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纂揭书其名,分注其事,僭拟古志书法,每条列以小叙,或援前代故实、经传格言,引其端。诸所纪载,悉本之旧志,搜之往牒,访之耆旧,不敢妄自增损。
一,旧志凡船数、船号、岁办、工办之属,各分为类,计目三十有二。今稍加括,为卷八,为目十,使各以类附,便观览也。
一,志以漕船为重,其清江人物、土产、古迹、寺观之类,义无于丽者,姑去之。
一,官属、人役、法例、兴革,旧志未载,今增入,备考据也。
一,事有裨于漕政,未即施行者,间尝参以臆见,僭为叙论,则冠一“按”字,或书名以别之。
一,志以清江为主,凡卫河归隶始末事宜,悉附于各条之后,不复立例。
一,漕船旧隶本厂,后改隶各卫,犹必附录其船数者,存旧也。
一,凡载先代名贤及本朝名公事文,往往直书姓名,临文不讳故也。
一,志中纪载,随文剪截,取见大义而止,其关系尤重,足备稽考者,则详见别条。
一,载诗文不拘体裁,惟以岁序为先后。
一,每卷虚其左方,以俟贤者订伪补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