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狱诸囚。全凭衣食充饥蔽体。本籍有家属亲戚。犹可照应。若远处无人之犯。何以仰资。州县遇有囚粮。犯众未必足给。若囚粮全无。须多方措置。或僚佐共捐。或词讼罚赎。务令每日衣食不缺。方为安妥。如值严冬则为之备草荐棉袄。雪天早冻则为之煮姜汤热粥。如资用不敷。广为劝助绅衿富庶。谅亦乐输。总之念属救人。不必过为拘谨。若能独力勉行。不更快乎。恭遇 万寿元旦令节。量赏酒食。俾狱底余生。获沾 恩育。皆系牧民长官应为之事。未可视为此辈恶人。死固宜尔。而以斯言为迂阔也。妇人实犯死罪。例应一体收禁。虽狱中设有女监。而防范最宜严密。早间放风。应谆饬禁卒稳婆拘管出入。不许男犯近前。晚须监门锁闭。不许与男犯通奸。恐囚头纵淫争闹。致生他变也。至罪非实犯应死及实发驻防之妇女。断不可轻送监中。恐被诸犯轻薄。或被牢头狱卒调戏。不惟妇女从此脸厚无耻。即贞端自守者。终身行检难以自明。归而妯娌嘲谈。亲党窃笑。兼之夫主嫌疑。一旦含恨自缢。则无辜陷人于死者谁乎。仁人君子。不可不虑及于此耳。
狱中人多气杂。且地方逼隘。秽气熏蒸。最易致生疾病。若一经传染。枕藉接踵。甚为可悯。务令火夫狱卒。扫除洁净。不许堆积狱中。冬月三日一次。夏月逐日一次。其粪道须令时通。不得壅塞。杻锁刑具。勤加涤拭各监坐卧之处。亦常为扫除干净。宜照会捕官。严饬刑胥。亲身督责看视。违者。禁卒刑书一并重责。
陈继儒曰。罪人之苦。牢狱为最。其中杂秽疫痢之苦。暑月为最仁人君子。体上帝好生之心。暑月无得滥受词。无得枉羁候。常遣人扫囹圄。涤枷杻。不时吊监簿查囚数。以自察其治状。务使眼前火坑。化作逍遥世界。此只在当权者。念头动。舌头动。笔头动。一霎时间耳。而鬼神已鉴之矣。
囹圄之设。虽曰禁锢罪人。圣王体悉周至。亦无所不用其爱也。残忍之吏。凭势作威。或至泥耳笼首截筋拉胁悬发熏目备极楚虐。昼禁其食。夜禁其寐。暑疫蒸染。寒冻僵积。而莫之矜恻。诿曰。凡入狱者举非良民。困苦之者教民重犯法耳。嗟乎。岂其然乎。赤子无知入井。非赤子罪也。不又有任情故禁。久系遗亡者乎。阴德获报。昭显不诬。司狱事者。可以鉴矣。
李笠翁云。妇人非犯重辟。不得轻易收监。此情此理。夫人而知之也。然亦有知其不可而偶一为之。不能终守此戒者。以知其浅而不知其深。计其今而不计其后也。问以不可收监之故。则曰此中男妇杂处。嫌疑不别。况牢吏狱卒。半属鳏夫。老犯宿囚。多年不近女色。置烈火于干柴之上。委玉石于青蝇之丛。未有不遭焚涅者。愚曰不然。羞恶之心。是人皆有。施强暴于众人属目之地。不待贞者而后拒之。久则难保无虞。旋羁旋释者。未必尽有失节之事。所可念者。妇人幽系一宵。则终身不能自白。无论乡邻共訾。里巷交传。指为不洁之妇。即至亲如父母。恩爱若良人。亦难深信其无他。而公姑妯娌。又可知已。此种不白之羞。虽有孝子慈孙。百世不能湔洗。常见有妇人犯罪。不死于拘挛桎梏之时。而死于羞惭悔恨之后者。职此之由。奉劝为民上者。皆当以此存心。一念稍宽。保全几许节操。一时偶刻。玷辱无限声名。此阴施阳报中极大关头。万勿视为细事。妇人有必不可宽之罪。势必系之狱者。惟谋杀亲夫。殴杀舅姑二项。亦必审实定案而后纳之。此外即有重罪。非着稳婆看守。即发亲属保回。总令法度纲常。并行不悖而已矣。
