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收集、统计灾害发生和救灾措施的时间范围是秦汉时期,包括秦朝15年(前221—前207年)、西汉230年(前206—24年)、东汉196年(25—220年),共441年的历史。为了统计简便,我们将王莽新朝(9—23年)和刘玄更始二年(24年)计入西汉。公元220年,是东汉献帝建安二十五年,也是魏文帝黄初元年,为了保持东汉纪年的完整仍然保留。
从空间范围上讲,秦汉灾害主要发生在十三州范围之内,同时对于汉王朝周边藩属地区的灾害也有一些统计,如匈奴地区、高句丽地区等。汉代十三州始置于汉武帝时期。西汉有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凉州、益州、幽州、并州、朔方、交趾共13个刺史部,外加司隶校尉部,共14部。东汉将朔方并入并州、改交趾为交州共12个刺史部,外加司隶校尉部,共13部,俗称为十三州。
1、西汉十三州
从统计内容和方法上讲,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也进行了一些改进。
首先,我们对秦汉时期的灾害进行了重新统计,为了使统计更加全面、客观、规范,我们制定了灾害统计表,将史料详细列出,并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进行相应的考证。灾害是一个历史概念,也是一个动态概念。当前学术界研究灾害史过程中常用的方法是采用现代灾害定义确定灾害标准,然后按图索骥,再从古代文献中寻找史料。这种做法符合现代思维,但却不符合古人的认识。例如,汉代常常将自然界带来的危害和怪异现象都视为灾,从现代观点来看,很多引起汉代人恐惧不安的“灾”都不会引起直接的危害,大多数也不会带来间接的危害。日食、彗星、流星的出现总是给汉代人带来莫大恐慌,他们要举行各种救“灾”措施,现在看来,“彗星撞地球”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几率很小,日食、流星似乎对人类也没有明显的危害,因此,它们都可以视为正常的天文现象。再如,汉代人将冬天不结冰、秋冬桃李开花结果、河水逆流、黄河变清等反常现象也视为天灾,要采取措施以消弭禳除。打个比方,汉代所谓的天灾,100条里面现代意义上的灾害可能连10条也没有。如果我们严格按照现代科学观念来搜集汉代的灾害史料和救灾措施,这就意味着我们将失去90%汉代“灾害”史料和“救灾”措施史料,汉代的救灾思想更是充斥迷信,不值得一提。这样一来,我们的研究很难让人了解汉代认识灾害、防灾救灾的全貌,也不可能准确、恰当地评估汉代救灾思想和救灾实践在灾害史中的地位、作用及对现代社会的价值。为此,在搜集史料过程中,我们采取了折衷的办法,酌量将一些重大的自然异常现象,尤其是汉代极为重视的日食、彗星等现象,作为研究范围。由于汉代文献记载极为简略,有些情况还难判断究竟是否成为灾害,也在统计中加以收录。如山崩、地震、“霖雨”、大风、雨雹,很多并无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记载,根本无法严格按照现代的成灾标准确定,只能视为灾害记录。因此,总的来讲,汉代的灾害统计并不是严格按照现代标准来进行的,而是有一些异常的自然现象在内。
其次,在统计灾害的同时,还对救灾措施进行了统计,这是以前学者不太重视的方面。我们将祈禳、修德改政行为同样列入救灾措施,这样做虽与现代“科学”认识不符,但更符合汉代人的思维,这样可以全面还原汉代人对灾害的反应。值得一提的是,这类活动现在仍然存在。2008年5月12日,中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级大地震,造成近9万人死亡或失踪,近40万人受伤。全国人民在积极捐赠钱物的同时,还为灾区人民祈福、哀悼。祈福的做法并没有多少科学道理而言,而和古代的祈禳救灾有着直接联系。古代认为天有意志,能向人间降灾降福,灾害是天神为祟的结果,灾害发生时,要祈求上天的保佑才能消弭灾害。在科学发达的今天,我们面对自然灾害,仍然显得如此无助。汶川地震发生后,很多地方打出“天佑中华”、“天佑汶川”的旗帜。
2、为汶川灾区人民祈福
哀悼仪式与汉代的因灾避正殿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汉代君主当国家遇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大难时,常举行避正殿仪式,身穿丧服、减少饮食、停止一切歌舞娱乐,并且罢朝5天,表示对灾难发生进行认真反省,承担失德、失政责任。这种仪式源于先秦,并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中国政府为汶川地震哀悼3天,降半旗,虽然已经剔除了失德天谴的因素,但和古代这种仪式仍有很多相似之处。不但中国深受古代救灾思想和传统的影响,国外也有类似的行为。2008年5月24日,美国电影演员莎朗·斯通在法国戛纳电影节上对中国四川汶川地震发表不当言论,她批评中国政府对西藏的政策,认为地震是对中国政府的报应。这个说法明显就是天人感应、失德天谴观念。当然她的言论显然是荒谬和冷血的,应当受到批判。但这一现象说明失德天谴观念并不仅仅存在于中国先秦两汉,现代的中国与外国同样存在。救灾并不只是科学的问题,还是一个社会学问题,对中国古代的救灾思想和经验,如何批判性地改造和利用,为当前防灾、救灾服务是值得思考的。有鉴于此,我们对秦汉时期的救灾思想、措施研究加强了这方面的论述。当然,这种做法可能会引起争议,认为是宣传迷信,但是我们相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还原汉代认识自然、与自然灾害作斗争的真实面貌。
3、党和国家领导人哀悼震灾遇难者
其三,我们补充了秦汉救灾体制的内容,专门论述秦汉政府对救灾的组织管理,弥补前人研究的不足。救灾体制是指国家救灾机构和防灾、救灾有关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国家没有专门的救灾机构,但政府和官员对救灾负有法律制度上的重要责任,包括专门性责任或普遍性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这些制度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所谓普遍责任就是所有政府部门和官员对救灾都要尽力尽责。例如,汉代有因灾减俸的制度,灾害发生后,国家减少政府人员的工资,一方面是节约开支积累救灾物资,另一方面也表示国家与灾区同甘共苦。特殊责任是政府个别职能部门的防灾救灾责任。如汉代的大司农主要负责筹集、运送救灾物资,侍御使负责救灾期间的治安、法纪的监管等。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灾害发生时,国家君主、最高长官三公和灾区主要官员都要承担行政责任,无论他们有没有明显的行为过失。这是因为汉代受失德天谴观念影响,认为灾害发生都是上天对当政者“不德”行为的谴告和惩罚,因此灾害发生后,君主要下诏自责、三公要辞职让贤,重灾区的官员则要免职。当然,也有一些灾害的发生与当政的行为有直接关系,甚至由于人为的疏忽、欺骗、惰怠等渎职行为导致灾害的发生或加剧了灾害的程度,这样的官员更要承担过错责任。
本章对秦汉自然灾害的研究现状作了大略梳理,分别从史料的搜集整理以及自然灾害的特点、影响、成因、救灾思想、救灾措施等方面对秦汉自然灾害的研究成果作了归纳和评价,并概括了本书的总体思路和重点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我们的研究只是确立了秦汉灾害研究的基本框架,对史实进行了初步的整理,很多具体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深化。虽然我们对前人的研究成果提出了苛刻的批评,但仍然没有达到自己设定的标准,这些问题希望读者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待我们日后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