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六、游客被“卖掉”了吗?
旅行小故事
向往自由的阿兰一直以来都想去非洲塞伦盖蒂大草原看一下,那里每年都有成千上万只角马、斑马进行大迁徙,景色颇为壮观。但是由于当地的自然和社会环境都比较复杂,旅行的过程是艰难和充满挑战的。阿兰发现经营非洲游的旅行社非常的少,报价也是参差不齐,让人眼花缭乱。阿兰终于选定了一家比较心仪的旅行社,决定先去咨询一下。
旅行社的客户经理看起来人也比较实在,他说目前国内没有开展非洲深度游的旅行社。他们旅行社虽然是国际旅行社,在非洲开展的旅游项目也仅仅限于埃及和南非。至于塞伦盖蒂大草原旅行项目,他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的开展过。阿兰一听比较失望,但是经理马上补充说,虽然不能提供直接的旅行服务,但是他们可以和当地的旅行社联系,帮阿兰设计好线路和行程。客户经理解释说,他们公司在埃及首都开罗有办事处,所以对当地非常熟悉,他们可以先安排阿兰飞到开罗,在埃及游览两天之后,再由与他们有合作的埃及当地旅行社安排阿兰到达塞伦盖蒂大草原进行观光游览。
客户经理一再强调他们与这家埃及旅行社有非常密切的业务联系,他们开展的草原之行可以为游客提供很好的服务。阿兰听了觉得还挺靠谱,虽然来回一趟要八万元人民币,但是后边的事情都不用管了,而且想到以后可能也没有机会再去了,阿兰便毫不犹豫地签订了合同。
两周后阿兰顺利到达开罗,埃及不愧为文明古国,阿兰对机场安排的接待和在开罗两天的行程都非常满意。第三天一大早,导游就敲开了阿兰的门,告诉他塞伦盖蒂大草原之行即将开始了。越野车在大沙漠上奔驰着将阿兰带到了埃及南部的一座城市,那里有一个小型机场,旅行社为阿兰预订了一个座位,阿兰将从这里飞往塞伦盖蒂大草原。导游在分别的时候告诉阿兰,之后的行程将由他们委托的旅行社来安排,导游懂汉语,所以交流不是问题。
四个小时后,飞机降落在绿草如茵的小机场上,一个高瘦的中年男子接待了阿兰,来接阿兰的车辆实在是破烂的不行,坐上去都咯吱咯吱地响。接下来几天的食宿、行程都让阿兰非常不满意,但是他又考虑到当地可能就是这样的设施和条件,自己也有思想准备,只好将就一下了。但是,恶劣的饮食和住宿条件让阿兰的身体越来越不适应,已经多次出现腹泻和发热的情况,晚上房间里的蚊子嗡嗡响,阿兰每晚都休息不好。
实在坚持不住了,阿兰问那个高瘦男人能不能稍微换个好点的住的地方,高瘦男人非常不屑地说:“你不知道我们旅行社与你发团的旅行社的关系?你都被人卖了还不知道。”这话说得阿兰真的不知所措了。看到阿兰愣愣的样子,他接着告诉阿兰,他们旅行社与阿兰报名的旅行社是有合作关系的,但是不经常有来往。在去年的一次接待中,两个旅行社出现了团款纠纷,一直协商不成,最终不欢而散。由于双方存在经济纠纷,而阿兰转到该旅行社的时候国内的旅行社给了他们很低的接待费用,以至于接待的旅行社根本赚不到钱,他们只能用最低的接待标准来维持下去了。
为了节省费用,他们使用当地接近报废的车辆,提供无法保障质量的餐食,房间不提供淋浴等设施,无防蚊、灭蚊设施。阿兰听到这些话很气愤,但是他知道没法指责面前的导游,毕竟他只是按照他们旅行社的指示提供服务的,而阿兰是与国内的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所有的费用也是都交给他们了,所以只能回国后再找国内的旅行社追究责任。
阿兰拖着疲惫的身心回到国内,立刻拨打了旅游局的投诉电话,旅行社和负责的经理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经验总结
阿兰在与旅行社签订协议的时候,旅行社没有将其行程安排、报价、服务标准等予以明示。很明显可以看出,发团社并没有将足够的旅游接待服务费用支付给地接社,造成接待标准严重缩水。旅行社也不会将阿兰与他们之间的协议副本发送给地接社。这样他们既可以收取阿兰的高额费用,又可以以极低的费用将阿兰转移给地接社。其结果是严重侵犯了阿兰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应该可以按照旅游处罚的相关规定,给予旅行社和客户经理相关处罚。
这个案例不禁让人想起塞伦盖蒂大草原上的野生动植物,它们在天地之间自由自在地生活着,简单、淳朴。根本不会有人世间这么多的尔虞我诈、虚假承诺、骗人与被骗的行为;回顾那片原始的草原,我们似乎不仅仅应该羡慕那里的自然环境,更应该期盼我们的社会环境、人际关系像那里的天一样蓝,像那里的水一样清澈,像那里的空气一样清新。
旅行必备法律
《旅游法》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六十九条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七、旅游者要求变更行程怎么办?
