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3927000000004

第4章 劳动用工篇(3)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读

受聘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责任

【案情】

2008年,江西省某中学同意推荐该校办公室工作人员李某为北京某高校教育管理专业在职委托培养博士生。李某与该中学签订了一份《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李某学习时间自2008年7月起,最多不超过两年;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其他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支付李某在读期间的培养费;学校为李某每年支付500元书籍资料费和每月200元生活补贴;李某学习期满后立即回学校工作,在该校工作最低年限12年,期间不得提出调离。除此之外,双方还约定,李某学习结束后,如违约不回学校工作,应按培养协议和学院有关文件,退回全部培养费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补贴、差旅费等,并交纳违约金和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违约金为6万元。李某学习期满后获得博士研究生文凭。2010年,李某应聘到福建某学校工作。福建某学校明知李某与原单位尚未解除聘用合同,仍招用李某。江西省某中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并要求福建某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后如何承担经济责任。江西省某中学与李某签订的《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书》属于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李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在学习期满后擅自离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进行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法院最终判决,江西省某中学只能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择一,不能同时要求。鉴于约定的违约金6万元低于李某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给原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适用“从高原则”,支持江西省某中学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同时,因为福建某学校明知李某未与原单位解除合同,仍然招录李某,给江西省某中学带来损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赔偿金和违约金两者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赔偿金是指因合同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但只是指实际损失。违约金一般在合同当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两者都是违反合同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不能同时适用,只能二选一。如果违约金低于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警示】

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案例很多,总务管理者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只能二选一,而且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约定违约金是无效条款。同时,上述福建某学校的连带责任也提醒总务管理者,在招录员工时应当注意考查对方相关情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三)试用期常见的法律问题

1.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另一方面,也给了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机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同的劳动合同所对应的试用期期限。

2.试用期内能否随意开除劳动者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开除劳动者,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学校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引起任何法律纠纷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劳动者维权意识薄弱,以及在用工当中,学校占有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用工条件的主导优势。作为总务管理者应当注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劳动条件;而且,这种证明和解除必须在试用期内完成,一旦试用期满,劳动者就与学校正式确立劳动关系,无需学校承认。劳动者如果在试用期内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必取得用人单位同意。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保护劳动关系双方中处于较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的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不能仅靠约定试用期来降低用工成本。如果是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相关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案例解读

学校能否以试用期为名随时解除合同

【案情】

2011年初,贺某与山东省某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贺某负责该校初中电子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为两个月。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总务主任张某等人对贺某进行考核,认为贺某的专业技能水平不足以胜任这份工作。于是,该校决定以贺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贺某的劳动合同。同时,该校将决定与贺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学校工会,工会予以准许。随后,该校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贺某,其中载明:由于贺某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贺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审理中,贺某诉称,试用期间该校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且该校单方解除合同时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故而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校辩称,试用期最后一天,贺某未能通过工作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该校在试用期间对贺某进行考核,并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该校提供了《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了对贺某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学校法人代表和总务处主任的签字,但无贺某签字。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是否能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以及怎样证明劳动者是否合格。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个正常阶段,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均与在劳动合同期一样,受到法律保护。试用期可以看成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考察期,当然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察期。在用工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都可以随时随意地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学校在试用期结束后才以劳动者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即使在试用期内,要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合格。综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可见,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

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本案中,该学校只是出具了有学校法人代表和总务主任签名的情况说明,并不能成为证明贺某不合格的充分证据。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贺某的主张。

【警示】

总务管理者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合格的,应该及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能等到试用期结束后再解除。在解除合同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合格,这就需要规范学校的规章制度,要求学校针对不同岗位制订明确的录用条件,量化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使得考核劳动者有据可依。

(四)工资纠纷

工资、薪资问题是总务用工中最为常见的纠纷,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对整治拖欠工人、农民工工资力度的加大,这一问题亦应成为学校总务管理的重点。在学校用工中,工资纠纷发生的原因通常有: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对工资约定不明或者有歧义等。在我国,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在患病、工伤、产假、年假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列入工资范围: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科学技术奖等奖金;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等。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对于完成一次性劳动和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在其完成任务后支付工资。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或约定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发放;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给劳动者发放报酬。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其工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工资。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并且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工资低于当地月收入最低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用工单位给予劳动者行政处分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一次性罚款,罚款金额由用人单位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在出现工资纠纷时,用人单位可以提供以下证据:工资单、集体合同中关于工资标准的规定、银行对账单、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文件。

相关法条链接

有关何谓“工资”的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3: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4:

同类推荐
  • 爱国故事(影响青少年一生的中华典故)

    爱国故事(影响青少年一生的中华典故)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历史文化典籍中的典故也是数不胜数。本书编者在先秦到晚清的文化典籍中穿梭往来,精选出数千则典故,并对每则典故的出处、故事、含义、用法进行了详解。为了方便读者查阅,根据含义的异同对这些典故进行了分类,使读者用起来方便快捷、得心应手。一书在手,尽览中国语言文化的博大精深。
  • 刑法原理与实务

    刑法原理与实务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这本《刑法原理与实务》就是其中一部。
  • 人员培训与开发

    人员培训与开发

    本书共分为11章,主要内容包括:人员培训与开发概述、战略性人员培训与开发、培训需求分析、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培训效果评估与培训效果转化等。
  • 精细育人故事100例

