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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刑事部分(4)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12月26日 法释〔2001〕31号)

第八条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8.再审判决无罪后如何给予国家赔偿

【宣讲要点】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行使公权利过程中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国实行法定赔偿,只对属于法定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赔偿项目按照法定标准计算赔偿金,例外项目(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允许自由裁量。

【典型案例】

张甲、张乙(张甲之叔)因涉及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认定构成强奸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案经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宣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张甲、张乙无罪。2013年5月2日,张甲、张乙分别向浙江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合计266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财产损失16万元,律师费10万元。浙江高院审查认为,张甲、张乙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无罪释放,各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天,应按照法定标准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并综合考虑两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该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张甲、张乙人身自由赔偿金各6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各45万元。

【专家评析】

本案系2013年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刑事冤错案件,审理期间和赔偿决定作出后,各大媒体、网站均予跟踪报道评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依法及时充分赔偿的同时,针对张甲、张乙所提困难补助申请积极进行人道补偿救助。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值得肯定和借鉴:

1.依法及时赔偿,让公平正义得以高效实现。为尽快实现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程序设定了两个月的期限。本案中,浙江高院一方面于再审改判后即向张甲、张乙公开道歉,另一方面于收到赔偿申请的当日即予立案并派人听取了两人的意见,十五日后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2013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的通知》之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依法及时地保障了两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反响普遍较好,被网民、法律界人士评价为"赔得快也是一种正义"、"赔得快对蒙冤者也是一种慰藉"等。

2.依法充分赔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关怀。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赔偿法实行法定赔偿,只对属于法定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赔偿项目按照法定标准计算赔偿金,例外项目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允许自由裁量。本案中,浙江高院自始即确定了用好用足现有法律规定的工作思路,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赔偿请求,按照法定标准确定人身自由赔偿金,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张甲、张乙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依法酌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关怀。

3."改、赔、补"紧密衔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本案再审期间,浙江高院即根据案件进展拟定了初步的国家赔偿方案和补偿救助方案。再审改判无罪且张甲、张乙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国家赔偿工作即快速启动并及时办结,补偿救助问题亦同步研究并在赔偿处理后期特别是结案后即紧锣密鼓开展,三项工作衔接紧密,有效促成了张甲、张乙服判息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其他冤错赔偿案件的处理,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3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的通知》(2013年5月17日 法〔2013〕114号)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5月17日发布的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7593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47593(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82.35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82.35元。

9.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改判是终审判决

【宣讲要点】

根据有关再审程序的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典型案例】

原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罗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许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该县人民法院重审。该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罗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刑事再审决定,再审本案。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市中院再审认为,刘某、罗某不构成盗窃罪,那么张某自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许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准确,判决撤销原判决中定罪错误部分,判决刘某、罗某、张某无罪,维持许某的定罪量刑,为终审判决。

【专家评析】

按照有关二审程序的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部分被告人认为原审一审判决有误,上诉后被被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原审法院又维持原判,被告人继续上诉,市中院依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由于被告人不断申诉,市中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部分全面审查,最终部分原审被告人被宣告无罪,这个再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10.再审案件应全面审理

【宣讲要点】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仅要对事实部分进行审理,也要对量刑幅度进行审查;不仅要对申诉的部分进行审理,也要对未申诉部分进行审查;不仅要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也要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

【典型案例】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该县人民法院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向该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纠正对张某计算错误的刑期。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查明:张某的刑期计算确实有误,应予纠正;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所提诉求没有证据证明,予以驳回。

【专家评析】

本案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未提出申诉,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其引发的,原审被告人张某基于刑期计算错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书,法院作出了再审决定。再审最终纠正了张某的刑期计算错误,并审理了民事诉讼部分,作出了相应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仅针对刑事部分提出了申诉,苏某未对民事部分提出申诉。那么,苏某能单独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申诉么?当然可以。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属于民事诉讼,而不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了。作为民事诉讼,只要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至于法院是不是进行再审就要看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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