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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礼中(3)

汉魏故事无五等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新礼王公五等诸侯成国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傍亲绝期,而旁亲为之服斩衰,卿校位从大夫者皆绝緦。挚虞以为:“古者诸侯君临其国,臣诸父兄,今之诸侯未同于古。未同于古,则其尊未全,不宜便从绝期之制,而令傍亲服斩衰之重也。诸侯既然,则公孤之爵亦宜如旧。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汉朝依古为制,事与古异,皆不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大晋采以著令,宜定新礼皆如旧。”诏从之。《丧服》无弟子为师服之制,新礼弟子为师齐衰三月。挚虞以为:“自古无师服之制,故仲尼之丧,门人疑于所服。子贡曰:‘昔夫子之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遂心丧三年。此则怀三年之哀,而无齐衰之制也。群居,入则绖,出则否,所谓吊服加麻也。先圣为礼,必易从而可传。师徒义诚重,而服制不著,历代相袭,不以为缺。且寻师者以弥高为得,故屡迁而不嫌;修业者以日新为益,故舍旧而不疑。仲尼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子贡云,‘夫何常师之有’。浅学之师,暂学之师,不可皆为之服。义有轻重,服有废兴,则臧否由之而起,是非因之而争,爱恶相攻,悔吝生焉。宜定新礼无服如旧。”诏从之。

古者天子诸侯葬礼粗备,汉世又多变革,魏晋以下世有改变,大体同汉之制。而魏武以礼送终之制,袭称之数,繁而无益,俗又过之,豫自制送终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无所增加。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以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之矣。魏文帝黄初三年,又自作终制曰:“礼,国君即位为椑,存不忘亡也。寿陵因山为体,无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见也。礼不墓祭,欲存亡不黩也。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之国者,有终没,皆葬涧西,前又已表其处矣。”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亦遵奉之。明帝性虽崇奢,然未遽营陵墓之制也。

宣帝豫自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填不树,作《顾命终制》,敛以时服,不设明器。景、文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阳陵,使太尉司马望奉祭,进皇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魏氏金玺,此又俭矣。江左初,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陵奉终,省约备矣。成帝咸康七年,皇后杜氏崩。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旦一入而已,过葬虞祭礼毕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诏曰:“门如所处。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系于木,裹以苇席,置庭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象也。礼,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范坚又曰:“凶门非礼,礼有悬重,形似凶门。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薄帐,即古吊幕之类也。”是时,又诏曰:“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陵中唯洁扫而已。”有司又奏,依旧选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诏曰:“终事唯从俭速。”又诏:“远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选挽郎二十四人,诏停之。

古无墓祭之礼。汉承秦,皆有园寝。正月上丁,祠南郊礼毕,次北郊、明堂、高庙、世祖庙,谓之五供。

魏武葬高陵,有司依汉立陵上祭殿。至文帝黄初三年,乃诏曰:“先帝躬履节俭,遗诏省约。子以述父为孝,臣以系事为忠。古不墓祭,皆设于庙。高陵上殿皆毁坏,车马还厩,衣服藏府,以从先帝俭德之志。”文帝自作终制,又曰“寿陵无立寝殿,造园邑”,自后园邑寝殿遂绝。齐王在位九年,始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诛,其后遂废,终于魏世。

及宣帝,遗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于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犹再谒崇阳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至惠帝复止也。

逮于江左,元帝崩后,诸公始有谒陵辞告之事。盖由眷同友执,率情而举,非洛京之旧也。成帝时,中宫亦年年拜陵,议者以为非礼,于是遂止,以为永制。至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曰:“今虽权制释服,至于朔望诸节,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于是至陵,变服单衣,烦黩无准,非礼意也。及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百僚拜陵,起于中兴,非晋旧典,积习生常,遂为近法。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拜陵,岂唯百僚!谓宜遵奉。”于是施行。及义熙初,又复江左之旧。太康七年,大鸿胪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固陈不起,于是始制大臣得终丧三年。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徒,犹以权夺,不得终礼,自兹已往,以为成比也。

太康元年,东平王楙上言,相王昌父毖,本居长沙,有妻息,汉末使入中国,值吴叛,仕魏为黄门郎,与前妻息死生隔绝,更娶昌母。今江表一统,昌闻前母久丧,言疾求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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