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763200000007

第7章 结婚(6)

其次,对自始无效如何理解,是当然无效,还是宣告无效?《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解释(一)》第13条又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中对婚姻法中规定的“自始无效”采用的是宣告无效主义。对此应理解为对存在无效情形的婚姻,经法定程序被宣告无效后,该婚姻才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无效情形存在期间并未有人因此提出宣告无效。因而,法院不应主动干预当事人已经成立的婚姻。

综上所述,本案应以离婚处理。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一)》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未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宣告婚姻无效?

【宣讲要点】

男女双方若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两人的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对于这种没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须当事人另外申请。

【典型案例】

齐某(男)与孙某(女)于2007年10月结婚。结婚时,孙某18岁,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通过伪造出生日期的方式,领取了结婚登记。2008年6月,孙某以与齐某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孙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其与齐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告知孙某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有财产纠纷的,可就财产部分诉至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齐某与孙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孙某不满20周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两人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本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判决解除齐某与孙某的婚姻关系。第三种意见认为,齐某与孙某在登记结婚时,违反了《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其婚姻关系无效。两人的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对于这种没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只要确认其无效即可,不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本案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齐某与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专家评析】

修订后的《婚姻法》较以前的婚姻法的一大进步,就是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的;(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孙某在与齐某结婚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其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同时,《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婚姻是一种民事行为,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孙某与齐某结婚的民事行为因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法》第12条也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孙某与齐某的婚姻因为违反了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对这种没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只要宣告其无效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应当以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本来就没有法律效力,也谈不上解除的问题。

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已废止)第12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第25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按该条例,若骗取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其婚姻登记,并依法作出处罚。但婚姻登记机关的这种撤销婚姻登记的行为,只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不能代替对无效婚姻的司法裁判。婚姻登记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法律效力的最终确认权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这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客观要求。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即取消了上述规定,代之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条例》第16条)婚姻登记法律规范的上述变更体现了维护司法权威,将无效婚姻的确认权统一归属于人民法院的立法精神,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和完善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意图是相适应的。

在本案中,孙某提起的是离婚诉讼,没有申请确认其与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不经当事人的申请,直接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是上述不同意见争议的焦点和实质。对此,《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另外,还应当注意:《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可能自然消失的。因为婚姻关系较其他民事关系具有特殊性,为了保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在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其所欠缺的实质要件是可以自然补正的。《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后,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该当事人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在本案中,孙某结婚时年仅18岁,结婚不到一年即提起离婚诉讼,显然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尚未消失,对其婚姻关系应当依法宣告无效。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14、同居关系纠纷应当如何解除?

【宣讲要点】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外,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典型案例】

2006年10月,萧某(男)与程某(女)举办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12月生一男孩。2009年9月,两人感情恶化,萧某提出与程某分手。可是程某坚决不同意。萧某称自己从未领取过结婚证,与程某无任何法律关系,遂于同年11月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二人同居关系及非婚生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向法院请求非婚生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受理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其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一并受理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必须对解除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第二项及该《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若当事人不补办结婚登记,则只须对子女抚养纠纷进行受理,而无须受理解除同居关系,即主张单独受理。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经济检查实务

    经济检查实务

    本书对经济行政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和证据调查、审查与运用方法、技巧和策略,以及案件核审、审批和法律适用、执法文书的制作等内容作了全面具体的介绍,具有内容完整、知识系统、功能实用和普遍适用的特征,从而构建起经济行政案件调查处理实务理论知识体系或架构,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理清了头绪。既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的教材,也可以作为经济行政案件调查处理工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2年10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精神卫生服务,预防精神障碍发生,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随着中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业的专业化水平正逐步发展和提高。我们提倡并鼓励建设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和培养高素质的律师,社会发展的需求使社会各层面诸如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领域都需要相应的专业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简单如离婚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复杂如股票上市、收购兼并、大型基建项目等均离不开专业的律师。
热门推荐
  • 你从未离开过我的时光

    你从未离开过我的时光

    他说:“她看见当没看见。”他说:“她没看见的又可以看见。”她遮住双眼:“我其实真的什么也看不见。”
  • 寻找失落的遗迹

    寻找失落的遗迹

    少年就要热血的战斗!少年就要对得起自己的野心!一块天降陨石将弗拉德大陆装的七零八落,人类之中出现天赋的能力者!燃烧一切的火焰天赋,冻结千里的寒冰天赋!寻找失落的遗迹,寻找那块奇迹的石头!这是我们的时代……我们是这个时代的奇迹!
  • 贼妃追夫

    贼妃追夫

    发现野生高冷王爷一只,看魂穿的现代大盗如何捕获野生王爷
  • 公民常用法律大全

    公民常用法律大全

    《最新公民常用法律知识大全》分为五编共二十六章,襄括民事法律知识、刑事法律知识、行政法律知识、经济法律知识和怎样打官司等五大方面法律基本知识,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从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律为、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对最常用的法律知识作了简约明了的阐述。
  • 前世情缘:今生谁作伴

    前世情缘:今生谁作伴

    喜欢上一个人,是不是就要倾我所有,只为成全他的野心。既然,没什么聊以度日,如果他希望成为千古一帝,震古烁今,那么,倾我所有,称其心愿,又有何不可;总归,这一世如果尽是数了花瓣,未免显得太过漫长。如果,为我安排了这一世情劫,我何不成全你精心的设计,终归梦里已知身是客,就当这一场游戏一场梦吧。可是,连梦里,我也没有沦陷的勇气。纵使我忘却了你曾给予一十七世的磨练,终究还是抵不过遇见我,对你的亏欠。
  • 异星战争

    异星战争

    这是一个异星球的故事。由于地球愈来愈匮乏的资源,愈来愈污染的环境,已越来越不适合人类的生存。而在未来的某一天,终于在遥远的星系发现了适宜人类居住的星球,一位舰长带领先行队,通过空间跳跃,向那颗星球进发,却再也没有任何消息。这颗星球上究竟发生了什么故事......
  • 阔少与杜鹃花

    阔少与杜鹃花

    一个落魄阔少,街头穷酸乞丐,流离失所,心灰意冷,终日借酒消愁,受尽众人嘲笑和侮辱。然而时来运转,他却凭借一颗杜鹃花,成为当地叱咤风云的领袖人物……
  • 路途遥远,但我在呢

    路途遥远,但我在呢

    喜欢的,收藏的,谢谢大家会大改,剧情不变,暑假改并继续更爱你们,不更了也有人收藏,超感动的
  • 不尽王爷滚滚来啊

    不尽王爷滚滚来啊

    窜越啦啦啦——不愁吃喝美人在怀兄弟并肩大好河山都看遍:无边美人萧萧下,不尽王爷滚滚来~HE大宠小虐非考据文专心谈情而已啦工薪党码文艰辛喜欢请收藏,前路漫漫感激有你
  • 美人如斯梦如画

    美人如斯梦如画

    三月桃花纷飞,她坐于桃花树下喝着绍兴城里秘制的桃花酿。哪知一缕酒香引来了爱美如花的他。调笑着要讨些酒喝。昂头一瞥,自此一见美人误终身。再美的桃花美不过他。再香的酒酿香不过他。他说,“我便是这世间之最,谁要是比我美,我就毁了他。”花美,残花,树美,砍树,昂望星空,他要闭月羞花。然而,这样的他遇到她,不知是谁的劫?动了谁的情?伤了谁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