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会计准则不可能脱离时代而存在,而是应该服务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服务于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对证券市场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将证券市场定位于“为国企服务”,导致资本市场的发展机制被扭曲,中小投资者不仅没有被保护,反而成为被掠夺、被损害的对象;另一方面,为了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政府所希望的,因此国家也会出台一些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和政策。那么,一个问题便浮出水面:我国的会计准则,在国家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既利用又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发挥什么作用?又实际发挥了什么作用?
至此,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便呼之欲出:
1.会计准则何以能成为投资者保护的替代机制?
2.会计准则作为投资者保护的替代机制,其内在机理是什么?
3.在过去20年中,我国会计准则是如何实现这种投资者保护机制的?
本文的研究意义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
理论意义在于:由于市场机制、法律机制、政府监管机制这三大标准机制均不成熟,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不得不寻找临时性的替代机制以保护投资者。那么,这种机制是否可行、是否有效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前人对会计信息在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大量研究,但是很少把会计准则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它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而将我国会计准则与投资者保护联系起来的比较系统的文献笔者暂时还没有发现。本文探索性地详细分析准则作为一种替代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其保护投资者的内在机理,以期发现具有一定普适性的结论,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完善提供一个有新意的视角。
实践意义在于:本文基于具有一定普适意义的理论,分析了我国特殊背景下形成的会计准则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成败得失,鉴往以知来。
第二节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一、研究方法
本文以规范研究为主,以实证研究为辅。
规范研究:本文应用了会计学、财务学、经济学、法与金融学、新制度经济学的知识,对会计准则作为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运行机理、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等问题进行了比较严谨的理论推演。
实证研究:首先,文章援引了大量的可靠数据,并尽量保持对最新发展动态的持续跟踪。其次,通过对指导思想、时代背景、历史事件的综合回顾,进行史证研究,试图廓清我国会计准则在保护投资者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及取得的成就,探求其中的发展规律。再次,本文精心挑选了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雷曼105事件”、“伊利股权激励事件”、“郑百文事件”和“深华源事件”进行案例分析,力求能进一步增强研究结果的说服力。
二、研究内容
全文分为七章。
第一章“导论”:简要介绍全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的问题、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并对行文中可能会引起误解的事项做一些约定。
第二章“会计准则作为投资者保护替代机制的理论分析”:首先,从理论角度探讨投资者保护的经济学原理,对市场机制、法律机制、政府监管机制的必要性及其局限性进行分析。其次,结合我国投资者保护的历史与现状,渐次分析我国的市场机制、法律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的不足,从而得出必须寻找替代性机制来保护投资者的结论,找到全文的切入点,在此基础上考察会计准则能成为一种替代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结合改革开放30年中投资者保护的三个不同阶段,分析我国会计准则在各阶段的投资者保护中所发挥的作用,为前两节的内容提供史证支持。
第三章“会计准则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本章设计了一个会计准则的投资者保护情况的评价框架,以五节的篇幅,依次从准则伦理、准则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制定导向等五个方面阐述会计准则作为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内在机理。评价框架如此设计,主要是出于如下思考:会计准则作为一项制度,制定机构所秉承的伦理决定了该制度的出发点与最终归宿。准则伦理作为一种理念,必须通过一种外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便是准则目标。为了实现目标,会计准则必须规定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质量特征,而这些质量特征的达成无疑有助于目标的实现。具备了相应质量特征的会计信息通过怎样的方式传递给投资者,会计准则也要予以规范。准则制定导向在安然事件曝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高调介入后也成为炙手可热的议题。所有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投资者保护。通过这样的框架设计,本文试图从准则的不同高度和侧面分析其对投资者的保护机理。
