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赚钱,岂能不懂税!
税后工资、奖金咋扣税?
学生K是财务高管,去年跳槽。面试时,人力资源总监问薪资要求,K说了一个数,又加了一句是税后的。经公司高层讨论,同意该条件,但附加一个条件,年薪制,工资为年薪的70%,分12个月发放,剩下的30%作为绩效考核,若绩效好,会超过约定年薪,若绩效考核不好,则会有一定的扣罚。劳资双方谈妥后,K就去新公司上班了。
第一个月发工资日的前一天,人力资源总监把K拉到会议室问,税后工资该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K站起来,在会议室的白板上给人力资源总监上了一堂数学课。
假设K的月薪为税后30000元(此处忽略五险一金,下同),我国税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是以含税工资作为计税基础的,因此这30000元肯定不能作为计税基数,这就需要折算。
假设K的税后30000元月薪须缴纳X元的个人所得税。从个人所得税率表上可以查到,30000元对应的是25%的税率。则个人所得税算法如下:
X=(30000+X-3500)×25%-1005计算后,得出X=7493.33(元)即K每个月的应发工资收入为37493.33元,缴纳个人所得税7493.33元,实际到手30000元。
K继续说,如果数学不好,计算起来有困难,也有个简便算法:
计税基数=(30000-3500-1005)÷(1-25%)=33933.33(元)应缴个人所得税33933.33×25%-1005=7493.33(元)。
计算过程中比较重要的是要找准25%这个个人所得税率,1005就是这个个人所得税税率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很简单吧!
转眼到了年终。公司今年效益不错,没有受到外部大环境的太多影响。而财务部也在K的领导下完成了几件之前一直想做而没能实施的项目,受到了董事长的肯定。于是K的年终绩效考核系数上调了好几个点。假设K原与公司约定的税后收入为500000元,已经通过工资的形式拿到360000元,则年终奖还可以拿140000元。但由于绩效考核成绩好,最终董事会决定给予K年终奖230000元,其中140000元的税金由公司承担,而剩余90000元的税金由K自己承担。于是,人力资源总监又一次把K拉进了会议室。
假设K税后年终奖140000元对应的个人所得税为X,另90000元为含税收入,230000÷12=19200(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则算法如下:
林智四校成品尺寸:148×210mm版心尺寸:103×163mm22行×28字正文:书宋10磅行距20磅X=(140000+X)×25%-1005经计算,X=45326.67(元)。
当然,这部分含税的年终奖也有个简便计算方法:
计税基数=(140000-1005)÷(1-25%)=185326.67(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85326.67×25%-1005=45326.66(元)。
以上只是K税后年薪中140000元税后年终奖应计算的个人所得税,而K今年实际应得230000元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为:
(230000+45326.67)×25%-1005=67826.67(元)。
其中公司承担45326.67元,K自己承担22500元。则K年终奖实际到手金额为230000-22500=207500(元)。
税务小贴士
计算经济业务中涉及的税金是个技术活,所以很多人为了避免跟税“纠缠不清”,干脆按税后金额报价,比如卖房时挂净价。但作为工薪阶层,对于自己的工资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还是要掌握一点基础知识的。否则万一单位给多扣了,咱们岂不是亏了?
本书附录中有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个人所得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自己可以去查一下哦。
多处取得收入咋缴税?
清明节是传统的祭扫节日,很多人从外地赶回老家祭扫。学生K回来了三天,趁机邀请几个同学和我小聚。就餐时,他坐在我边上,聊起近况。
他现在是上海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外派到当地子公司的总经理,每年工作取得的收入分成几块:集团公司有一块基本薪水,现在工作的子公司有一块主要绩效工资和季度奖金,年底子公司根据业绩会发一笔年终奖,集团公司会根据子公司对集团利润的贡献程度和对其的综合考核结果,发放一笔年终奖。至于过节费则主要在子公司取得。他发现每个给他发钱的地方的财务部都在给他扣个人所得税,他担心两头的财务人员给他多缴税,但又不愿意子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他在集团里的收入有多少。含含糊糊地问财务人员,对方说了一通应纳税所得额等,他一阵头晕目眩。虽然被外派五六年了,但至今他都不知道像他这样的员工,从多处取得的收入到底该怎么缴税,是分开缴税还是合并在一起缴税呢?