    精细育人故事100例

    袁昌红等的《精细育人故事100例》收集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在教育实践和教育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真实、鲜活的教育事件和发人深省的教育故事。《精细育人故事100例》共分为“遇上你是我们共同的缘”、“让春风化雨暖你心”、“想说爱你不容易”、“换个视角,海阔天空”、“最幸福的回报”五个部分,每个部分含有20个教育故事,每个故事都附有简明扼要的点评,指出其中蕴涵的教育意义和反思感悟。
  • 旅游市场营销管理

    旅游市场营销管理

    本书包括旅游市场营销管理的概念体系与职能、旅游市场营销信息管理、旅游市场营销战略管理、旅游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国际旅游市场营销管理等内容。
热门推荐
  • 李彦宏的人生哲学

    李彦宏的人生哲学

    李彦宏一路走来,有过彷徨,有过失落,有过明决,有过喜悦……在这五味的人生历练中,他修炼出了一门“精神哲学”,这是引领他和他的百度走向世界之巅的力量。李彦宏,这个誓要“用技术改变世界,改变普通人生活”的“造梦者”,正用一个个夺人眼球的成绩来证明他的梦想绝对可以实现。
  • 咱是一条龙

    咱是一条龙

    金手指?咱吞灵神通吞并万物。美女?中洲七艳之一,玄女峰圣女,够格不?愿与咱修燕好都被拒绝后,正寻思着跳崖呢?什么?你问咱是谁?“小龍名唤陈初一,乃是真龙一脉最后一道血脉,濒临绝种独一无二哦。什么?不认识?不要打紧,我告诉你你便知晓,嗯就从那四龙脉之一的螭三昧求我纳她为妾时说起吧。啧啧,那时小龍可风光了,剑挑十榜名人录之首,只用一招……”“将军,你的小情人可是真跳了呢。”皇袍加身英气逼人的少女玩味道。“哎哟,不好。”……玄女峰下,众人拦路。“妖物,玄女峰圣地可不是你能擅闯的,众人杀!”“什么妖物妖物,咱是一条龙,看我神通,天地无用!”
  • 狼王洛玻

    狼王洛玻

    洛玻是狼群中的佼佼者,不仅长得高大,还非常聪明诡诈,是个卓越的首领,称霸喀伦坡山谷数年。可威风凛凛的它只有几名随从,但都很有名望。它们在喀伦坡地区横行霸道,肆无忌惮。农场主们对狼群的随意破坏愤恨不已,捉拿狼王的悬赏奖金一度高到可怕的程度,他们想尽各种办法抓捕洛玻,但均以失败告终。狼群中的布兰卡不听洛玻叮嘱,肆意妄为,陷入敌人特别设置的陷阱中被猎人捕捉,洛玻为了拯救它也陷入了陷阱中……
  • 逆剑九天

    逆剑九天

    剑破九天,命为逆魔。这一生绝不留遗憾,吾即天意!永绝大陆,约历年一千零五十三年的一个夜晚。在大陆以北的一处十分偏僻的地方有一座小镇,名叫明华镇。
  • 傻妞穿越记

    傻妞穿越记

    一草根,人称傻妞,着实一宅女,就算个蓝领阶层吧!整日爱幻想,盼望着自己容貌倾国倾城,其实也就算过得去,出来不吓人那种长相,脸上的痘痘时不时来光顾,搞得她特别烦恼,幻想自己有一天也能穿越当个王妃,皇后什么的,可你还别说,就这傻妞,她还能真就华...
  • 死亡归零

    死亡归零

    面对仅剩三十天的生命是选择歇斯底里的疯狂,还是安静的等待死亡亦或者是沿着自己的脚印,从新走一遍走过的小路
  • 管事先管人,管人要管心

    管事先管人,管人要管心

    曾有一位企业领导说:“过去管理企业我主要管事,可永远有管不完的事,每件事情都需要我决策,每项工作都需要我把关。虽然我不一定比别人专业,但由于我是公司老板,是企业创始人,因此,我必须这么做。可是,我并没有取得满意的管理效果。”后来,这位企业家意识到自己的能力是有限的,他发现自己的做法很愚蠢,事必躬亲是无法把企业做强做大的,必须通过管人达到管事、经营企业的目的。
  • 云筱风华

    云筱风华

    九域世界,以武为尊,前世,在奸人的陷害下,夜寒含恨而死,再次睁眼,却发现自己重生到了一个无颜丑女夜云筱身上!男儿身换成女儿身!俗话说,人丑就要多读书,那我就要成为强者,人谁都不能欺凌,可是,该死的!都这么丑了,怎么还有桃花运啊!!
  • 重生之刀剑神尊

    重生之刀剑神尊

    "仗剑凭栏处,扶刀共此生。屠尽猪狗是,天上白玉琼。"龙冲霄就是伴随着这几句话逐渐成为笑尽天下苍生的一代牛逼人物。
  • 异世传说:凤鸣六界

    异世传说:凤鸣六界

    被狠心老师一脚踢向墙壁而穿越的宋梦梦,一朝来到神奇的妖世界!光暗属相、大神围绕,与神兽订下契约!从懦弱胆小,化身六界最强传说!六界闻名便可丧胆的无情神尊将宋梦梦拉入怀中,向六界宣告,”你是本尊所有物,他人不可随意轻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