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公起元年,终十八年
[疏]《鲁世家》宣公名倭,文公之子,子赤庶兄,以周匡王五年即位。《谥法》:“善问周达曰宣。”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继故而言即位,与闻乎故也。与闻音豫,下注亦同。
[疏]“继故”至“故也”。
释曰:重发传者,桓公篡成君,宣公篡未逾年君,嫌异,故发之。
公子遂如齐逆女。不讥丧娶者,不待贬绝,而罪恶自见。桓三年传曰:“逆女,亲者也。使大夫,非正也。”
自见,贤遍反。
[疏]注“桓三”至“正也”。
释曰:引彼传例者,嫌讥丧娶,不责亲迎,故引传例以明之。
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其不言氏,丧未毕,故略之也。夫人不能以礼自固,故与有贬。
[疏]注“夫人”至“有贬”。
释曰:婚礼迟速,由於夫家,阳倡阴和,固是其理,而责夫人者,一礼不备,贞女不行,夫人姜氏,若其不行,公得无丧娶之讥,夫人无苟从之咎,故责之。
其曰妇,缘姑言之之辞也。遂之挈,由上致之也。上,谓宣公。
挈,苦结反。
[疏]“其曰”至“辞也”。
释曰:传重言此者,嫌丧娶辞略,并明不与陈人之妇同也。
“遂之”至“之也”。
释曰:挈者,谓去氏族而直书名。徐邈以挈为举,非也。《左氏》以为遂不称公子者,“尊夫人也”。《公羊》以为遂不言公子者,“一事而再见”,从省文。此传云由上致之,是与二传异也。此注云,上谓宣公;昭公二十四年“婼至自晋”,注云“上谓宗庙也”者,释有二家,其一云:礼:夫人三月始见宗庙,遂与侨如之致,由君而已,故知上为宣公、成公也;婼彼执而反,理当告庙,故知上谓宗庙也。又一释:二者互文也。以相通见庙之时,君称臣之名以告宗庙,则二者皆当书名,故此云宣公,彼云宗庙,亦是昭公告之,可知此宣公亦是告宗庙明矣。婼与意如俱为被执而致,传释有异辞者,意如诉公於晋,婼则无罪,故传不同也。此巳发传,侨如又发之者,此丧娶,彼非丧娶,嫌异,故重明之。
夏,季孙行父如齐。
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放,犹屏也。屏,除。称国以放,放无罪也。
[疏]“称国”至“罪也”。
释曰:范《别例》云:“放大夫凡有三,晋放胥甲父一,昭八年楚放公子昭二,哀二年蔡人於公孙猎三也。”此云称国以放,放无罪也,则称蔡人者,是放有罪也。若然,招杀世子偃师,则招亦有罪,不称楚人者,以上有楚师灭陈之文,故不复出楚人;又招有罪自明,故不待更称楚人也。
公会齐侯于平州。平州,齐地,离会故不致。
[疏]注“离会故不致”。
释曰:不引传例者,此宣自应例恶,无所嫌疑故也。
公子遂如齐。
六月,齐人取济西田。内不言取,言取,授之也,以是为赂齐也。宣公弑立,赂齐以自辅,耻赂之,故书齐取。
[疏]传“内不”至“齐也”。