夫圜扉之设。原因重囚法无可赦。情不足矜。求其生而不得。故羁之缧绁中。若罪无大故。犯该徒罪以下者。概不得置之于监。其收禁者。虽案情较重。然累月经年。覆盆莫照。牢头禁卒。又从而残毒之。其罪本无死法。惟一落狱中。遂绝生机。夏则暑湿。冬则寒冷。因而疾病死者多矣。 圣朝加意钦恤。夏则薙发。各给囚衣。导和消沴。至仁莫大于此。无如搏击之吏。以苛刻而甘残忍。阘茸之官。以废弛而滋沈滞。或恣作刑威。或故入人罪。或正犯在逃。逮其亲属。或钱粮逋负。蔓及族人。或以抵赎细事监追。或以势豪呈送收禁。或听衙役之诬报株连。或任佐贰之需索滥系。嗟哉。此种冤狱。言之惨恻。为牧宰者。除人命强盗照旧牢固外。有追赃已完。军罪遣戍。徒罪发配。应当发落者。即详请定地发落。其中有留养。速行查办详请。为民父母者。当无所不存恻隐也。
察班房
差役私设班馆。羁押无辜。久矣例禁綦严。各州县悉除此弊矣。然有例不收禁之罪。又有须候添传质证再讯之案。有讯详候示之案。而其人断不可取保者。因着各班隶役。分司看管。此亦慎重案件中。寓简便之方。免得差唤票催又生枝节。即旧时仓房之法。不过暂系数日而已。然而事关差役。流弊丛生。居官者觉察不周。即不免私立下处。或借名歇店。将传到人证。辄先私自羁押。多方索诈。任意凌虐。一日不饱其贪囊。即一日不行禀到。以致案悬莫结。拖累平民。甚有因勒索不遂。酿成人命。累及本官。种种弊端。殊难屈指。故设立班房应于衙署头二门内。在本官出入经行之处。不第便于稽查。亦省疏纵之虞。尤宜不时亲往察看。有无短少凌辱等弊。如有在押染患病症。即讯明犯事原案。若无关紧要。可以释放者。立子开释。否则亦取具本城的保。保出调养。俟病痊送案。如此详慎矜恤。庶不致贻害矣。
事迹
格言
事迹
唐彪曰。罪有重轻。故设羁候之所。用以禁轻罪之人。此厯朝善制也。有都御史因艰于得子。欲行善事。奏请废天下羁候之所。诏从其请。其意欲宽释轻罪也。不知轻罪无羁候之所。则必禁之于狱中矣。某邑羁候所塌坏。官府将轻罪者。辄交皂快带归家中。锁吊系打。需索银钱。为民大害。好善之绅士。力请于县尹。乃得复。今又因此请而废去。令轻罪非入狱中。即受皂快荼毒噫彼欲行善事。而岂知适以造大恶乎。甚矣举事之不可不慎也。
杨自惩为县吏。家贫不受馈遗。见狱中囚乏食。必多方济之。一日有新囚数人待哺。家复缺米。给囚则家无食。自顾则囚乏粮。谋之妇。妇曰。囚从何来。曰自杭来。菜色可悯。妇因撤已之米。煮粥以食囚。后生二子守陈守址。景泰间俱为名臣。
格言
押犯不同狱犯。例无囚粮囚衣之给。为民上者。理宜一体矜恤。或于存公闲欵。或竟捐廉筹办。施舍口粮。冬则草荐棉衣。夏则凉席药饵。每至岁暮清厘。择其无关紧要。以及有结实可靠之保人。即予保回卒岁。俾快天伦之叙。则慈母神君。行当颂遍茆檐也。
