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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权益类法律常识(13)

五、公证执行案件,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哪些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具有受到限制的部分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下列两种:(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如何认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如何确定监护人

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的,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都有监护能力时,则应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是否有抚养关系,对被监护人是否更为有利因素考虑,由他们共同协商确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应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可以由一个人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是否对子女有监护权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并不丧失。这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父母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监护权也必然不因此而消灭。

因此,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除外。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对监护权人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里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确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后一顺序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强弱、行为、品德情况,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择优确定。这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监护。

个体户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一人领取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营,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应视为家庭经营,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享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有生产资料和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2.农村承包经营户对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经营权。其合法经营取得的收益,在缴纳了承包金和国家规定的税收以后,归其自己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3.农村承包经营户订立的承包合同,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变更或者解除时,承包经营户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承包户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对承包户投入土地、果园林木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利息等,有要求发包方或新的承包人给予合理折价补偿的权利。

农村承包经营户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一样,对其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承包经营的,其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其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即无论是个人经营的还是家庭经营的,都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由个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农村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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