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曰,都督分设各部:一曰司令,二曰罕务,三曰参谋,四曰政事。
第二条曰,前各部直辖于都督,受都督指挥命令,执行主管事务。
第三条曰,司令、军务、参谋部自下级军官以上,政事部自局长以上,均由都督亲任。各部各营下级军官,由该管长官呈请都督札任。
第四条曰,关于军政重要事件,由都督召集临时军事参议会议或顾问会议,议决施行。
第五条曰,都督府设秘书官若干员,由都督自行辟用。军务部总务科员,仍兼充秘书官。
第六条曰,凡发布命令及任免文武各官,均属都督之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