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来想去,赵曼曼最终决定,再怎么样,孩子是无辜的。再说了,什么也没孩子的命重要啊,先给孩子治病要紧!于是赵曼曼没再征求吕新亮的意见,而是拿出自己的积蓄,告诉大夫给小月用最好的药。终于,小月的病情得到了缓解,赵曼曼把小月接回了家。好久不见女儿的吕新亮却看也不看小月,小月主动走过去说道:“爸爸,我可想你了,你怎么不去看我呢?”吕新亮却粗暴地推开小月:“别烦我,没看我正忙吗?”说完就走回自己的房间,还砰的一声关上了门。小月愣在那儿,赵曼曼安慰小月:“你爸爸最近工作不太顺利,脾气大,你千万别怪他。”小月含着泪点点头,赵曼曼赶紧喊自己的儿子多多:“快过来陪姐姐玩。”小月毕竟是个小孩子,不一会儿,就和多多玩得满屋跑起来了。
事到如今,吕新亮会怎么做?他能善待小月吗?小月的命运又会如何呢?
本以为,过一段时间吕新亮心情会好些,可自从小月出院后,吕新亮有事没事就会训斥小月,每当小月想象以前那样和爸爸亲近,吕新亮就极其厌烦地把她推开。而赵曼曼为此没少和吕新亮争执,有一次还为了小月挨了两脚。一家的气氛越来越紧张,一次,吕新亮喝了点酒,又变本加厉,大声辱骂小月:“你为什么还不滚!总在我眼前晃什么!”赵曼曼一边把小月推进房间,一边气得大喊起来:“新亮啊,你不能没完没了啊,孩子有什么错,你不能老这么出邪火啊?你再这样下去我们就离婚。”一听到“离婚”二字,小月一下子从房间里冲出来,并抱住赵曼曼,哭喊道:“阿姨你别和我爸离婚,我害怕,我想和你在一起,我不离开你!”赵曼曼抱着小月抱头痛哭,吕新亮看到这一幕不知心里是什么滋味,转身摔门走了。
这日子可怎么过啊,这么多年吕新亮养了别人的孩子,他一肚子的怨气无处发泄,对孩子充满了怨恨!而赵曼曼呢?还是吕新亮再婚妻子,与小月更是一点关系也没有。有心帮小月,都有些名不正言不顺。就在赵曼曼不知道如何是好时,一件令所有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吕新亮的前妻夏朦突然死而复生了,她突然出现在所有人面前,令大家吃惊不已。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她不是死了吗?
原来,当年她说是去外地看老同学,实际上是和情人偷偷约会去了。二人想着出去玩几天再回来,没承想半道出了车祸,情人当场死亡,她幸存下来,可她怕万一回家,事情就有可能败露,干脆她就不辞而别,去了外地打工。公安局宣布她在车祸中失踪,而家人都认为她如果活着当然会回家,所以一定是死了。
到了外地的夏朦,举目无亲,既没什么特长,也不愿意吃苦,结果是一事无成,所以她在外边晃了两年多,因为太辛苦就回来了,这才发现丈夫已经与别的女人重新组成了家庭。自己这不成了孤家寡人了吗,所以她想着能与丈夫恢复夫妻关系,并要回女儿,找回三口之家的幸福生活。
那么,与赵曼曼争吵不断的吕新亮能同意夏朦的要求吗?小月是否愿意重回母亲的怀抱呢?
