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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章句下(凡)(2)

[疏]“北宫”至“为差”。正义曰:此章指言圣人制禄,上下差叙,贵有常尊,贱有等威。诸侯僭越,灭籍从私。孟子略托言其大纲,以答北宫之问。“北宫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者,北宫问孟子,以谓周家班列其爵禄,高下等差,如之何也?“孟子曰:其详不可得而闻也”至“尝闻其略也”者,孟子答之,谓其详悉则不可得而闻,诸侯放恣,憎恶其法度有妨於己之所为,尽灭去其典籍,故今不复有,然而轲也但尝闻得其大纲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至“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者,此皆孟子言周室班爵禄之大纲也。云“天子一位”至“凡五等也”者,盖父天母地,而为之子者,天子也;爵位盛大,以无私为德者,公也;斥候於外,以君人为德者,侯也;体仁足以长人者,伯也;子,字也,字,养也,而其德足以养人者,故曰子也;男,任也,任,安也,而其德足以安人者,故曰男也。自天子至於子、男,皆有君道,故尊卑之位凡有五等,然公、侯、伯、子、男皆臣乎天子,而爵位之列自天子始,所以与天子同其班。“君一位,卿一位”至“凡六等”者,盖出命足以正众者,君也;知进退而其道上达者,卿也;智足以帅人者,大夫也;才足以事人者,士也。自君以下至於士,皆有臣道焉,故尊卑之位凡六等,然卿、大夫、士皆臣乎国君,而爵位之列自国君,所以与国君同其班。凡此者,是皆孟子所谓班君臣之爵也。“天子之制地方千里”至“附庸”者,此孟子言土地之等差也。故天子尊於公、侯,故制地方广千里,盖不方千里,则无以待天下之诸侯故也;公、侯卑於天子,故地广百里,盖不广百里则无以守宗庙之典籍故也;伯又卑於公、侯,子、男又卑於伯,故其地之广狭亦莫不有七十里、五十里之差。凡是四等,而其德不足以合瑞於天子,而其地又不足以敌广於公、侯,其势又难以特达於天子者,故因大国以名通,则谓之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者,此言天子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也。《周礼》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郑玄云“王之上士三命”,则元士者即上士也。盖以六命之卿,其所受之地则视七命之诸侯;以四命之大夫,则所受之地而视七命之伯;以二命之元士,其所受之地则视五命之子、男故也。“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至“禄足以代其耕也”者,盖公、侯之国是为大国者也,大国之地方百里,而国君之禄则十倍於卿,而卿之禄是为居於君禄十分之一也;卿所居之禄又四倍於大夫,而大夫之禄是为居卿禄四分之一也;大夫所受之地则一倍於上士,而上士之禄是为居大夫二分之一也;中士、下士,亦皆转为相倍。而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者,盖庶人在官者,是未命为士者也,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於天子、国君者也。其禄比於上农夫,然而不耕之者,盖以士劳力於事人,不为无庸也,而禄且足以代其耕矣。“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至“禄足以代其耕也”者,盖伯之国是为次国者也,君、卿、大夫、士之禄亦同大国之君、卿、大夫、士之禄相为倍差,其下士与庶人在官者,亦以禄足以代其耕矣。“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至“禄足以代其耕也”者,盖子、男者是为小国者也,君、卿、大夫、士之禄亦相为倍差,与上同,其禄足以代其耕亦然。“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者,盖耕者所得,一夫一妇佃田百亩,而百亩之田,加之以粪,是为上农夫,其所得之足以食养其九口,上次则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则食六人,下食五人。其庶人在官者,食禄之等差,亦如农夫有上、中、下之次,有此五等矣,若今之斗食佐史、属吏是也。《王制》云:“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其不及天子,又无六等,殆与孟子不合者,盖以孟子所言则周制,而《王制》所言则夏、商之制也。《王制》云:“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而孟子不言田而言地者,盖禄以田为主,《王制》主於分田以制禄,孟子主於制地以分国,而国以地为主,此所以有田、地之异也。《王制》云:“天子之三公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而孟子则言天子之卿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其视不同者,亦以周制与夏、商之制不同也。孟子所以不言天子之公受地视侯,而特言其卿者,盖卿与公同其所受,是所谓举卑以见尊之意也。此又孟子所云班臣之禄也。注“详,悉也”至“则其合也”。正义曰:云“诸侯欲恣行,憎恶其法妨害己之所为,故灭去典籍。今《周礼》司录之官无其职,是则诸侯皆去之,故使不复有也”者,盖自列国之後,先王之法浸坏,上无道揆,下无法守,而诸侯类皆以强吞弱,以大并小,而齐、鲁之始封俭於百里,至孟子时,齐方百里者十,鲁方百里者五,此诸侯所以恶其籍害己,而去司禄之职也。是时周室班爵禄之道,孟子所以不得闻其详,特以大略而答北宫之问也。云“今考《王制》则合也”者,盖自《王制》推之,亦有不合者矣,已说於前欤。注“公谓上公九命及二王後也”至“凡五等”。正义曰:《周礼·典命职》云“上公九命为伯”,郑氏云“上公谓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为二伯,二王之後,亦为上公”是也。注“凡此四等,土地之等差也”至“曰附庸”。正义曰:云“天子封畿千里,诸侯方百里,象雷震也”者,按《周官》建王国,制其畿方千里,诸侯方百里;象雷震者,按《周易》云“震惊百里,惊远而惧迩”是也。