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耕时期,盐和铁是最为重要的两大支柱性产业,无一民众可以须臾离开。更重要的是,这是唯一的工商合营产业,其原料得自天然,有垄断经营的优势,从业者一面自制商品,一面自行贩售,商业资本与产业资本辗转变化,繁殖累积,其财势不可阻挡,古往今来,中西方各国,这都是产生巨富的产业领域。自西周以来,就有一些诸侯国将盐铁经营收归国有,然而从来没有人将之视为国策,绝大多数的治国者仍然以征税——特别是农业税为国家最主要的收入,其区别仅仅在于,是按家庭人口征收还是按土地面积征收。管仲最大的创新在于,他在税赋收入之外增加了专营收入,并将之制度化。
管仲以盐和铁的专卖收入做过举例说明。
他说,万乘之国的人口约为1000万,如按成人征人头税,应缴纳者约为100万人,每人每月征30钱,为3000万钱。如果进行盐的专卖,每升盐酌量提价出售,每月可能得到6000万钱,就可望得到一倍于征人头税的收入。而在表面上,政府似乎不曾征税,不致引起人民的“嚣号”反对。不仅在国内如此,还可运盐出口而获取重利,这等于煮沸取之不尽的海水就可以迫使天下人向齐国纳税,即“煮沸水以籍天下”。
铁的专卖也是一样。管仲说,大凡一个农户,无论是从事耕作还是做女工,都需要针、刀、耒、耜、铫、锯、锥、凿等铁制工具,只要在1根针上加价1钱,30根针就可收30钱,即等于一人应缴的人头税了,由此类推,则全国收入总数亦不下于人头税的征收总额。表面上,国家并没征税,实际是“无不服籍者”。
管仲提倡盐铁专营,但不是主张政府亲自下场,创办国营盐场或国营铁厂——后世之人学管仲,认为专营就是国营,多入歧途。
比如盐业。齐国滨海,是产盐大国,食盐是最有竞争力和价格话语权的战略商品。管仲实行的是专卖政策,开放盐池让民间自由生产,然后由国家统一收购。《管子·戒第》和《管子·轻重甲》中记载了当时的景象:盐池开放后,煮盐之人纷至沓来,4个月内就得盐36000钟,为了维持国家对盐的垄断权,防止盐价因生产过度而大跌,管仲随之下令,对煮盐的时节进行控制,只准在头年的十月到第二年的正月这4个月的农闲季节煮盐,到了孟春二月,农事开始,就不许聚众煮盐。由于控制了盐业的销售和产量,进而控制了价格,齐国的盐销售到国外去,可以抬高到成本的40倍,国家和商贾都得利颇丰。
在冶铁业上,管仲实行的也是国有民营。他首先严厉地强调了国家对所有矿山资源的垄断,所谓“泽立三虞,山立三衡”,他出台法令宣布,只要一发现矿苗,就马上要由国家保护和封存起来,有敢于擅自开采者,左脚伸进去的,砍左脚,右脚伸进去的,砍右脚。
在垄断了资源之后,管仲又控制了铁器的定价权,并对所生产出来的铁器进行统购统销。在这些前提之下,管仲开放冶铁作坊业,允许民间商人自主经营,其增值部分,民商得七成,政府得三成。管仲反对国家自行冶铁的理由是,如果派服刑的犯人去冶铁,一定会逃亡而管不住,如果派平民去,就会抱怨政府,到时候边境有难,谁也不愿意为国家打仗。所以,不能为了冶铁而造成国民的分裂。由政府控制专营权,然后把经营权下放给民间商人,以一定比例分配利润,这就是后世非常流行的“资产国有、承包经营”的雏形。
盐铁专营的做法并非始自管仲,却是在他那里形成了制度化并取得显著成效,它对后世政权产生了重大且根本性的影响。我们将在日后的叙述中一再涉及这一话题。它形成一种独特的中国式经济制度——国家通过控制关键性生产资料以增加收入,以此形成一种与税赋收入并行的专营收入,从而扩大收入,增强管制经济的能力。从管仲的论述中可见,他事实上是将盐铁的专卖看成“间接税”,或者说是“变相的人头税”——因为盐铁的不可或缺性,国家通过对之的控制,实际上对每一个人变相地征收了税赋,而在表面上,民众似乎没有纳税。这种巧妙曲折的治国理念一直延续数千年,其实正是中国与西方诸国在经济制度上的最大差异所在。
