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报律》为中国第一部新闻法,两次颁行。第一次于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颁布。因报界抵制,遂由民政部修改,交资政院议决,1911年(宣统二年)重行颁布。正文42条。另有附则3条,共计45条。民国初年尚有援用《大清报律》者,1914年《报纸条例》颁布后始失效力。
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