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讲安全,隐患无处藏
安全,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一谈到“安全”,就有人表现出一副厌烦的样子,埋怨说:天天讲安全,回回讲安全,讲来讲去就是安全意识、安全规程,听都听烦了,谁人不知,谁人不晓,真是浪费时间。
安全意识说大了,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说小了,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关系到生命的延续,关系到家庭的美满、幸福。
2010年12月7日19时40分,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的河南义马煤业集团巨源煤业公司发生瓦斯爆炸,这起事故造成26人死亡。该煤矿年产15万吨,煤矿已经进入技改阶段,违反整合下井人数要求,偷偷违规生产。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如果能将安全规定落到实处,将安全责任放在心上,相信这起事故是可以避免的。责任担负着生命安全的重担,责任大于天。我们平时在强调安全生产时,总有一句口头禅:人命关天。然而我们周围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安全事故不能不让我们感到揪心。
调查表明,思想意识上的轻视、疏忽,没有在心中树立起“责任大于天”的意识是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每次灾难发生以后,都会有一批人被处理,一些企业被处罚,可是即使这样,我们能唤回那些逝去的生命吗?我们能分担那些伤残者的痛苦吗?都不能。管理者只有重视起来,从安全生产的每个细节抓起,才能把人身伤亡数字降下来。“责任追究要有切肤之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前任局长李毅中针对一次又一次发生的恶性生产事故提出的这一要求,十分值得我们重视。
我国原煤产量是世界产量的35%,却占了世界煤矿工人死亡人数的80%。中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2.041,现在发展中的煤炭大国,比如印度、南非、波兰,他们在0.5左右,我们是2.04,他们是0.5,也就是他们的4倍。先进国家,像美国、澳大利亚就更低了。大概是0.01--0.05,我们现在是它的40倍--150倍,英国矿工自2002年至今一直保持0死亡率。
我们的企业一定也有很多的规章制度,然而仍然无法避免恶性生产事故的发生,其关键原因就在于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在心中树立起“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另外,有些人在责任面前还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没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自己也没有必要去承担责任,这种错误心理的滋生主要源自我们的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者“以结果论责任”,没有建立起正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例子:
某市化工厂发生了一起危险化学品厂区内大量泄漏的事故,当时没有造成爆炸事故。政府部门的处理结果在一番“讨价还价”下,只是处罚了20000元人民币。而他们砍价的理由竟然是“仅仅是泄漏,并没有造成重大事故”。稍有一点安全意识的人都知道,未遂事故和某些重大事故相比,发生、发展的机理都是一样的,所差的仅仅是一点点的偶然因素。而对于这次事故,其实只是一点火花的差距而已。如果有了这点火花,整个厂区和周围的居民,甚至半个城市将惨不忍睹,而另一个后果是这个化工厂的主要负责人,甚至市长都将乌纱不保。
在一个企业组织中,责任应当落实到每个人身上,这样才能避免案例中化工厂疏忽和懈怠安全责任的现象。责任重于泰山,意味着责任既要“各就各位”,又要互相衔接,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式的风险责任链。这种链条式的责任体系涵盖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法律范畴。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就应及时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企业管理者的责任、企业承包者的责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撤销、开除或罢免有关领导的官职,追究有关涉嫌严重渎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履行赔付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生活、抚恤、丧葬等费用。换言之,各种责任一个也不能遗漏,各类责任人员一个也不能放过。责任落实到人,才能够避免责任在集体中悄然“分解”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每一个企业都必须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对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所有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核心。有了这项制度,就能把安全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这样,劳动保护工作才能做到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专责,使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分工协作,共同努力,认真负责地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其他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实施的基本保证。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奖惩制度的结合,也是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提高干部职工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性的作用是很大的。同时,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出了工伤事故以后,就能比较清楚地分析事故,弄清从管理到操作各方面的责任,对吸取教训、搞好整改、避免事故重复发生,是一项制度保证。
