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徵舒。变楚子言人者,弑君之贼,若曰人人所得杀也。其月,谨之。
[疏]“变楚”至“谨之”。
释曰:经直言楚人,知是楚子者,下云楚子人陈,明知此为讨贼,故变楚子言人也。“其月谨之”者,不能自讨,藉楚之力,祸害必深,故书月为谨之。
此入而杀也。其不言入,何也?据入国乃得杀。外徵舒於陈也。其外徵舒於陈,何也?据徵舒陈大夫,不应外。明楚之讨有罪也。雍曰:“经若书楚子入陈杀夏徵舒者,则入者内不受,是无以表徵舒之悖逆,楚子之得正。”
悖,补对反。
丁亥,楚子入陈。入者,内弗受也。日入,恶入者也。何用弗受也?不使夷狄为中国也。楚子入陈,纳淫乱之人,执国威柄,制其君臣,傎倒上下,错乱邪正,是以夷狄为中国。
恶,乌路反。傎,丁田反,本又作颠。邪,似嗟反。
[疏]“日入,恶入者也”。
释曰:上文美楚子入,今又恶之者,前为讨徵舒,讨得其罪,故变文以美之,今为纳二子,失其所,故日入以恶之。
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纳者,内弗受也。辅人之不能民而讨犹可,雍曰:“辅相邻国,有不能治民者,而讨其罪人则可。”而曰犹可者,明邻国之君,无辅相之道。
辅相,息亮反,下辅相同。
[疏]“纳公”至“于陈”。
释曰:糜信云,二子不系陈者,以其淫乱,明绝之也。或当上有入陈之文,下云于陈,故省文耳,无义例。
入人之国,制人之上下,使不得其君臣之道,不可。二人与昏淫,当绝,而楚强纳之,是制人之上下。
强,其丈反,一音其良反。
十有二年,春,葬陈灵公。传例曰:“失得不葬”;“君弑,贼不讨不葬,以罪下也”;“日卒,时葬,正也”。灵公淫夏姬,杀泄冶,臣子不能讨贼,逾三年然后葬,而日卒时葬,何邪?泰曰:“楚巳讨之矣,臣子虽欲讨之,无所讨也,故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称国以杀大夫,则灵公之恶不嫌不明,书葬以表讨贼,不言灵公无罪也。逾三年而后葬,则国乱居可知矣。非日月小有前却,则书时不嫌。”
弑音试。夏,户雅反。
[疏]注“传例”至“不嫌”。
释曰:“失得不葬。”昭十三年传文。“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罪下也,”隐十一年传文。“日卒,时葬,正也”,襄七年传文。案徵舒之弑灵公在十年五月,至此才二十一月,而注云逾三年者,诸侯五月而葬,今逾五月至三年,故曰逾也。非日月小有前却者,未五月谓之前,过五月谓之却,言葬有前却,则书月以见危。今三年始葬,非是小有前却,故书时不嫌也。
楚子围郑。
夏,六月,乙卯,晋荀林父帅师及楚子战于邲。邲,郑地。
邲,皮必反。
[疏]“夏六月”至“于邲”。
释曰:《公羊传》称,荀林父称名氏、先楚子者,恶林父也。若然,城濮之战后子玉,当是善子玉乎?徐邈云:“先林父者,内晋而外楚。”是也。
晋师败绩。绩,功也。功,事也。日其事,败也。
[疏]“日其事,败也”。
释曰:旧解此战事书日者,为败之故也。特於此发之者,二国兵众,不同小国之战,故特发之。徐邈云:“於此发传者,深闵中国大败於彊楚也。今以曰为语辞,理足通也。但旧解为日月之日,疑不敢质,故皆存耳。”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戊寅,楚子灭萧。
[疏]“戊寅,楚子灭萧”。
释曰:书日者,徐邈云:“萧君有贤德,故书日也。”何休云:“责楚灭人国,故书日。”若释善而从,则徐言与传例合也。
晋人、宋人、卫人、曹人同盟干清丘。清丘,卫地。
宋师伐陈。
卫人救陈。
[疏]“卫人救陈”。
释曰:不言善者,卫宋同盟外楚,今反救陈,不足可善,故传不释。
十有三年,春,齐师伐莒。
夏,楚子伐宋。
秋,螽。
冬,晋杀其大夫先穀。穀,户木反,一本作縠。
[疏]“晋杀”至“先穀”。
释曰:此虽无传,於例为杀无罪也。
十有四年,春,卫杀其大夫孔达。
夏,五月,壬申,曹伯寿卒。
晋侯伐郑。
秋,九月,楚子围宋。
[疏]“秋九”至“围宋”。
释曰:徐邈云:“围例时,此围久,故书月以恶之也。”何休亦然,范意或当不异也。
葬曹文公。
冬,公孙归父会齐侯于穀。
十有五年,春,公孙归父会楚子于宋。
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平者,成也。善其量力而反义也。各自知力,不能相制,反共和之义。
[疏]“平者,成也”。
释曰:重发传者,嫌外内异也。
