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763800000010

第10章 老年人继承权益维护(4)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四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共同遗嘱应遵守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的规定,立遗嘱人有权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并应以被继承人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本案房产应由张小兰继承。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共同遗嘱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遵守。如果允许一方任意撤销、变更遗嘱中对自己遗产的处分,则会违背另一方的意见。魏文娥对共同遗嘱的撤销权因张德福的死亡而归于消灭,即不得通过另一份公证遗嘱撤销共同遗嘱,所以根据共同遗嘱该房产应由张大军继承。第三种意见认为,共同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是有效的。但共同遗嘱只对已死亡的遗嘱人的遗产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则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所以,张德福的遗产应由张大军继承,魏文娥的遗产应根据变更后的遗嘱由张小兰继承,即张大军、张小兰各继承房产的一半。第四种意见认为:《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魏文娥立的第二份遗嘱实际上是撤销了共同遗嘱,故本案中张德福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魏文娥、儿子张大军、女儿张小兰共同继承,魏文娥的遗产则根据遗嘱由张小兰继承。

【专家评析】

所谓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联合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共同遗嘱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单纯的共同遗嘱、相互的共同遗嘱和相关的共同遗嘱。本案中的共同遗嘱属于相关共同遗嘱,即相互以他方之遗嘱为条件的遗嘱。尽管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共同遗嘱,特别是夫妻共同遗嘱,但我国《继承法》对此没有相关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标准,通常是根据遗嘱的具体内容来裁判。

对共同遗嘱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遗嘱的内容和实际情况而定。在本案中,张、魏夫妇生前立下遗嘱,将遗产的继承权赋予张大军,并无违法之处,共同遗嘱有效,而且共同遗嘱人的撤销权因夫妻一方死亡而归于消灭。但是,如果继承人有过错,甚至谋害、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时,共同遗嘱人一方能不能撤销、变更遗嘱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共同遗嘱人应当有权剥夺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在本案中,张德福死后,张大军开始对魏文娥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魏的日常生活起居都由女儿照顾,也就是说张大军有过错,这个时候作为共同遗嘱人之一的魏文娥有权撤销、变更自己与配偶所立的共同遗嘱,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魏文娥因为儿子不尽孝而另立遗嘱实际上就是行使撤销权。共同遗嘱被撤销,张德福的遗产应由魏文娥、张大军和张小兰继承,而魏文娥的遗嘱合法、有效,其遗产应由张小兰继承。据此,房产的最后分配应该是张大军继承房产的1/6,张小兰继承房产的5/6。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1、危急情况下定立口头遗嘱,病情好转后是否继续有效?

【宣讲要点】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设立遗嘱,却没有采用其他有效方式设立遗嘱的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典型案例】

黄平、黄安是兄妹俩。他们的父亲黄林在2009年3月突发中风,情况十分危急,在这种情况下,黄林当着医护人员的面立下口头遗嘱,说明自己去世后,房屋和存款由儿子黄平继承,他们母亲遗留下来的首饰由女儿黄安继承。经过医护人员的全力抢救,黄林有惊无险,病情得到控制并逐渐好转,又活了好几年才去世。在黄林去世后,黄安认为应该平均分配黄林留下的遗产,黄平则认为应该按照父亲的口头遗嘱分配遗产,双方最终走上法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黄林在突发中风的危急时刻立下口头遗嘱,是他对自己的遗产的处理的一种真实意愿,在病情好转后他并没有改变自己的意愿,因此应该按照黄林的口头遗嘱分配遗产。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林的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时刻作出的,在危机情况解除后,这份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在黄林没有立下其他遗嘱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专家评析】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在司法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所以有必要对口头遗嘱的效力及认定进行探讨。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

首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有效期未作时间规定,只是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口授遗嘱的效力时,不必考虑期限问题。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当没有危急情况发生时,就不具备设立口头遗嘱的先决条件。所以,遗嘱人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立口头遗嘱,即使立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司法实践中常遇到农村中一些老人邀请家庭成员和村干部共同召开家庭会议,以安排其后事的形式所作的口头陈述。如果当时老人已处在危急时刻,可以认定为口头遗嘱;如果当时老人没有处在危急时刻,则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

其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法律要求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在实践中,应当审查遗嘱人口述遗嘱时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神智清醒、是否能用语言清楚地表示出自己的真实意思。如遗嘱人当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已丧失行为能力、神智不清、不能清晰地用语言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再次,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特指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呢?还是泛指有资格成为继承人的所有法定顺序继承人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作者认为,对于见证人的限制应当包括所有的法定顺序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原则,遗嘱继承本身就排除了法定继承,剥夺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说其他法定继承人与遗嘱内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没有实际继承遗产的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人不宜作为遗嘱见证人。这里所谓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既应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也应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合伙人。除上述几种人外,其他人都有资格担当遗嘱见证人。

