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明十信位中界外見思雖未永斷亦既圓伏。故云無明住地亦少分除。倘無明不分分除。則見思何繇得滅。譬如樹根不搖則枝葉必不零落。但相微難彰故不說耳。實則一念發修圓觀之始。便已圓伏無明。何況十信位耶。
二正明滅繇。
此義云何。謂以二義因緣故。住地無明業識等漸已微薄。二義者何。一者知境虗智熏心故。令舊無明住地習氣及業識等漸除也。何以故。智是明法。性能治無明故。二者細無明虗執及虗境熏心故。雖更起無明住地等。即復輕弱。不同前迷境等所熏起者。何以故。以能熏微細故。所起不覺亦即薄也。以此義故。住地無明業識等漸已損滅也。
知境虗智即無塵智也。智治無明。令無明薄。是漸滅之緣。細無明熏所起輕弱。是漸滅之因。餘可知。
三例後結前。
如迷事無明滅後既有此義。應知一念創始發修之時。無明住地即分滅也。以其分分滅故。所起智慧分分增明故。得果時迷事無別滅也。
一念創始發修之時。謂從名字初入觀行也。觀行位中亦即能知境虗即有知境虗智對治無明。又既知境虗則不執虗狀為實。爾時麤想麤境被制伏故。不復熏心。但有細無明虗執及虗境熏心而已。無明住地安得不分滅哉。又無明住地若不分滅。何繇果時無明任運先滅而登圓信也。
四分真覺。
自迷事無明滅後。業識及住地無明漸薄故。所起虗狀果報亦轉輕妙。不同前也。以是義故。似識轉轉明利。似色等法復不令意識生迷。以內識生外色塵等俱細利故。無塵之智倍明。無明妄想極薄。還復熏心復令住地無明業識習氣漸欲向盡。所現無塵之智為倍明了。如是念念轉轉熏習故。無明住地埀盡所起。無塵之智即能知彼虗狀果報體性非有。本自不生今即無滅。唯是一心體無分別。以唯心外無法故。此智即是金剛無礙智也。
迷事無明滅。正指十信位中三界見思正習俱盡也。從此業識及住地無明漸薄。即圓十住廼至十地分分斷惑之相。所起虗狀果報亦轉輕妙。即實報國土所有變易生死之相。不同前三界中分段故也。漸欲向盡。即第十地相。垂盡即等覺相。金剛無礙智即金剛後心妙覺之無間道也。
五究竟覺。
此智成已即復熏心。心為明智熏故。即一念無明習氣於此即滅。無明盡故業識染法種子習氣即亦隨壞。是故經言其地壞者彼亦隨壞。即其義也。
其地指無明習氣。彼指業識染法種子。習氣金剛道後異熟空。此之謂也。已上皆明能覺淨心之義。
次明淨心自覺義。
種子習氣壞故虗狀永泯。虗狀泯故心體寂炤名為體證真如。何以故。以無異法為能證故即是寂炤。無能證所證之別名為無分別智。何以故。以此智外無別有真如可分別故。此即是心顯成智。智是心用心是智體。體用一法自性無二。故名自性體證也。
無分別智即大圓鏡智也。餘皆可知。已上約修廣釋竟。
三舉喻結成。
如似水靜。內炤炤潤義殊而常湛一。何以故。炤潤潤炤故心亦如是。寂炤義分而體融無二。何以故。炤寂寂炤故。炤寂順體寂炤順用。炤自體名為覺於淨心。體自炤即名為淨心自覺。故言二義一體。此即以無分別智為覺也。淨心從本已來具此智性不增不減。故以淨心為佛性也。此就智慧佛以明淨心為佛性。
如似水靜下先舉喻心。亦如是下次法合。淨心從本下結成淨心名為佛性。從問曰智慧佛者至此是第二約覺辨中初辨智慧佛性竟。
二辨報應佛性。
又此淨心自體。具足福德之性及巧用之性。復為淨業所熏。出生報應二佛。故以此心為佛性也。
福德性出生報佛。通於自他受用。巧用性出生應佛。具足勝劣形儀。皆繇淨業所熏。此報應佛性不外於淨心也。
三辨出障佛性。
又復不覺滅故以心為覺。動義息故說心不動。虗相泯故言心無相。然此心體非覺非不覺。非動非不動。非相非無相。雖然以不覺滅故說心為覺。亦無所妨也。此就對治出障心體以論於覺。不據智用為覺。
