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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西夏文书制度研究(1)

第一节 论西夏法典中的文书制度

文书是国家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为处理各种事务而形成的、具有特定效用和格式的文字材料。中国历代统治阶级都非常重视文书工作,尤其是唐宋之时,为此而制定了相应的法典,如《唐律疏义》《宋刑统》等,规范了文书工作,使文书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西夏作为西北地区的一个少数民族国家,在内迁西北以后,党项诸部逐渐发展壮大,遂于唐末宋初建立臣属于中原王朝的夏州割据政权,这时它并没有法律制度,兼行中原王朝的法律和民族习惯法。西夏发展到李德明时期,已经开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晓佛书,通法律”。到李元昊时,对文书立法更加重视,史载“晓浮图学,通蕃汉文字,案上置法律”。袭封王位后,“明号令,以兵法勒诸部”,并任命了文书官吏,使西夏的文书工作逐渐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元昊之后各朝都不断制定和修订法律,特别是仁孝时期,制定了西夏历史上最为完善的一部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简称《天盛律令》),这部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全书共20卷,分150门,计1461条法律,内容丰富,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军事法等,其中“贪状罪法门”“当铺门”“催索债利门”“纳军籍磨勘门”“诸司判罪门”“司序行文门”“矫误门”“检视门”“失藏典门”“执符铁箭显贵言等失门”等都是针对文书工作而制定的,大约有200条。另外,其他各门中还零零碎碎地涉及到文书工作。但是,目前对西夏文书制度的探讨并不是很全面细致,为此,本文想借助于《天盛律令》对西元·脱脱等《辽史·西夏》第1523页,中华书局1974年版。

夏文书发文制度、收文制度、传递制度、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系统的探讨。

一、西夏文书发文制度

发文处理是文书形成的重要阶段,是各级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为制发文书所进行的撰拟、处置活动。

(一)西夏文书撰拟制度

官府文书的撰拟是直接体现西夏统治者的管理意图的,是临民治事的工具,因此,西夏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文书撰拟这一环节。于是制定了一些详细而具体的措施。

1.文书内容客观真实

文书作为在各项活动和工作中用来规范行为、处理事务、安排工作、商洽联系事项等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这就势必要求文书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符合实际,严禁不符实际或欺上瞒下等虚妄文书的出现和传行。

《天盛律令·检视门》规定,各官府向皇上或上司报送的公文,要绝对真实,“检视者及其他人等于御前诸种语推寻等,所知见语当言真实,不许增减”,若“违律,有所意愿,隐他人罪,不说实话,欺骗官家时,罪依以下所定判断”。

(1)欺君罔上时,即“知闻恶事不报,则当使抵罪。依制在御前使检视者,有所意愿,当面问而不说实话时”,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隐十二年至死罪者当绞杀”,一是“隐十二年以下有罪人之罪及不符罪情而增减之,徒十二年”。

(2)向上级官府上报公文时,仍然要求客观真实、公正,不允有虚妄成分,若违律“有何闻见,于管事处报时,状上不说实话,隐他人罪者,有二年以下罪及与罪情不符而隐匿若干等时,徒三年;有二年以上罪,则一律比所隐罪依次加一等,惟不至死”。如果所属职司因受贿欺骗上级官府时,处罪就更严厉,“有受贿则以枉法贪赃论,自欺骗官方罪再加一等,与枉法贪赃罪比较,从其重判断,所增亦可至死”。

(3)撰拟公文必须准确无误地体现上司意图,若有意增减或弄虚作假要承罪,分三种情况:一是伪矫圣旨,“矫作传行制、圣旨者,不论官,当以剑斩。其余未奏而谓已奏,然后矫传行圣旨及先矫传行圣旨者,一律绞杀,有官可与官当”;二是伪刻印信,“自造皇后、太子等之矫手记,刻行伪印时无期徒刑,使用真手记则徒六年;自造诸王、中书、枢密大人等之矫手记,刻行伪印等徒十二年,使用真手记则徒五年;自造经略之矫手记,刻行伪印,徒十年,使用真手记则徒四年;自造节亲、宰相遣于他职上及正统总制、其余与此职位相等之矫手记,刻行伪印,徒八年,使用真手记,徒三年……”三是伪行公文,诸人伪矫,使任重职部溜而为轻职,“及由边军至中地,由种种转院部而为敕院不同处等,一律当绞杀”;不允许任轻职者意欲安乐,若伪矫“往任重职类中转院时,判无期、长期徒刑”;更不允许轻重职互换,若违律“依次转院,为近地不同之本司分首领等,及有往地中军、边军中时,徒十二年”;若受贿则“以枉法贪赃论,与转院罪较,从重者判断”,未受贿而“误行文字,增有罪人之罪,则当比有罪人减二等,减之则减三等。判断未至则依次当再减一等”。

