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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禮政十一服制上(5)

父為長子三年辨

沈欽韓

喪服傳曰。父為長子。何以三年。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先王制此重服。而人情不以為咈者。以其宗子之重也。庶子雖自有其小宗。然五世則遷。於上不為正體。於下不為傳重。則其長子不得比於宗子。不為三年也。何疑。傳所云不繼祖者。非高曾以下之祖。乃指別子為祖也。大宗之重。上治祖禰。下治子孫。旁治昆弟。其義隆。其統尊。故父之服斬。公義也。為祖也。漢戴聖聞人漢云。為長子斬者。以其為五代之嫡。此固深知禮意也。必云五代之適。舉其世數。以異於彼之五世則遷。要諸適適相承。無他道矣。雷次宗云。父子一體。而長適獨正。自非親正兼之。情體俱盡。豈可淩天地混尊親也。雷氏言此。其譏切魏晉諸儒之意深矣。喪服小記云。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不繼禰。則益明其不繼祖。義實相兼。非有兩事。而鄭釋之云。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自後諸儒循鄭不必五世之說。謂己身繼祖。統長子四世者。虞喜賀循庾蔚之等主之。孔穎達賈公彥義疏從之。庾氏云。用恩則禰重。用義則祖重。故必已承二重而為長子斬。若不繼祖。則不為長子斬。此一說也。鄭注喪服傳。又云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鄭以共廟遷就為父後之說。譙周劉智等主之。五經然否曰。庶子身不繼禰。故其長子不為繼祖。此又一說也。二義同出於鄭。而近之述者。皆主繼禰為斷。且齗齗曰繼禰而不遂服。是不知有父。嗚呼。謂知有父而可不明其宗哉。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為庶。故庶子不祭祖。若循繼禰之說。與人人得為長子三年者。相去一閒耳。此尤害於義者也。愚謂喪服之制。聖人合尊親貴貴之義。而準乎厚薄所不容已。有不得不降。即有不能不加隆。其為長子三年。豈不以先祖之爵邑。此子承之。先祖之廟祧。此子奉之。溘焉朝露。先緒茫然。喪予之痛。異於常情。緣情起義。視之若君與父之重而無嫌。故宗子死絕。族皆為之齊衰三月。雖大夫之尊。不敢降禮。固有稱其厚者也。如其貴非世祿。廟非不毀。泛然曰繼祖也。曾不思其祖為親盡則毀之祖。而欲使其父為祖屈於子。斬焉衰絰。可乎。如必以小宗之長子宜重。何以四世之宗。僅服其本服。不為之齊衰哉。故得而通之曰。禮有繼禰。小宗子若孫與其支庶奉之。是固有宗之名。宗之實。不必待執長子三年。而始為兼有名實也。傳云。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非賤庶子於其長子。正以長子不可比於宗子之重耳。夫若是。亦可以恍然悟矣。曰。庶子為大宗後如何。曰。是已上繼乎祖。當傳重於長子。何得如庶子之舊。孔賈所云體而不正。雖傳重不得三年者。謂所後服為後之人耳。晉博士杜瑗云。謂為人後者。有先之名也。非並存之稱也。其後也因不可以絕而嗣。豈復有下流之得服哉。孔賈之言。不亦贅乎。西京石渠議。去古未遠。惜其於此。言之不詳。遂為異論所掩。若敖繼公刺傳記為誤。創庶子得為長子三年之說。是固與其論夫宜為妻齊衰三年比類而忘者也。何足與之辨。

答朝鮮李醇溪論服義書

吳嘉賓

儀禮於為人後者為其父期。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期。皆以不貳斬言之。說禮者遂謂不當有二斬衰服。非也。斬衰章。服有君有父有長子。固無論矣。即以為人後者言之。已為後。不得復為其父服斬。服之。是貳斬也。然先服其父。既而為所後斬。是不得謂之貳斬也。女子子適人為夫斬。又為其父服斬。是貳斬也。若先在父之室為父服斬。已而為夫斬。或為夫斬矣。而父無主後。反而在父之室。仍為父服斬。所謂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二者。均不得謂之貳斬也。禮云不貳斬。猶言身不貳其所屬云爾。身不貳其所屬。謂當其移屬則不可貳。其先之所屬。非謂先曾有屬。乃盡降其後之所屬也。貴國有故王太后。為世子服長子服。後次子為嗣君薨。議者謂禮不貳斬。王太后當為嗣君服眾子服。此議者之謬也。母為長子齊衰三年。固非斬。其言不貳斬。又非禮之意也。為國君者皆三年。雖王太后為嗣君亦然。

