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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7)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旅行证件可以起到护照的作用。如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的,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国加入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加入计划的经济体相互为其商务人员提供多边长期签证和快速通关礼遇等。目前,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证件有二十种,其中签发给中国公民的有12种,包括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二、查验公民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签证是主权国家颁发给外国公民的允许其出境、入境、过境的许可证明,是附于申请人所持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文书凭证,是一个国家的主管机关对进入或经过这个国家的人员的身份和目的的辨认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仅持有有效的护照、证件并不意味着持照人随时可以出境,持照人还必须申请办理前往国签证(互免签证除外)。

一般情况下,中国公民需要持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出境。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必遵守此规定,主要包括:(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的。互免签证是随着国际关系和各国旅游事业的不断发展,为便利各国公民之间的友好往来而发展起来的,是根据两国间外交部签署的协议,双方公民持有效的本国护照可自由出入对方的国境,而不必办理签证。截至2009年7月23日,我国与六十七个国家达成了互免签证协议,中国公民持有效护照前往有关国家短期旅行通常无需事先申请签证,一般以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居多。(2)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单方免签证制度或落地签制度。单方免签证制度是指前往国家单方面规定可免签证入境,无需两国之间的协议。落地签证,是指申请人不能直接从所在国家取得前往国家的签证,而是持护照和该国有关机关发给的入境许可证明等抵达该国口岸后,再签发签证。

三、海员出境入境身份证件

本条第三款规定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护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我国1995年加入的《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规定,海员证是有效的证明海员身份的证件。本法的规定,与护照法作了衔接,明确了海员证也可以作为中国公民出入境的一种特殊证件。

【适用要点】

在一些非主权国家地区,由于不能发签证,所以只能签发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公民往来内地和港、澳、台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中国公民既包括内地居民,也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由于法律制度的安排和历史原因,中国公民往来内地和港、澳、台属于出境入境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但是其本身有一些特殊性,体现在其出入境证件是通行证而不是护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的有关情况

新中国建立初期,港、澳同胞和内地居民实行自由往来,没有出入境限制。1951年2月,中国政府在通往港、澳的口岸设立边防检查站。同年9月,实施《关于往来港澳旅客的管理规定》,内地居民和港、澳同胞往来都需要办理《出入通行证》。1956年实行《往来港澳通行证》。1982年公安部将去港、澳地区分为定居和短期探亲(即单程、双程)两种,实行以我为主、单方审批、定额审批的管理办法限定口岸通行。1986年,国务院公布《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的管理办法。本法通过后,该管理办法将根据本法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香港《入境条例》按照是否享有居留权为标准,将出境入境人员划分为有居留权的和没有居留权的两类,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对没有居留权的内地居民,其出境入境权利与没有居留权的外国人的出境入境权利基本一致。

二、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有关情况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1991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对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和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件的申办程序、通行口岸等作出规定,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1985年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把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纳入了调整范围,在附则中规定“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1995年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出境、入境的人员”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中国籍、外国籍和无国籍人。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将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作为出境入境行为予以调整。这里的“境”是指边境,而非国境。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联系和交往越来越紧密。2010年,公安机关签发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2655.62万人次,签发内地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件149.83万人次;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118.16万人次,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件353.2万人次。两岸四地的出入境问题,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外国人,对两岸四地“区境”问题作出规定,是尊重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特区政府实行出入境管制的权力,照顾两岸尚未统一的现实。本法如果只规定出入国境问题,将使我国在两岸四地出境入境管理方面缺少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对两岸四地的出境入境问题从法律层面作出了规定,并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适用要点】

本法所指的“出境入境”中的“境”,不仅指国境,也指边境,这与1985年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有三层含义。一是对出境、入境人员的义务作了规定;二是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程序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职权作了规定;三是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所专享的便利措施作了规定。

一、出境、入境人员的义务

根据本法第九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所以中国公民在出境入境时,交验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是一个法定义务和必备程序,用以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交验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的义务,对于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及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应当依照本法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除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还应履行规定的手续。自1976年3月起,公安部开始实施出入境人员填写边防检查出境、入境登记卡制度。出境、入境登记卡是出境入境旅客留存在边防检查站的一种出入境记录,也是边防检查站对旅客进行分类统计的依据。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人数不断增多,为便利人员出境入境,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断扩大免填出境、入境登记卡人员范围。自2007年10月1日起,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出境入境已经不需要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因此,目前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时,无需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需持有效护照或者证件,履行查验签证等其他规定的手续。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查验准许职权

中国公民需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边检机关的“查验准许”职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查验,即检查;二是准许,即核准、批准。检查的内容包括人与护照、证件对照,护照、证件与旅游团名单对照,查验护照、证件、签证和有关证明的真伪及有效期等。上述检查核对无误后,在护照或证件上加盖验讫章,留存旅游团名单或有关名单,准予人员出境、入境。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旅客在口岸的滞留时间,1995年《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检查一名旅客应在45秒钟内完成。遇有手续不符等问题,边防检查站最迟应在30分钟内作出决定。

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专享的便利措施

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应加强服务意识,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并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便利措施。边检机关作为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其职责决定和赋予了边检机关提高服务水平的责任和使命。2011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边检服务水平的意见》中指出,以服务为中心是新时期的边检工作指导方针,边检机关应当将服务置于全部边检工作的中心地位,把以服务为中心的思想贯穿于边检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全部边检工作中,在服务中加强执法,在执法中体现服务。

本国公民在入境时享有优于其他国家公民的待遇是国际通行惯例。但长期以来,我国公民入境时没有专用通道,只能和外籍人士一同排队,等候入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和公民出境入境人数的急剧上升,开辟中国公民入境专用通道已成为共识。设立中国公民专用通道,有利于提高边防检查效率,加快验放中国公民的速度,增强中国公民的爱国意识和民族自豪感。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01年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会议决定,2002年内,在总结北京首都机场、上海浦东机场口岸设立中国公民入境专用通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上海虹桥机场、广州白云机场等十个空港口岸设立中国公民入境专用通道,方便中国公民回国。到目前为止,全国设立中国公民入境专用通道的口岸已达二十多个,大的空港口岸基本全部设立。为在出境入境方面体现对中国公民便利的精神,本条规定,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适用要点】

实践中边检机关履行查验准许职责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持有合法的护照和签证并不一定就能出境入境,在签证错发、不符合有关检疫要求等情况下,即使有合法的护照和签证,边检机关也有权拒绝出入境。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释义】

出境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出境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同时也规定,此项权利可以在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他人权利与自由的需要时,由法律进行限制。世界上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制度,在特定情况下限制本国或本地区人员出境。公民不准出境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出境入境管理中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不准本国公民出境制度,主要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他人权利的需要,对于具有法定情形的公民限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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