2.文书撰拟的遵命性

文书是代表统治阶级讲话的,其写作具有较强的遵命性。这就决定了撰写者必须严格遵照上司的意图,反映统治者的愿望,万不可自以为是,自作主张,更不能凭兴趣意气用事。西夏文书的撰拟也遵循这样的原则。

《天盛律令》卷首的《颁律表》明确告知,编写《天盛律令》时,“奉天显道耀武宣文神谋睿智制义去邪谆睦懿恭皇帝,敬承祖功,续禀古德……奉敕名号《天盛改旧新定律令》。”

《天盛律令》规定:“诸人官文书大小军马公事等中囗者,大人处言当过问改正,罪当赦。自专改正时,庶人十杖,有官罚钱五缗。”可以看出,西夏对不遵守上司命令或意图而自以为是撰写文书者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3.西夏文书的格式

西夏法律对文书的撰写格式有明确的规定,“上等中书、枢密自相传牒,语尾依牒前同至请等当有,官下当手记,而后各司上当置,在末尾当说,并记上日期。”“经略自相传导而后曰请,官下手记,然而当置诸司上,末尾当过,日下手记……”可见,不同级别的文书,其格式稍有不同,以示区别。

西夏文书在撰写过程中对格式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1)白纸空头制度

西夏的白纸空头制度是中原王朝贴黄制度的创新。法典规定:各司署衙门“所有判写公事时,问处案人当告案,应有罪情,罪纸其后留白纸空头,经大人处判断囗,当载律案检中,当查律令、罪法,以红字写于空头白纸上,律案检、案头、司吏当为实状,相接继,当予局分处,经判断实行”。西夏的白纸空头不像唐宋贴黄将要补充的内容另附页书写,而是在文书末尾留有空白纸页,或者文书内容已写满现有纸张,此时也要附有空白纸张,以便补充说明。为了区别原有内容起见,将需补充的内容用红笔书于文书末尾空白的纸页上,成为上司决断的依据。

白纸空头文书的撰写由“查律令者”负责,“诸司查律令者,二案头、五司吏等一共当设七人,另当设一律案检”共八人组成查检律令的小组。为了防止“查律令者”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规定:“倘若问公事处案局分人核罪情及查律令有误时,受贿、相恶而增减者,当令于所增减比较,贿多则与枉法贪赃罪比较,从其重者判断。无意受贿,核检失误而致判断增罪,则减二等。已减罪,则减三等。尚未判断,则依次当再减一等。”这样保证了文书撰拟与查找律令条款都能客观、公正、真实,避免出现冤假错案,提高了文书工作的准确性、可操作性和管理绩效。

(2)平阙制度

平阙是古代文书撰拟的一种制度,是指在撰写、誊抄文书时,遇有皇廷特定之字词时要另起一行平格或高出几格书写,或者在同一行中空《天盛律令》卷10第364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格书写。

平阙制度始于秦朝,兴于汉代,完善于唐宋。如唐宋时,若遇到“天神、地祗、陵庙、社稷、帝后、朝廷、制敕、圣德、乘舆、服御、宫阙、行幸、皇太子,如此之类皆平阙”。

西夏文书撰拟的平阙之制在法律中未明确规定,但在《天盛律令》的注释中却有说明:“颁律表中凡有‘先圣’、‘敕’等字样时,皆另提一行”。如《天盛律令》之《颁律表》:

奉天显道耀武宣文神谋壑智制义去邪……续禀古德。欲全先圣灵略,……一共成为二十卷。奉敕名号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印面雕毕,敬献陛下,依敕所准,传行天下,着依此新律令而行。

