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作为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的专门法,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是:不得非法入境、非法停留居留、非法就业;非经批准不得进入外国人限制进入的区域;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员在旅馆住宿的,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外国婴儿在中国出生的,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外国人在中国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等。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境入境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条释义】
出境入境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比较多,包括公安、外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商务等部门,其中公安部和外交部是其中最主要的管理部门。所以本条明确出境入境管理工作的体制是:公安部、外交部两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一、公安部及公安部门的管理职责
公安部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负责依法管理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有关管理工作。公安部下设的出入境管理局,具体负责指导全国公安系统出境入境管理工作;边防检查管理局具体负责现役制边防检查机关的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系统分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序列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序列。前者受当地公安机关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导;后者属于边防检查机关序列。在1998年以前,我国的边防检查机关全部实行现役制管理,在编制上属于边防武警部队,隶属于公安部管理。我国于1998年对边防检查机关进行了职业化改革,目前边检机关分为职业制和现役制两种。其中,实行职业制的是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厦门、珠海、汕头、海口等九个边防检查总站,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具体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实施领导;其他边防检查站仍是现役制,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出入境管理局指导。
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的出入境事务主要有:(1)向中国公民签发普通护照、出境入境通行证等国际旅行证件和往来港澳台地区通行证件;(2)向外国人签发口岸签证、办理签证延期和签发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3)对境内外国人的停留居留实施管理;(4)对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5)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其中,第(1)、(2)项职责属于国家事权,由公安部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行使;第(3)项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境入境管理机构行使;第(4)项职责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行使;第(5)项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
二、外交部及地方外事部门的管理职责
外交部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负责签证事务和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颁发,以及对持外交、公务签证入境的外国人的有关管理工作等。外交部在签证方面负责制定外国人来华签证政策、指导我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等驻外签证机关及地方外事部门做好签证签发工作。外交部、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等驻外签证机关可以签发外交、礼遇、公务、普通四大类的签证。在护照管理方面,外交部负责签发外交护照,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负责签发公务护照。在对持外交、公务签证入境的外国人的有关管理方面,主要负责这类外国人的有关证件的办理,如签证延期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外交部可以在上述职责范围内,委托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等事务,主要是为持外交、公务等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办理签证延期等。同时,根据护照法的规定,外交部可以委托地方政府外事部门为因公务事由出境的中国公民颁发公务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此外,地方政府外事部门还负责有关对外事务的管理,如一般对外交往、参与组织协调安排对外事务等。
三、应做好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
出入境管理涉及公安、外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专、教育、工商、商务等众多部门,涉及出境入境证件的签发和口岸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以及外国人入境后的停留居留管理等多个环节,既要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也要管外国人入境出境;既要管人员出入境,也要管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入境,所以是一个系统工程,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做好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做到分工负责、权责一致。特别是作为这一工作主管部门的公安部、外交部,既要做好相互之间的配合,又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专、教育、工商、商务等其他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适用要点】
应当指出的是,本条关于出境入境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虽然没有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等其他部门,但不等于否定这些部门在出境入境管理中的职责。本法在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一章中,已经规定了这些部门的职责,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专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教育部门负责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管理等。这些部门要依据本法的这些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出境入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的规定。
【本条释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出境入境人员数量每年均以较大幅度增长,同时,各类出境入境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也比较突出,出境入境管理的工作量大幅度增加。面对出境入境管理这一新的形势,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加强出境入境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长期性基础性业务建设工作,做好这一工作,有利于为建立稳定、有效的出境入境人员基础管理工作机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便利服务和加强管理创造条件,也有利于为出境入境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是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出境入境管理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系统工程,在工作中做到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各环节有效衔接,不出现工作的漏洞,管理信息共享应当是一个关键因素。只有各主管部门都能及时掌握、了解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的相关信息,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管理工作的务实高效。
目前,公安、外交等部门已经建立了本部门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如公安部门,经过多年的建设完善,已建成了以公安部出境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为中心,以各地方公安机关出境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全国范围内各类出境入境证件签发、外国人管理和口岸查验信息的互联共享。口岸出入境记录可在验放后的半小时内,各类出境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在签发后的二十四小时进入公安部中心数据库。外交部近年来通过“全球签证数据中心”与驻外使领馆实现了联网。
目前,虽然公安部与外交部在有些签证信息方面做到了联网数据共享,但从发展趋势看,应当由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各个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区享,这样有关管理部门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共享管理信息,共同做好出入境管理工作。
【适用要点】
应当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有关管理部门”不仅指公安、外交部门,也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局、教育、工商等其他在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中承担一定管理职责的部门,这些部门均可以通过国家建立的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入境边防检查的规定。
【本条释义】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是出境入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由设在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具体职责,包括检查的范围、内容等,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出境入境人员有义务对边防检查机关依法进行的执法行为予以服从和配合。
一、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口岸是一个国家对外交往的门户,是国际客货运输的枢纽。口岸分为陆路口岸、航海口岸、航空口岸三种。我国的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国家级)和二类口岸(省级)。自1978年首批对外开放五十一个口岸以来,目前我国已开放一类口岸一百二十余个,二类口岸近二百九十个,总数达到四百一十余个。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指隶属于公安部代表国家行使出入境边防检查职权的职能部门,具体地说,就是指设立在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及它的上级领导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目前分为职业制和现役制两种。其中,实行职业制的是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厦门、珠海、汕头、海口等九个边防检查总站,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具体由公安部六局实施领导;其他边防检查站是现役制,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六局指导。现役制的边防检查机关,即公安边防部队,是国家部署在沿边沿海地区和口岸的一支重要武装执法力量,隶属公安部,实行武警现役体制。公安边防部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边防总队,在边境和沿海地区(市、州、盟)设公安边防支队,在县(市、旗)设公安边防大队,在沿边沿海地区乡镇设边防派出所,在内地通往边境管理区的主要干道上设边防公安检查站;在沿海地区设海警支队、大队;在开放口岸设边防检查站。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履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职责,依法对出境入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携带、载运的行李物品、货物等实施边防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