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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导读(5)

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是混合模式,就是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一部分由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一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决定的。

第一,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有待提高,违法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加上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对行政行为不服不知道或者不愿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有一道审查程序,可以减少一些明显错误的行政决定的执行。从2008年、2009年的统计数据看,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结案的数量分别为242115件和200065件,法院经过审查,分别有3544件和2940件裁定不予执行,约占1.5%,可以看出,法院的书面审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按照我国的执行体制,法院判决执行权由法院行使,多年来法院建立了一支相对规范的执行队伍,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比较完善、比较有效的执行手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承担执行任务。如果普遍授权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行政机关必须建立相应的执行队伍,并且还必须赋予相应的强制手段,尤其对罚款、收费等的执行,需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有时甚至需要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将这些权力普遍授予行政机关,在目前法治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能否用好这些权力,令人担心。

第三,我国多年来已形成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体制,从实践看来,运行效果总体来说是好的,不需要推倒重来,进行制度重建。因此,行政强制法维持了现行的执行制度,针对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的审查。有的行政机关认为,申请法院执行,效率不高,程序烦琐。针对这些情况,行政强制法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原则上都要受理并尽快执行。如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有一个审查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这里的书面审查,其实就是形式审查,但对书面审查时发现三类明显违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询问情况,然后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这里的听取意见程序相当于听证程序,但不是简易审判程序。

2.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如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没有作具体规定,主要是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实践中,有的地方探索在法院审查作出执行裁定后,由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这种机制创新利用了法院裁定的权威和行政机关熟悉情况的优势,取得了一定效果。

九、行政强制中涉及的国家赔偿问题

行政强制属于国家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行政强制中涉及的国家赔偿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国家给予的赔偿属于行政赔偿。如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这里的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包括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违法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也规定,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国家给予的赔偿,属于司法赔偿。如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关于申请法院执行,如果发生国家赔偿时,赔偿义务机关是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还是强制执行的法院,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义务机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因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本身违法而造成的国家赔偿,如果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没有违反本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规定,则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本身并没有违法,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违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本身违法,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也存在违法行为,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赔偿义务机关,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是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本身并没有给当事人增加新的义务,不能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强制执行确定一些规范,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中也应当遵守,如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强制执行,是否有权直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是否履行了催告程序等,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还可能侵害当事人的权益,如扩大执行范围,该中止执行而没有中止执行的,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的行为。如果不遵守这些规范,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侵害当事人权益的,可以要求国家赔偿。行政强制法采纳了这种观点,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就表示对行政强制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行政强制中涉及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的适用问题行政强制中涉及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如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关于送达的方式和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也可以适用。二是人民法院执行的程序。虽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个重要内容,但行政强制法只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和法院的审查方式作了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方式和程序,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行政诉讼法也没有相关规定。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强制法没有必要再重复规定,人民法院对裁定执行的行政决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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