这一段文字显然是遇到了“先圣”、“敕”字时,都另起一行平格书写成为独立行,这种平阙方式称作“平抬”。从目前所见资料来看,西夏未见单抬等方式,显然以平抬为尊贵。

“本书中原文有‘祖帝’二字时,前皆空一格”这种平阙方式叫做“空抬”。

由此可看出,平阙之制在西夏文书的使用中是非常严格和规范的。

4.文书拟写时限规定

法典明确规定了各种文书的拟写时限,以保证文书的有效和权威。对于一般的官府文书,规定“诸司局分人行过文书者,当于所定日上完毕。倘若至其日未毕,有未毕之缘由囗并判写完毕,则罪勿治,无缘由则依……当承罪”,其目的是要在规定时限上完成文书的拟写,使其能够顺利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对一些紧急文书的拟写时限要求更为严格,“地边地中立便急速有文书稽缓……应为……大人当量之而减罪”,“诸司知执圣旨头字者,应如何行……不许懈怠。若违律时,立便囗个月期间为懈怠者,依延误罪判断。一个月以上懈怠一番,司吏徒二年,案头徒一年,都案徒六个月,承旨、习判等徒三个月,大人罚马一……三番以上一律司吏徒四年,案头徒三年,都案徒二年,承旨、习判等徒一年,大人罚马三”。规定拟写文书时,每懈怠一次,处罚一次,懈怠次数越多,处罚越重。

(二)文书审核押署制度

文书的审核押署是为了保证所写文书格式规范,用字用词准确,并能准确无误地反映上司意图。此外,也是对文书表示负责,更是官员行使权力的象征。对此,西夏十分重视文书的审核签名工作,且规定上至中书、枢密,下至监军司及各郡县,都要对本处和下属的文书负有核查之责,并制定了具体的措施保证其顺利实施。

1.西夏文书核稿制度

西夏文书核稿制度是对各司所制发的文书进行审核和对审核人的要求规定。核稿的根本目的是在于看是否该行文,是否符合统治者意图,是否真实,措施是否可行等,最终达到减少文书数量而提高文书质量的结果。为此,西夏非常重视文书核稿工作,而且规定上至中书、枢密,下到监军司及各郡县都要对本处所形成的文书进行严格核稿、把关,并已形成制度。

(1)对文书校对者职责的规定。文书一经形成,都要进行校对把关,“案头、司吏校文书者当于外为手记。倘若其不合于文书而住滞,则校文书者依法判断”。西夏一般采取集体校对的形式,“同任职有手记时,所校文书上有疑囗,知有住滞而未过问者,比较者罪减一等。未知,则因未仔细搜寻而再减一等”。这样,文书校对者各司其职,认真负责,互相监督,保证了文书的规范。

(2)核稿实行联合签名制度。西夏规定所有核稿官吏在核完稿后都要签上姓名和日期,“诸司所判写文书者,承旨、习判、都案等当认真判写,于判写上落日期”,诸司大人校稿时更要“认真当落”,不允许“案头、司吏判写及都案失落日期”,若违律时,不论官职大小“一律徒六个月,受贿则与枉法贪赃罪从重判断”。

(3)实行逐级核稿层层把关。即采用逐级核稿、层层把关的办法,保证文书的公正及有效性。“国境中诸司判断习事中,有无获死及劳役、革职、军、黜官、罚马等,司体中人当查检,明其有无失误”,这是核稿的第一关——自查。若检查无误,则上交刺史,“刺史人当察”,这是核稿的第二关——由本司中大人复查。刺史复查中如有问题,可再作“搜寻”或“弃之”,重新撰制或修改。如无失误,“则续一状单,依季节由边境刺史、监军司等报于其处经略,经略人亦再查其有无失误”,这是核稿中的第三关——由经略司中人再查。“核校无失误则与报状单接”;隶属或不隶属于经略司的各边境、京师司等根据文武次第,分别报送中书或枢密。送交中书或枢密后,中书或枢密“所属案中亦再与律令仔细核校”,这是核稿中的第四关——中书或枢密的核查。核查中“有失误则另行查检,无则增于板簿上,一等等奏闻而告晓之”,最后立卷归档。若诸司不按期核检并上报再查,又中书、枢密局分人未催促办理等时,“一律依延误公文判断”。

