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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礼记通论辑本(20)

「五祀」之名由来已久。月令谓:「户、?、中溜、门、行。」又曲礼「天子、诸侯、大夫,皆祭五祀」,此云「大夫祭五祀」,即曲礼之「五祀」。盖云「天子祭天地」,自得「兼祭社稷、五祀」可知云;「诸侯祭社稷」,自得「兼祭五祀」可知,而其名亦即月令之名也。自祭法增「司命」「泰厉」为七祀,属之天子;又有「三祀」「二祀」「一祀」,其说皆不经。郑氏独信为周礼,而以曲礼所言为殷礼,又欲以此之所言为周礼,故谓此「五祀」为「司命、中溜、门、行、厉」,以合于祭法「诸侯之五祀」。又谓:「此祭谓大夫有地者,其无地祭三祀。」是其以祭法「诸侯之五祀」,强合于此处「大夫」;以祭法「大夫之三祀」,撰出一「无地之大夫」而属之,其诪张惑乱可胜道哉!又曰「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此取僖公元年(所引见僖公三十一年,作「元年」者,误。)公羊传曰:「天子有方望之事,无所不通。诸侯山川有不在其封内者,则不祭也。」(卷二二,页四—五)

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

「因国」本左传「晏子曰:爽鸠氏始居此地,而后季萴因之」之「因」。(卷二二,页八)

天子犆礿,祫禘,袷尝,祫烝。诸侯礿则不禘,禘则不尝,尝则不烝,烝则不礿。诸侯礿犆;禘,一犆一袷(「袷」字,原作「礿」,今径改。);尝祫,烝袷。

王者之祭曰「禘」。「禘」,帝也;祭帝之称。丧服小记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大传同。按:周之始祖所自出本帝也,故曰「禘」。尔雅云:「禘,大祭也。」若「祫」之名,惟见于曾子问「祫祭于祖」「七庙五庙无虚主,虚主惟祫祭」及王制其文言「天子诸侯三时之祫」而已。又文二年经云:「大事于太庙。」杜预以「大事」为「禘」,是也。惟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毁庙之主,陈于太庙,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然小记之称「禘」,谓「以其祖配之」者,即是合「毁庙」「未毁庙」之主而配之也。故韩诗外传云「禘取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是也。则公羊之云亦即是「禘」。第其时鲁未必「禘其祖之所出」,故公羊特变文以起例尔。是知「袷」即「禘」之别名也。贾逵、刘歆谓「一祭而二名」。孔氏曰:「左传无『祫』文,『祫』即『禘』也;取其叙昭穆谓之『禘』,取其合群祖谓之『祫』。」诸说皆是。但王者得以祭帝,故谓之「禘」。诸侯不得行「禘」,则以「袷」属诸侯为宜。然曾子问以「袷」兼天子言者,因虚主为说,故以「七庙」「五庙」连言,不得油也。总之天子大祭惟此「禘」,春秋诸侯如鲁与晋所行者亦此「禘」。惟文二年经有「大事」之文,公羊因而别名为「祫」,且云「五年而再殷祭」,则俨若「禘」与「祫」为二者,于是后之言「禘」与「祫」者,始皆以为二矣。

自有公羊传文而以「禘」与「祫」为二者。纬书云:「三年一袷,五年一禘。」其云「三年」者,即本公羊以文二年「大事为祫」之说也。其云「五年」者,即本公羊五年「而再殷祭」之说也。于是韦玄成议礼谓「一禘一祫」,张纯陈奏直据纬书,以及郑氏作注,且?之又?矣。赵伯循谓「以其祖配之」,仅是始祖,不合群祖,此言「禘自禘也」。如是则使子孙不得见祖宗之源远,祖宗不得见子孙之流长,于祖宗之精神隔绝不通,殊非所宜。而庙堂之上,寥寥两主,群昭群穆咸不在,又何以称大祭乎?后儒信公羊之说,谓之「大祫」,此言「祫自祫也」。于是有以为「禘」大于「祫」者,此马融、王肃、孔晁据逸礼而云也。有以为「祫」大于「禘」者,此郑氏据公羊而云也。有以「禘」为「三年丧毕之祭」者,此杜预据春秋而云也。「禘」「祫」本三年丧毕之所有事,何也?以丧三年不祭也。春秋闵二年:「吉禘于庄公。」左传云:「速也。」公羊云:「吉者,未可吉者也。」谷梁云:「丧事未毕而举吉祭,故非之也。」是吉禘者,本非所宜行。左襄十五年,「晋人曰:以寡君之未禘祀」,亦同此义。诸儒不达,遂以「禘」为「三年丧毕之祭」,此误解春秋「吉禘」二字也。于是有「以吉禘列干大禘之外,别为一禘」者;又有谓「新君即位,新主入庙审谛昭穆,为此一禘不再禘」者,皆瞽说也。禘应于太庙,而云「庄公」者,此春秋沿袭之失。有以「祫」为「三年丧毕之祭」者,此郑氏据公羊而云也。若士虞礼云「哀荐祫事」,此言「三虞」之礼,分「祫事」「虞事」「成事」以为辞耳,不足之为据。即曰:「丧毕而祫,岂葬毕而祫耶?凡此诸说皆非也。

