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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企业法律制度(5)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的规定主要有:

1.清算人的产生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由投资人担任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如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案例评析】甲企业现有财产共18万元(银行存款2万元加上实物折价16万元),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甲企业应该按如下顺序清偿:首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共2万元;其次,清偿所欠税款4000元;清偿上两项后还剩余13.6万元,不足以清偿其所欠李某的债务。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剩余的债务应以张某的个人财产清偿。张某用可执行的个人财产2万元清偿后,剩余的债务4.4万元,可用张某在乙合伙企业中的分红偿还。

第四节企业破产法

一、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案例讨论】南昌某地下商场由于企业管理混乱,经营决策失误,加之地下室营业费用大和地下水的影响,亏损额达到87.9万元。该商场负债164.3万元,欠缴税款0.9万元,已经无力清偿债务。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作为该地下商场132万元银行贷款的担保人,承担了向银行还款的责任,成为地下商场的最大债权人。其他数家债权人担心不能收回债权,纷纷要求该地下商场偿还债务。为避免损失扩大,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该地下商场破产的申请。经审理,法院确认了地下商场破产的事实,通告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予以登记,作出了破产裁定。原地下商场的破产财产77.3万元中,优先清偿了破产费用0.318万元,清偿所欠职工工资1.8万元和欠缴的税款0.9万元,剩余财产由债权人按比例分配。问:

结合本案事实,分析企业破产具有哪些特征?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的必然现象,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产物。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破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①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当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时,如无相反证据,也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采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即可清偿债务。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正的分配,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无法解决,必须由法律进行特别规定。

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破产主要的目的是将债务人的财产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比例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各债权人,不能清偿的部分也由各债权人公平分担。

4.按诉讼程序处理

从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从债权申报到财产清理,从破产分配到破产终结,有关当事人的活动均应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按法定程序进行。

【案例讨论】本案中,南昌某地下商场亏损达87.9万元,在债务清偿期到来时已经无力清偿债务。其债权人中既有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这一最大债权人,同时还有其他债权人存在,债权人数额在两人以上。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的破产申请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由法院作出其破产的裁定,此后的一系列程序均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进行。该地下商场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相关费用后,剩余财产由一般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债权人得到了公平满足。可以说,本案的处理鲜明地体现了企业破产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破产程序规范和破产实体规范。在我国,狭义上的企业破产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广义上的企业破产法还包括其他处理破产案件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如1991年4月9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等单行法中关于破产的实体性规范。

2.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34条、第135条的规定,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为:

(1)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由于其特殊性,所以特别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条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的三种情形,即: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项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我国现行破产法采用了申请主义,即债务人在符合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应当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如下:

1.审查和处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界限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债务人或破产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一规定使债务人财产从破产程序一开始就置于专门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下,有效地避免了部分债务人因某种目的采取不当或非法的手段处置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1)管理人的组成及报酬。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企业破产法》规定,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①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③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同时,《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2)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⑨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⑩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②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④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⑤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事项。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破产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破产受理后将产生下列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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