人者,众辞也。平称众,上下欲之也。外平不道,以吾人之存焉道之也。吾人,谓大夫归父。
六月,癸卯,晋师灭赤狄潞氏,以潞子婴儿归。灭国有三术:术,犹道也。
潞氏音路。婴,一盈反。中国谨日,卑国月,夷狄不日。卑国,谓附庸之属,襄六年传曰:“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此谓三术。其曰潞子婴儿,贤也。
[疏]“灭国”至“贤也”。
释曰:中国日者,谓卫灭许之类是也。卑国月者,谓无骇入极,齐侯灭莱之类是也。夷狄不日者,楚灭江、黄,吴灭灭州来之类是也。此不云夷狄时而云不日者,方释潞子婴儿书日之意,故不云夷狄时也。夷狄不日,宜从下为文势。婴儿为贤,书日复称名者,书日以表其贤,书名以见灭国,所谓善恶两举也。
秦人伐晋。
王札子杀召伯、毛伯。王札子者,当上之辞也。杀召伯、毛伯,不言其何也?解经不言杀其大夫。
札,侧入反。召,上照反。两下相杀也。两下相杀,不志乎《春秋》,此其志,何也?矫王命以杀之,非忿怒相杀也,故曰以王命杀也。以王命杀,谓言王札子杀召伯、毛伯,是知以王命而杀之。
矫,居表反。以王命杀,则何志焉?为天下主者,天也,继天者,君也,君之所存者,命也。为人臣而侵其君之命而用之,是不臣也;为人君而失其命,是不君也。君不君,臣不臣,此天下所以倾也。
秋,螽。
仲孙蔑会齐高固于无娄。无娄,杞邑。
娄,力侯反。
初税亩。初者,始也。古者什一,一夫一妇佃田百亩,以共五口,父母妻子也。又受田十亩,以为公田,公田在内,私田在外。此一夫一妇为耕百一十亩。
税,始锐反,赋也。什,一音十,十税一也。佃音田,又徒遍反。共音恭。藉而不税。藉此公田而收其入,言不税民。
[疏]“藉而不税”。
释曰:徐邈曰:“藉,借也。谓借民力治公田,不税民之私也。”观范之注,以藉为赋藉,理亦通。从徐之言,义无妨也。
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出除公田八十亩,馀八百二十亩。故井田之法,八家共一井,八百亩馀二十亩,家各二亩半为庐舍。
庐,力鱼反。私田稼不善,则非吏;非,责也。吏,田畯也。言吏急民,使不得营私田。
畯音俊,田大夫也。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民勤私也。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悉谓尽其力。
去,如字,又起吕反。
[疏]“履亩十取一也”。
释曰:何休云:“宣公无恩信於民,民不肯尽力治公田,故公家履践案行,择其善亩穀最好者税取之,故曰履亩。”徐邈以为除去公田之外,又税私田之十一也。传称以公之与民为己悉矣,则徐言是也。
古者公田为居,八家共居。井灶葱韭尽取焉。损其庐舍,家作一园,以种五菜,外种楸桑,以备养生送死。
音九,楸音秋。
[疏]注“损其”至“送死”。
释曰:损为减损也。五菜者,世所谓五辛之菜也。何休又云:“古者井田之法,一夫一妇受田百亩,身与父母妻子五口以为一户,公田十亩,又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一十二亩半也。八家而有九顷,故曰井田庐舍在内,贵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若五口之外,名曰馀夫,馀夫率受田二十五亩半。”记异闻耳,於范氏注亦无所取。
冬,蝝生。蝝非灾也。其曰蝝,非税亩之灾也。凡《春秋》记灾,未有言生者。蝝之言缘也,缘宣公税亩,故生此灾以责之。非,责也。
蝝,以全反。刘歆云:“此蚍蜉子。”董仲舒云:“蝗子。”《字林》尹绢反
饥。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晋人灭赤狄甲氏及留吁。甲氏留吁,赤狄别种。晋既灭潞氏,今又井尽其馀邑也。灭夷狄时,贤婴儿,故灭其馀邑犹月。
吁,许于反。种,章勇反。井,必政反。
[疏]“甲氏”至“犹月”。
释曰:传例:“灭夷狄时,婴儿以贤书月。”故知馀邑书月亦为贤也。甲氏、留吁非国,而云灭者,甲氏、留吁国之大邑,而晋尽有之,重其事,故云灭,若晋灭夏阳之类是也。留吁官及者,盖小於甲氏也。
夏,成周宣榭灾。成周,东周,今之洛阳。宣榭,宣王之榭。《尔雅》曰:“室有东西厢曰庙,无东西厢有室曰寝,无室曰榭。”传例曰:“国曰灾,邑曰火。”
榭音谢,本或作谢。灾,《左氏》作“火”。
[疏]“成周宣榭灾”。