即王制所云「天子犆礿,祫禘,祫尝,祫烝」,亦本公羊而云也。公羊以「大事」为「大祫」,故王制特举「祫」义为言,而以「祫」配入「禘」「尝」「烝」三祭之中,不知可曰「祫尝」「祫烝」,而不可曰「祫禘」,何也?「尝」「蒸」惟合群庙,「禘」为大祭,不止于合群庙,且「禘」其祖之所自出也。则「禘」自该「祫」,何必又云「祫禘」乎?若夫「礿」「禘」「尝」「烝」自为天子每岁四时之祭。夏者,大也;百物壮盛,致享得豊,故于此时行「禘」而以为大祭。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于太庙。」今四月也。杂记云:「七月日至,可以有事于祖。」今五月也。祭统亦云「夏禘」,则「禘」在夏可知。「禘」既在夏,则每岁行之,又可知所谓「大祭」者,此也;所谓「时祭」者,亦此也。自王制特举「祫」义为言,而以「祫」配入「禘」,于是后之言「祫」者又以为二,言「禘」者又以为二矣。

自有王制此文而以「祫」为二者,杨氏复。曰:「祫祭有二:曾子问云:『祫祭于祖,则祝迎四庙之主。』王制云:『天子祫尝、祫烝。』此时祫也。公羊传:『公毁庙之主,陈于太庙,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此大祫也。」陈用之曰:「有三年之祫,有时祭之祫。时祭之祫,小祫也;三年之祫,大祫也。」不知「祫」无有二。「祫」者,合也;合「毁庙」「未毁庙」之主而名也。时祭既合之矣,三年而又合之何为乎?三年之合有加于此时祭之合乎?曰「无加也」,无加何以分大小也?凡此诸说皆非也。陈又曰:「小祫止于未毁庙之主,大祫则及于毁庙之主。礼记曰:『周旅酬六口。』又曰:『祫于太庙,祝迎四庙之主。』夫天子旅酬止于六尸,诸侯迎主止于四庙,非小祫而何?」按:「旅酬六尸」,此礼器文。孔氏曰「大祫多主而惟六尸者,先儒与王肃并云:『毁庙无尸,但有主也。』」又陆农师曰:「周九庙而旅酬六尸,盖言成、得之世,文、武亲未尽犹在七庙之数,此时祭何必大祫?」此说是。又按:「祫祭于祖,则祝迎四庙之主」,此曾子问文。迎主止四庙者,其毁庙之主,藏于太庙故也。以「禘」为二者,郑氏据周礼「春祠、夏礿」,则「禘」别为「殷祭」,此以「禘」为「大祭」也。以王制「春礿、夏禘」为「殷礼」,此以「禘」为「时祭」也。陈用之曰:「殷礼春礿、夏禘,而五年之禘为大禘。诗颂长发『大禘』,是也。周礼春祠、夏礿,而五年之禘不称大禘。诗颂雝『禘太祖』,是也。」此即祖郑说,其引诗序为证,又误。诗序以长发为「大禘」以雝为「禘太祖」,前儒多辨其非。杨氏曰:「长发诗但述玄王以下不及所自出。」何玄子曰:「周人禘喾,以后稷配之。」今雝诗无及于喾稷者,且篇末又以文母为言,于禘何与?马端临曰:「大传所谓『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大禘也。祭义所谓『春禘秋尝』,王制所谓『天子祫禘』,时禘也。」不知「禘」无有二。王制所言之「禘」,即「大禘」也。大传所言之「禘」,即「时禘」也。中庸「禘尝」之义,乃撮取四时中二祭为言。所以取对「郊社」。曾子问亦云:「尝禘郊社。」祭统亦云:「莫重于禘尝。」僖三十三年左传云:「烝、尝、禘于庙。」则「禘」即在「时祭」之中,而非别有「大禘」明矣。夫「禘」必以「时举」,若谓「时举」者便非「大禘」,则「大禘」必将不以「时举」而后可乎?凡此诸说皆非也。王制此一节可疑者五:「禘」不当加以「祫」名,一也。「诸侯不当有禘」,此云者祗缘见春秋诸侯用「禘」故耳。二也。又「礿则不禘」四句,谓「诸侯岁阙一时之祭」,亦有难通。下云「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云云,夫士无田与庶人亦皆得荐,岂诸侯反不得四时祭乎?郑无以通之,则谓:「虞夏诸侯岁朝,废一时祭。」此不惟虞书「群后四朝」之文,非如此解,若道远之国有须经数时者,又不止之废一时矣,则将如何?此岂可通!又因此文通谓「诸侯岁阙一祭为不禘」,不知曰「禘则不尝」。又曰「禘,一犆一祫,则禘自可知」,何得云然乎?三也。「禘一犆一祫」,「禘」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岂有「犆」者?亦缘见春秋:「吉禘于庄公」。左传云「禘于武公(「公」字,原误作「宫」,今径改。)、僖公、襄公」,故云耳。不知鲁之用「禘」以得祀文王之故,不过用天子之礼乐,亦如歌雍舞俏之类已耳。而「禘」之义则已失之,故有「不禘其祖之所自出,而但合毁庙未毁庙之主于太庙」者,又有「不于太庙,而于群庙」者,皆不足为据。四也。天子曰「犆礿,祫禘,祫尝,祫烝」,诸侯曰「礿犆,禘祫,尝祫,烝祫」,其文与天子倒,不知何意?郑氏谓:「天子先祫而后时祭,诸侯先时祭而后祫。」若然,既有「礿」「禘」「尝」「烝」四时之祭,又有「大祫」在此三时祭之先后,不惟误分「祫」与「时祭」,且祭不欲数,安有一岁之中如是之数者?必不可通。陈用之以其不可通又谓:「天子言『犆礿』,诸侯言『礿犆』;天子言『祫禘』『祫尝』『祫烝』,诸侯言『尝祫』『烝祫』,此特变文而巳,非有异也。」若然,直是稚子之以文为戏耳,岂煌煌谈典制之文而如此乎?五也。

