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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13)

2、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犯本罪的,视情节确定刑罚:(1)一般情况,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什么是虚假的恐怖信息?

"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爆炸威胁、放射威胁是指有人借用爆炸性、放射性物质进行恐怖活动威胁;生化威胁则是指有人借用细菌、病毒如鼠疫杆菌、肉毒杆菌、炭疽杆菌、天花病毒、沙门氏菌、霍乱病菌等乃至生化武器进行恐怖活动,危及不特定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其他恐怖信息,包括恐怖分子袭击、发生重大地震、瘟疫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信息。

4、什么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具体情形包括:(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典型案例】

陈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

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08年5月31日下午15时,被告人陈某某在网络上收集到广西近期有地震的信息后,即通过互联网登录广西防震减灾网查看相关信息。当陈某某发现该网站的网页存在明显的设计漏洞,便在单位通过互联网,运用黑客工具获取了广西防震减灾网系统控制权。然后将网页原横幅广告图片"四川汶川强烈地震悼念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篡改为"广西近期将发生9级以上重大地震,请市民尽早做好准备",并将该网站首页左侧的"为您服务"栏目中的"滚动信息"全部篡改为"专家预测广西有可能在近期将发生9级以上重大地震灾情"。陈某某还将已篡改的网页截屏图片上传到天涯社区的汶川地震板块并命题为"广西地震局官方网发布地震预告,是不是真的?"。之后,陈某某又在网易论坛上发布"因为有朋友在广西没事的时候去看了广西地震局的网官方网上发布了地震预报吓死人了9级大家自己去看吧骗人我死全家"的帖子。截止6月5日,网民点击量为13242次。

2008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登录广西防震减灾网,发现被其篡改的网页已被恢复。陈某某为了不让该网站的网页正常运行,再次获取该网页的管理权限后,将该网服务器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全部内容进行删除,造成该网不能运行工作的严重后果。同年6月3日10时,被告人陈某某上网登录广西防震减灾网后发现被其删除的网页已恢复,又用相同的方式入侵广西防震减灾网将网页内容删除,造成广西防震减灾网再次无法运行的严重后果。广西地震局为稳定广西民众情绪而在当地报纸登报辟谣。广西警方为侦破本案先后调动江苏、广西等7个省市网监及刑侦部门警力245人次,支出办案经费2.5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专家评析】

被告人陈某某在主观上明知编造、传播虚假的广西地震的恐怖信息会扰乱社会秩序仍然故意编造,并在网站传播,由于被告人陈某某发布虚假恐怖信息,造成社会民众恐慌。导致广西警方为侦破本案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广西地震局为稳定广西民众支付广告费在当地报纸登报辟谣。被告人陈某某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了注入黑客程序、入侵防震减灾网、篡改网页信息、删除服务器数据文件及应用程序文件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而且严重影响广西防震减灾网的正常工作。被告人陈某某故意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来源不实的虚假地震预报信息,严重的扰乱公共社会秩序。其侵害该广西防震减灾网计算机系统也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故其两种不同的行为分别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6日):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编造、故意传播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二十三、聚众斗殴罪

【宣讲要点】

1、 什么是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争霸一方、报复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斗殴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此处的公共秩序,即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但聚众斗殴发生的空间则不限于公共场所,也可以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聚众斗殴的行为仍会对此私人场所周围辐射的共同秩序造成破坏。另外,既然聚众斗殴中包括"斗殴",往往同时会侵害其他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聚众斗殴行为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公然挑战和藐视法律、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聚众"就是纠集众多的人,至少不得少于3人;(2)"斗殴"就是采用各种暴力手段相互搏斗。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甚至约定时间、地点"比武"、"斗势"。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但必须注意的是,构成聚众斗殴犯罪的仅限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首要分子就是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就是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至于聚众斗殴的动机,则可能是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但聚众斗殴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要是,公然藐视、挑战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这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2、对聚众斗殴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292条规定,对聚众斗殴的犯罪分子,根据聚众斗殴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定罪量刑:(1)一般情况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多次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持械聚众斗殴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聚众斗殴在什么情况下会转化为其他犯罪?

聚众斗殴犯罪时,往往存在携带凶器参与斗殴等行为,在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时,行为人可能会造成严重损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后果。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因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其他犯罪,主要是:(1)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应按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则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4、聚众斗殴罪与类似行为或罪名的区别?

(1)本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行为人不存在挑战国家法制、社会公共秩序的心理,但如果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应根据具体行为定罪处刑,而不应按本罪处罚。

(2)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别在于:第一,动机、目的不同。本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第二,犯罪形式不同。本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典型案例】

邵某、郭某等6人聚众斗殴案

2013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邵某、宗某某和被告人郭某为争揽顾客,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永旺商城内发生争执,后双方约好下班后继续解决纠纷。当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纠集被告人永某、谢某、翟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半壁店村南口西侧路边,与被告人邵某及其纠集的被告人邵某某、宗某某因言语不和而互相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永某、谢某等人持铁方管,被告人邵某、邵某某、宗某某持砖头,致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邵某、宗某某、永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邵某某、翟某、谢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郭某遂报警,被告人邵某等人均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邵某、郭某等6人犯聚众斗殴罪,依法提起公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邵某、郭某等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处以3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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