2.西夏文书押署签名制度

押署是古代主管官员在文书定稿后签上意见和姓名及时间的行为,是对文书表示负责,同时也是官员行使权力的象征。押署有判署和签押的分别,判署是签写表态性的文字,签押是签姓名和时间。

(1)所有文书都要押署。《天盛律令·司序行文门》规定,不论是平级还是上下级之间行文,都应采取押署即“手记”制度。

(2)文书押署的顺序。西夏为了严格执行文书押署制度,规定了多个官员押署的先后次序。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会签文书时以官位高低决定押署先后次序。“中书、枢密大人、承旨及经略当请,应分别坐。有当校文书时,当请承旨、都案、案头局分人等引导校之,然后京师、各地边司等大人、承旨、习判等一同正偏当坐。”“二番人共职者列坐次及为手记时,当由官高大人为之。”

②若皇室宗亲与其他蕃汉官员共同会签文书时,“节亲主、番人等职相当、名事同者,于司坐次、列朝班等中,当以节亲主为大。”

③会签文书时,“官相等而有文武官者,当以文官为大。有文武官同,则当视人况、年龄”,即以资历、年龄、声望来决定排位先后。

④会签文书时以职位的高低决定签名先后次序。“任职人番、汉、西番、回鹘等共职时,位高低名事不同者,当依各自所定高低而坐。此外,名事同,位相当者,不论官高低,当以番人为大。”这些规定对维护皇权,巩固最高统治者的地位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三)西夏文书用印制度

西夏作为一个古代封建制的少数民族国家,为了对内进行管理,对外突显其民族独立性,文书用印就更是其政治上的一种需要。《天盛律令》对文书的用印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1.西夏官印的保管规定

从《天盛律令》中散见的条文来看,西夏官印的保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官印必须存放在本司中官位级别最高的官员处。“诸监军司所属印、符牌、兵符等当记之,当置监军司大人中之官大者处。送发兵谕文时当于本司局分大小刺史等众面前开而合符。”“因为印信非常重要,所以要有可靠的专人保管,并对‘统印信’者做出专门的规定”。这样管理的目的,一是防止丢失、盗用,二是保证了权力的高度集中。

(2)印章管理职责及对偷盗与伪造官印者的处罚。对管理官印者的要求,“内宫钥匙,御印子等不许使亡失。违律之失时徒三个月”,“诸人记名贵言、印信、旌羽等中遗失一种时,徒三个月,自二种以上一律徒一年”。关于伪造或偷盗御印之人的处罚。可分几个具体的方面:

一是偷盗或伪造御印的“主谋以剑斩,家门勿连坐,从犯无期徒刑。伪造信牌及盗牌者,造意绞杀,从犯徒十二年”。二是对偷盗或伪造不同职司的官印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的刑法:偷盗或伪造皇后、太子之印时,处以无期徒刑,使用真手记则徒六年;伪造诸王、中书、枢密大人之官印时,徒十二年,使用真手记则徒五年等等。三是“诸人及门下人等有恨,盗窃官敕、上谕、印、旗、金鼓等时,已亡失、未亡失一律徒一年。其中与盗印、旗、金鼓等物量盗法比较,依其重者判断”。由上可见,西夏官印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这样确保了官印的安全和权威。

2.文书用印的有关规定

(1)文书用印范围及其相关规定

西夏文书用印在《天盛律令》中有明确的规定,威臣、帽主以上官吏请赐官印后“当用于簿册及诸司告状中”,即各司署衙门所形成的簿册、告牒投状类等文书,都要加盖本司官印。此外,“大小臣僚中有军之人任他职,军马上未暇检校,首领年少等变换处,允许遣权检校。彼遣权检校可请权印,有军之人本人来于军,年少及丁礼时,自当用印,当令于权检校印。彼任职人军上交检校用册,迟缓及远住者,勿请权检校印,由有军之人自行施印”。

与周边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不仅文书盖有官印,而且实物上也要加盖印章,“往至他国时,官物当另卖之,所得价及实物当于正副使眼前校验,成色、总数当注册,种种物当记之,以执前宫侍御印子印之”。

