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八年。為番僧修寺造塔。賜大慶法王行童度牒。聽具收度自便 按明大政紀。正德八年七月。西僧欲奪甘州民田地。遣官督建僧寺。禮部尚書劉春執不可。止之。時關中饑。春力爭以為不可。大略謂非止病民。邊警至。不可支持。必致擾害。疏入幾兩月。報下竟停之 按名山藏典謨記。正德八年四月。大役軍士。為番僧修大慈恩寺。鬻爵贖罪。以充費。十月大慈恩寺灌頂大國師也舍窩死。命造塔葬之。工部及工科給事中執奏曰。非故事。上曰著為令。十一月賜大慶法王領占班丹番行童度牒。聽其收度自便。
正德九年正月。吏部尚書楊一清上言。不宜創梵字於西內。時不能行 按明通紀云云。
正德十年。給大德法王國師誥命賜胡僧知三生法王金印袈裟 按名山藏典謨記。正德十年二月。保安寺大德法王綽吉我些兒為其徒領占綽節兒綽供劄失。請得為正副使。還居烏斯藏。比大乘法王例入貢。并給與國師誥命。得入番熬設廣茶。下禮部尚書劉春議不可。令覆議。春執奏詔與誥命。罷設茶勅。是時上習番經。被番僧服綽吉我些兒輩。出入豹房。參廁權貂。及領占綽節兒等歸。輜重相屬。傳郵煩費焉。五月大護國保安寺右覺義班丹倫竹。為其師祖大善法王星吉班丹乞祭葬。禮部執奏無故事。特許之。十一月嬖倖言。西域胡僧有知三生者。西人謂之活佛。上使太監劉充往迎。率指揮千戶百餘人。甲士千人。以珠琲為幡幢。黃金為七供。賜法王金印袈裟。及其徒饋賜鉅萬計。勅以十年往返。得便宜處置錢物。益發官軍護送之。
正德十三年。遣中官劉充迎活佛。賜西域番僧食茶。遣番僧封烏斯藏國西為闡教王 按明大政紀。正德十三年三月。上遣中官劉充迎活佛。使烏斯藏。巡撫淮楊都御史叢蘭。疏斥佛老無益。乞還充勿遣。不報。時番國烏斯藏傳聞。國西有童子。記其生前事者。以為活佛。上遣使迎之。所過誅求百計。勢張甚蘭檄有司。毋徇所欲。至淮謁辭之。南京兵部尚書喬字上疏。諫遣使迎活佛。甚傷國體。字云國朝祖宗相承。所以不絕番僧朝貢者。不過羈縻遠夷而已。非崇奉信惑之也。陛下天縱聖明。無微不燭。抑豈不知西方之佛教。無益中國之治乎。不報 按名山藏典謨記。正德十三年五月。賜西域番僧食茶八萬九千餘斤。人許帶六千斤下番不為例。七月遣番僧覺義領占劄巴等。封烏斯藏國酋。為闡教王。劄巴等乞給馬快船三十。載食鹽為入番買路。資部科執奏。詔特許之。
世宗嘉靖十四年。燬興隆寺併慈恩寺。一應修齋俱革 按明會典。嘉靖十四年。大興隆寺燬。令永不許復。併大慈恩寺。一應修齋俱革。僧徒聽告。就各寺依住。有歸化者。量給原寺。田畝仍免差徭。六年。
嘉靖十五年。除禁中佛殿。併毀佛像佛骨佛牙諸物 按明大政紀。嘉靖十五年五月。帝欲除去禁中釋殿。以其地奉建慈慶慈寧二宮。命廷臣集議。僉以為可。帝即命撤之。尋召李時夏言入視大善殿。見金範佛像不下千百。皆命銷毀。其几案懸鍍金函藏貯。尚多佛骨佛牙諸物。言退上疏。力請焚[療-(日/小)+土]。帝從之。於是禁中邪穢迸斥殆盡 按春明夢餘錄。宗伯夏言議[療-(日/小)+土]佛骨疏。比者恭遇皇上諮及群臣。欲除去禁中釋殿。奉建兩宮以備一代之制。一時廷議。仰贊皇上篤養盡制之孝。闢邪崇正之化。盛德大業光前振後矣。今月十一日。伏奉聖旨。命大學士李時同臣言入看。即所謂大善殿者。臣等看得殿內有鑄金銀像。鉅細不下千百。且多邪鬼淫褻之狀。仰惟聖明燭其誕妄不經。一旦奮然舉而除之。甚盛舉也。但臣見諸几案之上。及懸度梁栱之間。與夫金函之所藏貯者。為物尚多不可識辨。問之守者。且云是為佛骨。是為佛牙。枯朽摧裂。奇離磈礧。計不下千斤。臣惟佛法之入中國。自漢明帝時始。然不過人誦其書習其教而已。至唐憲宗時。乃迎佛骨至京師。其臣韓愈。極言其不祥。不宜以入宮禁。憲宗不能聽。且深辠愈。竟遠斥之。臣意自後人莫敢矯其非。凡番僧持以誑惑中國之人。而名為佛顱佛骨者。相屬於道。由是流入天子宮禁之內。歷世皆然。不以為異。今殿中所有。未必非勝國所遺。累朝以來。亦必以為彼法則。然未嘗深究。以延至今茲者。恭惟皇上躬堯舜禹湯文武之資。行堯舜禹湯文武之道。始議毀佛屋。毀除穢像。使詭異之行不得瀆留清禁。此真卓越千古之見。出於尋常萬萬者也。然殿宇像設既除。所有前項佛頭佛牙之類。皆屬污穢。不宜使之尚存。臣請乞以此物。勅下所司。[療-(日/小)+土]之草野。一切掃而淨之。以杜愚冥疑惑之端。實為大聖人非常作為。有補名教甚大。功德罔極。臣不勝幸甚。後世幸甚。疏入。答曰大善殿所貯佛骨。諸不經之物。[療-(日/小)+土]之草野。恐後日好事之人。仍為啟視。不如焚之。以杜永患。遂命禮部。俱於城外。焚之。
