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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审计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4)

(2)经营失败

有些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被指控,并不是由于自身的审计失败。被指控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造成的。任何企业都面临着经营风险。所谓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等原因而无力归还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而经营风险的极端就是经营失败。一些人就是因为没有区分审计失败和经营失败二者的关系,而控告了会计师事务所。

由于现代审计使用了抽样的方法,而且有一些欺诈和舞弊行为极难发现,所以,审计中总是存在一些不能发现会计报表重大错误的风险,这就是审计风险。也就是指在会计报表实际上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时,审计人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在审计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提出错误的审计意见时,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质量做辩护。但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未能做到应有的谨慎,就属于审计失败。尽管审计工作的复杂性导致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审计人员是否做到应有的谨慎,但是,审计人员一旦出现失误,就会使会计师事务所蒙受损失。因此,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3.审计人员的责任

审计人员不应当、也不能对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负责,但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是遏制违反法规行为的一项措施。如果不是审计人员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者造成损失,审计人员将不负法律责任。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可能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而导致法律责任。

(1)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2)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审计人员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可以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审计人员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①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有的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谨慎;对审计人员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

②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对审计人员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比如,审计不以《独立审计准则》为依据,可视为重大过失。

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即对他人过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比如,被审计单位未能向审计人员提供编制纳税申请表所必要的信息,后来又控告审计人员未能妥当地编制纳税申报表,这种情况可能使法院判定被审计单位有共同过失。再比如,在审计中未能发现现金等资金短少时,被审计单位可以过失为由控告审计人员,而审计人员又可以说现金等问题是由缺乏适当的内部控制造成的,并以此为由来反击被审计单位的诉讼。

“重要性”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有助于区分审计人员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首先,如果会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审计人员运用常规审计程序通常应予以发现,但因工作疏忽而未能将重大错报事项查出来就很可能在法律诉讼中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有多处错报事项,每一处都不算重大,但综合起来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却较大,也就是说会计报表作为一个整体可能严重失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为审计人员具有普通过失,而非重大过失,因为常规审计程序发现每处较小错报事项的概率也较小。

其次,审计人员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实质性测试是以内部控制的研究与评价为基础的。如果内部控制不太健全,审计人员应当调整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这样,一般都能合理确信发现由此产生的报表重要错报、漏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相反的情况是,内部控制本身非常健全,但由于职工串通舞弊,导致设计良好的内部控制失效。由于注册会计师查出这种错报事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一般会认为审计人员没有过失或只具有普通过失。

(3)欺诈。欺诈又称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4)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的界定。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在实务中也往往很难界定。前面提到了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具体到每一个案例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解释。

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审计人员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因欺诈可能使审计人员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注册会计师如果工作失误或犯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委托人或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的第三者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的甚至导致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其意义就显得愈加重大。近年来我国颁布的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对于国家审计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对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内部审计人员,主要是在《审计暑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的法律是《注册会计师法》,其中的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营业或者予以撤消。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证券法》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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