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美学理论中,由于特别强调了受众(读者)的协同创作或者说二度创作对于作品的最终完成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因此,创作者在构思、创意一件艺术品时,就必须将受众的接受心里、审美期待(期待视野)予以一个重要地位来考虑,创作者从一开始就得树立起一种以受众为中心的理念与认识观;因此,他常常要将创意中心点定位于受众能否接受、认同,受众是否会买账,受众如何才能认可创作者的创意理念等等环圈中;这一美学定位思想无疑会指导创作者创作出一个个被受众(观众)认可的艺术品,被受众接受认同;但是这一认同却不一定能带给他们超出预期范围的精神享受感,不一定会让他们真正获得一种非常愉悦的审美快感。关于这一情况不仅仅局限于文学艺术创作中,对于广告作品的创意制作同亦如此,比如像“脑白金”保健品十年间做的所有电视、平面广告几乎全是以受众(消费者)为中心,特别强调了消费者的认同意识与接受感觉,因此,该产品所做的广告尽管换了一条又一条,但是却没有一条广告能给消费者或者说受众带去一种发自心底的愉悦感觉,更没能带给受众或消费者那种他们所期待的审美快感;久此以往下去,消费者或观众就会产生一种本能上的接受反感。因而如果只一味强调受众的接受感觉,只从受众能否接受这一基点出发去创意、设计、制作广告作品,则既不可能真正引发受众或消费者的观赏兴趣,带给他们所期待那一样审美愉悦感,同时也不可能在广告传播过程中造成应有的传播效应与相应的市场营销业绩。这是我们广告创意人员应格外引起注意的一个情况。当然,这也是我们在讨论接受美学这一美学现象时应格外关注的一点。
但也不是说运用接受美学原理来进行广告创意与策划,就一定要只顾及消费者或者受众的可能认同与接受,而不考虑广告作品自身所应表现出的艺术性,不表现广告自身所应具有的审美吸引力与审美诱惑,不考虑受众因各自不同性格、不同气质所生成的不同审美习俗、审美品味,以及民族、地区不同所形成的不同欣赏认同点。假如一定要如此去做,所创作出的广告作品则会带有明显的诉求视角狭窄、无法调动起广大受众或消费者的审美感应神经之效果,使得所花费众多人力、巨额资金制作出的广告作品无法产生预期效果,无法促成相应的营销业绩。如果我们的广告人能够认识到上面所述种种利弊关键点之所在,就能有效地避免这一不利结果的发生,从而在广告创意、策划之初就将既有尺度地运用接受美学原理,同时亦着力表现广告所诉求产品自身所具有的审美属性,将优美、崇高等美好东西有机地溶入进广告作品中,从而既表现出了产品自身的特征信息,又迎合了受众接受心理,更将广告艺术所应具有的美感真切地表现出来,最终使得广大消费者或受众从心底接受并喜爱该广告,接受该广告产品,促成他们购买行动的完成。像历届中外广告节上获奖的那些优秀作品就是一个个极有说服力的证明。做为欣赏者来讲,其想象活动是由视觉中所见到、听觉中所听到或者说感官中所感受到的艺术形象引起的,“这种想象的范围和趋势为艺术形象所制约,艺术形象既是想象的出发点,也是想象的落脚点。”⑵因此,我们在研究、讨论接受美学在广告创作中的具体操作运用原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既要自觉地运用接受美学原理来指导我们的广告创意与策划制作,同时也不可于不自觉中陷入进一种受众中心论迷圈中,使自己的广告创意、策划与制作走极端,最终落下一个既没能起到所预期的市场营销效果之不利局面,同时也没能使受众或消费者获得一种对该广告作品由衷喜爱的审美愉悦感,最终无法给他们留下一个较深的产品品牌印象,造成一个几败俱伤的结局;这是笔者特别想要提醒的一点。
我们在研究探讨广告美学中的受众审美接受理论时,还应注意其中所包含着的另一美学现象,这就是“期待融合”。“期待融合”也是接受美学中的一个现象,“期待融合”是指当接受者的期待范围与文本相融合,才会被理解与接受;如果传播给受众的艺术品与受众的期待范围无法融合,受众则不会认同、更不会理解该艺术品;这样,该艺术品则只能是一件无法真正有效到达受众的物件,其结果只能是一次失败之作。