经济危机是做产业整合的好机会,于是很多集团公司纷纷把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公司成立了,得有合适的人管理。有些外地的子公司,一时之间没有合适的当地人来做管理,于是外派高管和技术人员就越来越多了。但这些人从多处取得的收入并非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区分这些收入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有几个关键因素。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其次,税务机关在把握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钱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时也有一定的原则:第一,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薪酬制度;第二,企业所制定的薪酬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第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薪酬是相对固定的,薪酬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第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薪酬,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第五,有关薪酬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只有符合以上标准,税务机关才会确认企业发生的薪酬的合理性。
按照现行税法,K如果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去子公司任职,则他从这两处取得的收入都可以按照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集团公司每个月给K发10000元的基本工资(此处忽略五险一金,下同),而子公司平均每个月给K发35000元的工资和奖金,到年底,K从子公司取得150000元的年终奖,从集团取得250000元的年中考核奖金。我们来计算一下K一年要交多少税,该怎么缴税。
首先,集团公司每月工资扣税=(10000-3500)×20%-555=745(元)。
子公司每月工资扣税=35000×25%-1005=7745(元)。
集团公司发放年终奖扣税=250000÷12×25%×12-1005=61495(元)。
子公司发放年终奖扣税=150000÷12×25%×12-1005=36495(元)。
本年度,K总收入为940000元,总计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99870元。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分别在发放工资、奖金的时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税法,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所得,需要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去地方税务局自行申报年度个人所得税。则K就需要自行选择并固定在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申报时,K要带上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工资明细、薪金单和完税凭证原件等资料,去自行确定的地方税务局,重新计算他一年的工资和年终奖到底该缴多少税,多退少补。
每个月,K从两处取得的工资应扣税=(10000+35000-3500)×30%-2755=9695(元)。
年终,K从两处取得的年终奖应扣税=(150000+250000)÷12×25%×12-1005=98995(元)。
则K经过汇算,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695×12+98995=215335(元)。
扣除已经缴纳的199870元,K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465元。
K看我拿着纸、笔和计算器算得津津有味。等我算完,他脸绿了:“还要补税啊!”
税务小贴士
经常有学生向我咨询,税务局会不会同意我们企业这么做,会不会同意我们单位那么做?其实,税务局根本不会管企业怎么做,也没有那个权限规定企业怎么进行经济行为。就如同从上海去北京,你可以自主选择坐飞机、坐高铁、坐动车,甚至自驾。但你采取了某种交通方式后,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而企业决定采取某种经济行为以后,税务成本就是这种行为的成本之一。所以不必问税务局允不允许企业怎么做,而应对采取这种经济行为后需要承担的税务成本有个心理准备。
不要让个税临界点成为陷阱
2011年8月15日,一个消息震惊全国:国税总局在其首页上发布启事——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公告系伪造!
2011年9月1日将要执行的3500元的免征额,让不少人开始小有期盼。虽然关于9月份发8月份或以前工资到底能不能适用3500元免征额的问题还有很多人搞不清楚,但这并不妨碍大家期待9月1日的来临——这个“即将执行的47号公告”消灭了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时的临界点问题。但凡略懂财税知识的人,遇到笔者,无不先向我询问他们对这个公告的理解是否正确,在得到肯定答复后,继而开始计算若按照这个公告,以去年拿到的年终奖的金额为例,今年可以少交多少个人所得税。看着他们嘴角露出的微笑,笔者也暗暗开心了一下,因为笔者也是纳税人。
从媒体上对国税总局辟谣声明的质疑之声可以看出,那个山寨版的47号公告有其得人心之处,甚至有人认为这是国税总局在贼喊捉贼。笔者以为,国税总局作为全国税务征管的最高机构,不会做这样出尔反尔的事,但是那么多纳税人对于那个假47号公告的拥戴之情,也应该引起国税总局的重视。大众史无前例地偏爱那个山寨版文件,原因何在?
笔者认为,原因不外乎假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意。笔者小范围问了一些非财税专业人士,知不知道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关于年终奖有所谓的临界点,绝大多数人均表示不知道。
可以说这是因为这些人的纳税意识不强,那么清晰明了的税法规定放在那里,却不去学习。但是既然是向纳税人征税,除了让纳税人知道自己交的税政府如何花,是不是也应该让纳税人知道自己该怎么交税。在税法文件中有这么一个小的陷阱,这对绝大多数纳税人是不公平的。
按照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务文件,目前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对应6个临界点,同样也是每级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乘以12。笔者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依据,举例说明临界点问题。
D小姐年终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请注意这是第一级税率对应的1500元的12倍),同部门的R小姐多了100元,为18100元。但拿到手时,R小姐反而少了1000多元,财务解释:
D小姐应纳税额计算过程:18000÷12=1500(元),适用第一级3%的税率,18000×3%=540(元)。
R小姐应纳税额计算过程:18100÷12=1508.33(元),适用第二级10%的税率,18100×10%-105=1705(元)。
所以,R小姐比D小姐多了100元年终奖,但税后所得却足足少了1165元。
当然,在个人所得税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里,这样的“陷阱”不止一个。若读者有兴趣,可以拿4500元、9000元的12倍作为基数,做一下比这个基数多发100元甚至上千元,但税后所得却少了数千元的奇怪数学题。
从以上计算过程可见,以现行的一次性年终奖计税办法来看,有几个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就有几个“陷阱”。税法已经够复杂了,现在居然还玩起数学游戏,让那些文科出身的纳税人情何以堪。
税务小贴士
在3500元免征额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以下是一次性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临界区间。多发一块钱,就得多交数百元或数千元的税!
18001~19283.33
54001~60187.50
108001~114600
420001~447500
660001~706538.46
960001~1120000
个税也有免费的午餐
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这个全民都过税生活的税时代,个人所得税有没有免费餐呢?答:有的。虽然不存在普惠制的免费餐,但是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了十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笔者为读者们大致解读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