適孫攝重議 【

錢泰吉

署桐鄉縣教諭海昌張君承福之母顧孺人卒。既殯。而張君卒。張君之弟承烈為叔父後。不得攝喪主。將使教諭君長子濤為祖母持重。而稱承重孫。則疑於父為適居喪而亡。孫不傳重之文。見通典卷八十八適孫持重條下。以詢於泰吉。泰吉曰。教諭君之弟。若不為人後。則為母服三年之服。而為兄攝喪主。濤也不忍變於父在。為父喪之主。而服祖母以本服。可也。教諭君之弟。既為人後矣。若濤也。不忍變於父在。則顧孺人終喪三年之禮。誰為之主而誰為之服哉。濤也今雖在千里之外。其聞喪而奔歸也。以一身兼主二喪。夫何疑。杜氏通典所載有祖喪而父亡服議。已言兼主二喪矣。卷九十二。若承重孫之稱。萬氏充宗嘗議之。謂禮經惟言傳重。無言承重者。儀禮於孫主祖喪。止曰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雜記載喪祭祝辭。止曰哀孫。喪服於為人後者曰受重。後人制禮。定為承重之孫。蓋以上有所傳。則下有所承。以別於為人後者之受重。義非不當。第專施於孫主祖喪。則意實未該。泰吉謂禮。緣人情而生禮。既世變而殊。則辭亦因時適宜可矣。宗法久廢。幸有承重孫之名。亦告朔餼羊之意也。而若濤也。於狀刺之文。則宜稍異其辭。以別於父亡而後喪其祖母者也。嘗聞通儒沈冠雲之論矣。曰。若有祖亡未殯而父亡者。於父未殯之前。亦攝父事。雖祖殯未得為承重正主。必父殯而後得承祖喪之重也。其殯祖時。狀刺則稱孤孫。果堂集。附見於父未殯而祖亡承重議後。今教諭君之喪。則顧孺人已殯矣。與冠雲所言未殯者稍殊。而濤也在千里之外。尚不得聞其祖母之喪。而教諭君又死孝矣。其奔喪也。豈忍變於父在而儼然承重。然又不可同於父在而為諸孫之文。則其狀刺之稱。宜曰攝重孤孫。蓋冠雲嘗曰。父而未殯。宜攝重而不宜承重也。且合於萬氏所述喪祭祝辭曰哀孫之文。其可也。泰吉非習於禮者。又未嫻 朝廷之定律。何敢主持斯議。伏讀   欽定儀禮義疏。於喪服中錄鄭康成答趙商問父在為祖三年之文。   御案云。以此推之。於大夫士。凡祖父之喪。父有廢疾。不能受重。則適孫受重而服斬。禮亦同之。   聖制煌煌。天下萬世所共式也。父有廢疾。尚宜受重。況父已沒乎。濤也縱不忍變於父在。而同於父有廢疾之禮。誰曰不宜。苟不忍變於父在。則終服受重三年之服。而攝重之稱不變也。亦誰曰不宜。

適孫為祖父母持服議

劉逢祿

議曰。喪服斬衰齊衰三年章。皆無適孫為祖之文。齊衰期章。有孫為祖父母祖為適孫之經。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孫婦亦如之。鄭元注。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將上為祖後者也。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適婦在。孫婦亦皆為庶孫之婦。凡父于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謹按立適孫者。周之宗法。何休公羊注。所謂文家尊尊。先立孫。質家親親。先立弟也。喪服父在為母期。傳曰。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小記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鄭注。祖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齊衰期章。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傳曰。何以期。從服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也。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注云。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若是繼體。則其父或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賈公彥疏引鄭志趙商問。已為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而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斷云何。答云。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何疑。商又問父卒為祖後者三年。已聞命矣。所問者。父在為祖如何。欲言三年。則父在。欲言期。復無主。斬杖之宜。主喪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謹按此公羊子所謂繼體之君。臣子一例也。適曾孫。適元孫。皆同此例也。公羊春秋說。天子大夫世祿不世爵。諸侯大夫不世爵祿。故大夫雖有大宗小宗重本尊統之義。而君臣之分。與天子諸侯異。余於此得為人後者不降本生父母服期之制焉。得大夫士之適孫祖在為祖母服期之制焉。今律。適孫祖在為祖母服斬。自乾隆閒吏部議睢州知州某始也。而主喪傳重之義晦矣。

