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障碍灯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产品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
机场净空保护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及构筑物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及标志;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及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一般情况下,障碍物就其障碍灯的设置应当标志出障碍物的最高点和最边缘,即视高和视宽。
如果物体的顶部高出其周围地面45米以上,就必须在其中间层加设障碍灯,中间层的距离必须不大于45米并尽可能相等(城市中百米以上的超高建筑物尤其要考虑中间层加设障碍灯)。地处城市和居民区附近的建筑物设装中间层障碍灯时,应当考虑避免使居民感到不快。一般要求从地面只能看到散逸的光线。
对于外形广大的建筑群,设置障碍灯应能从各个方面看出物体的轮廓,水平方向也可参考以45米左右的间距设置障碍灯。
对于105米的超高物体、设施或拉线塔、楼顶塔等,应当在其顶端设置中光强A 型障碍灯,并为白色闪光,其下部分层设置红色中光强B 型障碍灯。
高于150米的超高物体,比如广播电视塔、大跨越斜拉桥等,应当在其顶端设置高光强A 型障碍灯,并且应以中、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超高压输电线铁塔应设置高光强B 型障碍灯,并为三层同步闪光。位置为塔顶、电缆下垂最低点及二者中间位置,并且需沿电缆走线方向设于铁塔外侧。
对于烟囱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建筑物,顶部障碍灯必须位于顶端1.5~3米之间,考虑到烟囱对灯具污染,障碍灯可装设在低于烟囱口4~6米的部位。
不论哪种障碍灯,其在不同高度的障碍灯数目及排列中,应从各个方化都能看到该物体或物体群轮廓,并且考虑障碍灯的同步闪烁,以达到明显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