第四章“我国会计准则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实现”:本章是第三章的延续和理论应用,其五节的内容也与第三章一一对应。本章的任务是,以中国会计准则为研究对象,以准则20年的发展历史为研究区间,针对第三章提到的五个方面,逐一分析我国准则在准则伦理、准则目标、准则信息质量特征、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制定导向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第五章“我国会计准则对债权人的保护:基于债务重组准则”:本章是一个个案分析。之所以选择《债务重组准则》进行深入分析,主要是出于如下几方面的考虑:第一,债权人是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务重组准则与债权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第二,债务重组准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代行了《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职能,突出地体现了“替代机制”的色彩,与本文的主题极为匹配。第三,债务重组准则是出台最早的具体准则之一(1998年发布),有着强烈的符号意义;同时,该准则在1998-2006年的八年内经历两次修订,而且每一次都引起证券市场的重大反响,很具有讨论的价值。第四,前面几章提到的多种问题都在债务重组准则的制定与修订过程中集中体现,因此很具有代表性。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介绍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过程和变迁结果,并对其关键内容的科学性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二节以郑百文、深华源债务重组的案例来分析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为第一节的内容提供进一步的证明。
而第七章“结语”:在概括全文的基础上,检视文章的局限与不足。
三、相关约定
在展开全面论述之前,为了使读者与笔者在理解上达成一致,特作出如下约定。
(一)对于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年份标注的约定
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经过多次修订,而且其发布年份和实施年份通常不一致。为避免混淆,本文约定:在提及时,均以发布年份为准,比如,对2006年2月15日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本文称之为“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对经过多次修订的法规,以每次发布年份相区别,比如“1998年《证券法》”、“2005年《证券法》”。
(二)对证券市场外延的约定
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外延并不相同。资本市场是按照金融产品的流动性划分的,其中流动性较弱的金融产品所在的市场为资本市场(流动性较强的属于货币市场);证券市场是资产标的物以证券形式存在的市场的统称,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货币市场中的金融产品,只要是以证券形式存在的产品,都属于证券市场。资本市场或货币市场中的金融产品并不一定均以证券形式存在(比如中长期信贷属于银行系统而不属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产品按照流动性也可以分属于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仅就证券市场而言,其涵盖的内容也很多,除了股票市场外,还包括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
本文约定:本文提到的证券市场一般仅指股票市场;如果引文中出现意在侧重“股票市场”但表达为“资本市场”之处,本文将不再予以解释,而是保留原文以示对原作者的尊重。
(三)对会计准则性质的约定
在LLSV(1998)及其他关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文献中,均把会计准则视为与市场、法律、政府监管“并列”的一套机制与措施。在其论述中,会计准则没有“法律地位”(或至少不仅仅依靠其法律地位)而是依靠其“一般公认”特征获得社会的认可与接受,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公认会计原则(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GAAP)最具代表性。但在我国,会计准则属于广义法律范畴,同时又由于它是由财政部制定因此又有了政府监管的色彩。因此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将会计准则与法律和政府监管法规并列似乎存在一定难度。为了实现与国外研究口径的一致,本文依然将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的行政措施相并列。为避免误解,本文在提及会计准则时,除非特别指出,将尽量只会从准则本身的科学性、严谨性、技术性角度来分析,而尽量淡化其作为广义法律从而具有强制力的特征。
(四)对于“替代机制”用法的说明
市场、法律、政府监管是投资者保护最重要的机制,其他任何机制(包括会计准则)都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替代”或“取代”上述机制,而只能是在上述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时进行适当的“补充”,或者在上述机制所需的条件尚未具备时进行短暂的“替代”。事实上,会计准则的替代与补充机制往往并存,本文采用“替代机制”(substitute mechanism)这种说法,固然是为了行文简洁,但更重要的是为了与LLSV(1998)、Francis(2003)、Allen等(2004)、计小青等(2007、2008、2009)、陈冬华等(2008)等国内外文献的用法保持一致。
第三节研究贡献
本文力求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
1.本文从广度上拓展了以往的研究。既有的经典文献多是将投资者保护与会计信息的某一个具体方面(比如权益资本成本率、现金股利发放率、企业价值等)相结合进行深入分析。本文尝试在广度上进行拓展,将投资者保护与决定会计信息质量的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相联系;同时,将考察区间扩展至自我国会计准则颁布以来的整整20年。这样做试图使文章所论述的内容既有横向的完整感、又有纵向的历史感。
2.本文构建了一个从投资者保护角度评价会计准则的框架,从准则伦理、准则目标、准则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制定导向五个方面分析会计准则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力争做到体系完整、逻辑顺畅、层次分明,能比较全面地实现研究目的。
3.本文按照构建的上述框架,对我国会计准则在过去20年发展进程中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得失进行评价,力求客观、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