官府文书的时效性同样体现在用印的时效性上,为此,法律规定:“司吏纳籍日临近时,应先备籍册,经军首领囗用印。”如果未及时盖印而造成了迟误,则要追究责任。还要防止假文书的用印。用印官员若于假文书上加盖了印章,造成失误者也要处罚。

(2)文书用印的位置及规定

西夏文书用印的位置,《天盛律令》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上等中书、枢密自相传牒,语尾依牒前同至请等当有,官下当手记,而后各司上当置,在末尾当说,并记上日期”可得知,西夏文书用印的位置一般在文书末尾,即文书末尾加盖官印,官印下方签名或画押。

二、收文处理制度

收文处理是指收受其他司署衙门发来的文书并实施处置与管理的过程。对于西夏收文处理,《番汉合时掌中珠·人事下》进行了简单的描述:“诸司告状,大人嗔怒,指挥局分,接状只关,都案判凭,司吏行遣。”由这一记载可知,西夏的收文处理环节是非常严密的,但由于西夏法典中的记载并不全面,所以很难具体了解收文处理的详细规定,这里只是根据一些零星的规定作粗线条的勾勒。

(一)收文处理的时限规定

西夏对各司收到文书的处理时限规定非常明确具体,若违反这一规定则要承罪,当然不同系统、不同行业的文书处理时限并不一致。如军册,“应自纳簿增籍日起,畿内四十日,地中五十日,边地两个月以内皆当磨勘完毕。若主簿、司吏纳籍磨勘未毕,弃职出走时,与主簿、司吏迟至逾月不归同罪。若主簿在而军案局分处等懈怠,不依日限磨勘毕,则军案头监罚马一,都案、案头、司吏依误公文法判断”。

如司法文书,《天盛律令·诸司判罪门》规定“诸事问公事限期:死刑、长期徒刑等四十日,获劳役者二十日,其余大小公事十日期间问毕判断。若彼期间问判不毕时,局分中都案、案头、司吏,庶人十三杖,有官罚马一”。

其他文书的处理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保证了收文处理的时效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二)收文启封规定

西夏《天盛律令·矫误门》规定,收到文书后要交由大人启封,文书官吏无权自专启封,若违反规定者要处罚,“诸局分人记、文书应由大人处校而启封,不许自行启之。违律时,是密事则与泄密相同,此外再视语大小,启视者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

三、文书传递制度

西夏文书传递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备,保证了西夏从中央到地方的信息畅通,促使西夏封建统治者的意图能迅速及时地落实到地方并顺利地实施,为西夏的发展和兴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符牌及其管理制度

1.符牌的种类

符牌是文书传递驰驿的重要凭证性文书,因此,西夏重视对符牌的管理。符牌分发兵符和其他一般符牌两种。

发兵符是军事文书的重要凭证,一般用于调兵遣将,因此,采取合符的形式进行严格的管理。

兵符之外的其他种种符牌可称为信牌,它是不必合符的,使人只需携带一般信牌与有关文书即可。

2.符牌的保管

朝廷的符牌,均藏于宫中,并派人看守,闲杂人等不得打听和靠近藏符重地,“待命任职人等,不允自专乱引无职人入于内宫、官家住处、待命者当值、信牌箭置处、局分前内侍住宿处等,不许问答。倘若违律时,有恶心则入谋逆中,此外无恶意则当比无职人入于内宫执不执武器之罪情依次各加一等。”

授予地方军司的符牌,登记之后,由地方最高长官保管,“诸监军司所属印、符牌、兵符等当记之,当置监军司大人中之官大者处。”

3.符牌的使用范围

地边和畿内诸司签发符牌时,必须坚持:一是非官事不发,“诸人非以官事,因私擅自令执符者,派者当绞杀,执符者及行头字者、司吏等判断比派执符罪当减二等”;二是非急事不发,“边中、京师诸处派人,二三共职执敕符者,事非急,能顾及,则勿皆执符,最大一人当执之。其中职事多,眼心未至,则当依时节奏报实行”。