夏朦找到吕新亮哀求着:“新亮我错了,你原谅我吧,从今往后,我做牛做马伺候你。”“你还真好意思来找我,你不但找情人,还生下你和情人的孩子,又让我养了近十年,如今情人死了,你又想起我来了,你不觉得你太过分了吗?”此时的吕新亮对夏朦恨得牙直痒痒,怎么可能原谅她!因此,无论夏朦怎么哀求,吕新亮坚决不同意再与她有任何瓜葛。这个结果应当是预料之中的,那么小月呢?她应当愿意回到母亲身边吧!但是她的反应却让所有人都大吃一惊,她对夏朦哭喊着:“你不是我妈妈,我恨你,是你不要爸爸,不要我。都是因为你,爸爸才不爱我,才讨厌我。现在你又回来找我,可我生病时,你在哪?你怎么不管我?我要和赵阿姨在一起,她才是我妈妈,你们谁都不要我,只有她一直要我!”听到这儿,所有大人的心里都是五味杂陈,吕新亮也羞愧得无地自容。是啊,自己怎么能那样对待一个孩子呢,同时,他越发觉得,赵曼曼是自己此生最大的宝。
夏朦见自己已经众叛亲离,却仍不甘心,干脆将吕新亮与赵曼曼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吕新亮与赵曼曼的婚姻无效。很快,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夏朦拿出自己与吕新亮的结婚证,说道:“我们是领了结婚证的,虽然我离开家了,但并没有和吕新亮办离婚手续啊,我才是吕新亮的合法妻子,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事实,所以赵曼曼才是第三者,她应当退出。”面对她的主张,吕新亮却坚决不同意,他气愤地说:“夏朦出了车祸,两年多杳无音信,我完全有理由认为她已经死了,而且连她父母都认为她死了,我这才与赵曼曼结婚的,而且我们是到民政局登记了的,所以我们才是合法夫妻啊。”
听起来,这两个人说得似乎都合乎情理,那么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说法:宣告死亡>>>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会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失踪,致使其家人以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处于尴尬境地。对于这些人的合法权益将如何保护呢?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立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途径。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本案中吕新亮与赵曼曼认识时,夏朦失踪已满两年,且是因为交通事故,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此时吕新亮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夏朦死亡。公民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后果。这样,吕新亮与夏朦的婚姻关系不复存在,与赵曼曼的婚姻关系亦不会因为涉及重婚而被宣告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宣告死亡撤销对婚姻效力的影响>>>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的拟制状态,现实生活中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可能并没有死,一旦“亡者归来”那么对于他目前婚姻状态所处的法律效力如何,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宣告死亡被撤销后,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死亡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一定恢复。
所以本案中,如果吕新亮向法院申请了宣告夏朦死亡,那么即使夏朦回来,吕新亮与赵曼曼的婚姻依然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可见,在一方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到法院申请宣告一方死亡,而法院经过审查相应证据,最终作出是否宣告其死亡的判决,一旦一方被法院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则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夫妻关系自宣告死亡时终止,另外一方可以再婚。
但本案的情况是,夏朦的家人及丈夫都误认为她死亡了,但却没有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认定,所以夏朦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并没有自动解除,最终法院判决吕新亮与妻子夏朦的夫妻关系仍然存在,所以吕新亮与赵曼曼的夫妻关系无效。
但是强扭的瓜不甜,在法院判决后,吕新亮又立即起诉夏朦,坚决要求离婚,尽管夏朦不同意,可由于夏朦背叛丈夫有明显过错,丈夫又不能谅解,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同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小月与吕新亮并无血缘关系,因此夏朦才是小月唯一的法定监护人。故判决小月归夏朦抚养,吕新亮则无须支付抚养费用。
律师说法:误帮他人养子索要赔偿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父亲通过DNA的鉴定发现原来与他们朝夕相处,一直拿其当亲生子抚养的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此时他们不论在经济与精神上都承受了巨大的打击。对于此种情况,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法律该如何救济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父母仅对未成年的亲生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或继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本案中夏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吕新亮与其之间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吕新亮在基于错误的父女关系对其抚养教育,在夏朦失踪期间原告不仅支付了小月的抚养费用以及医疗费,而且在精神上遭受损害。故本案中如果吕新亮想向夏朦讨个说法并向法院起诉的话,可以要求夏朦支付抚养费、鉴定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实践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后来,小月无意当中看到了这份离婚判决书,这才知道吕新亮不是自己的亲爸爸,以前只是朦朦胧胧知道因为妈妈走了,爸爸才恨妈妈而不喜欢自己。此时她才真正了解了原因,所以当夏朦来接小月与爸爸告别时,她哭着说:“爸爸,您以前那么爱我,后来却那么讨厌我,我真的好难过,我知道都是因为妈妈不好,可爸爸,我真的真的一直都很爱您,希望你也别忘了我,因为在我心里,你永远是我最最可爱的爸爸。”吕新亮听到女儿的这番话,泪流满面,他一下抱住小月:“好女儿,是爸爸错了,是爸爸太糊涂,正是因为爸爸太爱你了,所以才会受不了这一切,爸爸以后一定经常去看你,你也永远都是我的好女儿。”就这样,吕新亮与女儿虽然是哭着道别的,但却约好了再见面的时间。而吕新亮也终于恢复了自由身,迫不及待地又向赵曼曼家走去,因为他已经决定要重新向赵曼曼求婚,此生一定要和她成为真正的夫妻。
婚姻的稳定,需要三分爱与七分责任,因为它容不得背叛、欺瞒,更不允许以爱的名义纵容个人的私欲。夏朦放弃了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也丢失了爱与被爱的权利。相反,没有私欲的爱,却能释放无限的温暖:赵曼曼对患病的小月如亲生女儿般的爱;没有血缘的父亲,与小月重拾父女情。其实,在道德与法律的看护下,得失从未违背公平,只要我们经受住人性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