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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礼记通论辑本(15)

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此取孟子之文而易「地」字为「田」字也。孟子曰:「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今王制取其文而易「地」字为「田」字,亦所以避雷同也。

陈用之谓:「禄以田为主,以其制禄,故虽地亦谓之田。」此解近之。乃有好为穿凿者,实以「田亩」为解,如:陈可大则与孟子全异矣;季明德且以孟子之「地」而亦为「田」矣;叶少蕴又牵合乎周礼矣,皆足惑世,故辨之。陈氏曰:「天子以下,皆言田而不言地者,以地有山林、川泽、原隰、夷险之不同,若限以地里,而不计田里,则井地不均,谷禄不平矣。」按:后章言「田」之实数,曰「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不知此所云「天子之田千里者」,已三分去一乎?抑未乎?如未三分去一,则「天子之田」仅为六百余里,而不得谓之千里;既谓「实田」,必已三分去一矣,则「天子之地」又为一千三百余里,而不得谓之千里。若是,不与孟子之文全相剌缪乎?且「井地不均,谷禄不平」,为有国者禁毫强兼并而言,若先王画地分封之初,岂为是乎?又曰:「田数有二:分田之里以方计,如方里而井是也;分服之田以袤计,如二十五家为里是也。」不知此云「天子之田」者,以方计耶?以袤计耶?季氏曰:「三分去一之说本王制,然考之孟子:『天子之制,地方千里,不千里不足以待诸侯。』则畿内天子之地当实田,田既损除,用必不足。故王制于此亦言方千里云云,而不言地。」按:此谓孟子之「地」当为王制之「田」者,屈孟子以从汉儒,殊为悖妄。且千载而下,重代古人忧乏用,又可笑也。叶氏曰:「周官大司徒言『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下至诸男,犹方百里』,与此制异者。周官合山林川泽而言,则谓之『地』;王制止于可食之地,则谓之『田』。以其地方五百里,而去山林川泽,取其可食者半,则是附庸在其中;以其田方百里皆可食之地,而山林川泽不在焉,则是附庸在其外。由此观之,周公斥大九州岛之界,公侯之国盖有增多附庸,而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制亦无增损,然百里、七十里之国其大足以兼附庸,五十里之国小不足以兼附庸。故司徒之职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是去山林川泽而其一,应于实封五十里;『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乃止于二十五里,不应实封之数,何也?则疑诸男为附庸之国,此周司徒所以列于殷以备五等,而其实则附庸也。」按:此说窃周礼司徒先郑之注,最为牵合无理据。云五百里去山林川泽可食者半,则为二百五十里,附庸在其中,除应得一百里,附庸乃有一百五十里,不几末大于本乎?又谓诸子地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固合五十里之数,然王制诸男亦五十里,周礼则一百里,如其四分之一,仅得二十五里,又不合于五十里之数,于是疑周礼为附庸,然终以王制明分子男与附庸,则谓王制诸男为殷礼焉。呜呼!岂有王制公侯伯子皆言周,而男独言殷乎?即三尺之童亦知其谬矣!已上三说皆误,以「田」字实作「田亩」解故至此。然则实王制偶易孟子之一字使然耳,君子立言固不可不慎哉。

