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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禮政十二服制下(2)

殤不當立後議

沈垚

乾隆時。有為殤請立後者。援陳澔喪服小記注為證。大吏据以入奏。禮部失攷。遂準其請。且著為令。夫殤無為人父之道。陳澔注禮多誤。此則謬更顯然。不可為訓。宗子殤死。但為大宗立後。不為此殤立後。喪服記曰。宗子孤為殤。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鄭康成曰。謂與宗子絕屬者也。記又曰。親則月算如邦人。鄭康成曰。與宗子有期之親者。成人服齊衰期。而長殤大功衰九月。中殤七月。下殤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親者。成人服齊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長殤中殤。大功衰五月。下殤。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親者。成人服齊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殤與絕屬者同。緦麻之親。成人及殤。皆與絕屬同。然則宗子為殤。族人皆以殤服服之矣。曾子問曰。宗子為殤死。庶子勿為後也。鄭康成曰。族人以其倫代之。不敘昭穆。立之廟。孔穎達曰。宗子兄弟行。無限親疏。皆得代之。不以父服服此殤。喪服小記曰。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鄭康成曰。言為後者。據承之也。殤無為人父之道。以本親之服服之。孔穎達曰。族人後大宗。不得後此殤者為之子。以殤者之父為父而以兄弟之服服此殤。然則為殤後者。為殤者父後也。為殤者父後。則與此殤為齊衰兄弟之親長殤服大功衰九月。中殤七月。下殤服小功衰五月矣。以其服服之者。此之謂也。若謂為殤後。即為殤子。則與曾子問之言不合。宗子殤。吉祭特牲不舉。肺無肵俎。不告利成。以無尸故。無元酒。以禮降故。若謂為後即為子。則子無殤父之義。何不以成人禮祭父。而但為陰厭也。陳氏於曾子問注。襲用鄭義。而於喪服小記。忽創為新說。前後乖違。其謬本不足辯。然貽誤後人。頗不小矣。夫孔疏謂為殤者父後。誠恐人之誤解也。然即謂為此殤後。亦不得如陳澔之說。蓋為後即為子者。指昭穆相當者言也。為後不為子者。指昭穆不相當者言也。不為子而服子服者。天子諸侯之禮也。雖子行不服子服者。大夫家後大宗者服殤之禮也。天子諸侯。繼統不繼世。孫繼祖。兄繼弟。皆為後。非為子也。或以諸父繼從子。或且以諸祖繼從孫。亦為後。非為子也。雖不為子。其服則斬。而禮亦如子。以先有君臣之分。而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它服。不獨受重者必服尊服也。衛文公大布之衣。大白之冠。是其證也。雖不為子。本宗則絕。天子諸侯為所生之服無明文。或亦服期。或練冠以燕居。如庶子王服母之制。皆未可知。而斷無加尊於所生之禮。則可以義斷者也卿大夫有田邑者。亦繼爵不繼世。春秋列國大夫。有囗見誅。或出亡。其先祀未可滅。則皆得立後。而昭穆不必盡相當。宗子為殤而死。假令兄弟行無可繼。主宗事者。得不以子行為後乎。又無。得不以孫行為後乎。又無。則大宗究不可絕。得不以父行祖行代主宗事乎。子行而為後。則服此殤。如服叔父之殤。孫行而為後。如絕屬者服宗子之殤。父行而代主宗事。如服昆弟之殤。祖行而代主宗事。亦如諸屬者服宗子之殤。所以然者。後大宗以承尊統義。亦非繇繼世也。

