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建中国农村合作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第五一条规定:“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既然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资本的特性,它就要追逐高利润兼低风险的放款对象,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地说并不具有高利润低风险的特征,那么商业性金融机构怎么可能大幅度、大范围、持续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呢?试想一想,连姓“农”的农业银行都逃离了,我们怎么能够对别的商业性金融合构抱有希望呢?所以,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组建中国农村合作银行。由国家主导的合作银行扶持全国的合作社,帮助一般平民解脱生产、流通的资金之困,这也是二战后发达国家的通例。以中国幅员之广、农村人口之多,没有一个专门为农民合作社和个体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银行,患得患失于多管齐下、而每一管都功力不到位的局面,恐怕金融扶农可能流于纸上空谈。
这使我们回忆起1986年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研究所提出的组建中国农村合作银行的方案。它的价值需要重新认识。
十多年来,农业银行不断弱化县级支行的功能,上收放款权限,以致于县级支行只有“吸收存款”这个单一功能,把大量的在农村生成的资金,通过农行系统管道,输入城市的信贷项目。这是于国于民都不负责任之举。当前,农业银行沿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所谓改革思路,正在寻求西方的所谓战略投资者;而外国投资者呢?他们援引中、工、建各国有银行的改革先例,借口农业银行坏帐包袱过重,欲擒故纵,压低股权收购的价码。当此之际,如果真正把中国八亿农民的前途命运放在首位,那么农业银行应当果断地走出商业化的误区,回到农村去。怎样回去呢?首先,把农业银行当前的城市业务出售给中、工、建等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把农村业务和城乡结合的业务重新整编。其次,把农业银行资本金与农村信用社资本金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合并在一起,组建成立中国农村合作银行,主要职能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农民提供利息比较优惠的金融服务。
在我国的金融改革中,长期流行着一个谬见:金融机构只有充分商业化,唯利是图,才是所谓的“现代化”。这是某些头脑简单的学者与官员皮毛之见,他们对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可是庸口啸啸,谬种流传,几乎主导了我国整个金融业的改革方向。以美国为例,花旗、美洲这些国际大银行固然是属于“现代化”范畴的,但美国国土上有三亿民众,他们平常的金融服务是谁提供的呢?这却需要大量的社区性的或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它们提供包括小额信贷、互助保险等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全能金融服务。这种小型的金融机构在美国有两万多家,如此与民生切关的金融机构,难道非要被“催肥”成为又一个花旗才算现代化吗?在法国、德国、荷兰、葡萄牙等西欧国家,为众多小公司和农业合作体服务的,一般也都是小型的金融机构,他们有一个信念:“小的是美好的”。再来看发展中国家的孟加拉国,尤努斯的格莱珉银行以合作制组建,为千万国民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你能说它不是现代化的吗?再看我国金融业,农业银行如果能够走出求大求洋的“纯商业化”的误区,与农村信用社以股份合作制合并成合作银行,重心放在县级支行的功能齐备上,为八亿农民提供及时、足额、全面的金融服务,有谁能说它不是现代化的呢?