在西方的经济理论中,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唯一的来源是税赋,如卡尔·马克思所言:“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即便在当代的制度经济学理论中,这一定义也未有改变,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便论述说,政府是“一种提供保护和公正而收取税金作为回报的组织,即我们雇政府建立和实施所有权”。
然而从“管仲变法”之后,中国的政府收入则由税赋收入和专营收入两项构成,后者的实现,正是通过控制战略性的、民生必需之物资,以垄断专卖的方式来达成的。在这种体制内,政府其实变成了一个有赢利任务的“经济组织”,从而也衍生出一个根深蒂固的治理思想,即:国家必须控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产业”,国有企业应当在这些产业中“处于主导地位”。
在这种经济环境中,国有企业是那种“看上去像企业的政府”,而政府则是那种“看上去像政府的企业”。当它们从各自的利益诉求出发,成为微观经济领域中的逐利集团时,民营企业集群则被间夹其中,进退失措。这一中国式经济体制延续千年,迄今未变,而管仲,正是“始作俑者”。
由于在盐铁专营中获得了巨大利益,相对的,管仲在其他产业的税收上就表现得非常宽厚。
在重要的农业税上,两年征税一次,大丰收之年,每年征15%,中等之年,每年征10%,下等之年,每年征5%,如遇饥荒,则免税。这一税率,日后也成为很多朝代的税赋计算方式。此外,管仲还建立了国储粮制度,国家采购囤积了大量粮食,其数量足以控制市场粮价的波动,以达到丰饥平衡的功效。管仲对粮食十分重视,他不容许任何人操纵粮价,严禁在饥荒之年利用粮食买卖“兼并”农民,粮价波动必须由国家掌握,在农耕年代,这一见解无疑非常重要。
在进出口贸易上,除了鱼盐出口免税之外,其他商品的关市之征,仅为1%到2%的税率。齐国强盛起来之后,管仲甚至以霸主身份统一各国的关贸税赋,公元前679年(齐桓公七年),齐国会盟各国诸侯,达成关税协定,市场交易的税赋为2%,进出口关税为1%。第二年,齐国再度会盟诸侯,规定与会各国要修建道路,偕同度量标准,统一斤两称数。管仲的这些做法,好比是在创建一个区域经济的关税同盟体,在两千多年后的今天看来仍然是国际贸易的游戏惯例,毫无落后之感。
管仲还是一个运用价格来调剂经济和增加国家收入的高手。他曾举例说,如果国家掌握了大量的布,即不必再征布税,而要征于原材料麻,麻价因课税涨10倍,布价就可能因此而上涨至50倍;同样道理,如果国家掌握了大量的织帛,就可征课原材料丝的税,这样又可使织帛的价格上涨10倍。在列国间的贸易上,他主张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对待各国的价格水平,所谓“因天下以制天下”,如果他国的商品质量高过本国,他主张提高该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这样就可以引导外货的输入。如果要奖励出口,就要压低出售价格,“天下高而我下”。
管仲的经济思想中,最为奇特的一项是鼓励消费,他甚至倡导奢侈,这在古往今来的治国者中可谓仅见,在《管子》一书中就有一篇奇文《侈糜篇》。
中国历代的治国思想向来以倡导节俭为正途,这显然是长期短缺经济的必然产物。然而管仲却提出“俭则伤事”的观点,在他看来,大家都不消费,就会造成商品流通的减少,从而妨碍生产营利的活动,故曰“伤事”。要如何才能推动消费,他的答案是,多多消费,甚至无比奢侈地去消费。
管仲的这一论述曾经迷惑了此后数千年的中国学者,很多他的信奉者言及于此,要么视而不见,要么顾左右而言他,要么百般替管仲声辩。直到近世,历史学家郭沫若才给予了比较合理的解释。郭氏认为:“他是肯定享乐而反对节约的,他是重视流通而反对轻视商业的,他是主张全面就业而反对消极赈济的,为了能够全面就业,他主张大量消费,甚至主张厚葬。他的重点是放在大量消费可以促进大量生产这一面。因而在生产方面该如何进行,如何改进技术之类的话,他就说得很少,几乎可以说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