4.符牌的管理

(1)丢失牌符要处罚。“执符出使处大意失符者,当绞杀……”但因丢失符牌的情况不同而处罚也不同。

(2)损毁符牌要处罚。“诸人执符、铁箭出使处,无心失误而骑跌自颠,符、铁箭折损,失留书子、锁舌、捕畜头字等时,因大意,有官罚马一,遮人十三杖”,“诸人执符出使处,不许藏符于怀中,致符面上纸揉皱折叠。倘若违律藏符于怀中,又揉皱面上纸等,有官罚马一,遮人十三杖。若继而折叠时,徒一年”等。

(二)乘骑差用制

西夏文书一般由专职公差负责传递,其传递工具主要是马匹,为保证文书能安全及时地送达,西夏《天盛律令》卷13《执符铁箭显贵言等失门》对差用乘骑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1.差用乘骑的范围。不许随便差用官马,实行沿途征用民所属私马或官之牧场之马,“派执符时,当骑诸家民所属私畜及官之牧场畜等有方便可骑乘者,不许差用一种官马。若附近无私畜及牧场畜等,及不堪骑乘,实无有,则允许捕骑官马。倘若违律,附近有堪骑之他畜不用而无理用官马时,徒二年”。

2.沿途诸人无条件提供乘骑。文书传递途中,若有人不提供乘骑或殴打官差等现象,都要给予严厉的处罚。“诸人与执符本人相遇,欧打、不予骑乘等时,依法当绞杀”,“诸人与执符人遇,不予骑乘而逃,及予之骑乘而打之,及未打而不予骑乘等,一律徒十二年”。

3.官差按照“捕骑头字”捕坐骑。文书传递官差捕畜,必须按照“捕骑头子”上规定的数量捕乘,“执符除头字上捕骑数以外,有超捕骑者时,一人超引随从、超捕驮畜,日期内依次改之者,已捕多少勿论总数,当以一日捕一畜计之,一人引一日徒一年……”

4.无故杀畜要偿还。“执符乘差骑时,未伤已回,直接于途中病患羸弱而死时,知其所在,允许不偿畜。边近则以畜尸,边远则以肉皮,依当地现卖法当卖之,卖价当还畜主人。若还者失之,及不行道而杀之时,当偿畜”,“因私出行而杀坐骑者,执符当偿……”

(三)文书传递期限制

为保证文书的时效性,西夏在文书传递的期限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1.不隶属于经略使者,各地送往京师文书的期限要求:沙州、瓜州二种监军司自派日起至来到京师所辖处40日;肃州、黑水二司一律自派日至来到京师之日30日……若传递迟误则要承罪。

2.隶属于经略使者,各地送往京师文书的期限要求:沙州、瓜州磨勘完毕自派出来到经略处20日,从经略处磨勘完毕派出至来到京师20日……灵武郡、保静县、临河县、怀远县、定远县等京师郡县派出至来到所辖处10日。若迟缓者则要按迟缓期限的多少来处罚。

3.文书传递期限要进行准确计算,不能臆想定夺,“派执符有期限者,派遣者当计地程远近以为期限。若不计地程远近,限期短而致延误者,往至处执符当分析,重行计量地程、期限。执符实误,则依前所定承罪。派遣者不计地程之远而限期短,则执符勿坐罪。派遣者因计量地程失误而限期短,所短限期与情急缓二种执符延误罪状同样判断。”

四、官府文书管理制度

西夏文书已成为西夏统治者管理政治、军事、经济等各方面工作中借鉴和参考以及研究西夏社会各阶段发展的重要依据,在西夏国已显示出了它独特的优势,为此也制定了行之有效的管理文书的制度。

(一)文书清退、销毁、归档制度

1.文书清退制度

文书清退是发文单位对所发出的应退回文书的追还,这是为文书立卷做铺垫,也是防止文书丢失的一种强有力的措施。西夏规定,诸人催促需清退的文书时,必须逐级催还清退,不允许超越各局分去催还,若违律则要承罪,“诸人催促文书者,不许与局分人超越引导处。若违律超越而来时,催促文书者、局分人等一律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即规定了文书清退的程序,保证了应还文书的回拢。

2.文书销毁制度

文书销毁是对所制发的文书传行操作完毕之后收拢回来,经鉴定无保存价值时要注销并毁弃。西夏规定,文书销毁时,必须经主管衙署审核,“帐册增册、注册、注销”等文书,“于限期上当告磨勘司,不许缺留”,经过磨勘司复核,最终决定文书的销毁。