学治说曰。管押之名。律所不着。乃万不得已而用之。随押随记。大概贼盗之待质者最多。审定则重者禁。轻者保。无干者省释。立予销除。其命案牵连。应实时诘正取保。势不能速结者。至四五日断不可不为完结。至若词讼案件。自可保候覆讯。不宜差押。故政之累民。莫如管押。且干系甚重。或贼押而捕纵行窃。或命押而惧累轻生。至讼案押而招摇撞骗。百弊错出。虽向有班房。夜间官须亲验。以防贿纵。数年前禁革班房名目。令原差押带私家。更难稽察。似不如仍押公所为妥。盖役之贪狡者。命案讼案。及非正盗正贼。藉谕押以恣勒索。每系之秽污不堪处所。暑令熏蒸。寒令冻饿。至保释而病死者不少。故非万不得已者。断不可押。既押须亲自查验。并设自记之簿。俾免经旬累月。或有遗忘。使民受大害也。
祥刑
莲池大师祥刑要语原叙
吕叔简祥刑要语
事迹
格言
莲池大师祥刑要语原叙
有大长者吕叔简氏。作祥刑要语垂戒当官。邹南皋先生。刊石以广其传。洞悉隐微。谆切恳苦。子三复之。合掌起敬。窃叹筮仕之初。刑人未惯。乍而临之。必有惊伤惨戚之情焉。今日习之。明日习之。挞人如击土石矣。又习之。杀人如刈草菅矣。嗟乎。一芒触而肤栗。片发拔而色变。己之身。人之身。疾疴痛痒。宁有二乎。况人生一受刑杖。即为终身瑕玷。无论当下妻孥聚泣。情实可伤。即传之子若孙。亦尚觉耻悬眉颊。饮恨椎心。奉劝世之临民者。苟可矜怜。何苦妄作威福。逞其残毒耶。人有恒言。刑官无后。诚守是戒。吾知其必有后而蕃且昌也。否则晚年落寞。身后萧条。天道循环。如寒暑之迭运。不爽毫厘。尚其凛之。
吕叔简祥刑要语
不打五条
禁打三条
莫轻打六条
勿就打五条
且缓打五条
莫又打三条
应打不打三条
怜不打三条
不可打三条
不打五条
老不打
幼不打
病不打
衣食不给不打
人打我不打
老不打。
其血气既衰。打必致命。
幼不打
其血气未全。打必致命。
病不打。
血气未平复。打则病剧必死。
衣食不给不打。
如乞儿穷汉。饥寒切身。打后无人将养必死。
人打我不打。
或与人鬬欧而来。或被别官巳打重。又行加打。倘致伤命。则恶名独归于我。
禁打三条
禁重杖打
禁作法打
禁佐贰非刑打
禁重杖打。
五刑轻重。律有定式。大杖一。足当中杖三。小杖五。若用轻杖。即多加数杖。亦不伤生。且我见责之数多。怒亦息而杖可巳。若重杖只见数少。而不知其人巳负重伤矣。
禁作法打。
皂隶求索不遂。或受冤对买嘱。每重打腿湾。致筋断骨伤。或只打一块。用力极重。而打声不响。谓之闷头板。又谓之缩头板。皆致瘀血胀闷攻心。昏晕欲死。故被杖之后。复自令人开刀。放去恶血。痛楚万状。炎天甚至蛆出。夫同一被刑。而死生异者。贫富不同也。嗟哉。贫者何辜。而令其受此。
禁佐贰非刑打。
夹棍重刑。不许佐贰首领各衙私置。即正官亦止备以候不常之用。各官遇不得巳而用。赴堂禀请。盖正官犹有忖量。而佐贰首领。将势要送来百姓。私衙任意酷打。替人出气。正官不知。最可痛恨。
莫轻打六条
生员莫轻打
监生莫轻打
童生莫轻打
妇人莫轻打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上司差人莫轻打
生员莫轻打。
干系诸生体面。有事。轻则行学戒饬。重则申宪究治。即巳奉院道革除。而非干逆伦乱常大罪。亦宜候上司正法。
监生莫轻打。
从生员援例者。固曾读孔圣书。不得轻慢。即系民间俊秀。须念富家有体面。苟非大犯。切勿轻加刑责。况衙门人役。视监生为奇货。即使秉公发放。费巳不赀。何不省其苦费以为作福计。乃为凶恶之徒作生涯乎。戒之囗之。
童生莫轻打。
