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有风险
2013年的夏天持续高温,出门成为一件需要毅力的事儿,即便商场、超市都有空调,可是提着大包小包回家的路还是很考验人的耐热性的,于是很多人把生活用品的购买渠道从住家附近的超市转移到了网上。随着中秋节、国庆节的到来,电商不仅卖实物,还提供了品种齐全的月饼券、购物卡。
笔者登录平时一直购买日常用品的一家知名电商的官网,各种中秋月饼促销广告扑面而来。笔者选择了一个知名品牌的月饼下了订单,同时还购买了油盐酱醋。笔者进入结算页面时,选择了刷卡消费,设定了付款方的企业名称信息,发票项目一栏有十几个可选项:办公用品、电脑配件、耗材、劳防用品、家电、精品、箱包、服饰、家居用品、学生用品、化妆品、装修材料、食品、饮料等。考虑到这次购买的都是食品,因此笔者的开票项目就填写了食品。不得不佩服电商的物流做得好,昨天下单,今天货就送到了家门口。随货送来的送货清单上写明了客户订购的货物明细,而发票上则笼统地写着食品。
我刚完成签收送货和付钱,手机就响了,拿起来一看,是学员S打来的。S是一家企业的财务经理,马上要中秋节了,行政部要买一批月饼券送给一些客户和重要供应商。为了增加透明度,就在一家知名电商的网站上购买了,开具发票的项目是“办公用品”。但由于购买的是购物卡,因此没有具体的采购清单。S问我,行政部凭办公用品发票来报销,而没有具体的采购清单,财务部是否可以拒绝报销?如果给予报销,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企业财务在日常报销时遵循的是企业自行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这个管理制度对企业使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报销规范、成本核算、资金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企业的报销工作,比如发票的类型、面额,业务完成后的报销时间等,都必须遵循这个管理制度。而企业在制定这个财务管理制度时又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及相关税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具体的经营行为、日常报销,其实都要受会计法规和税法的约束。那么我们也就可以知道,企业如果报销时的发票不规范,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是存在税务风险的。
所谓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是指企业的实际经营行为与取得的发票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接受发票方与采购方(付款方)不一致,主要是指实际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是乙公司,而开票的是丙公司,或实际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是甲公司,而接受发票的是丁公司。
2.开具发票的内容与实际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内容不一致,主要是指实际采购的是礼品,而发票上的项目却是办公用品,也就是本文中部分电商开发票时存在的现象。
3.开票金额与实际采购金额不一致,主要是指开票金额大于或小于(小于的情况比较少)实际采购金额。这些现象对于开票企业而言,如果经确认属实,极有可能构成涉嫌违法的虚开发票行为,而接受发票的企业同样存在着接受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企业在日常报销时,如果没有严格把关,税务风险在短时间里可能不会显现,这与我国税务管理的模式有关。企业每个月报税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计算出来的财务数据自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并不会来企业一一核实企业的申报数据是否都符合实际情况。
但是如果企业违规,并且隐瞒了违规的事实,那么一旦有人举报,或者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的申报数据有异常,或者具体负责征收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的财务数据有异常,则都有可能启动税务稽查的程序。如果企业被税务稽查局进行了稽查,则很多潜在的、隐匿的税务风险极有可能一并爆发。
税务稽查有这样一个原则: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所以企业的发票是稽查的重点。稽查中重点关注的一类费用发票就是办公用品和会议费。如果在稽查中,发现企业的办公用品采购都只有发票,而没有附具体的采购清单,则检查人员会要求企业提供具体的采购内容。在必要的情况下会就这部分采购内容去供应商处进行核查,如果企业企图作假,几乎一查一个准。
我告诉S同学,如果被税务局检查出有接受虚开发票的情况,若是增值税发票,首先企业必须把原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不得抵扣。其次,由于是接受虚开发票,则该张发票很有可能不得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仅要补税,根据情节和涉税金额,还有可能存在罚款0.5倍到5倍的风险,还有从需要补税的日期算起的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更别说如果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企业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还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如果不想给企业和个人埋下税务风险的隐患,还是诚实地开票,诚实地报销。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个人,这样都会比较安全。
税务小贴士
发票是指在纳税人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我国对于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缴销都有严格的规定。之所以严格,是因为我国实行以票管税。开票就意味着要缴税,收到客户的发票就意味着可以做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像我国这样,发票与税的关系如此紧密。
发票与税的关联度极高,因此税务局对于企业没有实际业务而虚开发票,没有实际业务却接受其他企业虚开发票的行为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并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行为。相关的处罚规定有:纳税人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拿到客户开具的发票后,如果吃不准真假,可以去发票正中上方税务监制章中注明的省市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当然这只能查发票的真假,但如果是真票虚开,则在税务稽查的时候可以通过合同、运费、进库单、领料单、银行往来等资料查证。
发票丢了很麻烦——普通发票篇
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在税收管辖上归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再加上增值税是一个链条,销售方报税并缴税了,采购方才能认证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来专门界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使用和管理,相对于普通发票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那么,如果纳税人(含接受发票方和开票方双方,下同)遗失了管理并非很严格的普通发票,该怎么办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专门出台公告规定了有关接受发票方遗失发票联的处理程序:1.接受发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2.接受发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接受发票方。3.若接受发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接受发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接受发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的处理是这样的: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票方申请要求其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的什么类型的发票,并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发票号码、发票编码、购货或服务的单价、采购数量、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针对接受发票方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形规定:接受发票方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票方依据接受发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接收发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须验旧核销。
各地税务管理机关在普通发票遗失管理上的做法略有不同:有的地方规定凭税务机关认定过的发票复印件即可入账;有的地方规定要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新发票;有的地方则只要重开新发票即可。因此,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发票,需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来办理。总结下来,纳税人如果遗失了普通发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来处理: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2.开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单价、数量、开票金额等。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开票方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4.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5.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发票丢了很麻烦——增值税专用发票篇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票有着特殊的地位,企业对于发票的看重缘于我国“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体系。在大部分情况下,发票是企业抵扣进项税和列支成本费用的必要凭据,因此遗失发票会也很麻烦,《中国税务报》上常见半版的遗失声明。那么,如果企业或个人把发票弄丢了,该怎么办呢?
首先,要区分遗失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是空白发票还是已经开具的发票,有时候还要区分是销售方(开票方)遗失还是采购方(受票方)遗失,这样才能逐个分析所需要采取的补救措施。
如果纳税人遗失了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发现发票丢失当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并尽快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报纸(一般是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据了解,一条最普通的遗失声明收费约为400元。然后纳税人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遗失发票的相关信息,比如纳税人名称、遗失份数、遗失发票号码等情况,填具税务机关印制的专用表单后,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按照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丢失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如果遗失的是空白的普通发票,其他程序与丢失专用发票相同,唯一的区别是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可以是当地报纸。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同样可能面临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遗失了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而采购方尚未认证抵扣的,采购方持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采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纳税人仅遗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纳税人遗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将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销售方遗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发票联已经交给采购方,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以及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出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认可后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销售方遗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则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如果纳税人遗失已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采购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采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若仅遗失了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若仅遗失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或者遗失全部联次,处理方式与遗失未认证专用发票相同。
虽然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处理程序在税法中规定得比较明确,但各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还是会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