韩国“新村运动”已进行了三十多年,其成效是举世瞩目的。但这个运动的初期也遇到扶农资金不足和政府资金发放多头分散的问题。韩国当时采取的办法就是把农协银行与农业银行合并,成为专门为农村服务的农协银行,它给农民发放比商业银行利息为低的贷款,扶持农村的各种专业合作社。我们邻国走向农村现代化的案例,往往受学术界漠视和轻视,因为这样的案例并不是出在欧美国家,一些崇洋的学者就想当然地认为毫无价值,至少其价值要大打折扣。可是我们觉得中国的新农村建设,从韩国等邻国可以借镜的,可能比欧美的还要多些,也更有实用价值些。
(三)政府支农资金主要通过合作银行系统下达到农民手中,改变多头分散下达的格局。
政府扶农,在各国历史上都有先例。而且由于农村经济的特性,至今各国政府都没有对农村经济与民生放手不扶。单从资金扶农方面看,成熟的做法,往往是兼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政府以投资方式参股到合作组织中,组建成官民合股的金融机构,以期达到长期地稳定地扶农的目的。比如德国的雷发巽银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韩国的农协银行等。二是政府把专项扶农资金通过合作组织的系统下达到扶助对象上。
我国的情况是,自从农业银行逃离农村以后,国家金融在农村地区的作用已微乎其微,以中国农村地域之广、人口之多,国家金融的缺席是一件很可怕的事。而农村信用社呢?由于没有明确的社员,社务常常为少数人把持,藏污纳垢之事,时有曝光,没有曝光而实有其事的,还不知有多少。可是迅速兴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却急需金融支持。这就为各种地下性质的基金会的猖獗留出了空间。我们认为,如果能够组建成功中国农村合作银行,兼用各国通行的上述两种扶农方式也就有了基本的组织依托。当今由财政、农、林、牧、渔各口下达的专门款项,多头分散,到达农民手中常常所剩无几。中途都漏向哪里了呢?主要是每个主管部门都要为专项资金设立管理机构,于是借设立专门管理机构之名,楼堂馆所先就盖出一大片。如果照各国惯例,由政府直接把扶农款项交由合作银行的系统下达,则当前体制中的诸多弊病,大半可以得到克服了。
【结束语】我们认定合作金融首先是一种文化,它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在这条历史长河中也就有深厚的价值积淀,犹如河底金砂。只有充分认识了合作金融的前世今生,才有望寻找到一条正确的改良之路。这是本文立论之本。理解了这一点,本文诸项改革之议才可能比较透彻地得到解释。作者特意于文末提醒读者注意此点。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第二节中国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体系问题研究——基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
刘锡良 董青马
摘要:新农村建设在为农村金融赋予更为丰富内容的同时,也为农村金融的研究带来了更多的挑战,本文基于金融功能观的研究范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多维探讨。首先,通过对国内外新农村建设的实践出发探讨了新农村建设的本质及其对金融的基本诉求,接着从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路径与调研出发,对农村尤其是关联农业产业链中的企业金融需求进行了多层次、多纬度的探讨,由此确定农村金融体系应具备的功能特征;其次,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存状况出发,探讨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性缺陷和深层次原因;最后,从金融功能观角度探讨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路径与战略构想。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农村金融改革 金融功能观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中国的“三农”问题日益受到世人关注,如何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民增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基于“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这一命题,一个国家农村金融的发展程度是由该国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但农村金融状况的好坏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党中央连续四年发布的一号文件、“十一五”规划及第三次中国金融工作会议对农村金融改革整体框架提供了一个纲领性的指导意见,而各地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在为农村金融赋予更为丰富内容的同时,也为农村金融的研究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农村金融问题的研究来源于对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反思,但我们已有一套成熟的工商金融体系,为何不能自然而然地延伸到农村?为此,我们必须详细研究农村金融的本质及运行规律,具体可分解为三个独立而相联系的问题:一是农村金融应作用于哪些领域?或者说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的本质诉求是什么?金融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支农功能?二是要解决金融机构的动力问题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即农村金融机构为何要向农户、农村企业贷款?农村金融资本的动力及效率如何体现?三是从现有路径依赖出发,如何才能以最低的代价实现改革的最优路径?为方便研究的展开,我们首先对两个基本概念进行厘清:一是何为农村金融的问题?《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中,并没有“农村金融”的词条,有的只是“农业金融”。农业金融指“主要涉及提供信贷的机构,向农业提供信贷的条件及关于信贷供给条件对农业活动的组织和对农村地区收入分配的影响的分析”。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我们应站在统筹城乡金融资源的角度上更为广泛地理解农村金融。所谓的农村金融,不过是一国全部金融的子领域,随着经济现代化进程,在整体金融框架下,农村金融尤其是在它的资本流动上,与城市资本的独立性会越来越弱。因此,我们可以将农村金融理解为以“三农”为服务对象的金融供给安排,而不局限于其区域属性,有利于在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时拓展思路。二是我们对金融的理解不仅仅局限于金融信贷行为,还包括信托、保险、租赁、证券等金融行为,但限于文章的内容和深度,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本文更侧重于对农村金融的本质及农村金融功能的研究。
一、引言