《王制》云:“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郑氏云:“象日月之大,亦取略同也。天子方千里,所谓县内以禄公、卿、大夫、元士。”自公侯百里至子男五十里,郑氏注云:“星辰之大小也。附庸者,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国事附於大国,未能以其名通也。”注“视,比也”至“制也”。正义曰:《王制》云:“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郑注云:“视犹比也。元,善也。善士谓命士也。此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殷有鬼侯、梅伯。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异畿内谓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周公摄政,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後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是有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唯天子畿内,不用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也。”《周礼·大司职》云:“以土圭之法求地中,以建王国,制其畿方千里。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是又郑注本此而言也。云“天子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者,按《《周礼》》云:“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又注云:“都鄙者,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王制》曰:“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七,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此盖变时采地之数,周未闻矣。是宜孟子但言其大纲,而其详所以未之闻也。注“公侯之国为大国”至“代耕也”,又自“伯为次国”至“三分之一也”,又“子男为小国”至“二分之一也”。正义曰:《王制》云:“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郑氏云:“立大国三十,十三公也。立次国六十,十六卿也。立小国百三十,十二少卿也。名山大泽不以封,与民同财,不得障管,亦赋税矣。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方千里者九也。其一为县内,馀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也。其一为畿内,馀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谓之大国;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又封方三百里不过十一,谓之次国;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及馀方百里者谓之小国。盈上四等之数,并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国,则馀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其馀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又云:“大国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国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然而先王之制,列爵惟五,分土惟三,此所以有公、侯、伯、子、男,而又有大国、次国、小国之殊制尔。故三十里之遂,二十里之郊,九里之城,三里之宫,是大国之制如此也。自二十里之遂,九里之郊,三里之城,一里之宫,是次国之制如此也。自九里之遂,三里之郊,一里之城,以城为宫,是小国之制如此也。大抵上綦於大国,下綦於小国,其地虽广狭不同,其禄虽多寡有异,及君之所受,均十卿之禄而已。自卿以下至於士,其禄各相杀,以一此卿禄居於君禄十分之一,大夫居於卿禄四分之一,上士居大夫禄二分之一;次国大夫居卿禄三分之一;小国大夫居卿禄二分之一也。其间《王制》、《周官》与《孟子》虽有不合者,亦於前言其大概也。注“获,得也。一夫一妇,佃田百亩”至“若今之斗食佐史除吏也”。正义曰:古者制民之产,以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此耕者之所得,所以一夫受田百亩也。《王制》云:“农夫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郑氏以谓农夫皆受田於公,田肥瘠有五等,收入不同。其说是矣。然孟子言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凡三等,又与此异。盖以《周礼》以一易、再易、不易之地言之,所以有三等。《孟子》、《王制》论所入食人之众寡,此所以有五等也。《周礼》上地家七人,而孟子言上地、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者,盖上农夫足以食九人,而其家七人者,亦得以受之,此民所以有馀财。自七人以下,则不得以受上地矣。先王之制禄,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则庶人在官者与下士同禄。其多寡之数,一视五等农夫为差,而班禄亦不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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