童生即与齐民等犯。若非重罪。姑且试之。文理不通。不妨扑责。若通则可以作养。盖此辈最易变化。安知不因此发愤。一朝显达。后有会期。即论目前。亦实有不忍加刑者。长才暂屈。入泮犹难如登天。正宜垂悯。岂可作威。
妇人莫轻打。
羞愧轻生。因人耻笑。必自殒命。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诗礼之家。缙绅之裔。若一受官刑。则同类不齿。乡闾非笑。使彼无面目做好人。况先世功德。亦或有可推念者。即有所犯。须宽一分。须开一法。
上司差人莫轻打。
非惜此辈。投鼠忌器。打虽理直。亦损上司体面。有犯宜详书犯状。密申上司。彼自有处。若畏势含忍。则又阘茸非体矣。
勿就打五条
人急勿就打
人忿勿就打
人醉勿就打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人犯远路擒来勿就打
人急勿就打。
彼方急迫无聊。打则适速其死。
人忿勿就打。
愚民执迷。方以理直自负。打则其愤愈甚。死亦不服。气逆伤心。易于殒命。宜多方譬喻。待其自知理亏。虽打不怨。
人醉勿就打。
沉醉之人。不知天地。岂晓礼法。打亦不觉痛楚。倘醉语侵官。亦失体统。宜暂取保押。酒醒惩戒。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被打之人。若在家自能将息远路随行。风霜跋涉。无妻子在侧。无枕席可安。又要跟上程途。每多致命。即随行远路方回。亦勿就责。姑记之。俟来日惩治。未为晚也
人犯远路擒来勿就打。
捉拏人犯。从远路跑来。六脉奔腾。血气挠乱。即乘怒用刑。血逆攻心。致死甚易。待其喘定后用刑。
且缓打五条
我怒且缓打
我醉且缓打
我病且缓打
我见不真且缓打
我见不能处分且缓打
我怒且缓打。
有怒不迁。大贤者事。盛怒之下。刑必失中。待己气平。徐加责问。试于怒定之后。详观怒时之刑。未有不过者。
我醉且缓打。
酒能令人气暴心粗。刑必不当。即当。人亦有议。宜检点强制之。
我病且缓打。
病中用刑。常带火性。不惟施之不当。亦恐用刑致怒。人己俱损
我见不真且缓打。
事纔入手。未见是非。遽尔用刑。倘细审本情。与刑不对。其曲在乙。先巳刑甲。知甲为直。又复刑乙。不独甲刑为冤。即乙刑亦不知儆。旁观烱烱。何以自处。
我见不能处分且缓打。
遇有难处之事难犯之人。必先虑其所终。作何结局。方好加刑。若浮气粗心。先就刑责倘终难了结。反费区处。
莫又打三条
巳桚莫又打
已夹莫又打
要枷莫又打
巳桚莫又打。
语云。十指连肝心。桚重之人血方奔心。又复用刑。心慌血入。必致损命。常见人受桚者。每遇风雨之夕。呌楚不宁。为伤骨故也。嗟乎。均是皮肉。何忍至此。
已夹莫又打。
夹棍重刑。人所难受。四肢血脉奔逸溃乱。又加刑责。岂有不死。且夹棍不列五刑。安可轻用。即使不死。一受夹棍。将成废疾。何堪又随之以打乎。切宜念之。
要枷莫又打。
先打后枷。屈伸不便。疮溃难调。足以致命。待放枷时。责之未晚。
应打不打三条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夜间用刑甚于打宜禁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