子行孫行而服此殤之母。則服為人後之重服。父行於此殤之母。則嫂也。祖行於此殤之母。則昆弟之子之妻也。服窮矣。當亦如絕屬者服宗子之母之服。而於所生之小宗。則降。此亦可以義斷者也。喪服經言為人後。而不言為人子。原容昭穆有不相當故也。然則為殤後者。雖子行。亦不服子服矣。豈得如陳氏服即子為父之服之說哉。夫為殤後而不服重服。則仍後大宗而非後殤矣。讀書者豈可以辭害意。使小記之言。與曾子問相戾乎。陳氏之誤。徒以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因謂不為殤。則得立後。不知禮正不如此也。不為殤甚多。而得立後之人甚少。年少而爵為大夫。則不為殤。然不必立後也。能執干戈以衛社稷。亦不為殤。然亦不為立後也。鄭康成曰。未踰年之君。魯子般子惡。皆不稱公。書卒。弗諡不成於君也。不成於君。則不立廟。敘昭穆。凡無廟者為壇祭之。夫未踰年之君。不必未冠。然不得廟祭。則爵為大夫而蚤死。雖不為殤。禮亦必有所降。若是大宗。雖得立後。不必與此大夫為子。況不為殤之大夫。不必皆不可絕之大宗乎。又安可謂不為殤。即得立後以為子哉。夫記明言為殤後。而陳氏乃言不為殤則得立後。陳氏言不為殤得立後。今雖為殤。而亦援陳說以立後。於是無。父道之殤。居然有服重服之子。而貪利喪心之徒。公然棄其父。而父此無父道之殤也。不可謂非陳氏釋經之誤有以啟之。故君子立言不可不慎。古者女未廟見而死。歸葬于女氏之黨。言未成婦也。今則有未婚而歸女柩於夫氏者矣。古者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囗齊衰而弔。既葬而除。夫死亦如之。言未親迎之未定為夫婦也。今則有囗死而女歸。其家與鬼囗為婚者矣。一生一死。非禮相接。瀆亂陰陽。媟嫚人鬼。嫁殤遷葬。古媒氏所禁。今則相習成風。莫識其非。或不如是。反以為無情不義。其故總繇禮教陵遲。風俗衰敝。或情緣於溺愛。或意起於防爭。有整頓風俗之心者。方當禁之不遑。忍導其流而揚其波也。夫為殤立後。固與冥婚遷葬之事相連者也。陳氏之說。不合禮制。當請於 朝。亟加刊正。

天子諸侯之禮。不為子而服子服。以臣服本如子也。大夫不臣。其族父行祖行代主宗事。似無服重服之義。然族人為此殤之母。皆以宗子母服服之。而此代主宗事之人。有為後之實者。亦但如不為後之族。同服齊衰三月。則又似輕重不倫。且無別矣。竊疑受重者必服尊服。凡為成人後之禮皆然。不獨天子諸侯也。但無明文可據。故姑以為如絕屬者服宗子母之服。

答陳仲虎為小宗殤後宜還服本生書

張履

承示貴邑廩生某。丁本生憂。學師欲其開缺。詳某為殤後。未曾服斬。今本生子已亡。不應無重服之人。請令某持三年服。而尊意謂次房子嗣長房。而本生絕。或以孫承長房。身自歸宗。或以所生次子還承本生。今某之本生有孫。承重服斬。未便禁其降服。唯降服期。當與服官一例開缺。而据學政全書。無開缺例。以是為疑。履愚竊謂閣下所疑。是也。至謂某之當降服。似有可商。不自揆淺陋。輒抒鄙見。幸大雅裁之。蓋立後者。宗法也。宗法明。而後服制之輕重可得而徐辨。案古唯世適為大宗。餘自高祖以下之適。並為小宗。今則概目長子為大宗。是大宗之名與古同。而大宗之實與古異也。古唯大宗立後。小宗無後則絕。今則長房必立後。一依古持重大宗之例。降其本生。為次房立後亦如此。尤非禮不復論。是立後之義。又與古異也。然世俗之所行。功令之所許。沿襲已久。諒難遽正。則既為之後。雖本生絕。身亦不得歸宗。或兼承其祧。或以次子還承。無不可者。若本生不絕。則固降服無疑也。雖然。此固為後成人者言之。若為殤後。則又有說。禮。殤無為人父之道。曾子問云。宗子為殤而死。庶子弗為後也。注云。族人以其倫代之。是也。小記云。丈夫冠而不為殤。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謂在殤而蚤冠。為之後者。即服之三年之服。此從吳澄陳澔說。所謂為人後者為之子。是也。是則古之殤不殤。立後不立後。繫乎冠與未冠。古及冠之期必冠。故此專指年未及冠者。今俗冠禮行於昏。而律未昏不立後。唯陣亡及聘妻守志者。得立後。又獨子夭亡。而族中實無昭穆相當。可為其父之繼者。方準為未昏之子立後。是今之殤不殤。立後不立後。繫乎昏與未昏。殤不殤。繫乎昏與未昏。是指年未冠者。立後不立後。繫乎昏與未昏。是兼指年已逾冠者。則試據古法之大小宗權之。其為大宗與。謂世適。雖未及冠之年。而既冠且昏。立後宜也。已及冠之年。而未冠未昏。立後亦宜也。今既因昏而冠。則冠或因昏而遲。要當以冠之年為斷。其為小宗與。謂長房。 若父在。並不得謂之小宗。未及冠之年。而既冠且昏。立後可也。即踰冠之年。而未冠未昏。不立後可也。小宗則當以昏不昏為斷。今某之為殤後。豈世適大宗。當如小記所云以其服服之者耶。殆亦小宗之殤。未冠未昏。日月已過。待其弟之子生而為之後者也。此於禮與律。並不當立後。為之後者過。然則為本生之降服與否。亦從可以意斷矣。為大宗後也者。雖未及為所後重服。亦不得為本生之無後者服斬。即為殤後亦然。以承宗子祭祀之重。不得顧其私親也。為小宗後也者。苟未及為所後重服。且當為本生之有後者服斬。誤為殤後者。又不待言。以與持重大宗者異。不得薄其本親也。然則如某者。揆諸情禮。本生雖有後。直當為之服斬。今學師欲為之開缺。而徒以本生無人服斬為辭。某又不自請為本生服斬。而待學師之詭詳。其意各有所為。不僅禮教之不明已也。閣下以為何如。民閒一承雙祧。兩家各為娶妻。並為正室。此豈禮之所有。某身任部曹。而下同草野之俗。以瀆夫婦之倫。閣下議之。誠是。案嘉慶十九年禮部議及常州劉禮部逢祿禮無二適議。辨之已詳。謹錄以奉覽。

