坛分祀。(《吾学编》。 )
是年,改山川坛名为天地神只坛。天神坛在左,南向,改序云雨风雷凡四坛。地只坛在右,北向,五岳、五镇、五陵山、四海、四渎凡五坛。从祀:京畿山川,西向;天下山川,东向。以辰、戌、丑、未年仲秋,皇帝亲祭。余年,遣大臣摄祭。(《明会典》。 )
隆庆元年,礼臣言:“天神、地只已从祀南、北郊,其中秋神只之祭,不宜复举。”今罢之。(《礼志》。 )先农
吴元年十一月,太祖欲举行田礼,谕廷臣曰:“古者天子田千亩,所以供粢盛,备馈膳。自经丧乱,其礼遂废,上无以教,下无以劝。夫欲财用之不竭,国家之常裕,鬼神之常享,莫先务农。”遂命以来春举田礼。(《大训记》。 )
初,御史寻适请行耕享先农礼。上命礼官钱用壬等议,谓:“先农与社异,当以耕日祭之。《国语》:‘农正陈礼,’卫昭《注云》:‘祭其神,为农祈也。’汉以田之日祀先农,其礼始著,由晋至唐、宋相沿不废。政和间,命有司享先农,止行亲耕礼;南渡后,复亲祀;元虽议耕,竟不亲行。其祀先农,命有司摄事。今议:耕之日,皇帝躬祀先农;礼毕,躬耕田,以仲春择日行事。”从之。(《春明梦余录》。 )
洪武二年二月,帝建先农擅于南郊,在田北。亲祭先农,以后年轻化配。祀毕,行耕礼。御耒耜二具,韬以青绢;御耕牛四,被以青衣。礼毕,皇帝还大次。应天府尹及上元江宁两县令率庶人终亩。是日,宴劳百官耆老于坛所。(《礼志》。 )
八年,遣应天府尹祭先农,不设配(《春明梦余录》。 )
十年二月,遣官享先农,命应天府官率农民耆老陪祀。(《礼志》。 )
二十年二月,上躬耕田遣官享先农。礼成,宴群臣于坛所。(《明通纪》。 )二十一年,更定祭先农仪,不设配位。(《礼志》。 )
永乐中,建坛京师,如南京制,在太岁坛西南。每岁仲春上戊,顺天府尹致祭。后凡遇登极之初,行耕礼,则亲祭。(同上。 )
宣德元年,礼部进春耕田仪注。上观之,谓侍臣曰:“先王制田以供粢盛,以率天下务农。天子公卿躬秉耒耜,贵有实心耳!不然,三推五推,何益于事?”(《通典》。 )
弘治元年二月丁未,耕田。礼毕,宴群臣,教坊杂伎进。都御史马文或厉声曰:“新天子当知稼穑艰难,岂宜以此渎乱宸璁?”即斥去之。耕之礼,自成祖以后,唯登极一行之。至是,始定于每岁仲春,上躬自行礼,定为制。(《三编》。 )
嘉靖元年,命终亩农夫照例引见。人赏布一疋。(《图书编》。 )
九年二月,礼部上耕仪,帝以其过烦,命来岁别议。(《实录》。 )
十年正月,更定耕仪。(同上。 )又命恳西苑隙地为田,建殿曰无逸;亭曰豳风,又曰省耕,曰省敛;置仑曰恒裕。贮田之所入,以供祀事。(《会典》。 )
十六年谕:凡遇亲耕,则户部尚书先祭先农;皇帝至,行三推礼。三十八年,罢亲耕,惟遣官祭先农。(已上《礼志》。 )四十一年,遣顺天府尹祭先农,免乐舞。(《图书编》。 )
降庆元年,罢西苑耕种。诸祀皆取之田。(《礼志》。 )
二年二月己亥,耕田。以礼部言,增上中下三等农夫各十人于耆老之后,如弘治中例。(《通纪》。 )
崇祯十五年二月,亲祭先农,行田礼。科臣沈迅言:“教坊承应歌词俚俗,宜改正。”上谕阁臣:以后耕,宜歌《豳风无逸》之诗。教坊俚俗之词,斥令改正。(《春明梦余录》。 )
先蚕洪武二年二月,命皇后率内外命妇,蚕于北郊。(《通纪》。 )
嘉靖九年正月丙午,作先蚕坛于北郊。(《本纪》。 )初,给事中夏言请皇后亲蚕;以为耕、蚕礼本并行,不宜偏废。帝召礼官详考古制。大学士张璁等,请于安定门外建先蚕坛。从之。三月丁巳,皇后亲蚕于北郊。礼毕,亲诣采桑坛,公主及内外命妇从之。赐宴毕,还宫。逾月,蚕事告成,复行浴茧礼。(《三编》。 )
十年,改筑先蚕坛于西苑仁寿宫侧。四月丁巳,皇后行亲蚕礼于西苑。十六年,诏罢之,仍命进蚕具如常仪,遣女官祭先蚕。三十一年,罢亲蚕礼。四十一年,并罢所司奏请。(《通典》。 )
高
嘉靖九年,张璁疏:“顷者生员李时扬,监生张岑各疏请举祀高之礼,以祈圣嗣。夫古后稷之生,祈于郊;孔子之生,祷于尼山。乞祷之说,古礼有之。虽《大雅既醉》之诗曰:‘公尸嘉古。’曰:‘君子万年,永锡祚允。’曰:‘厘尔女士,从以孙子。’夫公尸之告,皆祖考之锡福也。愿值兹慎选淑女之时,以广求嗣续之诚,告于太庙、世庙,以祈祖考之,以慰圣母之心。”上嘉其请,于是建木台于皇城东永安门北震方,择十二月二十四日行礼。夏言充祈嗣醮坛监礼使。(《春明梦余录》。 )
十一年十一月,复于钦安殿建祈嗣醮。以夏言充监礼使,湛若水、顾鼎臣充迎嗣导引官。(《实录》。 )城隍洪武二年,封京师及天下城隍。(《图书编》。 )
是年,以城隍止合祀于城南诸神享祀之所,未有坛,非隆敬神只之道,命礼官考古制以闻。礼官言:“国家开创之初,尝以京都城隍及天下城隍祀于城南享祀之所,即非专祀,又室而不坛,非礼所宜。今宜以城隍及太风雨等合为一坛,春秋祀之。”诏可(《春明梦余录》。 )
三年,诏去封号,止称某府、州、县城隍之神,命从祀于山川坛。(《会典》。 )九月戊子,京师城隍庙成,改东岳行祠为之。(《大政记》。 )永乐中,建庙都城之西,曰大威灵祠。(《礼志》。 )
弘治中,倪岳疏:“岁以五月十一日为神之诞辰,及万寿圣节,各遣官致祭。夫庙祀城隍之神,本非人鬼,安得诞辰?可谓谬妄。况每岁南郊大祀坛,八月山川坛,俱有合祭之礼,事体已重,与天下府州县之祭不同。所有前项祭告,烦渎无据,俱各罢免。”(王圻《通考》。 )
嘉靖九年,罢山川坛从祀,岁以仲秋祭旗纛日,并祭都城隍之神,凡圣诞节及五月十一日神诞,皆遣太常寺堂上官行礼。国有大灾则告庙。在王国者,王亲祭之;在各府、州、县者,守、令主之。(《礼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