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第八十四条军队的精神卫生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三个方面。
精神卫生问题既是公共卫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各种压力的增大,精神健康问题渐渐增多,精神卫生逐渐成为我们迫切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制定精神卫生法,依法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对于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加强精神障碍服务体系建设,增进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一)精神卫生和精神障碍的概念
精神卫生(mental health)是指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的各项活动。精神卫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精神卫生,是指精神障碍的预防、医疗和康复工作,即对精神障碍患者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有效康复,最终使其回归社会。广义的精神卫生,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促进全体公民心理健康的内容,通过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学校、新闻媒体等的工作,促进公民了解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本法所使用的即是广义的精神卫生概念。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是一种精神疾病,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常见的精神障碍有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导致精神障碍的致病因素有多方面,既有先天遗传、个性特征及体质因素、器质性因素,也有社会性环境因素等。许多精神障碍患者有妄想、幻觉、错觉、情感障碍、哭笑无常、自言自语、行为怪异、意志减退,绝大多数病人缺乏自知力,不承认自己有病,不主动寻求医生的帮助。
精神障碍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的精神障碍和严重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六种精神疾病。
(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精神卫生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的精神卫生事业总体上还比较落后。一方面患有各类精神障碍的人数不断上升,根据浙江、山东、青海三省和甘肃天水市于2001年至2005年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全国15岁以上成年人精神障碍总患病率达到17.5%,其中重性精神障碍为1600万人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精神卫生资源严重不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科医生数量比较少。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468家,其中精神专科医院780所,设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541所,精神障碍康复机构57家,精神科门诊部90所。全国精神科床位总数210552张,平均每万人1.58张。全国精神科执业医生2万人,护士3.5万人,远远无法满足患者及时就医的需要。此外,在精神卫生资源的分布上,还存在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在西部的一些民族地区,精神卫生资源非常稀少,如西藏自治区无一所专门的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也没有精神科,精神卫生资源处于空白状态。农村地区精神卫生服务缺乏更为明显,因精神障碍导致的自杀问题也较城市严重。据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的研究报示,大约79%的自杀案件发生在农村。此外,很多人对精神疾病存在很大的偏见,导致一些患者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精神卫生法,依法保障、促进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有效解决目前精神疾病预防不力、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康复等突出问题。
二、规范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卫生服务涉及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等三个方面。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是指在法律制度上,明确有关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方面的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从而更好地保护患者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法关于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的规定主要包括: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方面,规范了心理咨询服务,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同时,为加强对精神障碍的早期发现,规定医务人员、心理咨询人员发现就诊者、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在精神障碍治疗方面,规范了送诊的主体和程序;医疗机构作出诊断的程序和要求;患者住院治疗的程序,包括初次诊断、再次诊断和鉴定的程序;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的要求;患者出院的程序和要求等;在精神障碍的康复方面,规范了社区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康复服务工作,规定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等。
三、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一方面因为罹患精神疾病而身心遭受痛苦;另一方面也因为精神疾病而受到社会上一些人的歧视,给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等造成影响。同时,精神疾病属于慢性疾病,治疗时间长,康复任务重,又易于复发,所以这一疾病的负担居各类疾病之首,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给患者及他们的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鉴于此,需要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包括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也彰显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适用要点】
适用中应注意的是,本法使用的“精神障碍”一词,是第一次在国家立法中使用,之前的有关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等,均使用“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病”等表述。从范围上说,精神障碍与精神疾病的范围大体相同,包括各种程度的精神方面的问题,而“精神病”的范围则比较窄,指比较严重的精神障碍。目前,国际上一些国家的立法,如英国、日本等均使用“精神障碍”的表述,同时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文件中也使用“精神障碍”的表述。本法使用这一概念,一方面与国际上通行的表述相衔接,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对这类患者的人文关怀,更具人性化的色彩。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
一、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
心理健康是指一种高效而满意的、持续的心理状态。从狭义上讲,心理健康是指人的基本心理活动的过程内容完整、协调一致,即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人格完整和协调,能适应社会,与社会保持同步。一般来讲,心理健康的标准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有适度的安全感,有自尊心,对自我的成就有价值感;二是适度地自我批评,不过分夸耀自己也不过分苛责自己;三是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适度的主动性,不为环境所左右;四是理智、现实、客观,与现实有良好的接触,能容忍生活中挫折的打击,无过度的幻想;五是适度地接受个人的需要,并具有满足此种需要的能力;六是有自知之明,了解自己的动机和目的,对自己的能力能有客观的认识;七是能保持人格的完整与和谐,个人的价值观能适应社会的标准,对自己的工作能集中注意力;八是有切合实际的生活目标;九是具有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能适应环境的需要改变自己;十是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有爱人的能力和被爱的能力,在不违背社会标准的前提下,能保持自己的个性,既不过分阿谀,也不过分寻求社会赞许,有个人独立的意见,有判断是非的标准。
精神卫生法通过依法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旨在维护和增进全体公民的心理健康。主要是通过积极有效的预防工作,使人们了解精神卫生知识,从而在自己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调整自己的心境,避免精神障碍的发生。同时,对于已经有精神障碍的患者,通过及时有效的治疗、康复,能够恢复精神健康,回归社会,这也是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的重要方面。
二、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
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是本法的两个重要内容,分别进行了专章规定。在预防方面,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心理咨询机构、用人单位、家庭、学校、医务人员、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在开展精神障碍预防方面的责任。如规定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组织开展心理援助;用人单位应当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间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等。这些规定对于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工作十分必要,因为开展预防工作需要整个社会群策群力,不能仅靠政府或者哪一个部门。每一个公民都生活在家庭中,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或者是在学校上学,此外还有一些特殊人员,如监狱服刑人员等,都处在一个具体的单位环境中,需要这些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好预防工作,才能共同把精神障碍的预防工作做好。
在精神障碍的治疗方面,本法第三章用了二十多条去规定,分量很重,也充分显示了精神障碍治疗工作的重要性。对于一个精神障碍患者来说,首当其冲的就是治疗问题。但这类患者本身有特殊性,许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没有自知力,往往不愿意接受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哪些主体有权送患者入院检查、治疗;医院机构对这些送诊的患者应当如何进行诊断;如果诊断结论表明该患者需要住院治疗,应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来决定;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患者住院的,如何保障他们的救济权;患者住院后,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制度;如何保障患者的权利;患者如何出院等,这些都是本法在治疗方面规定的重要内容。这些规定,一方面保障了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患者或者公民的权利,避免强制住院治疗措施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