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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老年人继承权益维护(2)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应属田某的个人财产。理由是:买断工龄款是企业对职工下岗后的生活费补偿,是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费用,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因此,职工的买断工龄款应属个人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即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理论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2)、(3)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因此,买断工龄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专家评析】

所谓“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要正确认定其性质,就应当对照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进行分析。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基本特性不同。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所有,其自婚姻关系成立时起至夫妻关系终止之日消灭。是否婚后取得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所以共同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在取得时间方面。当然,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强调对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也极为必要,《婚姻法》采取列举式的方式予以确定了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始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从该法所列举的几项个人财产来看,除个人婚前财产外,其余几项均与公民个人特定的身份密不可分,即只有那些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才能被纳入个人财产的范围。所以,婚后个人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为人身依附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独享。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行使的主体不同。通过继受取得的个人财产应按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意思指定,而通过原始取得的个人财产则需依附于夫或妻一方的特定身份并受其本人的意思支配。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该而且只能归夫或妻一方行使,并完全受所有权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他人不得干涉。可见,个人财产不论是通过原始方式还是继受方式所取的,均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这使其具备了特定物的某些性质。买断工龄款则不同,虽然它与夫或妻一方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但该财产应由夫妻双方来共同管理和支配,体现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志,所以它不具有个人主观性,因而不具备特定物的某些性质。

第三,买断工龄款是企业或者单位针对个人对于社会的贡献,并针对个人收益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分配方式。而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收入即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四,从立法上分析,《婚姻法》在规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时采用了排除方式:第一步按取得时间把婚前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第二步再将虽为婚后取得但应属个人特有的部分剔出去。这一划分方式是由两者间具有一般到个别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根据这一立法理念,在确定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时,可以采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与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否相符,买断工龄款不具个人附属性、个人主观性,不能推出是个人财产性质,那么就应当推定其为共同财产。

综上分析,田某的买断工龄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款项应当先分出田某之妻的部分,而后按法定继承顺序在田某之母与田某之妻之间分配。

【法条指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5、再婚老人是否有权相互继承配偶的遗产?

【宣讲要点】

老年人再婚夫妻在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后,就是合法夫妻。夫妻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

【典型案例】

白丽玲老人自年轻守寡,后经人介绍,与家境不错的于新老人结婚。婚后生活不到一年,于新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办完丧事第二天,白丽玲尚沉浸在丧夫之痛中,于新的儿女就限令其一天内搬离于家。老人无奈,将于新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于新遗留的四间房屋及财产。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于新在老伴去世后就应该进行析产,现于新去世,于新夫妇的所有遗产都应该由他们的子女继承。白丽玲和于新结婚不到一年,对家庭财产的积累没有作出贡献,不应该继承遗产。另一种意见认为,白丽玲已经与于新结婚,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是继承法中所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和于新的子女共同继承遗产的权利。

【专家评析】

老年人再婚遗产的继承一般有三种情况:(1)再婚夫妻之间遗产继承权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4条明文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老年人再婚夫妻在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后,就是合法夫妻,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也包括老年人再婚的夫妻,这是无庸置疑的。老年人再婚夫妻双方当然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老年人再婚后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继父母是否有继承继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一般老年人再婚时,儿女均已成年,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因此,继父母无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继子女也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3)老年人再婚后,继子女有无赡养继父母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老年再婚的继父母既然没有尽抚养继子女的义务,继子女也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但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许多人都在关心和照顾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老人,何况继父继母。本案中,白丽玲老人虽然与于新是再婚夫妻,且生活时间较短,但她是于新的合法妻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白丽玲是继承法中所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于新的遗产。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6、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宣讲要点】

遗赠与遗嘱继承一样,不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遗赠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典型案例】

原告陈培的父亲陈清与被告顾同的父亲顾培是多年好朋友。年青时顾培受陈清帮助较多。近年来,陈清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经济窘迫。为报答陈清对自己的照顾,2004年顾培自书遗嘱处分自有财产,明确将自建房屋中的厢房两间(顾自己居住),待他死亡后遗赠给陈清。遗赠的内容陈清及其子陈培都知道。2008年,陈清病故,顾培并未因此而改变遗嘱的内容。2011年初,顾培也去世。顾家在按死者遗嘱分割遗产时,陈清的儿子陈培要求按遗嘱取得被继承人原遗赠给他父母陈清的两间厢房的所有权,遭到顾家的拒绝。陈培诉至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遗赠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理决定,在立遗赠的时候,受遗赠人就已经取得了财产所有权。因此陈培在父亲陈清死亡后可以接受两间房屋的遗赠。另一种意见认为,遗赠并不在立遗赠时转移财产所有权,受遗赠人已经先于遗赠人死亡,遗赠也就随之无效,陈培不能否代替父亲陈清接受二间房屋的遗赠。

【专家评析】

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遗赠就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因遗赠是用遗嘱的方式确定的内容,因而必须遗赠人死亡后,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遗赠才能生效。由于遗赠只能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所以受遗赠人如果先于遗赠人死亡,其本人尚未实际取得遗赠财产,其继承人当然不存在代替受遗赠的问题。因此,受遗赠人的继承人谈不上代为接受遗赠的财产。可见,遗赠与遗嘱继承一样,不得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陈培的父亲陈清死在遗赠人顾培之前,顾培遗嘱中有关遗赠两间厢房给陈清所有的内容,因为作为特定的权利主体的陈清已经死亡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陈清之子陈培在顾培死亡后,要求实现其父陈清生前未取得,死后不能取得的权利,即要求顾培的继承人按遗嘱内容分割原遗嘱中准备赠与的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陈培不能代替他父亲接受遗赠。至于原遗嘱中准备遗赠给陈清的两间房屋,由于遗嘱这部分内容无效,被继承人又未另立遗嘱处分这两间房屋,则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老人生前定立两份遗嘱,后立的自书遗嘱能否撤消先立的公证遗嘱?【宣讲要点】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将其所立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经过公正机构公证的遗嘱。公证是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因此,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典型案例】

2009年以前,林某夫妇的生活起居一直由长子林甲照顾。二位老人在2007年底亲自写下遗嘱,将属于他们的三居室楼房交由林甲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但2009年初,林甲随女儿到外地生活。林某的二儿子林乙开始与林甲夫妇共同生活照顾老人。2010年年初,林某夫妇又重新写下一份遗嘱,表明那套三居室楼房由林乙继承,并特意注明以前的公证遗嘱作废。2010年6月,林某夫妇相继因病去世,林甲与林乙为继承三居室楼房而诉诸法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一次的公证遗嘱是建立在林甲照顾林某夫妇生活的基础上的,2009年以后,林乙担负起照顾林某夫妇的义务,因此林某夫妇更改遗嘱是他们的真实意思,应该得到认可。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对经过公证的遗嘱的效力有明确的规定,自书遗嘱不能更改经过公证的遗嘱,因此林乙不能获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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