同类推荐
  • 诉讼法的理念与运作

    诉讼法的理念与运作

    法学是追求正义的学科,而程序是保障公正的前提。本书从法讼理念的角度,以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紧密结合我国诉讼法实践,对诉讼法的理念与运作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反映了诉讼法学术界讨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反映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最新动态和成果。兼具理论性和操作性,是一部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学术专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有保无险: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有保无险: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行国民收入再分配,为社会成员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提供基本经济保障的制度。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社会保障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综观当代世界,凡是追求社会公平并想获得持续、健康、和谐发展的国家,必定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凡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完备的国家,通常都能够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反之,凡是不重视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障制度残缺的国家,通常也是社会矛盾相对尖锐、社会排斥与社会对抗相对严重的国家。
  • 房产保卫战:恋爱、离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案例评析

    房产保卫战:恋爱、离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案例评析

    本书以案例为线索,研究恋爱、离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问题,例如:恋爱期间双方出资购房,恋爱不成房产如何分割;婚姻破裂时房产如何分割;老人去世后遗留的房产,继承人之间如何分割等。书中不仅有真实发生的诉讼案例,更有合乎情理的律师剖析、切实可信的法院判决、防患未然的律师提醒和权威详尽的法条链接,是广大读者在购置房产、处理家事纠纷、提起房产分割诉讼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的必备读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同志撰写。本书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第二部分,立法文件;第三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本书逐条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释解,并对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特别提示。本书适于生产管理者、生产安全监督者、法律实务工作者阅读。
热门推荐
  • 倾恋绝妃:虐恋情深

    倾恋绝妃:虐恋情深

    十年前,她的家族是江湖上赫赫有名的地位,但是,他的父母因为某种原因将她的家族赶尽杀绝,当时她也只有十岁而已,将这一切尽收眼底,立誓要他们家族血债血偿。十年后,她他相遇,变成了一对欢喜冤家,慢慢的难舍难分。再一次意外中,她得知了他的身份,潜伏在他身边,终有一日,千载难逢的好机会,他苦苦哀求他放过自己的父母,她却杀心已起。事后,她得知自己杀错了人。俩人渐渐地变成兵戎相见,他立誓不论追她到天涯海角,都要亲手送他去像自己的父母赔罪...........
  • 我的青春怎么可能丰富多彩

    我的青春怎么可能丰富多彩

    青春,是一次次的犯错,又一次次地改正的过程
  • 幸运公主恋上邪魅王子

    幸运公主恋上邪魅王子

    外表冷血的蓝凤歌,身上却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看起来坚强的她,也有软弱的时候,直到她与颜慕相见之时,一系列的故事发生了,身带奇香的她因为颜慕变得更加坚强,因此他们为了小时候的约定去寻找目标……
  • 重生之宠妻升级路

    重生之宠妻升级路

    风宁霜以为自己会这样一辈子凄凉下去,只是没想到某一天会重生。当重生后,碰上绝世好男人,她是抓住呢?还是抓住呢?还是抓住呢?
  • 秦汉时期的女性观

    秦汉时期的女性观

    对于女性观,迄今还没有见到一个科学而明确的定义。顾名思义,女性观指的是人们对女性相对固定的看法。有的论著或者将其表述为妇女观。但事实上,女性观和妇女观是两个有着不同内涵的概念。本书内容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秦汉女性观、特殊视角下的秦汉女性观等,介绍了秦汉时期女性观的社会基础、特殊女性观的知识背景等。
  • 松崖医径

    松崖医径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月亮背后

    月亮背后

    第一次上这个网站,一切对我来说都是陌生的,这里的一切,都是我所不了解的,我唯一希望,是把自己这段正在发生中的感情真实记录下来,我同你们一样,也不知道这段感情将何去何从?我唯一知道,这是一段不该属于我的感情。我只求能将它记录下来,有一天当我青春不在时,可以让我有段值得回味的经历,不然时间将它冲淡在记忆里,我希望它永不褪色。
  • 飘叶的爱恋

    飘叶的爱恋

    懵懂岁月,少男少女们初相识,关系错乱的两男两女之间发生的故事,面临抉择,谁才是适合自己的青梅竹马?这故事,要怎样延续?她淡淡地说:“就让这飘叶来决定吧!”
  • 武神浮屠

    武神浮屠

    善战者慷慨生死,嗜杀者天地为狗,重义者义逾千钧,极情者情恒万载
  • 纪元之末

    纪元之末

    柏龙因为目睹女友出轨,体内先天阳脉爆发,先天阳气点燃身体,自燃而死,穿越到纪元之末的新世界哈里兰大陆。拥有先天阳脉的他到了异世界,会掀起怎样的浪花?神与英雄之战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上古一战后众神为何纷纷隐匿?神之庭院又是为何而存在?新书《纪元之末》请您品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