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对旅游有关事项的倡导、支持、鼓励和奖励,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所谓健康的旅游方式,是指有利于使人们的身体、精神都处于良好的状态的旅游方式,如到海边度假、到名山大川观光、到历史遗址游览,并且不进行建迷信活动以及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所谓文明的旅游方式,是指有教养、讲礼貌、言行不粗野的旅游方式,例如,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众场所高声交谈、不在旅游景区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不随地大小便、不污损客房用品、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贪占小便宜、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各民族宗教习俗、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等。所谓环保的旅游方式,是指以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不破坏自然生态平衡、不造成环境污染的方式进行旅游活动,如骑自行车旅游、到森林度假旅游,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等。国家通过各项措施,例如,实施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引导广大旅游者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发布《旅游质量发展纲要》等,引导人们在旅游活动中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而使旅游者的文明水平得到提高。
二是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所谓社会机构,是指各种起不同作用的社会组织,如各种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国家在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的同时,也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例如,支持和鼓励社会机构拍摄并播放旅游公益广告片,印制并发放旅游公益宣传资料,深入基层居民社区、重点旅游景区(点)、游客集散中心等场所向群众进行深入宣传,制作旅游公益户外广告等,以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更加深入人心,使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使旅游者的素质不断提升。
三是国家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不同的荣誉或者财物以示鼓励,以更好地调动单位和个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积极性,营造整个社会努力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保障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和旅游经营者对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的规定。
【本条释义】
我国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在市场调节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公平的竞争对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使经营者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竞争过程中会出现正当的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造成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严重破坏,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损害,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旅游市场也不例外。为了保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竞争格局,规范旅游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本条对国家建立健全相关标准和规则,旅游经营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和旅游经营者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所谓旅游服务标准,是指旅游服务应满足旅游者的需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旅游服务标准的制定,能够有效规范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追求最佳的旅游发展环境、秩序和效益,并便于旅游者了解旅游经营者的情况以作出相关选择。所谓市场规则,是指参与旅游市场活动的各主体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市场规则的确立,能够有效地约束和规范旅游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使其有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的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目前,国家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如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规则、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GB/T26354-2010)、导游服务规范(GB/T15971-2010)、绿色旅游景区管理与服务规范(LB/T015-2011)、旅游特色街区服务质量要求(LB/T024-2013)、旅行社服务通则(LB/T008-2011)等,但仍有一些标准和规则尚未建立,已经建立的一些标准和规则也需要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完善。为此,本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
二是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所谓行业垄断是指政府或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参与竞争的行为,例如,限定他人购买其自己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或者以拒绝、拖延提供服务、滥用收费等方式,阻碍他人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或者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利用交叉补贴等手段排挤他人的公平竞争等。所谓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例如,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旅游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采取与本地旅游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旅游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
垄断行为是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我国专门制定了反垄断法,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但在现实中,旅游市场仍然存在垄断行为。例如,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与部分酒店、景点、旅游客运汽车公司、旅行社签订自律公约,要求在住、行、游方面只在该系统内选择签约单位。经调查、召开听证会,2013年5月,云南省工商局对两家协会各罚款40万元。为更好地规范旅游秩序,本条规定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三是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所谓诚信经营,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要诚实、讲信用,与旅游者相互协作,而不得有欺诈或者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所谓公平竞争,是指各个旅游经营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所谓承担社会责任,是指旅游经营者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旅游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旅游经营者作为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主体,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旅游市场秩序,关系到生态环境、旅游资源的保护,关系到旅游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权利和利益,因此,本条要求其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并要求其为旅游者提供能够保证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能够保证旅游者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洁净、不会致病、便利于旅游者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旅游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条释义】
旅游活动涉及多个行业,涉及的管理部门也就较多。为了保障旅游业与有关行业工作的协调,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本条对国务院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进行统筹协调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管理体制,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所谓综合协调机制,是指旅游管理的各个有关部门之间,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统筹相互之间的规划、决策,完善各部门管理中的共性制度,整合各部门的执法力量与资源,达到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消除部门之间、环节之间管理的冲突、重复与空白,降低行政成本,实现对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管理。
在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中,作为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的国家旅游局属于国务院序列中的副部级单位,而旅游业是一个长链产业,对这个产业链的管理,涉及到国务院20多个部委。例如,铁路、公路、航空等旅游出行的交通由交通部管理,旅游住宿的饭店由商务部管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由工商管理总局管理,社会治安由公安部管理,等等。由一个副部级的国家旅游局来对涉及20多个部委的旅游业进行管理,实际是“小马拉大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问题,难以对旅游活动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影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即在中央政府层面,应当建立并健全旅游管理的各个有关部门之间有机联系的合作与协调运行系统,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进行统筹协调。所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指除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等。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旅游主管部门主管旅游业,一些工作部门在履行其职责时,也会涉及对旅游业的管理。由于各工作部门相互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这就容易形成管理上的冲突和空白。为了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好、更有效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工作,本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又要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作为统筹协调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从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各个工作部门形成合力,有力地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有效地对旅游业进行监管管理。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旅游行业组织的规定。
【本条释义】
所谓行业组织,是指同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增进共同利益、实现共同意愿、维护合法权益,依法组织起来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组织。行业组织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即由市场主体自愿组织成立的从事社会公益、学术研究、文学艺术等活动的一种法人。这种法人一般具有下述特点:由市场主体自愿成立;自愿成立的成员自愿出资形成团体财产或者基金,该财产或者基金属于团体所有;成员共同制定单程;团体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以营利为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序运行,离不开政府的监督管理,同时,行业组织对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行自我约束、有效规范,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向政府反映市场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会员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信誉,促进行业发展,具有政府监督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本条对旅游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