拿广告创作对受众来讲同样如此,受众在接受一则广告诉求时,对其中的卖点宣传,接受者其自身有一个内在的无意识期待范围感,受众在无意识中非常希望广告表现出他对此类产品的一个有范围感的“期待融合”。因而在进行广告创意、策划与制作时应当从受众对象的观点和立场出发去创意、策划、制作与传播广告。换句话说要将心比心、设身处地的为消费者着想。
对期待融合这一美学现象讨论到此时,笔者还是想用康德的一段话来做一个总结:“魅力的刺激往往不仅作为协助审美时的普遍的愉快而计算在美之内(美却实际上只应涉及形式),它本身还会被认做美,即愉快的素材被认做形式;这是一种误解,像许多其他的误解一样,常常具有一些真理做根据,而经过细致地分析了这些概念才可以把它们消除。当刺激和感动没有影响着一个鉴赏判断(尽管它们仍然和这对于美的愉快结合着),后者仅以形式的合目的性作为规定根据时,这才是一个纯粹的鉴赏判断。如果在一个声明某事物为美的判断里有着魅力的刺激或情感参加其间,这时候混合的情况就发生了。此处有种种反对意见提了出来,它们表示魅力的刺激毕竟不仅是作为美的必然的成分,而且本身已足够称为美。一种单纯的颜色,譬如一块草地的绿色,一个单纯的音调(别于音响及噪音),譬如一种提琴的音,被大多数人认为它们本身就是美的;尽管二者仅仅是以表现的资料,即只是以感觉为其基础,并且因此只合称为快适。但是人们仍将同时注意到,颜色和音调的感觉只在下边限度内才能够正当地称为美,即二者是纯粹的。这已经是一个涉及形式的规定,并且也是从这些表象里唯一能够确定地予以传达的。”⑶
广告美学中的受众审美接受理论除了上面所论述的内容外,还有几种现象同样值得关注与讨论,下面我们分而述之。
1,共鸣
共鸣也是美学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现象,共鸣是指欣赏者与艺术作品之间的一种情感上的交流与沟通。刘叔成先生曾这样解释文学欣赏中的共鸣现象:“当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作家通过作品的形象表达出来的思想情感,强烈地打动了读者,引起了读者思想感情的回旋激荡。他们爱作者之所爱,恨作者之所恨,为作品中正面人物的胜利而欢乐,为反面人物的毁灭而称快,——或者为正面人物的失败而悲痛,为反面人物的得势而愤慨。这种现象,就是我们所说的文学鉴赏中的共鸣。简单地说,文学鉴赏中的共鸣就是读者的思想感情同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感情的相通或相似。”
在对广告作品受众审美接受理论表述中同样可以得知,那些创意新颖、表现独特的广告一般都具有一种怡情悦愉的优美感觉,能够引起人们强烈的喜爱之情,这一审美特性就是广告美学中的共鸣。基于此,广告人就应在策划、创意、制作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多种艺术手法,对广告作品之形象美进行艰苦的艺术提炼与创造,使其具有“鲜明、生动、新颖、抓得住我”的形象美感,诱发消费者的审美愉悦感觉,能让受众产生丰富的想象、联想与幻想,造成受众情感上的共鸣。
国外有这样一则电视广告。奥运会男子自由泳决赛现场,发令枪响后,八名进入决赛的选手如离弦箭一般地飞跃进泳池中,一个个拼命地向前游着,游到终点后,落在最后面的两位运动员分别是第一泳道的阿富汗选手和第八泳道的伊拉克选手。这时,令观众想不到的是,这两位运动员竟然相互向对方游去,在泳池中间紧紧拥抱在一起,电视机镜头立刻拉成一个近景,两人紧紧拥抱的镜头足足在屏幕上定格了好几秒钟;观众此时方才恍然大悟,原来这两个国家过去一直被恐怖主义者长期统治,恐怖主义统治者不允许本国运动员参加任何体育赛事;现在终于获得了自由,两个国家的运动员第一次相遇在了奥运会赛场,重获自由的心情自然是无比激动的;观众也从这两位运动员的这一相逢中产生了一种情感上的共鸣,引发了观众对于民主、自由的珍爱之感和对于恐怖活动的愤慨。近些年来,各个国家所拍摄的这一政治类公益广告为数不少,所表现出的主题诉求也非常鲜明,类似这样的广告且不说它的实用价值有多高,单从艺术审美上讲,确实能激起受众的强烈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