若郑氏之说,则又异是。其言曰:「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殷有鬼侯、梅伯,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异畿内谓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九州岛之界尚狭也。周公摄政致太平,斥大九州岛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后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按:郑解王制皆以与周礼不合,故执周礼之说而以王制为殷礼,此其谬之始见者也。其谓夏殷爵三等者,元命苞云:「周爵五等,法五精;春秋三等,象三光。」说者因以为文家爵五等,质家爵三等。又礼纬含文嘉云:「殷爵三等,夏亦三等。」皆纬言不经之说。疏驳纬书为不可用,可为有见。又引武成「列爵惟五,分土惟三」,以证郑(「周」字,原误作「郑」,今径改。),武王初定天下之说,则误。盖郑不见古文也。又谓「殷爵惟公侯伯三等」,然以殷有箕子、微子,则曰:「异畿内谓之子。」不审何以知「子属畿内采地之爵」乎?即曰「属之畿内」,何以遂不得列于公侯伯乎?又桓十一年,公羊传云:「郑忽何以名伯子男一也?」何休云:「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命伯子男以为一。」何休之说亦属乖违。若公羊之意本谓合「伯子男」皆称「子」,此自成说。郑引证之意,乃是谓合「伯子男」皆称「伯」,说同而义不同,不可通矣。郑本欲执周礼「五等之爵」「五等之土」为主,而以王制为殷制,然王制「土为三等」与周礼异,「爵为五等」与周礼同,于是介于殷与周之间,而曰:「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九州岛之界尚狭也。」如此乃得伸其周礼之说,其用意可谓巧矣。岂知周公于武王相去几何?而遽能斥大武王时地界,使百里而为五百里,七十里而为三百、四百里,五十里而为百里、二百里,虽稚子亦不信之矣。王介甫曰:「王制封国三等,古者九州岛之地以及四海之内莫不各有君长,苟斥而大之,而增百里至五百里,则所绌废削灭非一国也,此于人情似不合也。且孟子之言何可废也?孟子之言乃与鲁人之言不同,此时鲁已不知其始封之大小,又子产一同之言与孟子合,则五百里之言亦不足信也。」按:介甫本信周礼以致误天下,此亦能辨之,则周礼之荒诞为何如,又足哂也。(卷一九,页一二—一六)

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

此取盂子之文而与之皆差一等也。孟子「天子之卿受地视侯」,此言「视伯」;孟子「大夫受地视伯」,此言「视子男」;孟子「元士受地视子、男」,此言「视附庸」,然皆当以孟子为正。孟子不言「公」者,巳将「公」属于五等,而不属于六等。周初「上公」皆出封,其在内者,不过留相王室,故不言也。若言「公受地视公」,亦失言之法矣。「附庸」既不达于天子,自不列天子「公侯伯子男」四等之内,故曰「元士受地视子男」。若曰「视附庸」,则天子班禄于天下者凡四等,而班禄于王朝者反五等,何其参差不伦乎?要之王制以「天子之卿视伯,大夫视子男,元士视附庸」,如此则内外齐等,孰不知之不知孟子以「卿之宜视伯者」而「视侯」,以「大夫之宜视子男者」而「视伯」,以「元士之宜视附庸者」而视「子男」,以「中、下士视附庸」自不言可知,皆升一等为言者。盖天下之势,在外者恒易重,在内者恒易轻,惟以此制禄则内外常得其平,且使内者亦乐于出,外者不忧于入,而人情亦均矣,此内外相维之正法。若夫为「强干弱枝」之说,以机权测圣心者,犹未足语此耳。自平王以后,外之势日重,内之势日轻,尾大之势成,而王室寝微矣,然后知先王之制为不可易也。呜呼!汉之博士诸生似未喻此,又奚怪夫后世之儒?反是王制而心疑孟子哉!

其曲解此文以合孟子者有三家:陈用之曰:「周官有卿而无三孤与上大夫,是孤与上大夫同为六卿。故上大夫之为卿,则受地不过七十里,此王制所谓『天子之卿视伯』也。孤之为卿,则受地有至于百里,此孟子所谓『天子之卿受地视侯』也。孟子又曰『大夫受地视伯』者,言『上大夫』也。『附庸』虽不能五十里,总大率而言之,亦可谓之五十里,此所以或言『元士视子男』,或言『元士视附庸』。」按:王制本言「卿」,今必改为「大夫」,以凑合孟子「大夫视伯」之说;孟子王制本同言「附庸不能五十里」,今必曰「亦可谓之五十里」,以凑合孟子「元士视子男」之说。呜呼!何其妄与?叶少蕴曰:「入而与王论道为三公,出而居六卿则为大夫,是公卿大夫士固有相同者也。故三公与六卿其田同视公侯,卿与大夫其田同视伯,大夫与元士其田同视子男及附庸。」此说合「公卿大夫」而为一,益混。陆农师曰:「此与孟子所言各差一等,非不同也。孟子言『受地』尔,盖天子之卿之田视伯,即受地视侯,他放此。」按:谓「视伯即视侯」,是以上所言「公侯田方百里者,三分去一,而为田七十里也。」然记文均一言「田」,此既以「天子之三公之田」为「实田」,上何得又以「公侯田方百里者」为「非实田」耶?(卷一九,页一八—二○)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士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