雖復非覺非不覺等。而以不覺滅故不妨說覺。此果頭法身佛性不外於淨心也。
四辨平等佛性。
又復淨心本無不覺說心為本覺。本無動變說心為本寂。本無虗相說心本平等。然其心體非覺非不覺。非動非不動。非相非無相。雖然以本無不覺故說為本覺。亦無所失也。此就凡聖不二以明心體為如如佛。不論心體本具性覺之用也。
雖復非覺非不覺等。而以本無不覺故亦不妨說為本覺。此在纏法身佛性凡聖不二亦惟一淨心也。已上廣辨佛性中二約覺辨竟。
三釋餘疑四。初釋執性癈修疑。二釋本有不覺疑。三釋自然因緣疑。四釋無明心性疑。今初。
問曰。若就本無不覺名為佛者。凡夫即是佛。何用修道為。答曰。若就心體平等。無即修與不修。成與不成。亦無覺與不覺。但為明如如佛故。擬對說為覺也。又復若據心體平等。亦無眾生諸佛與此心體有異。故經偈云。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然復心性緣起法界法門法爾不壞故常平等常差別。常平等故。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常差別故。流轉五道說名眾生。反流盡源說名為佛。以有此平等義故。無佛無眾生。為此緣起差別義故。眾生須修道。
此躡上平等法身義而起疑也。答中先明擬對說覺。則如如佛但是修之所顯。非是修之所成。次明平等不礙差別。繇有平等差別二義。方成心性緣起法界法門。平等則六而常即。差別則即而常六。知平等故不生退屈。知差別故不生上慢也。
二釋本有不覺疑。
問曰。云何得知心體本無不覺。答曰。若心體本有不覺者。聖人證淨心時應更不覺。凡夫未證得應為覺。既見證者無有不覺。未證者不名為覺。故定知心體本無不覺。問曰。聖人滅不覺故得自證淨心。若無不覺云何言滅。又若無不覺即無眾生。答曰。前已具釋心體平等無凡無聖。故說本無不覺。不無心性緣起。故有滅有證有凡有聖。又復緣起之有。有即非有。故言本無不覺。今亦無不覺。然非不有。故言有滅有證有凡有聖。但證以順用入體即無不覺。故得驗知心體本無不覺。但凡是違用一體謂異。是故不得證知平等之體也。
前問云何知此真心非是不覺。將謂真心全體不覺。故以無明滅時應無真心答之。此問云何得知心體本無不覺。將謂真心具有不覺。覺與不覺二體並存。故以聖應不覺凡夫應覺答之。次復躡起一問。意謂聖已滅不覺故應無更起不覺之理。然因中若無不覺。何須言滅。又既無不覺。何名眾生。答中共有三番釋疑。初一番約心體說平等。約緣起說差別。次一番單約緣起中即具平等差別二義。第三番明平等中差別之繇。繇於違順二用而體實平等也。
三釋自然因緣疑。
問曰。心顯成智者。為無明盡故自然是智。為更別有因緣。答曰。此心在染之時本具福智二種之性。不少一法。與佛無異。但為無明染法所覆故。不得顯用。後得福智二種淨業所熏故。染法都盡。然此淨業除染之時。即能顯彼二性。令成事用。所謂相好依報一切智等。智體自是真心性照之能。智用由熏成也。
問中具有雙計。自然是智即計自然。別有因緣即計因緣。答中二番雙破。初云本具福智二性。即非因緣。染覆不顯即非自然。次云二種淨業所熏。即非自然。顯彼二性令成事用。即非因緣也。體是性炤之能。用由熏成。可謂全性起修。全修在性。超諸戲論者矣。
四釋無明心性疑。
問曰。心顯成智。即以心為佛性。心起不覺。亦應以心為無明性。答曰。若就法性之義論之。亦得為無明性也。是故經言。明與無明其性無二。無二之性即是實性也。
智如水。無明如冰。水以濕為性。冰亦以濕為性。若知濕性無二。則水與氷徒有名字。惟濕為實性耳。然就取用義強。但云水濕可耳。何必言氷濕哉。又既知氷性元濕。則決不離冰覔水。亦決不執氷為水矣。已上釋佛性竟。
