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财政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的地位
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社会再生产两大部类的平衡,两大部类内部各部门的平衡和各主要产品的平衡,各地区经济的平衡,财政,信贷、外汇、物资的平衡等等多类别、多层次的平衡关系,中心内容是解决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总体和各个层次的比例关系,求得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上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社会产品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领域的运动,都要通过商品和货币资金的形式进行。即既表现为物资运动,又表现为货币资金运动;既表现为使用价值,又表现为价值。资金以物资为基础,又代表物资。国民经济的各种比例都必须以货币形式,从价值量上进行计算,因而价值量上的平衡是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前提。本讲所指的综合财政所包括的财力有三种,即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它们都是以货币形态综合反映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反映资金的流量和流向,在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首先,从财政资金对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关系看。社会主义财政是国家集中资金的主要渠道,在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中处于枢纽地位。财政收支平衡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的平衡。财政就象控制器一样,调节着国民收入分配中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制约着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比例关系,控制着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对国民经济总体平衡起着重大影响。
其次,从信贷资金对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关系看。银行信贷是国家集中资金的另一条主要渠道。信贷资金分配合理,贷款投向和贷款数量符合社会需要,就能够有效地促进生产发展,促进商品流通扩大,使有支付能力的购买力适应社会供给。相反,信贷资金分配失误,例如信贷资金分配结构不合理,无原则地满足单位需要,必然会助长盲目生产,导致产品大量积压,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加剧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的矛盾。可见信贷资金对国民经济发展同财政资金一样,有着巨大影响。
最后,从预算外资金对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关系看。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地方、部门、企业自主权,预算外资金有了迅速增长,已经成为仅次于国家预算的一支重要力量。从目前我国列入预算外资金的项目和收支范围看,由地方、部门、企业单位掌握的预算外资金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方面都有着密切联系,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得好,资金综合使用效益高,就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从而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十六、“国家分配论”与“公共产品论”的比较
“国家分配论”和“公共产品论”代表着中西方财政学关于财政本质的主流派观点,在当今中西方财政学界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家分配论”与“公共产品论”的分析比较,寻求“公共产品论”于我可资借鉴之处,丰富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理论,指导我国财政分配活动。
一、“国家分配论”与“公共产品论”差异的分析
财政分配是为国家实现其职能服务的。财政与国家的这种特殊关系决定着财政的本质;财政分配涵盖全社会;涉及社会各利益主体、社会再生产各方面利益的分配与调整。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及其所围绕的中心目标以及运行方式的特殊性也决定着财政的本质。这既是中西方财政理论的共同之处,也是导致中西方对财政本质认识差异之根源。具体讲,“国家分配论”与“公共产品论”之间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二者对国家本质和职能认识不同。我国对国家本质及职能的认识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为指导,并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发展而不断深化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对反动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国家的职能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最终实现国家消亡。因此,财政分配紧紧围绕国家职能展开,其分配范围扩展到政法、经济、文化等社会各个领域,明显地具有“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这一本质特征。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则认为,国家是人们相互自觉缔结契约的产物。卢梭在其代表作《社会契约论》中认为,私有制下产生的财富不平等,决定了人们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状态过渡,并导致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的形成。社会契约论为资产阶级普遍接受。成为资本主义的社会共识。由此,资产阶级认为并要求国家为再生产服务而没有必要直接介入生产过程,只能在社会生产领域之外,为社会契约的履行行使职能。所谓履行社会契约实际上也就是提供“公共产品”,于是,“公共产品论”作为其财政本质的概括似乎也就顺理成章。
其次,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财政分配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基础及其运行差异必然导致财政本质的差异。“国家分配论”能够全面概括国家产生之后各种社会形态下的财政分配的本质,同时也揭示了未来财政分配的发展趋向和本质,其认识环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经济基础及其运行实践以及对社会发展规律的展望。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民所有制(国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国家既要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又要以资产所有权介入社会再生产领域,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双重身份、两种权力决定了财政活动既要提供西方所谓的“公共产品”,又要提供所谓的“私人产品”。这种社会主义性质的财政实践突出了公有制特征,突出了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从而构成了“国家分配论”的理论依据。“公共产品论”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在私有制下,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基本上由经营者根据市场状况作出抉择,由“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资本主义国家大都不直接介入生产领域,主要行使社会行为管理者职能,为社会再生产提供保障和服务。从而使社会产品分为两大部分:由市场提供的“私人产品”和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私人产品”按价值规律要求组织再生产,“公共产品”按社会运行和发展规律运作。“公共产品”排斥市场的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又为市场经济所必需,决定其必须由国家通过财政分配提供。由此可见,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再生产,以及资产阶级视之为永恒的生产方式的社会观构成了“公共产品论”观点的理论依据。