文书销毁有一定的程序,不能随便注销。若“自专销于册等”,则“以偷盗法判断”,“人、马、坚甲、正军、辅主新生等所有当注册注销者,均应依殿前司诸案职管顺序通过。已注销数应记入案簿册,每年纳籍日当送交军案册,与军籍册校核,已注销未注销均应标明”。销毁文书当由所属司按照规定报送主管衙司审核,方可进行销毁,“群牧司、农田司、功德司等三司所有属下人、马所有当注销者,当经由所属司,每隔三月报送殿前司一次,其中不按时报送延误者,其大小局分人等有住滞则依延误文书罪判断”。可见,销毁文书在西夏也是一项非常慎重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3.文书归档制度

归档是有保存备查价值文书的最终归宿,从此文书成为可供查考利用的档案了。西夏文书归档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书材料都应归档。《天盛律令》中关于文书归档的记载很多,《失藏典门》规定:皇帝颁发的绝密文书及牒诏书、兴兵文书、恩敕等文书到达各司内“依恩施行已毕”,当作为重要文书归档留存。《诸司判罪门》规定:各种司法审判文书经过自查、复查和再查之后确凿无疑,才能最终“增于板簿”,立卷归档。可见西夏文书归档制度为西夏保存有价值的文书作出了贡献。

(二)文书立卷

1.文书立卷类属问题

从《天盛律令》有关条款来看,西夏主要是按机构进行分类立卷的。西夏每年都要对京师各衙署及地方各监军司所统领官员的政绩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时“按所属次第由监军司人自己地方交纳籍者,年年依时日缚系自囗”,这无疑说明,西夏考核官员是以地方监军司及京师各衙署为单位进行的,这样就自然形成各个不同的类别,成为理所当然的立卷类属——组织机构立卷法。

2.文书立卷的措施

(1)办理完毕当立卷

文书办理完毕当立卷这是历朝历代总结出来的经验,西夏也不例外。《天盛律令·失藏典门》规定:“为官文书行之已毕,已藏置中而盗、损之时,徒二年。”其中“行之已毕,已藏置中”,即为文书办理完毕而立卷。由此可知,办理完毕的文书必须立卷保管。“中”应为西夏保管文书档案的“档案库”或仿宋制称“架阁库”。

(2)集中

《天盛律令·库局分转派门》规定:“不隶属经略之边中、京师、五州地等各司囗,自己本司人各自帐册有所告纳聚集,与文书接校之,磨勘司当引送告纳,一面同日告知中书、枢密所管事处。告纳处各司及来告知处当分别为板簿,注册而藏之。”而且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要逐级上报直至中央政府主管衙署,如军籍册的集中时间,“每年畿内三月一日,中地四月一日,边境六月一日等三种日期当年年交簿”,交簿顺序是“按所属次第由监军司人自己地方交纳籍者,年年依时日相互缚系自囗”,直到中央枢密院“库中”保存。这样,西夏重要档案都能集中在中央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库中”,方便了统治者了解全国情况和严密控制各衙署司的目的。

(3)一案一卷制

西夏也实行一案一卷的立卷方法。《天盛律令·畜利限门》规定:“诸人捡得畜,律令限期已过,应充公……每日大人当手记印之,一年为一卷,年年往牧场大检时,磨勘司当引送。”同时还规定:管事者将“边中、畿内租户家主各自种地多少,与耕牛几何记名,地租、冬草、条椽等何时纳之有名”,“一一当明以记名”,“于所属处当簿册成卷”。

(4)分类

西夏文书立卷已经有了比较规范的分类,其目的是方便于排架、管理和利用。西夏规定,畜册、粮册等文书档案移交之时,要求各衙署“分别为板簿,注册而藏之”,即依类立卷,分别登记编号,进行保藏。其大类之下还有小类,“人、马、坚甲正军、辅主新生等所有当注册注销者……已注销数应记入案簿册,每年纳籍日当送交军案册,与军籍册核校,已注销未注销均应标明。”由此可知,军册这一大类之下还分“军案册”与“军籍册”,这就说明西夏文书立卷的分类是非常细致的,也是比较科学的,符合了事物发展的规律。

