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美学术界中有大量关于民主化进程中精英角色的研究,这些学术研究无一例外都明了精英的影响力、策略和民主改革协议在民主化及民主巩固中的重要性。
在中国的村民选举问题上,尽管有一些文章涉及此问题,但比较完备和有体系的研究却依然匮乏。引述丹克瓦特·罗斯托的话正是为了提醒研究中国政治改革尤其是研究民主转变与民主化的人们,关注中国农村民主选举的条件是如何起作用的,并且应当加入何种条件以使这类选举更加稳定并且对民主改革产生更大的作用。引述吉赛普·迪·帕勒玛之语,是因为它指出了中国乡村民主化的关键所在。本书试图说明政治精英的行动对中国乡村民主所作的贡献与意义,特别注重各级政治精英在建构中国农村民主中的关键作用及其采取的策略。本书之目的在于证明,政治精英与他们的“构建”(Craft)对于解释村民选举、村民自治的实施及农村民主化进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第一节 村民选举: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个亮点
在讨论村民选举前,这里首先回顾一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中国农村基层权力结构的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最重要成果是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力扩大至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和层次。在封建社会时,所有政府组织只设到县一级,而新中国的政府组织设到了县以下的区、镇,而党的组织更是扩展到城市中的居委会和农村地区的村庄。到20世纪60年代初,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变为人民公社,这一权力机构持续存在了20多年。在人民公社下设立了管理层次的生产大队和基本结算单元的生产小队,这就是所谓的“三级所有”体系。在这一体系下,党支部构成村庄的权力核心,党通过生产大队委员会实现领导,而村党支部与大队委员会的领导由公社党委任命并接受其领导。在村民心目中,村干部是上级机关而并非村民的代言人,他们属于选派出来的干部。从这角度来看,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是对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前农村干部选派模式的一种终结。
事实上,中国精英自鸦片战争以来就试图使中国民主化,并且在发展民主制度上取得了一些成果。例如,中国是亚洲第一个建立共和政体的国家。然而,民主在当时仍然是一个有待于实现的梦想。这正可以解释为什么村民选举被视作是中国政治史的一个转折点,带给人们的是中国的民主远景问题。通过对中国追求民主历程的回顾,村民选举的重大意义就显现出来了。“中国自1989年以来实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最有意义的就是在农村中引入了竞选。”村民选举意味着在中国民主化的漫长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历史上,新中国曾举行过各种形式的选举。公社领导的选择皆由党决定候选人名单,实行等额提名,而投票一般是在群众大会上以公开举手方式进行。在新中国成立初至改革开放前,很多生产大队举行过生产队干部的选举。比如,约翰·P·本斯研究了1958年到1974年间一些生产队干部的选举。现行的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选举方式。如果我们比较村民自治与上级任命的方式,就不难发现,村民选举已经有了制度性的改进。
20世纪80年代初起,中国就开始建立直选的村民委员会,从而开启了可能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层民主培育的进程。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与民主决策。这一法律吸纳了重要的民主因素,以图保证村民可以真正选择他们的村庄领导人,这些因素包括:公开、直接由个人提名;差额选举;无记名(秘密)投票;使用秘密投票点以保证个人投票的真实性;公开计票;选举结果的及时公布;罢免程序。
乡村民主化的进程为生活在农村的9亿中国人的民主法治建设打下了基础,使他们懂得如何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他们手中的选票行使其民主权利,同时让他们看到了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领导人所带来的好处和意义。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农民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作为政治变革的村民选举最引人注目的方面是:1)任何成年村民都可以参加选举或参与村庄政治;2)村民选举改变了农村权力结构。村民中的精英,特别是以前没有参政过的精英们拥有了参与乡村政治的机会;3)村干部通过选举获得了一种新的合法性与治理村庄的权威基础。
作为中国基层直接民主的一种有效的类型,村民自治是中国政治制度改革中最有影响力和穿透力的一种实验,也是最有成就的一个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上级机关授权的方式。正如美国前总统吉米·卡特所言,“从我个人角度来看,中国的村民选举取得了显著成功,得到普遍认同,村民选举是中国最终实现完全民主的重要一步。”村民自治为农村公共权力的产生确立了新的方式:村民选举为农民们提供了在选举中达声音的机会,这是对上级任命制度的改进。这一制度性安排体现了现代民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