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就走,领导,我这就走。”
一个卖花的老奶奶,约莫七十岁。被一个五十岁的老头给拽住,老头胳膊上佩戴着一个肩章“安保”。
我停了下来,周围的人也停了下来。
地点:人民公园不知名的河桥上
人物:七十岁左右的老妇人和五十岁左右的老头,还有一群围观群众
时间:约莫下午四点左右
那名老头把老妇人的一堆花圈给拽住,并厉声喝道:“我们领导以前就警告过你,你就是不听!”
“走,跟我去办公室!”
“我不去办公室!我不去办公室!领导,我下次不来了,我下次一定不来了!”
那个老妇女身高大概一米五左右,而老头明显比她一个头。看起来很有威严,“不去也得去!你知不知道你这样很破坏了公园的规矩?”
他把花圈拽的更加用力,隐隐要把老妇人给拉到他的身边。
而老妇人身体半蹲,死命的拽住花圈,用整个身体的重量来拖住她的东西。那老头作势要打,我突然朝前迈了一步,就站在他的对面。
居高临下的看着他,我没有说一句话,但身高和犀利的眼神让他本来伸出手要打的手变成了夺花圈。
我不准备帮助老妇人。
但绝不允许她被这个安保老头打。
不可能有人无缘无故的找麻烦,更何况对象还是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老妇人呢?这其中的关系我必须思考清楚,唯一的答案就是老妇人破坏了这里的规则。被领导发现却屡教不改,这是我从他们的对话当中判断出来的。
老妇人是错误的源头,不可能她是一个老人我就一往无前,不分对错,就这么盲目的帮助她。
但让我无法容忍的是这个老头仗着身强力壮准备殴打她。
我敢发誓,他要打这个老妇人,我会立马去揍他的。不为什么,就算有错,你也没有权力随便打人。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不知道这个老头知不知道我国的法律规定,而且每个人都有人身自由权!他人私自干涉或者是强制性干涉别人自由,视为违法。
既然你想让你这位老妇人见领导,就应该好好说话。而且我想知道,你家领导的架子这么大吗?见面还要七十多岁的老人赶过去?
周围的群众此时离的较远,这种事中国人普遍的心理就是,别人的事我才不管。
而我站在老妇人的旁边,静静的看着他俩拉扯。
你俩拉扯我不管,不准在我面前欺负老人就行,我们中国人的素质还没有那么差!而且我也不会帮助这位老妇人,做错事要对其负责。就算老人也不例外,老人不是一项特权。
那个老头看着我还没有离开,时间已经过了俩分钟。我丝毫没有走的打算,毕竟我走了以后,这个老妇人的命运着实有点堪忧。虽然现在人多,但并不代表有人敢站出来。中国人啊,这个时候还腼腆什么呢?
追女孩也没见过几个腼腆的,怎么到了这种事上一个个都怂了。
我扭头看向四周,心中一叹。
“我不去,我不去,领导。”
“好,你不去是吧?!下次不准出现在这公园里了!否则,谁也救不了你!”他狠狠的瞪了一眼老妇人。
我看着他,这算不算变相的恐吓罪呢?读过一点刑法的我还是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他触犯了第一条。
不过就算我说出来,他也不会当一回事。
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淡泊,造成这种原因有很多因素。我也就不一一例举了。有什么问题,你可以去看看相关的法律知识。
老头放走了老妇人,我始终在旁边,不说一句话就这么盯着那个老头。随后看老妇人走远后,我对他笑笑,便转身离开了。
谁说下次老妇人来了,就没有人救她了?
笑话。
你不觉得吗?
泱泱大国,好人有,坏人自然会有。别把这个世界想的太糟糕,今天是我静静站在老妇人旁边,如果我不在,我相信,一定也会有人的。
至少为这个世界撒播一点光亮,有了希望,才能有未来。
掏出手机来,看了一下时间,回头望了一眼快要消失的人民公园。是该回去了,要不先去教堂祈祷一下呢?
你猜,我会去吗?
如若去祈祷,还不如把那份时间拿出来去进一步,更现实的完成你的梦想。
缥缈的东西,我不愿去赌。因为我还没有那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