对于农村金融体系或金融供给的研究国内外学者主要有三种不同但相互关联的思路:第一种研究思路是重点研究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在不同发展阶段何者居先导作用。Patrick(1966)提出了金融发展的两种模式:一是“需求追随”(demand-following)模式,强调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导致金融机构及相关金融服务的产生;二是“供给领先”(supply-leading)模式,强调金融机构及相关金融服务的供给先于经济主体的需求,并对其需求有引导作用。他还认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供给领先型金融居于主导地位;而随着经济的发展,需求追随型金融逐渐居于主导地位。第二种研究思路是从金融供给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作用出发来研究金融供给体系及其改革措施。麦金农(1973)针对金融与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供给存在着“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为打破金融压抑的恶性循环,他提出了包括利率市场化、适度放松金融业的进入管制和逐步开放资本项目等在内的一系列金融自由化的改革措施。沿着麦金农的研究思路,我国学者对农村金融抑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据此提出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措施。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金融抑制属于供给型金融抑制。导致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主要原因是正规金融部门对农户贷款的资金有限(谢平,2001)。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供给型金融抑制与需求型金融抑制共存。在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同时,农户对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需求也相对有限(曹立群,2000)。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供给型金融抑制,需求型金融抑制是从属现象。金融有效需求不足,其实质却是金融供给类型不对,金融供给的总量不足(何志雄,2003)。第三种研究思路是结合我国农民和农村经济的特点分析了农村金融需求及其相应的金融供给体系。
可见,无论是上述哪一种研究思路,研究金融需求和金融供给之间的关系是其共同的出发点。而现阶段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改革政策设计也基本遵循了这一思路,即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是规范发展适合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作用,建立农村信贷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但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实践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机构不足建机构;补贴不足加补贴;监管不足改监管”的阶段,农村金融组织也多在支农与自身可持续发展目标之间徘徊,逐渐迷失了方向,而理论上也未对对破解农村金融压抑并没有提供一个较好的突破点,并未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发展之路。对农村金融体系安排的本质和一些最基本的问题研究也不够深入:比如现代农业的特征与发展方向是什么?现代农业需要什么样的金融功能?这些金融功能应由什么样的金融机构来承担?财政、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的边界如何划分?有的学者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但遗憾的是他们并未继续深入下去,从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角度来研究这个问题。其深层次原因还在于,以往的学者都是从金融机构改革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注重的只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而忽视了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和农村金融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而金融机构的改革又是剧烈变化的,导致理论研究往往滞后于实践,固有问题又得不到解决,因此,我们必须转换思路,扩大我们的研究视野,从农村金融需求和金融功能的角度出发来研究这个问题。
金融功能观最早由Merton5(1995)提出,并将金融分为六大功能6,Allen7和Santomero(1998)指出:“功能观的分析依赖于两个基本前提:一是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即金融功能在不同时期和和不同政治地域上变化较小;二是竞争将导致机构结构的变化,并向更有效运行的金融系统演进。功能观着重于对金融机构运作的经济功能的把握,在功能的指导下探寻运作这些功能的最佳金融机构结构。”由此可见,金融机构观的特征在于根据现有的金融结构赋予其相应的功能,并通过其行为绩效判断其功能实现的效应,它遵循的是从结构到功能到行为绩效的思路;而功能观的实质为从金融所处的系统环境和经济目标出发,考察金融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功能耦合关系,在此基础上,根据成本收益原则,选择能满足系统环境对金融功能需求的金融形态和功能实现机制。这种制度架构,追求的不是金融机构的多变性,而是金融体系功能的相对稳定,它致力于根据不同的金融功能,来设计金融组织形态和建立市场竞争机制,这种组织形态和竞争机制,将使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效率。在金融功能观看来,执行金融功能的载体可以是各种经济组织,一项金融业务可以是几种功能的组合体,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实现。因此,本文基于金融功能观的研究视角,从分析新农村建设对系统目标、外部环境的影响出发,演绎出外部环境对金融功能的需求,然后探究通过何种载体来承担和实现其功能,研究方法为从外部环境到功能再到机构的思路。具体而言:首先,通过对国内外新农村建设的实践出发探讨了新农村建设的本质及其对金融的基本诉求,接着从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路径与调研出发,对农村尤其是关联农业产业链中的企业金融需求进行了多层次、多纬度的探讨,由此确定农村金融体系应具备的功能特征;其次,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存状况出发,探讨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性缺陷和深层次原因;最后,从金融功能观角度探讨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路径与战略构想。