嘉靖十六年。勅聽僧徒還俗。禁修葺寺院。及私自披剃為僧 按明會典。嘉靖十六年。題准各該有司。欽遵聖諭。化正僧徒願自還俗者。聽其自求安便。各處寺院。年久宮殿任其頺壞。不許修葺。民間幼童不許捨入為僧。私自披剃。如有此等。罪其父母及其鄰佑嘉靖二十二年。令燬大慈恩寺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四十二年十月。罷遣番僧封諸藏。著為令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嘉靖四十三年十二月。詔番僧入貢者。限人入邊。如成化弘治故事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嘉靖四十五年詔禁僧尼戒壇 按明會典。凡禁止戒壇。嘉靖四十五年令在外行撫按衙門。督率有司。各查本處僧寺若干。僧徒若干。明白登簿。不時查點。不到者罪坐住持立限投銷。一切寄住遊僧發回原籍。當差在京廠衛衙門。及五城御史。將京城內外地方大小僧寺。嚴加巡緝。有指。稱受戒奸淫不法者。訪拏重治 按明通紀。嘉靖四十五年九月。詔順天府按官嚴禁僧尼戒壇說法。仍令廠衛巡城御史通查勘京城內外僧寺。如有仍前受戒寄寓者。收捕下獄。四方遊僧並聽所在有司遞回原籍。當是時。白蓮教盛行。御史鮑承蔭。以妖盜本為一途。恐投邪鼓眾釀成大患。遂令禁之。神宗萬曆七年。烏思藏僧鎖南堅錯求通貢 按明通紀。萬曆七年。烏思藏僧鎖南堅錯求通貢。堅錯者。即闡化王答賴剌麻也。故號稱活佛。以傳經說法戒淫殺。為虜所尊禮稱輪迴轉法功德世界佛大國師。萬曆五年。套酋切近黃台吉約俺答。迎堅錯西海上。飲長生水。俺答所從部落數十萬人。徒以奉堅錯教無淫逞者。其教化可知矣。
皇清
天聰七年
大清會典。凡喇嘛禁例。天聰七年。定喇嘛班第。出居城外清淨處所。有請喇嘛念經治病者。家主治罪 又定喇嘛班第。有容留婦女。及不呈明禮部。私為喇嘛蓋寺廟者。治罪。
崇德五年
大清會典。崇德五年。題准新收僧人納銀。送戶部查收。隨給用印度牒。令僧綱司分發。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四年。定喇嘛不許私自遊方。有遊方到京者。著發回原籍。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定禁止創建寺廟。其修理頺壞寺廟。聽從其便。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京城內白塔居住喇嘛九名。西大達廟居住喇嘛八名。及額木齊喇嘛。應照舊留住。外其餘喇嘛班第。俱令於京城外居住。如有壇邊京城居住者。將喇嘛送刑部。照違法例。治罪。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熈六年。議准凡喇嘛班第。令該管大喇嘛。逐日詳查。禮部每月詳查。有請念經治病者。於大喇嘛處說明准去。仍令交還大喇嘛。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熈二十三年。覆准嗣後喇嘛所到處不過三日。即令起程。違者留住家長寺廟住持及失察官員。俱行治罪。喇嘛除犯死罪外。所犯別罪。停其入官。仍照律治罪。遞解原籍 又定班第不許服用金黃色黃色。吳巴什吳巴三察。不許服用金黃色黃紅色。如上賜者准用。違者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