喪服足徵記書後

沈垚

程易疇喪服足徵記。可謂精矣。然頗有過泥而失者。不杖麻屨章。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也。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注。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若是繼體。謂父若祖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蚤卒。今君受國於曾祖。程氏初從前說駮後說。謂繼體之君。此例萬不可通。後又以前說終不能無隔閡。謂此君是公士大夫之君。垚反復思之。鄭注二說皆無可疑。繼體之君。閒二代而不立。此雖古今罕有之事。然亦不可謂必無之事。鄭君設此例以通其變。所謂禮雖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也。程氏謂曾孫受重於曾祖而服斬。父已先卒。今又遭祖有廢疾者之喪。當如為人後之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斯為不貳斬。斯言非矣。以旁支繼立。從為人後者降其小宗之例。若本適長相傳。特因父祖並有廢疾。而曾孫受重。豈可同旁支繼立之例。祖有廢疾。不任國政。臣可以其不為君而服期。孫豈可以其不為君而不服斬乎。不貳斬之言。可為旁支繼統之例。不可為曾孫受重服祖之例。鄭答趙商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何等直截。若謂已為曾祖服斬。不當又為祖服斬。此何據也。至公士大夫之君。自與有國之君同。

大功章。夫之世父母叔父母。賈疏引王肅以為父為眾子期。妻小功。為兄弟之子期。其妻亦小功。以兄弟之子猶子。引而進之同己子。明妻同可知。程氏謂經不見報文不服也。舅姑為適婦大功。庶婦小功。夫之祖父母為孫婦緦。今以舅之昆弟。姑之娣姒婦。而為此婦人服報之。大功同於適婦矣。降一等。小功同於庶婦矣。即降二等。緦麻亦同於孫婦矣。囗殺之謂何。親疏不分。隆殺無節。其於服也。不其傎矣乎。觀程氏說不制服明矣。然垚終不能無疑也。緦麻章。夫之諸祖父母報。不以同孫婦為嫌。而從子之妻。獨以同庶婦孫婦為嫌。何也。若以囗殺為言。則從祖祖父母。猶為此婦服。而世叔父母。反不為此婦服。亦非囗殺之義。

答祁春圃論承重孫婦姑在當何服書

程恩澤

承下問承重孫婦姑在當何服。經與律俱無明文。並引顧亭林方望溪之說。判其同異。具見閣下讀書心細。古人所略者。澤何能知。姑即所見及者奉答。案承重孫婦服當從夫。並不計姑在與否也。唐律云。婦為舅斬衰三年。其夫為祖後。妻亦從服。婦為姑齊衰三年。其夫為祖後者。妻亦從服祖姑。政和禮書儀家禮皆遵之。至明會典。改婦服姑同於舅。今通禮遵之。是承重孫婦服當從夫。著於律已久。況承重者。荷爵士之重。父歾固承。父未歾而廢疾亦承。其婦從夫。而服與姑同。亦何嫌哉。且姑自服其應服之服耳。婦自服其從夫之服耳。彼承重不嫌於父。豈同服遂嫌於姑哉。夫承重者。承爵土之重。非無形之物也。周制封建。曰親親。曰尊尊。故承爵士者。雖諸父不敢先之。而其歾也。其父為報服斬衰三年。若施之後世則駭矣。今封建廢已久。惟世襲者。尚可言宗法。言承重。若大夫士庶家。一遇大故。其長子不幸死。輒引長孫加於諸父之上。曰吾行古禮。此宋以後拘儒不達世變之所為也。若唐以前尚有解此者。故晉侍中庾純云。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防與古無異。重嫡之制。不得不同。至於大夫以下。既與古禮異矣。吉不統家。凶則統喪。考之情理。俱亦有違。然則律文何以著承重之服。蓋封建雖廢。承爵土者。則代代有之。律文蓋為承爵土者發也。然則士庶家何以行之。曰。此由墨守家禮而致誤也。家禮非朱子所作。白田雜著辨之甚明。承重已失禮意。其婦之服。當在不議不論之例。除世襲言。若宛轉從俗。則唐律以下。所著甚明。可覆案也。管蠡之見。輕議禮文。恐不足備方聞採擇。惶汗惶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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