其三,中西方认识客观事物的哲学理论不同。我国对财政分配这一客观事物的认识和分析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历史的,辨证地探索财政分配的特殊性,由表及里,从现象到本质。逐步深化财政分配活动的认识,从而形成了我国财政学界大多数认同的“国家分配论”。从“国家分配论”的内涵来看,它注重历史、现实与未来的结合,高度概括了财政同国家的本质联系;以“国家分配论”的形成来看,它是扬弃了50年代初在我国占统治地位的原苏联的“货币关系体系论”,以及50年代后期的“价值分配论”观点,并在长期的财政实践与理论问题的探索中,同“国家资金论”、“剩余产品价值论”等学术观点争论中,经过几次大规模讨论,才逐步得到人们认同,确立其主流派地位。西方一直崇尚实用主义哲学。“公共产品论”以实用主义观点认识财政本质。一方面,它们在歪曲国家本质,抹煞国家阶级性的基础上,对财政与国家的本质联系视而不见;另一方面,它们又把财政分配活动本质的认识建立在特殊经济基础条件下财政分配活动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上,明显地停留于对事物表面的认识,使财政本质的描述局限于满足“社会需要”及谋求“社会效果”。由此可见,中西方两种对财政本质描述和概括的重大差异实际上也反映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哲学思想。
此外,“国家分配论”和“公共产品论”在财政分配活动领域,财政职能的界定,财政体系的构建,财政分配的目的,财政政策和财政调控手段的选择等诸多方面都因财政分配实践感性认识的差异而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在此,我们就不一一阐述。
二、“国家分配论”与“公共产品论”的对比评价
“国家分配论”和“公共产品论”代表着中西方财政学界两种截然不同的学术流派,有着完全不同的生成环境和发挥作用的客观经济基础,但又具有服务对象的同一性——共同服务于财政分配这一人类共有的经济领域。以之作为比较的基础,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各有所长,也各显不足。
就“国家分配论”来说,其优势在于从根本上揭示了财政与国家的本质联系,国家的职能范围决定着财政分配的对象、范围、手段等等,财政资金的运动紧紧围绕国家职能实现这一中心,从而揭示了财政分配的特殊性,即分配的主体是国家。这是其区别于其他任何分配的最主要特征,也正因为如此,财政分配才可能涵盖国家主权所涉及的全部范围和领域。由于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凭借主权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才可能面向全社会提供经济分配所不能提供的一切——也即两方财政学所说的“公共产品”,从而使“公共产品”的分配有了坚实的理论支撑。不仅如此。由于“国家分配论”揭示了财政与国家的本质联系,进而揭示了不同社会制度下财政分配的差异——国家性质及其国家职能范围的差异。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国家是为剥削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国家的职能范围,仅限于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财政分配则主要是提供“纯公共产品”。同理,在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正是由于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运行,国家职能范围的扩张,才使得财政分配在提供“纯公共产品”之外,还要提供“准公共产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国家代表着全体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其职能范围比私有制国家要宽泛得多,国家对全体劳动者负责,不仅要提供“公共产品”,而且还要提供“私人产品”,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劳动者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因此,国家既要赁借其主权,形成以税收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属性的分配和以公共支出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属性再分配;又要依据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形成以利润为主要形式的经济属性的分配和以经济建设支出为主要形式的经济属性的再分配。
“国家分配论”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主体明确、研究对象有清晰的界定,能够科学地回答财政分配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并能揭示财政分配演变发展的规律及其依据,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具有一种科学的理论所应有的各种条件。通过我国几十年实践的检验,其指导性强,可操作性突出,实际效果十分显著。
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认,由于社会主义这一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只有几十年的实践,而且这几十年的探索前进中,有过较大的波折,目前还处于重大的改革时期“国家分配论”不可避免地受到实践不稳定不充分的制约,客观上还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如过去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国家分配论”与我国经济建设一道曾一度进入误区。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全面介入直接生产过程,计划统揽一切,盲目追求高速度等等。以致财政法制建设淡漠,财政效益低下,财政包袱越背越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国家分配论”遭到一些人的指斥,认为“国家分配论”存在致命的缺陷。严格说来,上述各种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国家分配论”本身,而是整个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错误造成的,是国家职能不顾客观实际盲目扩张造成的。我们也完全可以运用“国家分配论”的理论对过去财政实践的失误作出合乎情理的解释。通过这一教训,我们认为“国家分配沦”如何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科学界定国家职能范围、完善国家管理与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按照财政分配自身的规律性加以补充、发展,使之更加完善,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又如经过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经济已经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国家职能及其范围、手段、政策势必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带来了社会分配状况的巨变。面对新的条件,“国家分配论”在科学界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如何重构其理论体系,既适应国家职能变化的要求,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组织好财政分配活动;又能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克服市场消极作用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影响,便是“国家分配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实、更新、发展的重要内容。总之,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国家分配论”的理论体系应当进行与之相适应的调整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