持重大宗雖殤後不當還服本生再答書

張履

前奉答廩生某誤為小宗殤後。當還為本生之有後者服斬。來書未蒙駮難。想不以為謬也。又承問貴鄉長沙太守之伯祖。有子某。年逾冠。未昏。以不才被逐。不知所終。太守為伯祖後。服重。古有以孫後祖者。然功令。三代不能無父。故仍以某為父。既請封所後祖。因並封其所父。而以本身之封。貤封其本生。本生自有後。太守當仍請歸宗為本生服斬否乎。又云。某雖逾冠而未昏。既以昏不昏。斷殤不殤。則某仍為殤。太守雖為祖後。並為殤後。似當還服本生斬矣。然某既邀封典。今太守又歸宗以奪其嗣。是某既為父逐。又為其父所後之孫逐。將有衛輒以子拒父之嫌。履案。某非殤也。然父之而請封。非也。而太守固不當歸宗服本生斬也。曷言乎某非殤也。蓋鄙人所謂古之殤不殤。繫乎冠不冠。今之殤不殤。繫乎昏不昏者。據年未及冠者言之也。若年已逾冠。雖未昏不為殤。故曰某非殤。曷言乎父之而請封非也。今律未昏不立後。則某雖非殤。而實同於殤。況又以不才被逐。不知所終乎。蒯瞶實生輒。靈雖不子其子。輒不可不父其父。若太守之於某。非其所生。不得以蒯瞶比。太守為伯祖後。而功令三代不能無父。則當據實請於有司。有司不能決。則當咨於部。部議當依古閒代立後法。直以從孫繼伯祖。而闕其父。其官而請封也。例封及祖。則兼封本生。封不及祖。亦以為人後者為之子之義。變例以封其祖。而以本身之封。貤封本生。斯為得之。今乃以未昏被逐不知所終之某為父。謂他人父。可如是其苟且乎。而又為之請封。 朝廷之恩典。可如是其濫邀乎。且幸太守官高。封得及祖耳。假令封不及祖。將遺其為後服重之祖。而顧加於未昏被逐不知所終之某。揆諸情禮。不已傎乎。故曰父之而請封非。曷言乎太守之。不得歸宗服本生斬也。據喪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期。雷氏次宗云。不言所後之父。以其所後父。或蚤卒。今所後者。或後祖父。或後曾祖父。來諭云古有以孫後祖是也。然則太守既為伯祖後。即所謂為人後者。既為伯祖後而服重。即所謂持重於大宗降其小宗者。今既概目長子為大宗。伯祖雖非世適。亦如此。本生無後。亦當依今兼承祧為小宗服期之例。況本生固有後乎。故曰太守不得歸宗服本生斬。且服本生斬。亦與歸宗不同。歸宗者。去其所後而歸本宗。服本生斬者。所後非世適大宗。苟未及為重服。則還為本生服斬。以盡其情。如前書所云非必歸宗也。太守固不當還服斬者。非獨不得歸宗已也。或曰。然則三代以某為父。其籍在官。且請封矣。是可以更正乎。曰。此非鄙人所敢議也。論其禮之失。及不當還服斬而已。閣下以為何如。來諭又云。一子承兩祧。不得並娶。禮制昭然。毫無疑矣。若支子嗣支子。原娶卒。無子。無力更娶。本支欲廣嗣育。為續娶可乎。以為並娶。而所娶既卒。則無並娶之嫌矣。以為止宜納妾。而所娶既卒。則不必守納妾之條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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