当然,制度固然重要,然而责任的落实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人的行为问题。据一项调查数据显示,60%~75%的安全生产事件都归因于人的行为失效(简称“人因失效”),只有当每一个员工都能自觉主动地负起自己的安全责任,使自己成为一道安全屏障时,安全生产才能够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远离了责任,事故便不可避免
安全是每一个员工的权利,但更多的是一种责任。只有责任才能保证安全,才能让安全长久地存在。失去了责任,哪怕只是一次,甚至几分钟,带来的,也将是灭顶之灾。
2005,年12月25日夜,重庆市开县高桥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在起钻时,突然发生井喷,富含硫化氢的气体从钻井喷出达30米高,失控的有毒气体随空气迅速扩散,导致在短时间内发生了大面积的灾害。井喷事故波及28个村庄,其中最严重的是高桥镇的两个村。重庆的山区道路崎岖、泥泞,通讯落后,事故发生后,一些村民来不及逃离就被毒气夺去了生命,有的倒在了逃离的路途上。这次事故共造成245人死亡、4000人受伤、近9万人受灾的恶劣后果。
经过相关调查。发现事故原因如下:
——有关人员对罗家16H井的特高出气量估计不足;
——高含硫高产天然气水平井的钻井工艺不成熟;
——在起钻前,钻井液循环时间严重不够;
——在起钻过程中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
——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征兆;
——有关人员违章卸掉钻术上的回压阀,是导致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
——没有及时采取井喷管线点火,大量含有高浓度废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散开。
正是因为当班人员玩忽职守,没有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的工作,才最终酿成了惨剧。开县罗家16H井现场负责人强令工人卸下钻具内的回压阀,对这一毫无责任心的指挥行为,那些在场的人却认为事不关己,无人提出异议;在灌注钻井液的操作中,明显地背离了操作规程,其他人却熟视无睹,无人加以制止。知者、见者都麻木不仁,听之任之,毫无丝毫的责任心和责任感,最后导致245人死亡和数百人住院治疗、几千人受伤的特大井喷事故。
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或是任何环境下,责任永远是做好工作的首要因素,安全更是如此。一旦责任心缺失,安全就不可能再有保障,事故也就不可避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2011年7月10日,俄罗斯鞑靼斯坦共和国伏尔加河河段10日发生沉船事故,造成100多人死亡或失踪。根据有关部门的初步调查结果和俄媒体透露的信息,除天气原因,交通工具老化外,从业人员责任心缺失以及监管部门不作为,是造成此次重大灾难事故的重要原因。
俄罗斯媒体还认为,严重超载和责任心不够也是酿成这次惨祸的原因之一。据悉,事发前这艘船上共载有208人。而这艘船的设计载客能力是120到140人,存在严重超载现象。
另外,有关调查和媒体报道都指出,这艘船在出发时就出现船体向右侧倾斜约4度的情况,其主要原因是右侧油箱加满了油,而左侧油箱是空的。俄运输部门官员认为,这是船长的直接责任。
俄罗斯媒体也认为,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利欲熏心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他们为了赚钱,根本不考虑游客生命安全,在明明知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还执意让这艘船承担运营业务。
这起事故就是典型的安全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的惨痛事故,船长、船员、旅游项目经营者等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责任心丧失让事故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为了让我们有个安宁和幸福的家庭,只要在岗1分钟,就要确保安全60秒。为了自己,为了他人,一定要消除一切不安全行为,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将自己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责任心是安全生产的基石!责任至高无上,责任决定安全。所以,每一个员工时时把安全放在心上,着力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责任心,把安全责任当成自己的职业使命,任何时候把安全责任牢牢地守住。只要这样,一定可以防范工作中的安全隐患,保证生产安全,产品安全,质量安全。员工的主要安全责任有以下几方面: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安全是职工的生命线,职工是安全的负责人
在一些生产单位经常可以看到“安全是职工的生命线,职工是安全的负责人”这样的标语,时时警示员工要对安全负责。不是唱高调,或者危言耸听,安全问题是天大的问题,员工对安全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每一名员工都应做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直到“我会安全”,自觉将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到现场作业中,认真细致地检查生产工作中设备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做到防微杜渐。
每一年的安全事故情况报告中,违规操作总是“名列前茅”,就是员工对于自己的安全责任没有落到实处而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