郑氏曰:「天子诸侯之丧毕,合先君之主于祖庙而祭之,谓之祫。后因以为常。鲁礼:三年丧毕,而祫于太祖。明年春,禘于群庙。自尔之后,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按:文二年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何休云:「又从僖八年数之知为大祫。」传又云:「五年而再殷祭。」何休曰:「三年祫,五年禘。」又礼纬亦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按:郑皆本公羊何休传注及礼纬为说,前巳胪列其非矣,然亦不胜辨,惟一说可以直破其妄,故附于后。据公羊之意,谓僖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庙。从此以后,「三年一祫」数,则十一年祫,十四年祫,十七年祫,二十年祫,二十三年祫,二十六年祫,二十九年祫,三十二年祫,文二年祫也。「五年一禘」数,则从僖八年禘,十三年禘,十八年禘,二十三年禘,二十八年禘,三十三年禘,文五年禘。则文二年正当「祫」,故知经「大事为祫」矣。不知从僖八年数之,则十一年祫,十三年禘,随次而下至僖二十三年,当并为「禘祫」,何得云「五年而再殷祭」也?公羊之说既非,而郑之非,可不攻而自破矣。(卷二二,页九—一五)

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鴈。

孟子曰:「惟士无田,则亦不祭。」此多「大夫」或俱以失位言则可耳。黄叔阳谓「大夫士无功德而未赐圭田者」。然则大夫竟不得祭乎?此谬解也。

前云「庶人祭于寝」,此云「大夫士无田则荐」,则大夫士且有不得祭者,况庶人乎?要之祭为总名。王制摭拾礼文,故语多不一,不得油也。

凡庶人之荐,盖以韭长适当卵育,稻豋适当鴈来,取时物之相配,其它意亦相似。方性夫以阴阳相配,甚凿。以麦黍属南方之谷,为阳;稻属西方之谷,为阴。夫麦黍正属西方之谷,稻正属南方之谷。若以成熟之时,则秋荐黍,黍亦属西也。(卷二二,页一八)

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庶羞不踰牲,燕衣不踰祭服,寝不踰庙。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

「大夫祭器不假」,此说是。礼运以「大夫祭器不假,为非礼」,非也。皇氏以「有地」「无地」大夫别之,未确。按:曲礼「无田禄者不设祭器」,前云「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则无田禄者始无祭器,安得竟谓大夫不当有祭器乎?曲礼又云「士寓祭器于士」,则士亦得有祭器矣。又曰「祭器未成,不造燕器」,与曲礼「祭器为先,养器为后」义同。(卷二二,页二○)

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夫圭田无征,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田里不粥,墓地不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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