释曰:昭二十五年“齐侯取郓”传曰:“取,易辞也。”哀八年“齐人取讙及阐”传曰:“恶内也。”所以三发传不同者,内不合言取,今言取,是违例之问,宜在於始;鲁人不得已而赂之,取虽是易而我难之,故直云授之。昭公,失国之君,忠臣喜公得邑,故以易辞言之。哀公犯齐陵邾,而反丧邑,易辞之也,传以明恶内之理未显,故传特言恶内,其实皆是易辞也。
秋,邾子来朝。
楚子、郑人侵陈,遂侵宋。遂,继事也。
晋赵盾帅师救陈。善救陈也。盾,徒本反。
[疏]善救陈也。
释曰:何嫌非善而言善者?陈近楚,属晋,嫌救之非善,故传释之。又救之者为善,所以駮郑之过也。
宋公、陈侯、卫侯、曹伯会晋师于棐林,伐郑。棐林,郑地。
棐,芳尾反。又音匪。列数诸侯而会晋赵盾,大赵盾之事也。大其卫中国,攘夷狄。
数,所主反。攘,而羊反。其曰师,何也?据言会晋师,不言会晋赵盾。以其大之也。以诸侯大赵盾之事,故言师。师者,众大之辞。
[疏]“以其大之也”。
释曰:襄二年“晋师、宋师、卫甯殖侵郑”注云:“不书晋宋之将,以慢其伐人之丧。”彼称师,言恶晋宋,此称师,云大之者,称师之义,不在一方,言师虽同,善恶有别,所谓《春秋》不嫌同文,此之谓也。齐救邢,恶不及事;楚子灭蔡,灭非其罪;晋宋伐丧,失匍匐之义,故皆贬之称师。今赵盾伐郑,以救陈宋,故经列数诸侯而殊大之,明称师者,以著善也。
于棐林,地而后伐郑,疑辞也。此其地何?则著其美也。泰曰:“夫救灾恤患,其道宜速,而方云会于棐林,然后伐郑,状似伐郑有疑,须会乃定。曰:非也,欲美赵盾之功,故详录其会地。”
[疏]“于棐”至“美也”。
释曰:桓十五年“公会诸侯于,伐郑”,传曰:“地而后伐,疑辞也。非其疑也。”此传既曰疑辞也,又云则著其美也者,此文虽与会同,其理则异。何者?以其列数诸侯而会赵盾,则详其会地,亦善可知也。
冬,晋赵穿帅师侵崇。穿音川。
晋人、宋人伐郑。伐郑,所以救宋也。时楚郑侵宋。
[疏]“所以救宋也”。
释曰:伐郑所以救宋,经不言救宋者,以上有楚子,郑人侵陈,遂侵宋之文。今云晋人、宋人伐郑,明救宋可知,故不言之也。知非救陈者,以救陈之文巳见故,楚伐宋,宋得出而自救者,伐宋者不攻都城,故得出师助晋也。
二年,春,王二月,壬子,宋华元帅师及郑公子归生帅师,战于大棘。宋师败绩,获宋华元。大棘,宋地。
华,户化反。获者,不与之辞也。华元得众甚贤,故不与郑获之。
[疏]注“华元”至“获之”。
释曰:华元得众,故不与郑获之。然则晋侯失民,亦言获者,晋侯虽失众,诸侯无相获之道,故亦不与秦获也。徐邈云:“获是不与之辞,与者当称得也。故定九年‘得宝玉、大弓’是也。”然则弓、玉与人不类,徐言非也。何休云:“华元系宋者,明耻辱及国。”案齐国书、陈夏齧皆系国,则是史之常辞,非有异文也。
言尽其众,以救其将也。先言败绩,而后言获,知华元得众心,军败而后见获。晋与秦战于韩,未言败绩而君巳获,知晋侯不得众心明矣。
尽,子忍反。以三军敌华元,华元虽获,不病矣。何休曰:“书获,皆生获也。如欲不病华元,当有变文。郑君释之曰:将帅见获,师败可知,不当复书师败绩。此两书之者,明宋师惧华元见获,皆竭力以救之。无奈不胜敌耳。华元有贤行,得众如是,虽师败身获,適明其美,不伤贤行。今两书败获,非变文如何?”