旅行小故事
热爱旅行的人通常被称为驴友,张大妈身体素质特别好,经常外出旅行,是一位资深的老驴友,张大妈在圈子里被亲切地称为驴奶奶。她经常会跟老伙伴们讲述自己的旅行奇遇,半真半假的,大家听了也都一笑了之。
驴奶奶又要出行了,她所在的单位为员工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长江沿岸四省六市巡江游,张大妈当仁不让,早早就报了名。大队伍首先来到了武汉,黄鹤楼是必去的景点,驴奶奶有老年证可以免票,驴奶奶欣然登楼。到东湖公园的时候,门票可以免,但是划船游览是要自费的,驴奶奶站在岸边很是不满,为此和游船工作人员吵了起来,嚷嚷了半天也没有给免费。驴奶奶不甘心,在其他游客纷纷登船的时候,驴奶奶趁人声嘈杂、游船疏于管理,与买票的乘客一同混上了游船,回到码头的时候,很得意地向同事们显摆。
驴奶奶从导游的口中得知单位已经承担了所有员工的餐饮、食宿费用,如果某一个队员没有实际用餐或者住宿,会在旅行结束后适当予以退费。这可是一个好消息,驴奶奶计算了一下,按照现在每人每天180元的标准,如果自己去吃,估计可以省下来不少。从那天开始,驴奶奶的包里就多了大大小小的饼干、矿泉水、榨菜、煮鸡蛋。
到了南京的中华门老城墙,导游说这是自费项目,需要买票参观。几个小年轻都买票进去了,驴奶奶又不甘心了,她发现旁边是老式的城墙,可以爬上去。虽然上面写着“攀爬危险”的字样,但是驴奶奶对自己有信心,而且可以节省下60元的参观费,想想觉得太值了。她选好位置,踮着脚尖就开始爬了起来,开始的五六米易如反掌,驴奶奶很是得意。但越往上爬,石头错开的位置越窄,根本没有可以落脚的地方。驴奶奶不敢动了,赶紧打电话求救,赶到的管理员对驴奶奶进行了批评教育,驴奶奶脸上十分挂不住。
几天后旅游团来到了最后一站上海,驴奶奶对这里的景点参观并不感兴趣,非要拉着几个同事去当地一个大型批发市场选购打折衣服,导游很礼貌地劝驴奶奶不要脱离团队,这样可能会耽误行程,而且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导游也帮不上忙。驴奶奶表示自己对路况熟悉,自己乘坐动车返程,就不跟团一块儿回家了。导游劝说无果,只能让驴奶奶和几个老同事离开团队自己活动去了。
接下来的几天里,驴奶奶大包小包买了各种东西,家里孙子、儿子、媳妇、女儿、女婿的礼物都买好了。可是由于操劳过度,累倒在宾馆里,医生说是疲劳导致血压升高,需要休养几天,导游只好留下来陪她。经过三天的输液治疗,驴奶奶的身体基本恢复,可以乘坐火车回家了,但是,因此花费的医药费和增加的交通食宿费用,却远远超过她省下来的钱。
驴奶奶不断地慨叹自己的身子骨不如以前了,前期精打细算节省的费用付之东流,还白白受罪,真是得不偿失。驴奶奶想着以后出门一定要规规矩矩的,再也不耍小聪明了。
经验总结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改变合同的,应该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后,仍然不能补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要按照对方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在旅游服务合同中,由于游客一方自行离开旅行团外出活动、游玩出现意外事故的,属于个人行为。旅行社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1.旅行社必要的告诫义务
在部分游客要求自行离开旅行团前,旅行社及其导游员应该进行必要的告诫。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驴奶奶自行决定离开旅行团,导游员已经进行了基本的安全告诫和劝说,在已经明确告知的情况下驴奶奶仍然坚持出行的,导游员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2.个人行为风险自担
如果旅行社及其导游在旅游服务的过程中造成游客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对游客承担法律责任。
驴奶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识上完全清楚自己的决定将面临的困难和风险。在导游员进行必要的劝告后,游客自行离开旅行团,属于个人行为,与旅行社及其导游员在导游服务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的游客损失的情况不同,旅行社及其导游员没有法律责任。
3.风险要预见
通常在旅行过程中,不管是旅行社还是游客本人,都希望按照预定的旅游合同线路和内容出游。如果确实对某一景区、景点感兴趣的,可以由旅行社安排“自由行”的旅游项目,也就是由旅行社安排交通、食宿,带往景区、景点后,由游客自己安排时间和行程、自己游玩。这样的安排更适合针对性的旅游项目。对于组团游、按照线路游览的旅行团应该按照预定的行程安排来旅游。
4.费用承担
《旅游法》中明确规定,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本案例中,驴奶奶的自行离团导致费用的增加,与旅行社无关,应该由其自己承担费用。当然,驴奶奶提前2天离开旅行团,就此减少了相关的服务项目,旅行社应该将这2天的相关费用予以退还。
旅行必备法律
《旅游法》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