释曰:不言京师者,尔时成周非京师故也。《公羊传》云:“宣榭者何?宣宫之榭也。”故范注亦以为宣王之庙也。“无室曰榭”,《尔雅》正文。或以为《尔雅》无此文,唯云“土高曰台,有木谓之榭”,台上有木,即是屋也。《楚语》曰:“榭不过讲军实。”临观讲武,必是歇前,故云“无室曰榭”,《尔雅》有之者,本或误也。又引传例曰云云者,昭九年传文也。
周灾,不志也。其曰宣榭,何也?以乐器之所藏目之也。移风易俗,莫善於乐,是故贵其器。
[疏]“周灾,不志也”。
释曰:徐邈所据本云周灾,至注云重王室也。今遍检范本,并有“不”字,则不得解与徐同也。
秋,郯伯姬来归。为夫家所遣。
冬,大有年。五穀大熟为大有年。
十有七年,春,王正月,庚子,许男锡我卒。锡,黑历反。
丁未,蔡侯申卒。
夏,葬许昭公。
葬蔡文公。
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己未,公会晋侯、卫侯、曹伯、邾子同盟于断道。已未,亦闰月之日。断道,晋地。
断,徒短反,一音短。
[疏]注“已未”至“晋地”。
释曰:十年“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己巳,齐侯元卒”。范以为丙辰晦之日也。已巳在晦日之下,五月之上,当是闰月可知。此文与彼正同,明亦闰月之日也。
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
[疏]“同外楚也”。
释曰:不於清丘发传者,清丘,鲁不会,故重举,所以包之也。
秋,公至自会。
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其曰公弟叔肸,贤之也。其贤之何也?宣弑而非之也。宣公杀子赤,叔肸非责之。
肸,许乙反。非之,则胡为不去也?曰:兄弟也,何去而之?言无所至。与之财,则曰我足矣。宣公与之财物,则言自足以距之。织屦而食,织屦,卖以易食。
屦,九具反。终身不食宣公之食。君子以是为通恩也,以取贵乎《春秋》。泰曰:“宣公弑逆,故其禄不可受,兄弟无绝道,故虽非而不去,论情可以明亲亲,言义足以厉不轨,书曰公弟,不亦宜乎!”
[疏]“取贵乎《春秋》”。
释曰:“卫侯之弟鱄去君,传云合於《春秋》,此不去君,传亦取贵於《春秋》者,《易》称“君子之道,或出或处,或默或语”,鱄以卫侯恶而难亲,恐罪及己,故弃之而去,使君无杀臣之恶,兄无害弟之愆,故得合於《春秋》;此叔肸以君有大逆,不可受其禄食,又是孔怀之亲,不忍奋飞,使君臣之节两通,兄弟之情俱畅,故亦取贵於《春秋》。叔肸书字,鱄直称名者,叔肸内可以明亲亲,外足以厉不轨,比鱄也贤乎远矣,故贵之称字,鱄虽合於《春秋》,无大善可应,故直书名而已。
十有八年,春,晋侯、卫世子臧伐齐。臧,子郎反。
公伐杞。
夏,四月。
秋,七月,邾人戕缯子于缯。戕犹残也,捝杀也。捝谓捶打残贼而杀。地于缯,恶其臣子不能距难。
戕,在良反,残也,贼也,犹杀也。缯本或作鄫,在陵反。捝杀,他活反,又徒活反,捶打也,《字林》云:“木杖或作扑,普木反。”捶,章蕊反。朾音顶。恶其,乌路反。难,乃旦反。
[疏]注“地于缯”至“距难”。
释曰:据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不于国都也。
甲戌,楚子吕卒。商臣子,庄王。
子吕,《左氏》作旅。夷狄不卒,卒,少进也。卒而不日,日,少进也。日而不言正不正,简之也。中国君日卒,正也。不日,不正也。今进夷狄,直举其日,而不论正之与不正。
[疏]“夷狄”至“之也”。
释曰:夷狄不卒,据自此以前,吴楚君卒而不书。卒而不日,据襄十二年秋九月,吴子乘卒言之也。简之也者,中国卒则日,不正乃不日,夷狄进之则日,不论正与不正,故云简之也。
公孙归父如晋。
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寝。正寝也。
[疏]“路寝。正寝也”。
释曰:重发传者,庄据始,故发之。宣公篡弑,有嫌成公承所嫌之下,故各发传也。
归父还自晋。还者,事未毕也。庄八年“秋,师还”是也。
[疏]“归父还自晋”。
释曰:执则致,归父非执而书其还者,为出奔张本也。直名不氏者,凡致者由上致之,故例。今不书归父之氏,明有致命之义也。
[疏]自晋,事毕也。与人之子守其父之殡,人之子谓归父子也,言成公与归父子共守宣公殡。捐殡而奔其父之使者,是以奔父也。捐,弃也。奔犹逐也。言成公弃父之殡,逐父之使。使谓归父也。父命未反,而已逐之,是与亲奔父无异。
捐,以全反。
[疏]至柽,遂奔齐。遂,继事也。杜预曰:柽,鲁竟外,故不言出。
柽,尹贞反,《左氏》作笙。竟音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