此取孟子之文也。孟子分「上」「上次」「中」「中次」「下」为五等,此但以「上」「次」「下」为五等,所以避与孟子雷同也,然而稍混矣周礼则为三等,与此又异,所以避与孟子、王制雷同也。孔氏强执周礼以解曰:「司徒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凡三等。郑注云:『自二人至十人为九等。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下地,所养者寡也;止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举中而言也。』如郑言,上地家七人者,谓中地之上家;六人者,谓中地之中家;五人者,谓中地之下;以此推之,下地之上家四人,下地之中家三人,下地之下家二人,则上地之上家十人,上地之中家九人,上地之下家八人,是有九等。此经地惟有五等者,大司徒所云『农夫授田实有九等』,此经据准庶人在官者之禄最下者五人,故从上农夫至五人而已。」按:郑注周礼三等附会为九等者,欲以包孟子、王制之五等而阴合之也。其为说固谬,孔氏又引周礼郑注以释王制,是承其谬也。陈用之又承之而为说曰:「周官『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则农夫之差三等而已。此则五等者,先王之于民,养之欲其富,保之欲其庶,故家七人者,必授以九人之上地;家六人者,必授以七人之中地;下地则以地称人而巳。」如其说,下地家五人者,亦当授以六人之中地矣,然于五人之下地,推说不去,则曰「以地称人」,其辞遁如此。又曰:「郑氏谓『自二人以至于十为九等』,则是『二人』『三人』『四人』,下地之三等也;『五人』『六人』『七人』,中地之三等也;『八人』『九人』『十人』,上地之三等也。孟子、王制举『上中地』而不及『下』,周礼举『中地』而不及『上』『下』,然周礼言『上地』『中地』『下地』,而孟子、王制或言『上次』『下次』,孟子无下次。或言『上』『中』『下』,王制「上」「次」「下」。是九等之地在其中矣,孰谓各举其偏哉!」此说既屈孟子、王制以从周礼,又屈孟子、王制、周礼以从郑注。噫!礼书之言其悖如此,误世者不浅矣!(卷一九,页二二—二四)

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

此取孟子之文也。于孟子「大国」一段,从卑逆叙至尊,而田禄之积者愈明;于孟子「次国」「小国」二段,删繁并归于简,而卿禄之异者特着,大见手法必如是之避雷同而后乃可也。程正叔曰:「孟子之时去先王未远,载籍未经秦火,然而班爵禄之制巳不闻其详,令之礼书皆掇拾于灰烬之余,而多出于汉儒一时之附会,奈何欲尽信而句为之解乎?」愚谓「谓王制不必句为之解」是已,然诸儒之执周礼以解王制者可不辨乎?屈孟子以从王制者更可不辨乎?必芟除其谬说,而后王制之真面目见矣,王制之真面见,而后亦可不必句为之解矣。又曰「已上皆王制取孟子之文」,愚谓既有孟子,则王制之言可废。(卷一九,页二六—二七)

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

此取左传成三年,臧宣叔之言也。按:上云「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此又有「中卿」「下卿」之名,与上「诸侯之臣,五等」抵牾。又其言「小国有上、中、下卿」,亦与下「小国:二卿」抵牾也。(卷一九,页二八)

其有中士下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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