四釋法身。
問曰。云何名此心以為法身。答曰。法以功能為義。身以依止為義。以此心體有隨染之用。故為一切染法之所熏習。即以此心隨染。故能攝持熏習之氣。復能依熏顯現染法。即此心性能持能現二種功能。及所持所現二種染法皆依此一心而立。與心不一不異。故名此心以為法身。此能持之功能。與所持之氣和合。故名為子時阿梨耶識也。依熏現法之能。與所現之相和合。故名為果報阿梨耶識。此二識體一用異也。然此阿梨耶中即有二分。一者染分。即是業與果報之相。二者淨分。即是心性及能熏淨法名為淨分。以其染性即是淨性更無別法故。由此心性為彼業果染事所依故。說言生死依如來藏。即是法身藏也。又此心體雖為無量染法所覆。即復具足過恒河沙數無漏性功德法。為無量淨業所熏故。此等淨性即能攝持熏習之氣。復能依熏顯現諸佛功德之用。即此恒沙性淨功德。及能持能現二種功能。并所持所現二種淨用。皆依此一心而立。與心不一不異。故名此心為法身也。
答中先明隨染法身。後明隨淨法身中乃具明染淨二分性元非二。以結前起後也。染法淨法俱名為法。以俱有功能故俱名為身。以俱為依止故。以此心性能持能現二種功能。及所持所現染淨二法。與心不一不異故。能持即業識種子。能現即業識現行。所持即染法種子。所現即染法現行。種不是現。現不是種。能不是所。所不是能。故言不一。離心無種。離心無現。離心無能。離心無所。故言不異。既法法皆心。故心是法身也。能持持於所持之氣即是種子。故名子時阿梨耶識。氣者氣類也。能現現於所現之相即是現行。故名果報阿梨耶識。相者相狀也。現行亦熏種子。種子亦熏現行。約熏現義名為種子。約熏種義名為現行。故曰體一用異。已上但約隨染明法身也。然阿梨耶中不惟具足染分。亦復具足淨分。以染淨二性更無別法。染性即淨性故。但迷時則為業果染事所依。妄成二死。悟時顯發無漏性功德法。具足淨用耳。淨法種現互熏。例前可知。
五釋如來藏。
問曰。云何復名此心為如來藏。答曰。有三義。一者能藏名藏。二者所藏名藏。三者能生名藏。所言能藏者復有二種。一者如來果德法身。二者眾生性德。淨心並能包含染淨二性及染淨二事無所妨礙。故言能藏名藏。藏體平等名之為如。平等緣起目之為來。此即是能藏名如來藏也。第二所藏名藏者。即此真心而為無明[穀-禾+卵]藏所覆藏故。名為所藏也。藏體無異無相名之為如。體備染淨二用目之為來。故言所藏名藏也。第三能生名藏者。如女胎藏能生於子。此心亦爾。體具染淨二性之用故。依染淨二種熏力能生世間出世間法也。是故經云。如來藏者是善不善因。又復經言。心性是一。云何能生種種果報。又復經言。諸佛正徧知海從心想而生也。故染淨平等名之為如。能生染淨目之為來。故言能生名如來藏也。
能藏所藏能生並是藏義。能藏雙約在纏出纏言之。所藏單約在纏言之。能生直約現前一念言之。文並易知。
六釋法界。
問曰。云何復名淨心以為法界。答曰。法者法爾故。界者性別故。以此心體法爾具足一切諸法。故言法界。
七釋法性。
問曰。云何名此淨心以為法性。答曰。法者一切法。性者體別義。以此淨心有差別之性故。能與諸法作體也。又性者體實不改義。以一切法皆以此心為體。諸法之相自有生滅。故名虗妄。此心真實不改不滅。故名法性也。
初一釋約不變隨緣差別性。次一釋約隨緣不變真實性也。
三結成。
其餘實際實相等無量名字不可具釋。上來釋名義竟。
實者真實。際者邊際。心外無法。法唯是心。無邊際故名為實際。無妄想故名為實相。等者等餘法住法位及中實理心一實境界等諸名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