(5)注册或板簿登录

文书注册采取“依时节”的顺序,登录按照“边等法”的方法进行。“京师管辖官物各司、边中监军司、府、军、郡、县、经略使等,一律以本处所属库局分迁转。磨勘完毕,所损耗、卖、本利限、借领、交还数等当催促交毕,又依时节所出之帐册等,种种簿籍当好好藏之。纸当依时总计成卷,印、手记全备,藏者当明之,依边等法为板簿登录。”

(6)卷之使牢

这一制度就是将形成的同一问题的新旧档案粘连在一起,不易于分散,这也是为了保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西夏规定:“边中、畿内租户家主种地纳租法:年年死亡、外逃、地头无人、依次相卖,所改变之情须有,虚杂不入,典册清洁,三年一番,司干及中书郡县等处所置新册当卷之使牢。”

(7)手记印之

西夏文书不仅撰拟完毕要“手记”,而且立卷时也要“手记”,这是文书立卷时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程序,借以显示文书的严肃性。文书形成一整卷后,“纸当依时总计成卷”,由主管档案官吏在案卷上签名并“记上日期”,即归档日期,然后加盖印章,只有“印、手记全备,藏者当明之”时,才能置于所属“库中”,目的是防止拆换档案,保证其真实性。

(三)文书保密制度

西夏对文书保密是非常重视的,因此,制定了法律予以保证。

1.机密文书的安全保密

据《天盛律令·失藏典门》规定:“写秘事及牒诏书,兴兵文书、恩敕等损毁、盗隐、亡失等之罪,依所定判断。”这一法律规定的情况可分成不同情况阐明:

(1)失报告族人议逃、施行追捕等机密文书而造成后果者,当绞杀。

(2)失敌属州归降文书、两国间所写牒敕、誓文等时,要视时节奏报上司处理。

(3)失、盗兴兵火急文书者,绞杀。

(4)为谋判者提供机密并策划造反者,皆以剑斩之。

(5)文书人员执符出使处大意失符者,当绞杀。

2.一般文书的保密

(1)军册的保密。《天盛律令·纳军籍磨勘门》规定“军案内置官簿者,不准诸人随意来司内及拿到司外看阅”,若违反规定,“如系司内人,则随意查阅者及局分人等一律徒六个月;如系拿到司外,则阅者及局分人等徒一年”。

(2)皇宫内秘事的保密。“不许泄露一种密语于外。若违律将内宫头项大小密事漏泄于外时,徒三年。其中系内外大语而使漏泄大语者,有种种密事,尔时视其时节、情节奏报实行。”

(3)《天盛律令·失藏典门》对文书官吏因受贿而导致出现的不同泄密事件分别作了处罚规定:

①各种文书已置典中,除上司要求查阅之外,不许文书官吏贪收雇值盗隐及索予损坏,若损坏,“予者一律比局分人失典罪加一等”。

②案头、司吏及其他局分人“受贿而盗、隐、损毁文典者,当比局分人失典罪加一等”。

③官文书“行之已毕”,而“藏置中”却“被盗、损时,”处二年苦役;如果无意失之时,则判处一年苦役;“行之未毕而盗、隐、损之时,徒三年,无心失误失之则减二等”。

④为了缩小泄密范围,减少损失,又规定盗、失、损文书时必须限期追回,若追不回者要承罪。

⑤“本局分已遣出不在,其状典已委托相共事者,尔后亡之者,原局分罪勿治,相共事失之者依法判断。”

(4)“诸局分判断公事及所行种种他语等,所定未明,此时不许预先于他处宣说。违律于他处谈论时,预先谈论所告语者徒二年,说诸司判断语者徒六个月,其中微语杖罪时,他处说者七杖。有于局分处推究者,亦与说者相同。”

(5)西夏规定,官府文书丢失,若得到官方所失文书而不交局分处导致秘密外泄者,根据是否识字处以不同徒刑,“得之者识文字则徒一年,不识文字则徒六个月”。若知道何人丢失文书,但却有意隐瞒或损毁,则“识不识文字,当比前述罪加一等”。

(原载《青海民族研究》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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