秦师伐晋。
夏,晋人、宋人、卫人、陈人侵郑。
秋,九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皋。穿弑也,穿,赵盾从父昆弟。盾不弑,而曰盾弑,何也?以罪盾也。其以罪盾何也?曰:灵公朝诸大夫而暴弹之,暴,残暴。
朝,直遥反。弹,徒丹反。又徒旦反。观其辟丸也。赵盾入谏,不听。出亡,至於郊。礼:三谏不听,则去,待放於竟三年。君赐之环,则还;赐之玦,则往。必三年者,古疑狱三年而后断,《易》曰“继用徽纆,示于丛棘,三岁不得凶”是也。自嫌有罪当诛,故三年不敢去。
辟音避,竟音境。玦,古穴反,杜元凯云:“如环而不连。”断,丁乱反。徽,许归反。纆,亡北反。徽纆皆绳也,三股曰徽,两股曰纆。
[疏]注“礼三”至“敢去”。
释曰:“三谏不听则去,待放於竟三年”,《公羊传》文。“君赐之环则还,赐之玦则往”,苟卿书有其事。“《易》曰‘继用徽纆,示于丛棘,三岁不得,凶’”者,《易·坎卦》上六爻辞,但《易》本“继”作“系”。陆德明云:“寘,置也。”王弼云:“险穞之极,不可升也。法峻整,难可犯也。宜其囚执寘于思过之地三岁,险道之夷也。险终乃反,故三岁不得。自修三岁,乃可以求复,故曰三岁不得凶也。”马融云:“徽纆,索也。”陆得明云:“三纠绳曰徽,二纠绳曰纆。”刘表云:“三股为徽,两股为纆。”
赵穿弑公,而后反赵盾。招使还。史狐书贼曰:“赵盾弑公。”史,国史,掌书记事。狐,其名。盾曰:“天乎天乎?予无罪。告天,言己无弑君之罪。孰为盾而忍弑其君者乎?”回已易他,谁作盾而当忍弑君者乎?
孰为盾,绝句。孰,谁也。史狐曰:“子为正卿,入谏不听,出亡不远。君弑,反不讨贼,则志同,志同穿也。志同则书重,非子而谁?”盾是正卿,又贤,故言重。故书之曰“晋赵盾弑其君夷皋”者,过在下也。郑嗣曰:成十八年“晋弑其君州蒲”传曰:“称国以弑其君,君恶甚矣。”然则称臣以弑,罪在臣下也。赵盾弑其君,不言罪而曰过者,言非盾亲弑,有不讨贼之过。
恶甚,如字,又乌路反。曰:於盾也,见忠臣之至;於许世子止,见孝子之至。邵曰:“盾以亡不出竟,反不讨贼,受弑君之罪,忠不至故也。止以病,不知尝药,受弑父之罪,孝不至故也。”
见忠,贤遍反,或如字,下同。
[疏]“曰於”至“之至”。
释曰:赵盾与许止加弑是同,而许君书葬,晋林公不书葬者,许止失尝药之罪轻,故书葬以赦止;赵盾不讨贼之罪重,故不书晋侯葬,明盾罪不可原也。《春秋》必加弑於此二人者,所以见忠孝之至故也。忠孝不至,则加恶名,欲使忠臣睹之,不敢惜力,孝子见之,所以尽心,是将来之远防也。
冬,十月,乙亥,天王崩。匡王也。
三年,春,王正月,郊牛之口伤。之口,缓辞也,伤自牛作也。牛自伤口,非备灾之道不至也,故以缓辞言之。
[疏]“缓辞也”。
释曰:此“之”为缓辞,则成七年不言“之”为急辞也。旧解《范氏》别例云凡三十五。范既?为例,则言“之”者,并是缓辞也。传於执?侯云,言“之”“缓辞”也,则云其馀不发,亦缓可知耳。公丧在外,逆之缓也;卫侯之弟鱄、秦伯之弟针等称“之”者,取其缓之得逃;吴败六国亡之者,取其六国同役,而不急於军事也;杀奚齐称“之”者,缓於成君也;考仲子宫言“之”者,隐孙而脩之缓也;日食言“之”者,不知之缓也。则自馀并缓耳。理虽迂延,旧说既然,不可致诘,故今亦从之。
改卜牛。牛死,乃不郊。事之变也。牛无故自伤其口,易牛改卜,复死,乃废郊礼,此事之变异。
复,扶又反。
[疏]“改卜”至“变也”。
释曰:《公羊传》称改卜者,“帝牲不吉,则引稷牲而卜之。其帝牲在於涤宫三月。於稷者,唯具视”其身体无灾而巳,不特养於涤宫。又云:“郊“必以其祖配”者,“自内出者,无匹不行,自外至者,无主不止”。今改卜者,取於稷牛,则未审传意如何。以后稷配郊,必与《公羊》异也。不言免牛,而云不郊者,牛死,不行免牛之礼,故直言不郊也。
乃者,亡乎人之辞也。讥宣公不恭,致天变。
[疏]“乃者”至“辞也”。
释曰:重发传者,嫌牛死与卜郊不从异也。
犹三望。
葬匡王。
楚子伐陆浑戎。浑,户门反,又户困反。
夏,楚人侵郑。
秋,赤狄侵齐。
宋师围曹。
冬,十月,丙戌,郑伯兰卒。
葬郑穆公。
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齐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及者,内为志焉尔。平者,成也。不肯者,可以肯也。凯曰:“君子不念旧恶,况为大国所和乎!”
郯音谈,国名也。
[疏]“平者,成也”。
释曰:旧解以莒不肯平,公伐莒取向,莒人弥复怨郯,郯之与莒,方为怨恶,乃是成就乱事,故训之为成。注无此意,恐非也。
公伐莒,取向。向,莒邑。
向,书亮反。伐犹可,取向,甚矣。以义兵讨不平,未若不用兵,以义使平者也,故曰犹可也。
[疏]注“以义”至“可也”。
释曰:传称伐犹可,是非正与辞。注云义兵者,据其讨不直,故云义兵也。义兵之道不足,故传云犹可也。
莒人辞不受治也。乘义取邑,所以不服。伐莒,义兵也。讨不释怨。取向,非也,乘义而为利也。为,如字,又于伪反。
秦伯稻卒。
[疏]“秦伯稻卒”。
释曰:《世本》:秦共公也。
夏,六月,乙酉,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
赤狄侵齐。
秋,公如齐。公至自齐。
冬,楚子伐郑。
五年,春,公如齐。
夏,公至自齐。
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子叔姬。
诸侯之嫁子於大夫,主大夫以与之。婚礼:主人设几筵于庙,以待迎者,诸侯、大夫尊卑不敌,故使大夫为之主。
迎,鱼敬反。来者,接内也。不正其接内,故不与夫妇之称也。来者,谓高固。高固,齐之大夫,而今与君接婚姻之礼,故不言逆女。
称,尺证反。
[疏]“诸侯”至“称也”。
释曰:莒庆巳发传,今重发之者,莒庆,小国之大夫,高固,齐之尊卿,而取公之同母姊妹,嫌待之礼殊,故发传,明其不异也。徐邈云:“传言吾子,是宣公女也。”理亦通尔。
叔孙得臣卒。
[疏]“叔孙得臣卒”。
释曰:隐元年传曰:“大夫不曰卒,恶也”。今叔孙得臣不曰卒,亦恶可知矣。何休云:“知公子遂弑君,而匿情不言。”未审范意亦然以否。
冬,齐高固及子叔姬来。及者,及吾子叔姬也。为使来者,不使得归之意也。高固受使来聘,而与妇俱归,故书及以明非礼。庄二十七年冬“杞伯姬来”,僖二十八年秋“杞伯姬来”,皆不言所及,是使得归之意。
受使,所吏反。
[疏]“及者”至“姬也”。
释曰:经既言高固及子叔姬,足自明矣。传何须更言及吾子叔姬也者,传方欲解及为非礼,故上张其文也。
注“故书”至“非礼”。释曰:桓十八年泺之会,去及为非礼,此书及为非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